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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景观合同

 

上街.第一城百硕金街

室外景观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合同签定日期:

年月日

上街.第一城百硕金街室外景观工程

承包合同

发包人:

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将上街第一城.百硕金街室外景观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上街第一城.百硕金街室外景观工程

1.2工程地点:

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与洛宁路交叉口东南角

1.3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范围以内的园建、水电、植物

2、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先后顺序

2.1.中标通知书

2.2.合同条款

2.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4.合同图纸

2.5.开办项目

2.6.计量原则与单价说明

2.7.合同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补充条款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包括其附录)的排序即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排在前面的优先,后者次之,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记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双方往来函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工程承包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

3.1承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1原状标高以下的土石方开挖、造坡至图纸要求的标高(含采用机械切割、爆破及人工等方法)、外运弃土、必须的降水工程、临时支撑、护坡、防护等。

3.1.2完成景观设计图中全部建筑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挡墙;水池;景观道路;表面铺装;景观小品、景观廊亭等;场地清理、成品保护及保修期内保修等全部工作内容。

3.1.3景观设计图中的给水工程内容,包括景观用水表后接到各用水点,排水工程内容包括室外雨水排水沟接至室外雨水排水井。

3.1.4景观设计图中的室外电气工程内容,包括从专用配电房接至室外景观照明配电箱接至各用电点。

3.1.5景观设计图中的室外背景音乐由园林施工单位施工。

3.1.6包括但不限于:

种植土回填、种植土挖填找平、找坡造型、场地平整、放线;乔木的挖坑、吊装就位、栽种、施肥、覆土、草绳保湿、标牌等;灌木的栽植、施肥;草坪草花的铺装;植物的保养保活等全部工作内容。

3.1.7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3.1.8如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将在设计交底后详细施工界面的通知中具体明确调整,否则按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

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发包人需委托承包人完成时,由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

若承包人拒绝施工或拖延施工,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3000元/次,同时由于承包人拒绝施工而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

3.1.9发包人有权增加、减少、拆分、合并上述分包项目,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偿要求。

3.1.10不包括小区内沥青道路及两边的路沿石。

4、工期

4.1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景观工程直至验收合格的工期为90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为2009年8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暂定为2009年10月31日。

下列情况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工期顺延,发包人不再承担承包人任何费用索偿;其余任何情况,工期均不得顺延,提前不给予奖励。

4.1.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

4.1.2因遇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延期。

4.1.3在施工进行期间,如遇到文物、古墓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工程延期。

4.2.工程完工验收后3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将整个完工工程向发包人或其指定的物业公司移交,移交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工程移交时间为10个日历天。

5、质量要求

5.1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5.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3如设计要求与上述规范或规定之间有不一致之处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按较高标准执行。

5.4施工依据:

《室外景观工程施工设计》、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其主要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5.4.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5.4.2建筑装饰景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5.4.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5.4.4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24-1999。

5.4.5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CJ/T135-2001。

5.4.6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5.4.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

5.4.8《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5.4.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5.4.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01。

5.4.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5.5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二者有不同解释时均按较高标准为准。

5.6本合同工程实行样板带路,承包人在单项工程进行大规模施工以前,必须先做好样板,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确认质量和效果后方能进行大面积施工。

5.7种植部分的施工前准备(含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种植前土壤处理;施肥、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苗木种植前的修剪;树木种植;大树移植;灌木、草坪、花卉种植;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工程验收等应满足现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及《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草)》(CJ/T34-91)的有关规定。

植物栽种以及验收均要接受发包人现场专业工程师的全程监督。

5.8工程完工时景石干净、交工区域无建筑垃圾、无枯枝等。

5.9植物保活管护要求:

承包人配备充足的养护管理人员,对苗木在以下时间标准内进行精心保活管护;

5.9.1草本花卉为一个花期(养护正常后移交物业公司或壹个半月以上);

5.9.2草坪为半年;

5.9.3灌木为半年;

5.9.4乔木贰年;

5.10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植物养护管理标准》执行;

5.11补栽补种:

在对植物进行保活、养护过程中,出现植物长势不良等,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的通知24小时内,承包人应及时回复,并在一周内采取相关措施,对植物进行补栽补种、修枝整形或喷药杀虫等,每次完成上述工作后均要请物管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退还植物保活金的依据。

新补栽补种的苗木保活期从补栽之日起按第5.9条标准重新计算保活期;

5.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13检查和返工

5.13.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1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13.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5.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14.1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为:

样板段验收、植物到场验收、埋地部分隐蔽前验收、技术措施使用的材料到场验收。

5.14.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本合同工程实行样板带路,承包人在单项工程进行大规模施工以前,必须先做好样板(硬景、软景)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确认质量效果后方能进行大面积施工。

5.14.3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5.14.4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5.14.5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合同价款及工程计价:

