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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商铺事宜订立《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仔细审阅、充分理解并协商同意。

第一条出租商铺

1.1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区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该租赁场所经营【项目】。

1.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斜线予以标注,该斜线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

1.3该商铺的实用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实用面积丈量方法:

有建筑墙的一边从墙的内线丈量,有分铺墙的一边从分铺墙的中线丈量,无墙的一边从相邻端的外线丈量,租赁区域内的柱子面积计入实用面积。

实用面积按前述丈量方法实际丈量为准。

1.4乙方租用该商铺的固定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5合同固定期满后,在双方友好合作且乙方没有违约情况下,合同期自动延续2年,即至年月日止。

若乙方有意不延续合同期应在合同期固定期满前三个月(即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条商铺用途

2.1该商铺用作乙方经营场地,经营范围为品牌是,种类。

2.2乙方在经营中欲改变2.1条的约定,须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后(如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变更。

2.3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经营或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三条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按以下3.1.1方式向甲方交纳租金。

3.1.1乙方交纳的月租金为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单价。

合同租赁期第一年,每平方米单价是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小写元。

自合同租赁期第二年起,逐年递增月租金金额,租金递增率为6%递增。

租赁期包括免租装修期,租赁期限内,各年租金如下:

第一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二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三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四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五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小写元。

3.2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网络通讯、电话费等)。

3.3除首月租金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

3.4首月租金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首月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30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30天的得数。

3.5租赁保证金

3.5.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金额相等于2个月租金加2个月管理费的总额做为租赁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小写元。

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3.5.2乙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5日内交足租赁保证金,如果乙方未按约定交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损失由自己承担。

3.5.3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在租赁期限内,如果甲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致使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除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之外,无息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3.5.4若按本合同甲方对乙方承租费和商场管理费按年度进行增减调整,履约金总额应做相应调整。

甲方应在上述调整作出后5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得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增加缴纳或接受退补所调整的履约保证金数额。

3.6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3.7管理费

3.7.1乙方按3.7.1.1方式交纳管理费。

3.7.1.1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合计元。

管理费包含为公共区域执行保安、保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该公共区域水、空调等费用以及该商铺的中央空调费用。

3.7.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

甲方应在调整管理费之前三十天给予乙方书面通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释管理费调整的原因。

3.8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五日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

首月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30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

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30天的得数。

3.9其他费用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及其他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交款通知后2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电、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

3.10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据。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缴纳租金、管理费账号: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第四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4.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交铺通知后3天内办理完商铺的交接手续。

4.2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交接凭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3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商铺交付日。

4.4乙方接收该商铺后发现该商铺存在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的地方,应当于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之处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甲方应及时修复。

若甲方未能及时修复该等缺陷,乙方有权进行修复,甲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4.5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约定的交付期间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该期间内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该期间最后一天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期间终止后的第二天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等。

4.6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交铺通知一个月内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免租装修期

5.1乙方有月的免租装修期,自本合同期起始时间年月日起起算。

5.2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元/平方米。

5.3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如因甲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乙方未能进行装修工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商铺装修

6.1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7天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乙方的意见)。

6.2乙方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6.3乙方保证该商铺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的结构安全、外立面效果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

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将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的装修(改造)行为或乙方委托的装修(改造)施工单位的装修(改造)行为给商场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蒙受的损失。

6.4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整体机电、管网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6.5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乙方的装修方案须通过甲方同意后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

同时甲、乙方签定消防责任书。

消防责任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6.6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具体费用,乙方按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6.7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

第七条转租、转让和续租

7.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

7.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7.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7.4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如合同期限超过3年,则为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

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该铺位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工作(但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7.5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首次合同到期延续2年后)。

7.6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保险

8.1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

8.2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8.3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8.4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在履行本合同工作的任何期间内持续地承保下述各项内容的保险,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8.4.1应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对每次事故人身伤害的赔偿不低于600,000.00元人民币,对每个员工人身伤害的疾病赔偿不低于600,000.00元人民币

8.4.2购买公众责任险,且投保金额应不少于每次事故6,800,000.00元人民币,承保责任应包含因独立供应商、产品完整操作、人身伤害及广告损害所产生的责任。

8.5本合同签订之前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行动开始之前(以早者为准),乙方将提供给甲方上述8.4提及的保险的材料以证实其已经符合上述的保险要求。

如乙方撤销保险合同或对保险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

第九条商铺交还

9.1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9.1.1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该商铺。

9.1.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3日内交还该商铺。

9.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9.2.1乙方按下列9.2.1.2方式交还商铺

9.2.1.1乙方自费将该商铺内乙方所有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交还时的状况应当与乙方在最后一段正常营业时间时的状况一致;商铺之装修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的装修遭到破坏,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

