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旗美高中性别平等教育事件处理学生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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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旗美高中性别平等教育事件处理学生手册
國立旗美高中
性別平等教育事件處理
學生手冊
輔導室製作
目錄
1、學校處理模式
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簡要處理流程…3
二、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表………………4
貳、性騷擾防治教戰手冊Q&A………………………5
學校處理模式
國立旗美高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簡要處理流程
申請人/檢舉人向學務處:
健康中心護理師提出申訴
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決議是否受理
組成「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小組召集人回到性平會報告其認定事實及結果,獲得通過
送交學校【校長】
校長交辦給教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進行必要之懲處
結案並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案
密件
國立旗美高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訴表
申訴日期:
年月日
案件類型
性騷擾
性侵害
申訴
方式
一、非正式申訴:
電話口頭書面E-mail其他________
二、正式申訴:
申訴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欄於申訴人非被害本人時填寫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與被害人關係
班級或單位
職稱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被害人
姓名
性別
男 女
身份
學生教員職員
工友其他_________
班級或
單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聯絡
地址
聯絡電話
事件經過
1、發生時間(最近一次):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
2、發生地點、場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人數:
一人二人以上
四、工具:
無持械藥物其他____________
五、事件經過簡述:
六、相關文件或證據:
希望的處理方式
被申訴人
姓名
性別
男
女
身份
學生教員職員
工友其他__________
年齡
歲
與被害人
關係
一、不認識:
特徵(體型、膚色、口音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認識:
同學關係親屬關係__________師生關係上司部屬關係
朋友關係(普通朋友親密朋友)同事關係其他_______
是否需要協助
否 是需要協助事項:
協調協同就醫緊急安置
法律扶助心理復健經費補助其他_________
特定事項
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施行細則規定,本單位於受理性侵害事件後,必須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中被害人資料需徵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同意後為之(若不同意者,知會之內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資料為限)。
本案被害人欄是否同意通報?
同意不同意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人與被害人關係___________)
受理人
受理單位
性平會主任委員
性騷擾防治教戰手冊Q&A
性騷擾防治教戰手冊Q&A
PartI這就是性騷擾
Q1:
什麼是性騷擾?
A:
如果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是未達性侵害的程度,就可以稱為性騷擾。
總之,遇到讓人覺得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不舒服狀況就是了。
如果發生在工作場所或勞動契約履行過程中,就稱為職場性騷擾;但是,如果發生在校園內的教職員工生(一方一定要是學生)彼此之間的以上行為的就是校園性騷擾。
然而,性騷擾不論發生在何種狀況之下,特別是在職場或校園中,其實都與當事人所處的社會地位的高低,資源的多寡,體能的優劣等有關,即事件的發生是凸顯了騷擾者與被騷擾者之間的不平等權力關係。
Q2:
性騷擾的類型有幾種?
A:
其實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也是對人格尊嚴的侮辱,其形式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形成敵意的環境。
例如,以他/她人的身材或打扮作為羞辱的對象;不顧場合和對象講黃色笑話;一直盯著對方胸部;故意展示猥褻圖片或電話或網路性騷擾。
二是歧視性或騷擾性的肢體行為。
例如,偷拍他人隱私;對人毛手毛腳、碰觸胸部或私處;暴露性器官等。
三是以性服務為交換利益的條件。
例如利用約會時佔性便宜作為升遷調職及加分的條件等。
PartII性騷擾的迷思
Q3:
性騷擾不是個嚴重的問題吧?
A:
錯。
根據官方或者民間機構的調查顯示,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女性曾經在求學過程、工作職場、或是一般公共場所都有遭遇過程度不一的性騷擾經驗。
所以,它一直都存在,對許多受害者都造成程度不等的傷害,我們的社會長期以來都忽略性騷擾的嚴重性。
Q4:
如果不喜歡聽黃色笑話,是不是沒有幽默感?
A:
錯。
幽默感不是非用黃色笑話才能表現。
其實黃色笑話不是不能說,只是當它令你感到不舒服或是不安的時候,不但不好笑,它更構成性騷擾。
Q5:
女生會被性騷擾都是因為行為不檢或衣著暴露?
A:
錯。
根據調查,受害者並沒有年齡或外型的相似性,在絕大多數的案例中,受害者會遭到性騷擾,和其行為和衣著無關。
因此,當被性騷擾時,並不是受害者的錯。
Q6:
被摸一下又不會死,為什麼要大驚小怪?
A:
錯。
被摸一下不會死,但是如果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或讓人覺得不舒服,即觸犯了性騷擾相關的法令。
因為這關係到個人身體自主權,如果有這種心態,正凸顯了對於人(特別是女性)的不尊重。
Q7:
我只是持續表達好感或者愛意,哪有性騷擾?
