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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

XX市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暂行办法》(X发〔2020〕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及待遇落实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在XX市行政区划内工作、学习,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和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胶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XX市人才分类目录A、B、C、D四类高层次人才、企业“按薪定才”类人才和外籍及港澳台创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省、青岛驻胶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日常监督与宏观协调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评价认定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负其责。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高层次优秀人才,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研究水平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

第七条申报A、B、C、D四类高层次人才的,应符合XX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A、B、C、D四类人才标准之一,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工作)合同,且在青依法缴纳社保或经国家、省、青岛、XX相关部门批复认定。

第八条申报企业“按薪定才”类人才的,应为与辖区内企业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且在青缴纳保险、无违法失信等行为的企业高管、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申报外籍及港澳台创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的,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证件。

第四章评价认定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组织申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年受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认定申请,人才评价认定工作采取集中申报和随时受理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年1月、7月各进行一次集中申报,“一事一议”等高层次优秀人才的申报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开展。

第十一条提报材料。

申请人通过XX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填报个人信息,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企业“按薪定才”类人才和外籍及港澳台医疗、科技创新等领域在胶就业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供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等相关证明材料;外籍及港澳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需提供企业上年度在青纳税额和个人占股比例证明。

第十二条资格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上传信息进行审核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平台”提交至单位所在镇办、功能区。

相应镇办、功能区对用人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申请人在岗情况,经实地核查符合推荐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平台”提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评价认定。

(一)对符合评价认定标准的A、B、C、D四类高层次人才和企业“按薪定才”类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评价认定意见。

(二)对外籍及港澳台创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和“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的重点产业发展亟需紧缺、能力突出、社会贡献大、在某些方面特殊才能和特别贡献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综合评价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审批公示。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拟认定高层次优秀人才名单及认定意见建议,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面向社会发文公布,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程序落实相应待遇。

第五章资助标准

第十五条安家补贴。

引进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十六条生活补贴。

引进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生活补贴,按照30%、30%、40%比例分3年发放。

第十七条培育奖励。

经我市用人单位培育新评为A、B、C、D类的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7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对企业“按薪定才”类人才,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1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等次,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对经评价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外籍及港澳台医疗、科技创新等领域高层次人才,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的30%发放生活补助,上不封顶;外籍及港澳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企业上年度在青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乘积的30%发放生活补助,上不封顶。

第二十条同一人才同时符合本细则不同奖励层次或市委、市政府其他政策奖励的,按照从高、择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待遇落实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通过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通过平台申请相关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平台汇总资金数额,填写《XX市高层次人才待遇资金审批表》,提交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待遇及时兑现人才本人。

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通过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对其后续奖励资金的拨付,实行业绩评估制度。

由用人单位和所在地镇办、功能区建立业绩评估制度,形成明确聘期工作目标、量化具体工作任务、体现人才发挥作用情况的年度绩效评估报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年度绩效评估报告提出后续资金拨付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年度绩效评估的人才,要及时兑现相关政策待遇;对业绩不达要求或在享受本细则各项待遇期间违反合同甚至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人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取消其相应待遇,并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有关款项。

第二十四条高层次优秀人才待遇资金管理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高层次优秀人才待遇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评价认定参照标准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评价认定参照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XX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一、A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二)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瑞士、荷兰、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印度、韩国等国家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或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三)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四)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重要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

(五)国际著名学术组织的主席、副主席;全球自然指数(NatureIndex)最新排名前1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校长(院长、所长);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

(六)中组部评选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人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七)省“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的杰出人才。

二、B类人才

(一)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中组部评选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长期项目等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学术帅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学家工作室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省“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山东省“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的领军人才。

(二)获得以下称号者: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齐鲁文化名家;

5.国医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6.“中华技能大奖”;

7.中国政府“友谊奖”。

(三)近5年,以下奖项获得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名;

2.省(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3.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前2位主要完成人;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位主要完成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位主要完成人;

6.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老舍文学奖;

7.国际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著名音乐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

8.吴阶平医学奖;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前2位主要完成人;

9.中华农业英才奖;

10.世界技能大赛金牌。

(四)近5年,以下成果获得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3.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著名投资机构的首席类负责人;

4.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三、C类人才

(一)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中组织部评选人才短期项目、外专短期项目、青年项目、文化艺术人才短期项目等的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技术英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省“外专双百计划”团队项目主要专家、个人长期项目入选者。

(二)近5年,以下称号获得者: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3.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齐鲁文化英才;

4.全国名中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全国技术能手;

6.“齐鲁友谊奖”。

(三)近5年,以下奖项获得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其他主要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国际科技合作奖;

3.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奖特别奖、省专利奖一等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长江韬奋奖;

5.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

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

6.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第1名;

7.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

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

8.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9.文化部主办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金奖获得者;

10.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主要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1位主要完成人;

11.中国医师奖;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2.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位;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位;

13.中国IT年度人物奖;

14.世界技能大赛银牌。

(四)近5年,以下成果获得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主要负责人,且课题通过验收;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山东联合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5.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领衔人;

6.国家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的主要专家;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计划主要专家,“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主要专家。

四、D类人才

(一)近5年,以下人才工程入选者:

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青年俊才;“青年长江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省泰山学者青年专家;省“外专双百计划”团队项目成员、个人短期项目入选者;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前2名);青岛市引进的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聚集的入选本部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驻青部(省)属本科高校引进的入选本校重点高层次人才工程中相当层次的人才;其他副省级以上城市相当层次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近5年,以下称号获得者:

1.“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2.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齐鲁名师名校长,省特级教师;省名中医;齐鲁文化之星;齐鲁首席技师;省金融高端人才、齐鲁金融之星;齐鲁和谐使者;齐鲁乡村之星;

3.青岛拔尖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市金融高端人才。

(三)近5年,以下奖项获得者:

1.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2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1名;青岛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2名,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1名,国际科技合作奖;

2.省青年科技奖;省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第1位完成人;

3.文化部主办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二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中国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最高等级奖第1位完成人;

4.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优胜奖;

(四)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创办人和技术研发首席负责人;

(五)引进的省级外国专家项目主要专家;用人单位聘雇的持R字签证的其他外国高层次人才。

(六)经市“一事一议”办法认定引进的重点产业发展亟需紧缺、能力突出、社会贡献大、在某些方面特殊才能和特别贡献的各类优秀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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