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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7年11月

 

目   录

风险提示书············································2

客户须知·············································5

开户申请表、销户登记表.................................7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13

第一章双方声明及承诺·······························13

第二章协议标的·····································14

第三章资金账户·····································14

第四章交易代理·····································16

第五章网上委托·····································19

第六章变更和撤销···································22

第七章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23

第八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24

第九章争议的解决···································26

第十章机构客户·····································26

第十一章附则·······································27

附件:

授权委托书······································29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证券投资风险。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

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网上委托、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

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

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证券投资策略,尤其是当您决定购买ST、*ST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产品(比如权证等衍生品种)时,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比其他证券蕴涵更大的风险。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

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

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以上《风险提示书》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客户: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一)股市的风险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股市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做出谨慎决定,您必须认真阅读风险提示书并签字,在您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二)合法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

当您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合法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三)投资品种与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

证券市场中可供投资交易的产品有很多种,并且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证券产品进行投资。

在投资新产品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买卖方式有现场委托、电话委托和网上委托等多种,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进行投资,并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以便在一种委托方式不能使用时启用另一方式进行证券交易。

请您详细了解各委托买卖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特别注意保管好您的账号和密码,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四)客户与代理人的关系

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审慎授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个人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制

当您在相关金融机构(指合法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等)开立个人股东账户、基金账户与资金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六)严禁全权委托投资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任何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员工)或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进行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您不得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承担。

(七)公司客户投诉电话

当您与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证券营业部发生纠纷时,可拨打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申请调解,电话号码: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

客户: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开户申请表(个人)

开户日期:

年月日资金账号:

个人开户申请(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职业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Email地址

邮政编码

上交所A股股东卡编号

深交所A股股东卡编号

上交所B股股东卡编号

深交所B股股东卡编号

基金账户卡编号

其他账户卡编号

委托方式

(选择项打“√”,不选择项打“╳”)

柜台委托□

磁卡□

热键自助□

电话委托□

互联网□

手机□

其它□(请注明)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户名

(全称)

开户银行

编号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

名称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号

本人有能力承担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本人在开户时已自行设置了证券交易密码和证券资金密码,并已核对了电脑开户资料,录入内容正确无误。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营业部盖章: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证明

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填表人知晓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按证券公司要求办理相关资料变更手续。

3、如证券公司有证据证明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券公司有权对客户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销户登记表(个人)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资金账号

销户

原因

经办人

签字

复核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开户申请表(机构)

开户日期:

年月日资金账号:

机构开户申请(申请人填写)

机构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经营范围

公司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

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

证明文件有效期限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Email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代理人姓名

开户代理人证件类型

开户代理人证件号码

开户代理人证件有效期限

开户代理人电话

开户代理人手机号码

开户代理人邮寄地址

开户代理人Email地址

开户代理人邮政编码

上交所A股股东卡编号

深交所A股股东卡编号

基金账户卡编号

其他账户卡编号

委托方式

(选择项打“√”,不选择项打“╳”)

柜台委托□

磁卡□

热键自助□

电话委托□

互联网□

手机□

其它□(请注明)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户名

(全称)

开户银行

编号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名称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号

本机构有能力承担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

本人在开户时已自行设置了证券交易密码和证券资金密码,并已核对了电脑开户资料,录入内容正确无误。

申请机构开户代理人签名:

机构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营业部盖章: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机构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应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对其承担责任。

2、申请机构知晓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按证券公司要求办理相关资料变更手续。

3、如证券公司有证据证明机构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虚假或无效,证券公司有权对客户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销户登记表(机构)

机构名称

机构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机构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

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

期限

资金账号

销户原因

机构公章和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签字

复核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甲方(投资者):

乙方(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协议标的

第三条 协议标的,即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资金账户

第四条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办理时甲方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本条第1项约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六条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后,须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资金存入方式应当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五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

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八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且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证转账方式存入。

第九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交易代理

第十一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

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小键盘)委托、热键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对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证券,可以采取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等方式。

第十四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或惯例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代征税金,向甲方支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十六条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

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甲方委托指令的价格被穿越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八条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信息,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二十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证书。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二十一条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上账情况。

第二十二条乙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乙方应制作甲方买卖成交报告明细单,并定期交付甲方,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次交付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内,甲方确有需要的,可与乙方协商后另行提出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订指定交易协议。

第五章 网上委托

第二十六条 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

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

电子计算机、手机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开通网上委托。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

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

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

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或网上委托专用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三十三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

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

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如需当日解冻,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电话服务中心或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柜台申请解冻,乙方进行身份校验或审核无误后予以解冻。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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