A:
錯。
就算是表達愛意,如果對方感覺到不舒服、或者有不愉快的感覺,那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所以,「不受歡迎的追求」,就算是一種性騷擾。
Q8:
女生應該不討厭被騷擾吧!
否則為何她們都不說出來?
A:
錯。
任何人都不喜歡被性騷擾。
女生被性騷擾時,也許她們口頭上沒有說出來,可是並不表示她們是喜歡被騷擾的。
因為,她們會有很多的顧慮,會考慮到一旦說出來,可能被指責「行為不檢點」,或者擔心「別人會不會相信我?
」、「我會不會失去工作?
」、「我會不會成績不及格?
」等等。
如果要付出那麼多的代價,請問誰有勇氣呢?
如果決定說出來,日後漫長的調查法律程序過程中,可能會碰到加害者的威脅利誘或受到二度傷害,種種的精神或經濟的現實壓力,讓許多受害者無法堅持到最後。
所以,她們選擇不說,是因為社會並沒有給受性騷擾的女性說話申訴的合法合理管道和積極正面的支持。
Q9:
提出性騷擾的申訴多半是因為報復的動機?
A:
錯!
被性騷擾者說出自己遭遇可能會遭到沉重的壓力,更何況如果是謊報的話,更有法律的制裁。
所以,謊稱性騷擾的機率非常的低。
Q10:
性騷擾事件後,被害人怎麼比以前來的難相處?
A:
性騷擾的傷害,不僅是在性騷擾的言語、行為,更因為權力的操弄使被害人陷入失權與被控制的無助困境中。
伴隨性騷擾事件而來的,常是對人格尊嚴及工作職位的威脅。
在這樣的處境中,被害人很難用平和的心情去面對。
他可能會在逃避、遲疑、退縮以及激烈反應之間不斷地擺盪。
尤其是被害人還要不斷地面對外人質疑,在數不盡的澄清與說明下,她所感受到極端無助與強烈的憤怒。
瞭解創傷的痛楚,接納被拉扯撕裂的心情,而不是一而再地批評,對撫平性騷擾傷害會是很大的助益。
況且性騷擾的影響是多重的,從被害人的身體、心理、人際關係各個層面都有顯著的負面傷害。
而且,當性騷擾事件一旦發生,各種壓力都會接踵而來,很少會在短期內平息。
許多的被害人在發現無法一再地承受一連串的困難而被迫
離去,之後你也很難再聽到他們沉重的無奈。
一旦你聽聞到被害人的言語行動,那是他正在戮力地面對權力壓迫的聲音,情緒起伏將會隨伴著期待、擔心、孤立與無助。
這時候,被害人需要的是接納與支持,而不是被評論聲音是否甜美、舉止是否優雅。
Q11:
怎麼會有性騷擾的指控呢?
他們兩個(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前不是關係很好嗎?
A:
在友善和諧的環境中工作或校園中就讀,同事、師生、或同學間彼此的熟悉以及友誼的建立等都是人們所歡迎的氣氛。
但是,人際互動中的權利與性,才是觸動性騷擾發生的根本,而相互的熟絡並不會排除性騷擾發生的可能。
更者,也正是因為彼此的熟悉,使得加害人誤以為有機會可以在權力與性方面去操弄別人。
因為是被害人週遭的同事、同學、親友,對於這兩個人彼此良好互動的印象經驗,而會一時間對性騷擾的發生有所保留。
而也正是這樣的反應,使得諸多貶抑被害人人格的流言得以傳播。
Q12:
一些人不斷地在背後說被害人的不是,我聽了感到很疑惑,我該怎麼辦?
A:
性騷擾的加害者在很多人眼中不見得一定就是整天色瞇瞇口無遮攔、毛手毛腳的色情狂,有些人甚至社會形象不錯、人緣很好。
因此,當性騷擾事件發生後,所謂的「辦公室戀情」、「單戀不果」、「意圖不軌」、「私人金錢糾紛」、「報復升遷」等理由,常會落到被害人身上。
人們易於誇大及誤解性騷擾事件中的「性」與「報復」,進而編織流傳成各種不堪的情色八卦小道,導致被害人一再地遭受到人格上的貶抑。
事實上,討論傳播這些消息的人,雖然都是信誓旦旦,往往僅是憑著個人經驗或是對於兩人過去互動印象,就輕易地做出事件的可能推論。
這樣的猜測不僅無助於釐清事件本質,更因輕忽「權力」在性騷擾事件中的角色流於權勢當道,對於被害人造成更多的二次傷害。
Q13:
為什麼他/她會同意以金錢來和解,是不是他/她就是只要錢?
