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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签约文本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号;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水泵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监控设备、池井、照明设施、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以及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五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小区物业管理处,由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六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到物业管理处申报登记。

第七条业主应在管理处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入住达到30%以后,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上8;00、下午18:

00时,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八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水、气、智能化设备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并按要求做好防噪音及冷凝水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公物,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饲养家禽;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严禁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影响他人休息;

6、燃放烟花、爆竹;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抹、刻画;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活动;

9、随意停放车辆和在小区内鸣喇叭;

10、入户门外摆放或悬挂个人信仰物品,在公共走廊内烧纸烧香,在小区内私设灵堂;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政府有关宠物饲养规定。

饲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应看管好自己的宠物,注意社区的环境卫生,宠物不得在公共场地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维修人员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行为造成损坏及其他损失,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处理,但相关业主未能在场或无法立即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紧急处理,事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确需业主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业主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装修管理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和停车场使用维护费用。

3、以批评、规劝、公示、提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均有积极督促欠费业主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维修资金。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违反本业主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扰本业主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业主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业主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业主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业主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业主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业主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署本业主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凭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公约。

第三十条本业主公约一式贰份,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本业主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业主公约《签约页》经业主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衡阳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单元房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季度公布业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对乙方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业主公约》及本物业相关的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遵守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非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本单元房屋的使用功能;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维予赔偿;

8、转让房屋时,应事选通知甲方并结清各项费用;同时应明确告知受让人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由受让人自动无条件承接,并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9、告知并监督承租人,使用人及乙方访客遵守本物业管理制度,并对承租人、使用人及乙方访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本单元房屋出租时,应同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以便甲方进行管理;

11、乙方或毗连业主委托甲方对房屋毗连部位进行维修的,应给予甲方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并按比例承担维修费用;房屋毗连部位确需维修而乙方拒绝维修的,乙方应对因延误维修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应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住宅物业更改为货仓、工厂、公司及合同规定外的其他用途。

13、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如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和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三、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的维护和管理。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

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停车场、连廊、休闲场地、地下排水管等。

四、环境卫生及绿化地的维护和管理。

1、由专业清洁队伍对小区内公共环境卫生及楼层公共部位卫生进行清洁、保洁,定期对公共场所及楼宇公共部位“四害”进行消杀。

2、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保安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24小时安全监督、巡视。

3)大件物品搬运登记、检查。

2、责任

1)、严格保安队伍管理,做到作风严谨、工作规范。

2)及时发现和防范小区管理范围内危及住户安全的隐患。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维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有序停放。

2)定期维护停放车场的设备设施。

2、责任

1)负责车辆的行驶与停放,发现和防范危及车辆安全的隐患。

2)保障停车场设备设施的完善。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a)良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b)公共区域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

二、设备运行:

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使用正常,维修及时。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小区路面整洁、维修及时、无破损。

2、标识系统完整规范,配套设施维修及时、完整无损。

四、环境卫生:

定期消杀,垃圾及时清理,环境整洁。

五、绿化:

花草长势良好,修剪及时,无病害和枯死。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车辆停放有序,道路无阻碍。

七、保安:

住宅区内秩序良好。

八、消防:

系统设备定期检查,使用正常。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维修及时。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的时间:

按月收取,每月15日前交纳,前期预交一年物业管理费;

二、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计算,从年月日开始。

三、乙方出租本单元房屋时,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乙方承担。

双方约定由租户承担的,乙方仍应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乙方转让本单元房屋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管理服务费用:

参见本物业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场(库)车辆收辆收费标准》收取。

二、家政服务费用:

为满足住户需要而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按《个性化服务价目表》收取相关费用。

三、其他服务:

如宽带网使用费、智能化设备维护费按物价批复执行。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衡阳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本物业建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乙方应按相关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二、共用部位的中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由甲方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按规定审核支出。

三、整个小区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保险

一、经业主委员会决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予以保险的,该项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三、甲方不承担乙方及其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欠费每天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若连续六个月未交纳管理费,甲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五、乙方装修时违反《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甲方有权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乙方无理拒绝对房屋毗连部位的维修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予以配合。

第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协议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及概念释义,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业主业主公约》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向衡阳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本协议凡涉及场所的条款,其范围均限于甲方所管理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时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的签约页,经双方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防火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衡阳市消防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火警发生,确保住宅和住房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以下防火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加强防火安全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经常进行消防设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隐患;

3、加强对消防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随时保持消防水压和供应;

4、负责组织义务消防队,制订应急演习方案,并组织消防专业训练和业务学习,一旦发生火灾,充分发挥义务消防队的作用,及时组织扑灭和救援,尽可能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损失,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政府消防管理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严禁在居室内乱接电线,切勿使用电器负荷过重或太多的电器具连接在同一插座,避免因负荷过重而引起火灾;

2、住宅居室严禁改作仓库使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防意外;

3、任何时间均不得在走廊和楼梯通道堆放杂物,以免影响防火安全;

4、如需动火作业,必须先到物业管理处申报,待同意后,由有操作证人员进行操作,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认真采取防范措施。

5、如已发生火灾,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组织人员扑救和协助调查处理;

6、按要求配备灭火器。

三、本责任书的签约页经双方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公约》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防火安全责任书》

签约页

本人为栋号的业主,现已收到并仔细阅读过《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防火安全责任书》并已充分理解上述三份文件的具体内容。

本人同意与衡阳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防火安全责任书》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甲方:

衡阳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盖章: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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