9.2.1.2乙方按商铺交付时的状况交还商铺,恢复商铺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2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9.2.3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应按甲方有关程序办理退场手续,及将场内所有的货物、柜台及设施撤退,但不应该破坏原有设施及影响甲方正常营业,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

9.3交还查验及接收

9.3.1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9.2条规定查验该商铺。

9.3.2在符合本合同第9.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9.4逾期交还的后果

9.4.1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搬迁方法收回商铺,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9.4.2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9.4.1条的规定收回该商铺。

第十条经营条款

10.1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按法律或行业规定要求乙方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当值期间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或拒不纠正其错误行为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销售人员。

违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作为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视情况根据甲方有关管理规定,按每次以人民币3,000.00元的标准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整体促销和推广宣传活动,接受甲方核定的会员卡、礼劵及甲方发行的各类优惠劵,并承担相应的折扣和费用。

具体内容,届时甲乙双方商议。

除非乙方明确同意参加此类促销和推广宣传活动,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指定的会员卡、各类优惠券并向第三人提供折扣和费用。

10.4乙方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和价格符合国家及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走私及其它的违法商品和服务。

如乙方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遭到顾客或同业人士的投诉、起诉及被政府执法部门查处,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分别为:

乙方第一次销售上述违法的商品和服务,按实际销售额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次按实际销售的三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次除按实际销售的五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通知乙方在五日内无条件迁离出租赁场地。

10.5乙方的营业时间为:

报甲方同意时间为准。

乙方不得迟于早上10时开市,甲方另有书面同意除外。

在各项设施正常情况下,每发生一次乙方延迟不足10分钟开市或提前不足10分钟收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警告,每发生一次乙方延迟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开市或提前10分钟以(含10分钟)收市,均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乙方无故停业一天,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无故停业超过三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乙方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损失自己承担。

10.6乙方关于商标事宜向甲方所作的承诺和保证

乙方现在经营、使用的全部商标,均已经在中国内地正式合法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在乙方专柜(店铺)经营期间内均属有效);或虽然尚未在中国内地正式合法注册,但已经提起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申请。

对尚未正式获得注册乙方在每月底向甲方书面通报上述商标的注册审查核准的进展情况。

如商标被撤销、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有任何人对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任何异议或撤销申请,或者提起仲裁或诉讼,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全部相关情况,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在就该商标的经营、使用活动,乙方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有效澄清事实以避免给甲方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如向甲方所作通报隐瞒真实情况或作虚假陈述,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在甲方场地就任何商标的经营、使用活动,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订立的任何有关利用甲方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对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等)予以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商誉。

10.7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在该商铺或内进行促销活动,但不得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

10.8乙方不得在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同意情形除外。

10.9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乙方无权以该商铺内部财物的失窃为理由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10.10乙方在商铺内所立招牌的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等必须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和批准。

甲方在室内外设有专门的有偿广告区域,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经同意后可做广告,并按甲方制定的费用标准承担费用。

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出租单元以外的任何部分装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的广告。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1变更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1.1.1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出现下述情况,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11.1.1.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

11.1.1.2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1.1.1.3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且超过30天的。

11.1.1.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1.1.2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要求。

11.1.3因变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1.2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1.2.1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解除本合同:

11.2.1.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11.2.1.2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6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1.2.1.3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商铺的。

11.2.1.4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且超过60天的。

11.2.1.5甲方因经营的需要调整的商业业态布局,重新定位(包括对每一楼层的调整),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发生此种情形,甲方不属违约,但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补偿。

补偿标准为两个月的租金,除此以外,乙方同意不对甲方提出其他任何索赔或补偿。

11.2.1.6本合同中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

11.2.2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2.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逾期交付商铺,每逾期一日则应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2.2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商铺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3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2.3.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铺供乙方使用,超过60日的。

12.3.2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该商铺的。

12.3.3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12.3.4甲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2.3.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2.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12.5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2.6乙方同意甲方在管理商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如下特别免除:

12.6.1铺位内之机电系统、扶梯及电梯、给排水、天然气等系统的泄漏、故障或失灵;

12.6.2铺位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淹会漏水或漏电;

12.6.3高层部位跌下(跌落)烟蒂、玻璃片等杂物;

12.6.4乙方承租铺位内财产被盗及所遭受的破坏;

12.6.5其他超出甲方管理范围或在甲方合理经营、控制、采取预防措施以外或将购物中心其他地方承包、出租、出租他人及意外事件引发的损失及人身伤亡事件。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3.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和/或管理费和/或推广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支付日违约金。

13.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燃气、空调及其他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费用的2‰支付滞纳金。

逾期达14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燃气、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3.4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3.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经营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作担保、与他人进行合伙经营、转包、分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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