A:
面對性騷擾事件的調查處理,不僅歷程漫長,而且還會有不斷加諸上來的壓力。
一方面是職場或社會的權力壓迫,一方面是不斷傳播的小道八卦及貶抑,同時還會穿插周遭同事、同學、或親友的質疑,這些煎熬會讓被害人喘不過氣來。
另一方面,在多方試圖扭曲、淡化、否認性騷擾事件不成後,為了避免事件進一步的被揭露擴大,「金錢」的使用是加害人常借助的另一種策略,以意圖使被害人打消進一步追根究底的企圖。
對被害人而言,當身心俱疲又不知道何時才能結案的情況下,加害人所提出的「金錢」方法除了代表傷害補償外,也意味著加害人某種形式的認錯,而更重要的是可以讓這場夢靨趕快結束。
也因此,從性騷擾防治的層面而言,性騷擾事件會以「金錢」方式落幕,也意味著整個社會對於被害人的支持不足,事件調查也不夠積極,加害人也更會誤以為使用金錢可以進一步展現其權力的掌控與操弄。
這些情況所呈現的是整個社會是否能確實地批評、反省對於性騷擾事件有無積極面對與處理。
Q14:
我可以幫什麼忙?
A:
當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各種壓力會經由不同的管道形式試圖繼續操弄、控制、貶抑性騷擾被害人。
因此,被害人除了遭受到性騷擾的直接傷害,還更需承擔隨之而來各式各樣的排擠、剝奪、污名化。
此時,身為被害人週遭的同事、親友,對於被害人最好的幫助就是陪伴、傾聽、支持,而不是讓被害人孤單的去面對。
不要隨著流言起舞,要以關心來代替猜疑,將對整起事件的觀感回歸到事件本身及事件的傷害影響上。
PartIII鹹豬手,看招!
-對付性騷擾武功密笈
Q15:
如果我被性騷擾時,當下可以做些什麼?
A:
首先要相信自己的直覺,不要有太多的自我懷疑,只要覺得不對勁,立刻採取行動。
只要你不願意,你當然可以大聲的說「不」,或者可以說「你在做什麼?
」、大喊「有色狼」、用眼神瞪著對方、或者離開現場。
如果對方還不肯罷手,用你身邊現成的雨傘或皮包適度還擊。
總之,一定要表現出自己「不」願意或「不」喜歡的感覺。
因為,這對日後如果你要採取法律行動的時候,這是很重要的「情況」證據。
如此一來,旁邊如果有人在場,就可以證明你當時的感受。
Q16:
如果有人一直拿我的身材開玩笑或者講黃色笑話,我該怎麼辦?
A:
可以說「夠了,我不想聽,不要再說了」,或者可以說「無聊」,「停止這個話題,我一點都不覺得好笑」。
Q17:
如果我遇到性騷擾,可以向誰申訴?
A:
如果是在公共場所遭到陌生人騷擾,你一方面可以告知親朋好友,請他們小心色狼,讓大家提高警覺;同時,你也可以根據現行法律可以向附近的派出所申訴,請警方協助。
即使是熟識的人,只要你不願意,除了可以大聲的說「不」之外,你應該在事發後告訴你信任的人,以尋求支援,並且盡量紀錄下整個事件發生的經過,同時向所屬機關提出申訴。
如果在工作場所內遭到同事性騷擾,可向騷擾者當面抗議或以書信方式表達對於遭到騷擾而產生的不舒服感覺及想法,明確要求騷擾者停止騷擾行為,並可寫日記記錄每次遭到性騷擾之事實,以作為證據。
另可告知家人或同事、所屬長官尋找其他有相同經驗之受害人,利用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Q18:
如果遭到性騷擾,該如何蒐集證據?
A:
性騷擾事件,因常發生突然,且發生之場所未必有他人在場而不容易證明,但仍可用下列方式收集證據:
一、錄音:
例如對於不堪入耳的黃色笑話,具眨抑的言詞羞辱,或以待遇、職位升遷作為對價要求性服務,可以當場或事後用錄音留下證據。
二、證人:
如有同事或朋友在場目睹或聽聞,可當面與騷擾行為人對質或請證人做證。
或對於曾有相同受到性騷擾行為人騷擾經驗之被害人,亦可請其做證人。
三、保留物證:
如收到網路信件或不堪入目之刊物、圖片性騷擾,應保留證物不要輕易刪除或丟棄。
Q19:
請問性騷擾的受害者除了向法院、地方主管機關、或加害人的所屬機關尋求協助或申請調解之外,還有其他的管道可以幫助受害者討回公道嗎?
A:
有的!
