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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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厂煤管理规定
入厂煤管理规定
(暂行)
为了加强对入厂煤的管理,保证入厂煤采样更具代表性,制样、化验更加准确、规范,提高入厂煤的稳定性,确保煤炭质量,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入厂煤管理的规定》整理修订,具体如下,请相关单位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第一章 煤炭入厂及取样部分
一、煤车入厂
1、煤炭供应处安排各供煤客户在各分厂卸煤,原则上每天应保证一个分厂不少于三个供煤客户,并且三个供煤客户所供煤炭数量相差不大(但因合同执行完毕总供煤客户少于三个,或遇有特殊的天气原因除外)。
2、在车辆入厂时,煤炭供应处值班员应核对车号,严禁公司禁用的车辆入厂。
3、煤炭供应处值班员应对入厂运煤车辆进行检查,如存在滴水现象严禁入厂。
二、一次取样
1、入厂煤取样由化水车间取样员负责,一次取样原则上必须采用取样机取样,如遇有取样机故障或雨水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经质监科批准后可人工取样,每车取样不少于5千克。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员100元/次。
2、自动取样机取样时,要做到随机性取样,无规律可循,取样点不固定。
无论车斗大小均取3个或3个以上点,保证每个点都能取到车底。
如取样点过少或取样有规律性,将考核取样员当月工资10%—30%,如有意采取这种行为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3、人工取样时,采用长和宽为300mm*250mm的尖铲。
取样时先除去0.2米表层煤后,根据煤堆的形状按顶、腰、底各部分进行选取,底部取样至少应距地面0.2米,每车取样点不低于6个。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10%—30%。
4、取样机下取样室应设置两把锁,一把归化水车间管理,另一把归燃料车间管理;中午下班时将未制样的煤样锁进取样室,下午上班时取出;或将未制样的煤样放入制样室(制样室也应设置两把锁)。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20%,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5、取样机操作人员和换桶人员要求为女性,上述人员在进煤量较少时可以休班,休班后由取样机负责人替班。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10%—30%。
6、取样员用取样机采样时要注意保护采样头,必须在看到司机下车后方可取样;待采样头完全达到收回状态时,方可允许司机上车,如未取完司机上车应立即要求车辆指挥人员制止。
若违反考核取样员100元,如因此造成取样机损坏考核的考核取样员30%—100%,情节严重的行政处分。
三、二次取样
1、燃料车间、质监科、煤炭供应处在卸车过程中,若发现煤质分层、上下明显不同或煤矸石较多的应坚决予以退车;对于分层不明显,认为煤质可能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化学车间二次取样,二次取样时必须由煤炭供应处、燃料车间、质监科、供煤客户现场监督,供煤客户不在时由煤炭供应处代替,取样后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2、二次取样时由提出单位通知相关人员,供煤客户由煤炭供应处或运煤司机通知,上述单位人员在接到通知15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逾期不到视为弃权,其他几方签字该样仍然有效。
3、客户若已卸车,对于卸掉部分(指被装载机推下的和打开车厢板后流下的)客户不得提出退货,如客户拒绝签字,其他四方(煤炭供应处、燃料车间、质监科、取样员)签字该样仍然有效。
4、煤场值班员对二次取样必须记录完整,并要求参与取样人员签字确认,记录本必须工整不允许用纸条代替,记录本保存三个月以上。
5、二次取样应符合公司规定及人工取样的要求,煤场值班员可以要求取样员局部取样,但不允许指定点取样。
卸车前发现煤质分层取二次样时,可从煤质较差层取样;卸车后发现煤质较差,可从断层和截面等煤质较差处取样;每车取样点不低于6个;不论一次样还是二次样客户或煤炭供应处要求分样时应给予分取,客户或其他部门没有要求时不必分样。
6、二次取样时,认为卸车后的煤堆内有问题,可以将煤堆用铲车推开后取样,但取样必须符合要求。