6.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元,除暂定工程量结算时将根据本合同约定、计量原则及单价说明等进行调整外,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6.2清单内综合单价包括且不限于完成各子项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临时工程及设施费;各类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及苗木保活费;施工管理费;工程、材料、施工人员保险;承包人及发包人供应材料检测费;开办费;所有人工的劳动保护及养老保险费;各种税金、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利润、开办费等,不因市场价格涨落和汇率变动而调整。

6.3本合同附件五之开办项目所包含内容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因承包人考虑失误所引起的费用索偿将不被发包人接纳。

6.4承包人应在合同要求的工期内按时完成本工程,由于工期原因引起的窝工及机械台班停置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综合包干单价内。

6.5本工程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工作内容按下列计价原则计算费用:

6.5.1除植物外的设计变更或经济签证按下列计价原则计算费用: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清单中已有的价格计算;

(2)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但有类似项目的,以此作为价格换算的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6.5.2植物的设计变更或经济签证按下列计价原则计算费用:

(1)植物的二次移栽费用及养护费用按<<植物移栽综合单价分析表>>各规格的相应的单价执行。

(2)植物的规格及种类发生变更时,其植物费由施工方报送变更植物的工地价,发承方核定植物的工地价,栽植及养护费按<<植物变更报价清单>>中相应的栽植养护费率计算。

即变更植物的综合单价=核定的植物工地价×相应的栽植养护费费率。

(3)签证台班的综合单价按<<签证台班报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

6.5.3当以上条款均不适用时按以下原则计价:

(1)硬质景观及基层部分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九九基价表》、《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对于基价表中缺项的可借用《2000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00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政工程预算定额(99)》的相应子目;

(2)软景部分执行《2000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

(3)安装部分执行《2000年重庆市安装工程基价表》、《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

(4)本工程为三类工程,且2005年3月1日以后的文件均不执行;劳动保险费按三类工程B级取费,本工程不计取场内二次转运费、多次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工程脚手架、模板和临设的摊销材料不进行价差调整;发包人已交纳定额管理费,承包人不得计取。

6.5.4综合单价增减5%以内(含5%),双方同意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6.6现场签证记工和零星借工综合单价按60元/工日计算,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6.7结算

6.7.1工程结算于本合同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并全面移交后,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6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完成工程结算。

6.7.2竣工结算审核确定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30天,复核完成后,发包人办理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结算工程尾款。

6.7.3承包人上报的竣工图如与原设计及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若实际工程量大于竣工图及原设计要求时,以原设计要求进行结算,若实际工程量小于竣工图及原设计要求时,以实际完成量进行结算。

6.7.4工程竣工图为工程结算的必须资料,工程竣工图要求:

(1)观工程竣工图必须真实、完整、详细、必须有目录并符合竣工图标准。

(2)软景部分竣工图电子文档必须用块参照绘制并单独建立图层。

(3)灌木,地被,草坪类植物电子文档竣工图必须用闭合线条绘制,反应实际竣工面积,按品种单独建立图层。

(4)软景中的灌木种植密度标准,严格按照清单中核定的标准进行种植,如施工中承包人任意超标准种植,其超过部分结算时不予认可。

6.7.5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完整资料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代表签字、盖章的竣工图,原件一套,复印件四套,电子版一份;

(2)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收方单、签证单原件一套,复印件四套;

(3)隐蔽资料原件一套,复印件四套;

(4)材料选用通知原件一套,复印件四套;

(5)结算书(含结算汇总表及各部分明细表)原件两份,电子版一份;

(6)图纸会审纪要原件一套,复印件四套;

(7)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批表原件一份;

(8)其他涉及工程结算(如合同等)的文件原件一套,复印件四套。

(9)所有完整、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附电子文档)

6.7.6结算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结算总费用;

(2)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清单价;

(3)增加的原清单以外的工作内容。

(4)变更签证单原件且连续编号,不允许有缺页;

(5)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资料。

7.工程款

7.1本合同无预付款及材料备料款。

其他应扣款项和违约金、罚款等,发包人均在每次支付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发包人按如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承包人按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进度要求,完成当月工程任务,并经发包人、施工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发包人于次月10日前完成审核,25日前发包人按已核准的当月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

(2)本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已完成工作量,发包人于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核累计完成工作量的80%,同时须扣减违约金、罚款、已支付款项。

(3)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总价-已付款-违约金-罚款-质保金。

 

(4)质保金:

硬景工程(即建筑工程、给排水、电气工程)的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3%,质保期2年期满后15天内结清(不计息);软景工程(即乔木、灌木、草皮、草花)的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10%,乔木质保期2年期满后15天内结清(不计息),(灌木、草皮、草花)质保期1年期满后15天内结清(不计息)。

(5)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必须经发包人工程项目部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本合同所有规定工作内容的执行情况。

