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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允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允许工作,加强移动式容器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如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合用范畴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涉及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涉及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原则沸点液体(注)。

注;充装介质详细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允许证》(如下简称《充装允许证》后,方可在允许范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允许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如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第二章允许条件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获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事故应急预案,并且可以有效实行;

(四)充装活动符合关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可以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五)可以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引和服务。

充装允许详细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规定附件B。

第三章允许程序

第八条充装允许程序涉及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允许申请采用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允许单位(如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允许申请书》(如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如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书》中申请允许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依法在本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文献;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文献;

(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献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她格式电子本)。

因特殊状况,无法实行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献方式进行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依法在本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文献(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文献(复印件)、充装质量体系文献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目录)各一份。

第十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允许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特种设备行政允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如下状况不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允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规定;

(二)隐瞒关于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

(三)处在对办理《充装允许证》有不利影响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关于司法限制与惩罚。

申请单位隐瞒关于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于申请单位因素,1年内未能完毕鉴定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应当依照其条件变化状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特种设备行政允许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单位概括阐明;

(四)依法在本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文献;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七)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和充装事故应急预案;(

八)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

(九)鉴定评审所需要其她资料。

申请单位已经通过发证机关网站提交电子资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从发证机关网站获得,不需要再规定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钟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如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规定和本规则各项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演习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治”、“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允许条件,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当前状况不符合允许条件,但是能在6个月内整治完毕并满足允许条件,为“需要整治”。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状况之一,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定资格不符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满足本规则规定;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

(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有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治”,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规定,与申请单位订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所提出问题,在6个月内完毕整治工作,并且将整治报告和整治见证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机构核算并且出具整治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充装单位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下简称本地质监部门)。

整治状况确认符合条件,评审结论意见为“经整治后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在规定6个月内未完毕整治或者经确认整治仍不符合条件,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规定和本规则附件D格式,出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允许鉴定评审报告》(如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不规定申请单位整治,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治,自整治成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查、批准、颁发允许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充装允许证》涉及下列内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单位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

(三)充装允许范畴(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和充装介质名称);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证书编号。

《充装允许证》样式见附件E。

第十八条获得充装允许单位(如下简称充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地址变更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充装允许证》变更手续。

办理《充装允许证》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新单位名称及其法定资格证明文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发证机关依照充装单位变更申请,做出批准变更、进行必要检查后变更、重新申请办理允许等决定,并且告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应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增长充装项目时,其《充装允许证》原有效期不变。

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本地质监部门。

第十九条《充装允许证》有效期为4年。

充装单位到期需要继续从事充装工作时,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充装单位应改制、整体搬迁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充装允许证》有效期时,应当在允许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需要延长允许证有效期理由并且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通过批准后可以延期办理《充装允许证》有效期变更。

延期时间普通不超过1年,并且延续时间在下一种《充装允许证》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充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交第九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充装允许有效期内综合工作报告;

(二)充装事故解决状况;

(三)原《充装允许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换证申请受理后,充装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换证评审除涉及第二章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一)与否存在超过允许范畴进行充装行为;

(二)充装场合涉及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与否按关于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三)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原则执行状况;

(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状况;

(五)充装中发生事故、顾客反馈意看法决状况。

第二十三条获得充装允许单位及其允许范畴,由发证机关统从来社会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充装单位应当在允许充装范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不得超范畴充装。

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允许证》。

第二十五条充装单位不得擅自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管路、阀门及其外观、漆色、色环、标志等进行任何改动。

第二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向发证机关和本地质监部门报送上年度综合工作报告。

本地质监部门每年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辖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在符合本规则规定同步,还应当符合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环保等关于政府部门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充装允许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充装允许资源条件

A1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

理解介质充装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原则,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必备知识,对充装单位安全负责。

A1.1.2技术负责人

在管理层成员中指定1名技术负责人,并且符合如下规定:

(1)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经验,并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规定,获得含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熟悉介质充装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原则规定;

(3)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专业技术知识与压力容器普通知识;

(4)熟悉充装单位充装工艺过程与现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有关规定;(5)熟悉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具备组织、协调、解决普通技术问题能力;(6)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且具备一定事故解决能力。

A1.1.3安全管理人员

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并且符合如下规定:

(1)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规定,获得含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掌握介质充装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原则;

(2)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基本知识及关于安全知识;

(3)熟悉充装单位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有关规定;

(4)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掌握充装单位普通事故解决办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及规定。

A1.2操作人员

A1.2.1充装人员

充装人员不少于4人,并且每班不少于2人。

充装人员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规定,获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理解介质充装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原则;

(3)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基本知识,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知识,掌握各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规定;

(4)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办法,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技能;

(5)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普通事故解决办法。

A1.2.2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

检查人员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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