7、二次取样的化验结果与一次样比较热值在200大卡以内时(含200大卡)按一次样结果结算,如果超过200大卡按平均值结算,其它质量指标的结算同以上方法。
8、二次取样的编号、化验、报表与一次取样相同。
9、以上规定每违反一条考核责任人10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四、过磅、卸车
1、煤车取样完毕后,上磅称重,由计量处磅房进行过磅,车辆出具原始磅单,过磅员在原始磅单上签字后交给司机。
2、供煤车辆进煤场前,各煤场值班员要认真检查过磅单,过磅单上没有我公司过磅员签字者一律不准放入煤场,并要求司机回去过磅;安排车辆在指定地点卸车,卸完车后,检查是否卸净,如没问题在过磅单上签字。
3、司机卸车完毕后持煤场值班员签字的原始磅单到磅房回皮,过磅员将原始磅单换成我公司磅单。
4、对于不服从管理的车辆及时向煤炭供应处或质监科反映,如由于值班员不负责任,放入没过磅的车辆或故意刁难运煤车辆将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5、各分厂燃料车间主任要带领煤场值班员严把入厂煤质量关,保证及时卸煤,要不定期对入厂煤质量和卸车速度进行检查,每天在煤场的时间不得低于3小时。
6、燃料车间若发现煤质较差、煤质分层及掺假的车辆应拒收,并及时通知煤炭供应处,如煤炭供应处无异议,则可以退车;如存在分歧交由质监科处理。
如不按上述程序执行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20%;煤场值班员(或监督人员)对问题煤车不拒收,私自卸车,经查实后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编号及系统录入部分
五、编号
1、入厂煤一次编号由燃料车间专人负责,在取样现场根据煤种、产地及客户进行编号,与化水车间换桶人员互相监督,并签字确认,记录由编号人员保存;编号人员发现有问题的车辆应拒绝编号,并及时汇报。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10%—30%。
2、一般要求每4车采样做为一个化验样编号,入厂煤过少时,可3车或2车做为一个样编号。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10%。
3、二次编号人员具体由分厂厂长安排,在化水车间存样室中进行二次编号,并对放样桶进行调换,化水车间运行班长或车间指定的运行人员监督,二次编号完毕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二次编号要求注明编号日期。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30%,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4、知晓一、二次编号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无意或有意泄露。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50%,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5、一次编号人员、换桶人员、取样员闲暇时不准闲谈。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6、二次编号时间:
上午11:
15,下午17:
15。
加班取样时,由分厂厂长具体安排人员进行二次编号(制样员通知安技科)。
7、当天的化验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原则上质监员不准看一、二次编号,但如因工作确实需要时,可向科长请示,经科长同意后,方可查看,编号人员要做好记录,并要求质监员签字。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30%,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8、一二次编号人员、煤分析人员在第二天早上9:
00前将编号及煤分析报表准时送至煤炭供应处、质监科。
六、采购NC系统录入
1、各分厂NC系统权限帐号
燃料车间:
一次编号录入及磅单签收帐号,耗煤录入及查看报表帐号
安技科:
二次编号录入帐号,查看分厂报表帐号
化水车间:
化验结果录入帐号(每值一个)
以上系统帐号只允许编号、化验人员本人使用,进入系统后必须更换密码,帐号密码不允许告知他人,更不允许他人使用。
2、数据录入人员要准确、及时录入数据,录入后要仔细检查,为防止出现错误,数据录入后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审核,审核人员与输入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3、一次编号、磅单签收于次日8:
00前录入完毕,二次编号于次日8:
