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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重点复习

法律法规政策重点复习(修改)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1)熟悉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开展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

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

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抓紧推动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

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

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

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

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

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

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落实整改措施。

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资格化管理。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

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

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2)熟悉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化学品污染管理、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要求;

(五)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

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

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六)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评估,推动石油、化工等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

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

推行工业产品生态设计。

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八)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提高水质达标率。

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

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完善考核机制。

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泽湖等湖泊污染治理。

加大对水质良好或生态脆弱湖泊的保护力度。

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加强入海河流污染治理与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重点改善渤海和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海域环境质量。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

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3)了解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

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

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

(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1)熟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专栏1:

“十二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增长

1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

2551.7

2347.6

-8%

2

氨氮排放总量(万吨)

264.4

238.0

-10%

3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

2267.8

2086.4

-8%

4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万吨)

2273.6

2046.2

-10%

 

5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

17.7

<15

-2.7个百分点

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

55

>60

5个百分点

6

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

72

≥80

8个百分点

    注:

①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包括工业、城镇生活和农业源排放总量,依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核定。

   ②“十二五”期间,地表水国控断面个数由759个增加到970个,其中七大水系国控断面个数由419个增加到574个;同时,将评价因子由12项增加到21项。

据此测算,2010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比例为17.7%,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为55%。

   ③“十二五”期间,空气环境质量评价范围由113个重点城市增加到333个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按照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值测算,2010年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为72%。

(2)熟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关要求;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着力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

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水平。

增加天然气、煤层气供给,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

探索建立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评价制度。

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方式。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提高造纸、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

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二)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加大重点地区、行业水污染物减排力度。

在已富营养化的湖泊水库和东海、渤海等易发生赤潮的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或总磷排放总量控制。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推进造纸、印染和化工等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比例较2010年不低于10%。

严格控制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

禁止在重点流域江河源头新建有色、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项目。

   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5年,全国新增城镇污水管网约16万公里,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

滇池、巢湖、太湖等重点流域和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提高脱氮除磷水平。

   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优化养殖场布局,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改进养殖方式,推行清洁养殖,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实行统一收集和治理。

到2015年,全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力度。

   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

新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现役燃煤机组要加快淘汰或建设脱硫设施,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机组要全部加装脱硝设施。

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进行改造。

   加快其他行业脱硫脱硝步伐。

推进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加强水泥、石油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石油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要进行脱硫改造。

新型干法水泥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新建水泥生产线要安装效率不低于60%的脱硝设施。

因地制宜开展燃煤锅炉烟气治理,新建燃煤锅炉要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有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东部地区的现有燃煤锅炉还应安装低氮燃烧装置。

   开展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

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

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要求,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

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

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探索调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

(3)了解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关要求;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

综合防控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

(二)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

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

推进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强化土壤环境监管。

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

(四)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

强化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

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水平。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推进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

(4)了解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的有关要求。

(一)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

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

建立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

(二)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提高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

(三)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

实施重金属污染源综合防治。

(四)推进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五)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严格化学品环境监管。

加强化学品风险防控。

(四)“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1)熟悉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2)了解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有关要求;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2000万千瓦,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

“十二五”时期,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

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

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3)熟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

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

开展智能电网试点。

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

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

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

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

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

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4)熟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规定;

(三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编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

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

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

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5)掌握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八)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1)掌握主体功能区的划分;

根据以上开发定义和开发理念,本规划将我国国土空间分为以下主体功能区:

按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22);按开发内容,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按层级,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

  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是基于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以是否适宜或如何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为基准划分的。

  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是以提供主体产品的类型为基准划分的。

城市化地区是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农产品主产区是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生态产品、服务产品和部分工业品;重点生态功能区是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服务产品和工业品。

  优化开发区域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开发强度较高、资源环境问题更加突出,从而应该优化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重点开发区域是有一定经济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集聚人口和经济的条件较好,从而应该重点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都属于城市化地区,开发内容总体上相同,开发强度和开发方式不同。

  限制开发区域分为两类:

一类是农产品主产区,即耕地较多、农业发展条件较好,尽管也适宜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但从保障国家农产品安全以及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必须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一类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即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不具备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条件,必须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

  禁止开发区域是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

省级层面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重要水源地以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

  各类主体功能区,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是主体功能不同,开发方式不同,保护内容不同,发展首要任务不同,国家支持重点不同。

对城市化地区主要支持其集聚人口和经济,对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支持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支持其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第三节 重大关系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应处理好以下重大关系:

  ——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

主体功能不等于唯一功能。

明确一定区域的主体功能及其开发的主体内容和发展的主要任务,并不排斥该区域发挥其他功能。

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作为城市化地区,主体功能是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集聚人口和经济,但也必须保护好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等农业空间,保护好森林、草原、水面、湿地等生态空间,也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和生态产品。

限制开发区域作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是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保障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和生态系统稳定,但也允许适度开发能源和矿产资源,允许发展那些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当地资源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允许进行必要的城镇建设。

对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政府从履行职能的角度,对各类主体功能区都要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

  ——主体功能区与农业发展的关系。

把农产品主产区作为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区域,是为了切实保护这类农业发展条件较好区域的耕地,使之能集中各种资源发展现代农业,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也可以使国家强农惠农的政策更集中地落实到这类区域,确保农民收入不断增长,农村面貌不断改善。

此外,通过集中布局、点状开发,在县城适度发展非农产业,可以避免过度分散发展工业带来的对耕地过度占用等问题。

  ——主体功能区与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关系。

能源和矿产资源富集的地区,往往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或生态功能比较重要,并不适宜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只是“点”的开发,主体功能区中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更多地是“片”的开发。

将一些能源和矿产资源富集的区域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并不是要限制能源和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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