如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执行的情况,根据承包人情节的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部分工程款项、缓付甚至不支付承包人当月的工程款项。

7.2承包人需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登记报到,并由其核定相关应纳税率,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时,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正式发票。

7.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7.3.1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前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交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

7.3.2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须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可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扣足等额履约保证金后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7.3.3履约保证金将在工程完工后退还80%,剩余的20%在验收合格、移交竣工资料、移交工程后返还。

若工期延长,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将顺延。

7.3.4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任何利息。

7.3.5发包人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违约金。

8.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协助、配合承包人办理施工报建、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8.1.2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套、施工场地坐标控制点图、平基图、周边管线图及其他施工必需之资料。

8.1.3审批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及竣工图纸。

8.1.4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经监理审查过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报表,并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8.1.5发包人应在现场组织工地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处理设计图纸的问题,办理签证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8.1.6发包人督促监理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8.2承包人责任

8.2.1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承包人应对合同图纸所显示发包人通知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进行施工,完全负责工程的项目管理和完成工程,并在各方面满足发包人代表合理的要求。

8.2.2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临时排水设施的修建安装(含出入现场门口道路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硬化并设置沉渣井等)。

8.2.3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送监理和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的审批行为不理解为承包人承揽工程所承担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转移和减轻。

8.2.4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的安全、防火、防盗,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8.2.5每周向监理和发包人呈交周度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周报(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及发包人或其代表的一切合理要求),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8.2.6按施工图纸(含有关标准图册)、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如果国家标准无规定时,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并确保合同工期内完工。

8.2.7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8.2.8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的附件移交发包人。

8.2.9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8.2.10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一切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或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8.2.11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2日内完成清退场(含机械设备退场及临设清除等)并将现场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接管单位。

8.2.12在施工中,由承包人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有关物料设备等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8.2.13详细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周边环境,采用必要的措施做好周围建筑物等的原始纪录,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视情况变化适时合理的优化施工方案。

8.2.14工程不得转包及分包,经确认的项目班子成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自行更换。

8.2.15承包人自行接通水电,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8.2.16负责处理扰民及民扰的一切事宜,协调好与周边的关系包括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并及时向发包人汇报。

8.2.17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爆破施工许可、噪声污染、环保环卫污染、交通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8.2.18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提供施工方案给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关指令,施工过程中的变动须征得监理及发包人的同意,未经确认先行施工,发包人不予收方计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19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核发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同意的洽商后,应立即进行设计变更、洽商工作,不得以未与发包人谈妥价格为由,拖延该设计变更、洽商工作,承包人应在保证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同时,同步进行竣工图的编制。

8.2.20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按时按量发放民工工资,并全面承担因拖欠民工工资所引起的纠纷、责任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8.2.21采用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确保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管线及车辆等物品和居民、行人的安全,出现损坏、损害及纠纷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2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到场后,应立即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到场验货,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对不合格材料立即予以退场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23发包人或承包人供应苗木到场后,由承包人材料人员、发包人指定的苗木验收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供货商共同对苗木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验收。

对不合格苗木,立即予以退场处理,费用由相应的供货方承担;对合格苗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验收人员共同签署《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验收表》(详:

合同附件八),原件一式两份,发包人及承包人存档。

纳入竣工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8.2.24承包人应承担因工程施工所引致的对任何人士的人身损伤及死亡和对任何私人财产、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道等的损伤、损害或损毁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除非是发包人原因直接引致的行为或疏忽所致。

8.2.25承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责任及费用。

9竣工验收及资料

9.1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项目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审批后确定初验时间。

并由发包人组织双方相关部门和人员召开初验会,对工程提出整改和调整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承包人依照其内容完成整改。

9.2整改完成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物业公司指定人员确认后,承包人指定人员、发包人成本部和物业公司指定人员共同对施工范围内的乔木、草坪进行收方,并填写《软景苗木收方表》,三方签字认可,灌木数量以《灌草花木统计表》作为结算依据。

9.3竣工图由承包人按照实际施工内容绘制并出图,经双方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方为有效,竣工图必需结合合同图纸、设计变更、收方记录、合同清单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汇制。

9.4由承包人将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措施方案、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及发包人回复,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签证单、苗木统计表、隐蔽工程验收表、混凝土浇筑许可证、会议纪要、园林绿化工程承包人供应苗木验收表、苗木栽植验收表等所有与工程相关的资料装订成册提交发包人项目部。

9.5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经发包人项目部签字认可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共同确认进入工程维护维保期。

9.6结算由发包人造价工程师负责,决算完毕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实行付款。

10、材料设备供应

10.1本工程合同范围内全部材料由承包人采购供应。

10.2在合同签定前即已封样确认或明确了品牌、规格、型号的的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封样样品或明确的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供应。

合同签定前未封样确认或未明确品牌、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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