30分前录入完毕,化验结果于次日10:
00前录入完毕,煤炭供应处10:
00前进行二次样比较,出具报表。
4、各分厂每日耗煤由燃料车间安排专人于次日8:
00前统一录入系统,化验数据采用入炉粉化验结果。
5、数据录入人员进入系统时,应以煤炭入厂时间或耗用时间进入系统录入数据。
6、输入一次编号时如出现缺少磅单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协调磅房及时补充,如有当天煤车过磅后无法回皮的情况,煤场值班员应及时通知质监科处理。
7、以上规定每违反一条考核责任人100元,每输错一项考核输入、审核人员各1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三章 制样及存样部分
七、制样
1、入厂煤制样由化水车间煤分析人员负责,由燃料车间指定专人监督,直至煤样送到存样室,双方确认签字,关好门窗并对样品室上锁,钥匙交煤分析专人保管。
若不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责任人当月工资20%。
2、制样人员到取样机拿样时,必须与取样人员、编号人员进行书面交接,交接本内容包括煤样数量、换桶人、编号人,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由取样机人员负责保存交接本。
若不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责任人当月工资10%。
3、缩分时要求使用配套二分器,即13mm、3mm二分器,二分器必须完好。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10%。
4、制取一次样(机械取样)时用13mm二分器将煤样掺合二遍,然后进行缩分,缩分至2千克后用破碎机破碎至3mm。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5、制取二次样(人工取样)时,对于全水分较大的煤样要求先通过13mm二分器,对未通过的煤样进行破碎,然后将两煤样混合,再用13mm二分器掺合二次后缩分至2千克,用破碎机破碎至3mm;对于全水分不大的煤样可将其全部破碎至3mm,然后用3mm二分器将煤样掺合二次后缩分至2千克。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6、制取全水分样时必须用3mm二分器将全部样缩分掺合三次,再进行缩分(煤样较湿时可用6mm二分器代替)。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7、每个煤样至少制取4份样(2000克),以供抽查。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8、分样时制样员需用3mm二分器(煤样较湿时可用6mm二分器代替)掺合三次再缩分,保证分取的煤样具有代表性。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八、存样
2、化水车间样品室中的样品至少保存三天,并对每天的样品进行分类存放。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3、对于每天入厂煤相对应的粉样要求保留三天,并要求化学车间对相应的粉样做好分类,统一放入存样间保存。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4、对于放入存样间的煤样,化验人员取样化验必须在存样间分取煤样,严禁将剩余备查样带出存样间;质监科抽样时由化验人员分样,需要将备查样全部带走时,化验人员应要求其签字。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第四章 化验及设备标定部分
九、化验
A.全水测定
准确称取500±1g收到基煤样于烘箱中,调整温度145℃±5℃鼓风干燥至煤样恒重,一般烘1h,对于全水分较大(>10%)的煤样,视煤样烘干程度适当延长烘干时间使煤样烘至恒重。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B.制粉
用二分器分取烘干后的煤样(不少于100克),放入制粉机中研磨至粒度小于0.2mm,研磨时间不少于45秒,确保粒度均匀、细度稳定。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C.灰分产率测定
1.1缓慢灰化法
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基煤样,放入高温炉中以一定的速度加热至815±10℃,既从低于100℃升至500℃,至少要30min,并在此温度下保持30min,再继续加热至815±10℃,在此温度下灼烧1h,取出冷却称量,以残留物质量占煤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灰分产率。
1.2快速灰化法
