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793250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一)会计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我们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制订了以下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1.职业道德原则

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专业胜任能力

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把好人员招聘关,严格人事管理,并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类型审计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3.工作委派

我们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及业务的难易程度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督导

为了所有执业人员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

5.咨询

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6.业务承接

无论是新接受还是连续接受委托,我们都会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等情况。

7.监控

我们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程序。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有重大影响。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作为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1.指导

督导人员对于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应当给予适当指导,包括讲清助理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求其完成的程序及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或审计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书面的审计程序表、时间预算和审计计划摘要等形式传达其审计指导意见。

2.监督

监督同指导和复核两者有密切联系。

督导人员应当在审计过程中进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是监督审计过程,以确定助理人员是否具有执行该项分配任务所要求的必要的熟练程度和业务能力,是否已理解对其所做的审计指导,是否已按照审计程序表及其他审计计划完成委托任务;二是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程序;三是解决各执业人员之间职业判断的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3.复核

对于每一位助理人员所完成的工作,应当由具有同等级或较高技能的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已完成的工作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及事务所内业务规范的规定;是否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结论作了充分的审计记录;是否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所表达的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等。

检查的具体程序要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和审计具体情况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了加强环卫管理力度,提高环卫工人的工作质量,使环卫工作更规范、完善,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须遵照执行。

一、工作职责

1、清扫保洁实行”一扫常保”工作制和”五净”、”五元”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一扫常保”工作制,即每天早上在规定时间清扫完毕,并全天保洁。

”五净”标准,即:

路面净、路边净、隔离带净、花坛绿化地净、果皮箱垃圾池周围净。

”五元”标准,即:

无浮土、无垃圾积存、无污水漫溢、无粪便遗留、无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

4、环卫工人有责任对责任区内的机关单位、临街门面、居民住户、摊点的”门前三包”进行督促,并负责清理公共区域内的野广告。

5、垃圾收运工每天要认真收运辖区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严禁抛洒垃圾。

二、工作要求

1、作业时间必须穿戴环卫标志服,保持个人卫生,自觉维护环卫工人新形象,自觉遵守环保规章制度。

2、爱护劳动工具,不得有意损坏,不得随意摆放,垃圾收运工要爱护环卫设施,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停放有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

3、清扫的垃圾、泥土等,应及时、就近倾倒至垃圾箱(池)或垃圾中转站,严禁清扫至绿化带、草坪、果皮箱或下水篦子内,严禁将垃圾倒入河道内。

4、严格遵守作业时间,按时上下岗,严禁醉酒上岗,严禁脱岗、坐岗,严禁私自换岗。

5、不得参加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闹事、不得违法违规上访。

三、考核

1、环卫工人实行日工资制,即当月满勤,辖区卫生状况好,月固定工资全部兑现。

反之,扣除相应工资。

2、环卫工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不享有工资。

3、在规定普扫时间内未普扫完毕的,1次处罚10元。

4、保洁时间内擅自离开责任区域的,1次处罚10元。

7、将垃圾粉尘等杂物扫入下水篦子的,发现1次处罚50元,并自行清掏干净。

8、保洁工人工作时间醉酒的,发现1次处罚50元;垃圾清运驾驶员工作时间醉酒驾驶的,发现1次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运市场管理,维护货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货运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经营、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开便民、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申请从事道路货运、货运场(站)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道路货运

第六条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

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第七条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托运单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同车运输;不得运输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得运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

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托运。

第八条道路货运承、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运输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货运服务

第九条货运场(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条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安全标志,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货运场(站)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手续或者经营手续不全的货运代理、货运信息、货运配载、搬运装卸等经营者提供货运服务。

第十二条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

危险货物、大型特种物件运输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受理或者经营限运、凭证运输货物业务时,承、托双方的有关手续、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受理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

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配载服务。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经引导和督促,三个月内不办理相关证照的档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查证核实,对经营者处以警告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当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六条发现运输危险货物、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经查证核实,对经营者处以警告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当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七条档铺由于货运服务不规范,违法相关规定,一个月内被托运者投诉三次,经查证核实,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档铺,一律清退出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THANKS!

!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