事實上,許多受害者想到的求助對象都是屬於非正式救濟途徑的管道。
例如說,很多人會找關心婦女議題的民意代表替他們撐腰,或直接找媒體記者替他們爆料,也有些人會尋求婦女團體或民間單位的協助。
Q20:
向這些民間的救濟管道尋求協助的效果如何呢?
A:
往往有民意代表、媒體,或是婦女團體的出面聲援、性騷擾加害人的相關機構、僱主、或政府單位才會加緊腳步的去處理這類的案件,特別是當此案件上了媒體的版面。
但這樣做也可能為性騷擾受害者帶來另一種傷害。
舉例來說,性騷擾受害者常會在記者會上被要求回答許多令人難堪的問題,像是「你之前跟他(指加害人)有過金錢借貸關係嗎?
」、「你們曾經發生過性關係嗎?
」、「你既然被他騷擾了那麼多次,為麼還不辭職呢?
」…性騷擾受害者的私生活似乎必須赤裸裸的被媒體檢視,供眾人審判,等於受到二度傷害。
【一般公共場所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一般人在非工作或非校園上課時間之其他場合中,例如在洽公或求診時遭到性騷擾,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Q21: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老闆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義務嗎?
A:
有。
機關、部隊、機構或僱用人都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
且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
Q22:
老闆應該如何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
A:
一、如果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應設立申訴管道協助處理;人數達30人以上時,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二、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Q23: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性騷擾他人、老闆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A:
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Q24:
老闆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的人,可以為不當的差別待遇嗎?
A:
不得為不當的差別待遇,如有違反,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Q25:
雇主、機構、學校或教育機構在何種情形下應提供適當的協助?
A:
受雇人、機構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或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的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被害人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之時。
Q26:
被害人被性騷擾,如何尋求救濟?
A:
除依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協助外,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Q27: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被害人的申訴後應如何處理?
A:
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Q28: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收到被害人的申訴或接受移送時,應如何處理?
A: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其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Q29:
如果被害人不服前題所指的調查結果或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被害人該怎麼辦?
A:
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Q30: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應如何處理?
A: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且應通知當事人;其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但性騷擾事件如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直轄市或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Q31:
如何申請調解?
要不要付費用?
A:
被害人可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且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之外,不需支出任何費用或報酬。
Q32:
調解如成立,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
A:
因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解書的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所以它的效力相當於法院所作成的判決書,日後加害人如不依調解書內容履行時,受害人可以該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加害人所有的財產。
Q33:
調解如不成立,被害人又該怎麼辦?
A:
被害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暫免徵收第一審法院的裁判費。
Q34:
性騷擾行為是犯罪行為嗎?
A:
如行為人意圖性騷擾,乘被害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被害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之行為,會構成強制觸摸罪,依法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但須告訴乃論。
被害人應於之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校園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發生在校園內的性騷擾事件,一方是學生,另一方是學校的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Q35:
學校應該如何處理校園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
A:
除了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應通報學校並應將性騷擾事件於受理申訴後3日內,交給學校設立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Q36:
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需要通知或告知學生的家長嗎?
A:
如果學生尚未成年(未滿20歲),應該要通知或告知學生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
如果學生是被害人,應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說明可以主張的權益及救濟的方法,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Q37:
學校在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該注意什麼?
A:
1.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2.應保持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給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並注意避免重複詢問。
3.對於當事人、檢舉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外,應予保密。
4.行為人為未成年人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5.行為人與被害人有權力不對等時,應避免對質。
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6.對於當事人的受教權或工作權,應予保障。
7.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張的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8.申請人如撤回申請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Q38:
司法程序的進行,是否會影響調查?
A: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的影響。
Q39:
行為人不願接受或配合學校調查,怎麼辦?
A:
如無正當理由無故拒絕調查,學校可報請主管機關對行為人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Q40: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後,應如何處理?
A:
1.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如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2.得命加害人為下列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Q41:
學校可以建立加害人檔案嗎?
A:
1.學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
2.加害人轉學或轉至其他單位服務時,主管機關或原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向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通報。
Q42:
學校接到加害人轉入就讀或原學校通報後,應如何處理?
A:
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有違反,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Q43:
學生(或教師)遭教職人員(或學生)性騷擾了,怎麼辦?
A:
如性騷擾事件之一方是學生,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被害人如果是校長,則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檢舉。
但如性騷擾事件之雙方當事人,均不具學生身分,則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向學校申訴。
Q44:
非被害人,但知悉被害人遭受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可否向學校檢舉?
A:
可以。
任何人均可以向學校檢舉。
Q45: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結果不服,怎麼辦?
A: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且以一次為限。
Q46: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怎麼辦?
A: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
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
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請。
Q47:
被害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嗎?
A:
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