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基煤样,放入预先加热至815±10℃的快速灰分测定仪中,煤样自动进入仪器恒温区域内完全灰化,以残留物的质量占煤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灰分产率。
D.挥发分产率测定
准确称取空气干燥基煤样1±0.01g放入事先加热至900±10℃的高温炉恒温区中,隔绝空气加热7min后立即取出冷却2~3min后称重,以失去物的质量占煤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挥发分产率。
E.全硫测定
库仑滴定法,称取空气干燥基煤样50±0.2mg置于1150±5℃的管式高温炉恒温区域中,燃烧生成的SO2和SO3被碘化钾和溴化钾溶液电解吸收,根据电解所消耗的电量计算出煤中全硫的含量。
F.发热量测定
称取空气干燥基煤样1±0.1g置于密封的氧弹中,充高纯氧(>99.99%)2.8~3.0MPa,完全燃烧后根据仪器热容量和系统温升计算出煤样弹筒发热量,再根据同一煤样的水分、氢、硫的含量转算出煤样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G.低位热值小于4600大卡/千克煤样的化验程序
在化验过程中如发现低位发热量小于4600大卡的煤样,应及时再称量同一煤样放于两个不同的称量盘中,制取两个不同的粉样,化验结果取两个最接近的低位发热量的平均值。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考核车间主任50元/次。
H.全硫大于3%以上煤样的化验程序
在化验过程中如发现全硫高于3%的煤样,应及时用标准煤GBW13b做两次,如测定结果在其范围内可继续进行试验,否则应对定硫仪进行及时的校正,待仪器校正好方可进行试验。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100元/次,考核车间主任50元/次。
十、化验设备的标定
1、要求化水车间主任或专职人员对工业分析仪、定硫仪等设备进行标定,工业分析仪、定硫仪每5天标定一次,量热仪每5天标定一次,特殊情况应加强标定频率。
2、工业分析仪暂规定使用国标号GBW(E)110010e标准煤样进行标定,定硫仪暂规定使用国标号GBW(E)110010e和GBW11113b(高硫)的标准煤进行标定,量热仪使用苯甲酸对热容量进行标定,使用国标号GBW(E)110010e标准煤样检验量热仪的稳定性。
3、质监科每月两次抽样送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以此来确定公司仪器是否准确。
4、初次使用的干燥箱,高温炉的温度测量元件必须进行校验或标定,以确定恒温区域,更换电炉丝和控温元件后,应重新标定或校验。
5、初次使用的瓷坩锅或灰皿都必须灼烧至质量恒重。
6、从干燥箱中取出的坩锅等,一般在室温下冷却3-5分钟后放入干燥器中,从高温炉中取出的坩锅、灰皿等,应在室温下冷却10-15分钟后,放入干燥器中。
7、若测试仪器存在故障,应立即停止试验,并汇报车间及厂领导。
8、化水车间要把煤分析室室温控制在20-28℃,以保证量热仪工作的稳定性。
9、以上规定每违反一条,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部分
十一、一次抽样
4质监员将某厂的煤样送到其他分厂化验,进行比较,互相监督。
当两个电厂对同一煤样化验结果超标时,可将同一煤样的两个粉样(或煤样)一并交由第三家单位进行化验,确定最终准确结果,并判断是仪器原因还是人为原因。
5同一煤样化验准确性低位发热量允许偏差±200大卡、全硫允许偏差±1%、挥发份允许偏差±3%。
每超一个级别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人。
6质监科各分厂设有质监员,取样、送样工作由各地质监员负责,异地化验的交由班车捎带。
7质监员一般抽样在制样室,抽样要有随机性;如需到样品室取样,需由煤分析人员陪同,煤分析人员分样。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20%,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8质监员在煤炭化验的各个操作过程中只准监督,不许操作。
同时要接受车间相关人员的监督;车间人员如发现质监员有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应立即向质监科或公司领导汇报。
若违反考核责任人当月工资30%,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9抽样只作为质监科内部监督的一种方法,不用其数值来作为结算依据,但质监科在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差别大的可书面通知煤炭供应处修改数值。
十二、监督管理
1客户若对我公司的化验结果提出异议,双方可到客户所在地以外的技术监督部门化验,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偏差±200大卡及以内的按原化验单热值结算,超过200大卡的取此项的平均值结算;全硫偏差±1%及以内的按原化验单全硫结算,超过1%的取此项的平均值结算;挥发份偏差±3%及以内的按原化验单结算,超过3%的取此项的平均值结算;结算时首先将我公司的一次样或二次样与送到技术监督部门的一次样或二次样按上述方法比较,其次有二次样的再进行一次样和二次样的比较。
2检测费由提出方承担。
3客户若对我公司的化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化验时,质监员需分样到其他电厂化验,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200大卡及以内的按原化验单热值结算;低位发热量偏差±200大卡以外的分样到第三家电厂化验,取低位热值最接近两单位的平均值结算;全硫允许偏差±1%,挥发分允许偏差±3%,若超出范围时按上述办法处理;质监科出具更正报表,请信息中心在系统内予以更正。
4质监科每月两次将相同煤样(或粉样)送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化验,来检验我公司化验数据是否准确,并形成报表报总经理。
5各分厂化水车间主任对化验的准确性、取样的代表性和及时性负有主要责任,要不定期对采样、制样、化验环节进行检查督促,每天不得低于4小时。
6分厂是煤炭的最终用户,煤质的好坏与各分厂的生产指标息息相关,因此各分厂厂长要高度重视进煤工作,并且对化验的准确性、取样的代表性、卸车的及时性负有领导责任,要不定期到取样、化验、煤场等现场督促管理,每天至少一次。
7入厂煤环节出现问题,每查出一次按公司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车间主任必须查找原因,整改违规项;连续两天出现问题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连续三天出现问题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分厂厂长进行考核。
8煤场值班员、一次编号人员、取样员、取样机负责人、换桶人员、车辆指挥人员、化验员、监督制样人员上班期间一律不准携带通讯工具(如手机、BP机等),上班时如有携带的必须将其交由车间主任或运行班长保管;二次取样时可用对讲机或内线电话与相关人员联系;上述人员可以将车间主任或运行班长的联系方式告知家人,有急事让车间主任或班长转告。
若上班期间发现上述人员携带通讯工具一律以违纪论处,并考核当月奖金30%。
十三、入厂煤工作人员调换规定
1、对煤炭采样、制样、一次编号、换桶、化验、煤场值班员进行无规律性的调换,调换在车间之间或分厂之间进行,调换要有随机性。
2、车间内部调换的人员名单由质监科写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交人事科备案;分厂间人员调换的名单由质监科写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交人事科下借调令。
3、化水车间职工连续或单独从事化验、取样、换桶、指挥车辆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燃料车间职工连续或单独从事一次编号、煤场监督工作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进行延长);超过十二个月的由车间主任向质监科申报,质监科审核,总经理批准,交人事科下调令,调至其它工作岗位。
车间按以上相同程序提出申请补充新人。
4、被借调人到借调单位工作期间,要服从借调单位管理,如发现借调单位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应及时向质监科或公司领导汇报,如有隐瞒不报的,经查实后必将严肃处理。
5、属于异地借调的,行管处要负责安排好被借调人的食宿及来回往返。
十四、入厂煤工作人员调动规定
1、入厂煤采样、编号、煤场值班员一年内出现三次工作失误或较严重违纪行为,将调离工作岗位。
2、入厂煤制样、化验人员一年内出现三次工作失误或较严重违纪行为,将调离工作岗位。
3、以上工作失误指:
编号错误、系统录入错误、化验准确性超标、取样不具代表性及其他违反《入厂煤炭管理规定》的行为。
4、以上调离工作岗位人员一年内不允许回原岗位或与入厂煤炭有关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综合评比部分
十五、供煤客户月供煤质量综合评比规定
为了加强入厂煤管理,提高入厂煤的稳定性,特对各供煤客户所供煤炭质量、一二次样超500大卡/千克及煤质不合格退车情况按月进行综合评定,总分为100分,根据每月所供煤炭总数累计(不分铝电、股份),对当月评分最低的客户进行淘汰(取消两个月供煤资格),评分标准如下:
第一项煤炭质量,以日报表数据为准,累计扣完(40分)为止。
1、低位热值:
以5000大卡/千克为标准,低于5000大卡
每天扣1.5分。
2、含硫:
以2.5%为标准,高出2.5%但低于3.0%(含3.0%)
时,每天扣0.5分,高出3.0%时每天扣1分。
3、挥发分:
低位热值高于5400大卡(含5400)时,挥发分
高于15%;低位热值低于5400大卡时,挥发分高于14%,热值对应挥发分若低于标准每天扣1分。
4、灰分:
以31.5%为标准,若高出标准每天扣1分。
第二项二次样比一次样低500大卡的车数,评分标准(30分)
1、5000吨<合同量<20000吨每车扣1.5分
2、20000吨≤合同量<30000吨每车扣1分
3、30000吨≤合同量每车扣0.5分
第三项煤质不合格退车或虽未退车但低位热值(无论一次样或二次样)低于4600大卡/千克车数,评分标准(30分)
1、卸车后低位热值<4000大卡/千克每车扣4分;
2、卸车后4000大卡/千克≤低位热值<4600大卡/千克每车扣3分;
3、目测明显分层及矸石过多退车每车扣2分;
4、目测水分超标退车每车扣1分。
十六、各分厂煤质监督综合评比规定
为加强对入厂煤的质量监督,提高煤场值班员的积极性,加强其责任心,结合当前所存在的问题,规定如下:
1、抽取二次样的数量规定
各分厂燃料车间煤场值班员每月所取二次样的数量不少于当月分厂所签合同数量的10%(如当月所签合同总数为5万吨,则应取二次样不应少于5000吨,按每车50吨计算,则该月所取二次样的数量不应少于100个)。
若完不成规定数量考核煤场值班员2分,考核车间主任1分,每月20号质监科向各分厂下达下月应取二次样数量。
2、考核细则
煤场值班员应加强责任心,提高对煤质的鉴别能力,发现煤质分层、矸石较多或水分较大的坚决予以退车,发现煤质分层不明显,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积极联系相关人员抽取二次样,若所抽取的二次样比一次样低500大卡,奖励煤场值班员0.1分/样。
如煤场值班员所抽取的二次样比一次样高500大卡,考核煤场值班员0.1分/样。
为检查煤炭质量质监科应不定期抽取二次样,若质监员所抽取二次样比一次样低500大卡但煤场值班员未主动提出的,奖励质监员0.1分/样;如质监员所抽取二次样比一次样高500大卡,考核质监员0.1分/样。
各煤场值班员必须完成规定的二次样数量才可得到上述奖励。
3、每月21号,质监科根据燃料车间二次样数量完成情况(15分)、二次样比一次样低或高200大卡情况(35分)、燃料车间主任在煤场的出勤情况(15分)、向NC系统输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15分)、卸车及时情况(20分)对投产分厂的燃料车间进行综合评定,只做排名不做工分考核,并纳入绩效考评,给综合评定第一名加2分,最后一名扣2分。
十七、各分厂煤质化验工作综合评比规定
为了使我公司采样更具有代表性,制样、化验更加准确、规范,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化学车间煤质化验工作进行评比,具体规则如下:
1、化学车间主任的出勤(10分)
各分厂化水车间主任要不定期对采样、制样、化验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每天不得低于4小时;具体有各分厂质监员监督,并在月底给相应车间主任打分。
2、取样机的卫生和保养情况(10分)
取样机卫生指取样机本体和其周围5米以内的地方,上述地方卫生由取样机相关人员负责打扫;取样员或检修人员必须根据企管处下发的《入厂煤取样机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上述项目由生技处和质监科共同检查,每月检查三次,检查结果取两单位平均分。
3、取样机的操作和正常运行情况(20分)
取样员要正确操作取样机,严禁误操作,每发现一次扣车间2分。
各分厂取样机全月发生因设备原因造成的无法取样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无法取样时间不超过72小时(正常检修除外,上述次数和时间指单台设备),每超一次或超8小时扣1分,依次类推,一次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上述两项扣完20分为止。
4、取样的代表性(20分)
质监员将不定期对各分厂取样情况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取样存在规律性除对取样员进行考核外,还将扣车间2分,20分扣完为止。
5、化验的及时性(10分)
各化学车间必须在上午9点前将报表送至质监科、煤炭供应处,并在10:
00分前录入系统,如不按时送到或不按时录入扣1分/次,迟到时间超过2个小时扣2分/次;10分扣完为止。
6、化验的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