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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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工管理办法

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

租赁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制人员管理工作,优化人才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或区编委会批准,番禺区机关和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向区人才租赁机构租赁,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需由区财政解决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的人员。

各镇街、各级中小学、医院、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等单位除外。

租赁岗位合同工和区人才租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租赁岗位合同工可以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

第三条需要租赁岗位合同工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单位“三定”方案所列职能基础上,新增加职能、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需要通过租赁岗位合同工辅助开展工作的单位。

经核定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实行动态管理,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完成后,收回其核定的指标。

区机构编制部门每年9月对各单位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进行审核后报区编委审定。

因职能调整、工作任务完成或工作量减少,应相应调整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人员条件

第四条岗位类别

租赁岗位合同工设置一至八级岗位。

一级岗位从事勤杂工作;

二级岗位从事司机、打字、保安工作;

三级岗位从事一般管理辅助工作;

四至八级岗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辅助工作;

第五条初任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一至五级岗位要求具有番禺户籍;六级以上岗位(含六级岗位)户籍限制可放宽到广州市范围(不含从化、增城市户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

4.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

(二)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一、二级岗位要求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

2.三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3.四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公安辅警等特殊岗位除外;

4.五级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5.六级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6.七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

7.八级岗位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

(三)用人单位要求适当放宽人员条件的,须经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区编委研究审批。

(四)符合岗位匹配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公开招聘

第六条新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租赁岗位合同工,实行公开招考。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开招聘租赁岗位合同工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协调、监督所属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集中公开招聘。

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可组织招聘。

(三)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2.发布招聘通告;

3.受理报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4.考试;

5.确定拟租赁对象;

6.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一、二级租赁岗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简化上述程序,选择考试或考核等方式,但必须履行规定的申报招聘计划与发布招聘通告程序。

(四)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1.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定,填写《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数使用申请表》,连同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核定文件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招聘工作方案“谁组织,谁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租赁岗位指标数、指标空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范围与办法;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招聘的,招聘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报名、考试等工作。

(五)发布招聘通告

由工作方案制定部门拟定《招聘通告》,在区政府门户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网或大众媒体上向社会发布。

《招聘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招聘单位名称、简介;招聘的岗位和人数;开考比例;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与资格条件(包括招聘的对象范围、岗位要求等);岗位薪酬与相关待遇;考试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与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资格条件审查

资格条件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参加考试人数与招聘职位数比例应不少于2:

1,报名人数不够公布的开考比例的,相应减少招聘职位数。

(七)考试

1.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形式进行;

2.笔试由制定工作方案的部门负责组织,笔试内容根据招聘职位确定;

3.参加面试对象,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照与招聘岗位数不低于2:

1,不高于5:

1的比例确定。

具体比例应与开考比例对应,并在工作方案和招聘通告中明确。

4.面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负责。

(八)体检和考核

根据考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租赁岗位拟招收人数1:

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进行。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

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考核方式可采用到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或由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出具考核对象一贯的政治表现和业绩鉴定,同时调档审查的办法,确保新进入岗位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考生体检或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取消租赁资格的,可在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高低依次替补人选。

(九)确定拟租赁对象

拟租赁对象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考试成绩高低顺序和体检考核结果确定。

(十)对已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按以下方式补充聘用:

1.已参加报考单位租赁岗位合同工职位笔试和面试的人员,当次未被聘用的,当报考单位的同类别职位出现空缺时,用人单位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考试综合成绩高低递补,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职位空缺情况、拟补充人员的考试情况等。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

2.已参加区统一组织公开招考笔试的人员,当次未被聘用的,当同类别职位出现空缺时,可按以下程序补充聘用:

(1)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职位空缺情况、职位资格要求等;

(2)区人才租赁机构根据职位资格条件,依符合条件的已笔试人员的笔试成绩高低为序,按比例推荐人选;

(3)用人单位组织面试,按综合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将考试情况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

3.考试综合成绩或笔试成绩保留的有效期一般至同档次职位重新公开招聘为止,但最多不超过1年。

第四章租赁程序和管理

第七条租赁程序

(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公开招聘,确定拟租赁对象。

(二)确定拟租赁对象后,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聘用人员名单通知区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和区人才租赁机构。

聘用人员名单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

(三)用人单位与区人才租赁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四)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天内,区人才租赁机构与租赁岗位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

自公布聘用人员名单起30天内,获聘人员应到区人才租赁机构办理确定劳动关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第八条管理

(一)区人才租赁机构负责租赁岗位合同工在租赁期内的动态人力资源档案管理。

(二)在租赁期内,用人单位负责对租赁岗位合同工的日常管理,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30天,如用人单位需继续租赁岗位合同工的,须报经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后,区人才租赁机构应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与租赁的岗位合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方可向租赁岗位合同工续发工资;否则,区财政部门停止拨发租赁岗位合同工工资和有关经费。

租赁期满,不再租赁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解除租赁合同。

(四)租赁的岗位合同工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资格),由岗位合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区人才租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岗位考核与晋升

第九条年度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

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

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

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

是指做事公正廉明、廉洁自律。

(二)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

(三)考核等次基本标准

称职: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履行职务、职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不称职:

不能有效履行职务、职位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四)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考核范围

1.在工作单位工作满半年以上(含试用期,下同)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不满半年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2.本年度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由区人才租赁机构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租赁岗位合同工岗位档次、工资、解除合同等的依据。

(六)年度考核应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七)年度考核称职的租赁岗位合同工,可继续租赁;考核为不称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岗位晋升

(一)办理租赁岗位人员晋升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2.在下一级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

3.符合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

(二)晋升岗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填写《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使用申请表》,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使用空缺岗位申请;

2.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申请,将审核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用人单位通过会议、通知等方式,知会有关人员;

4.本人申请,单位内部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晋升人员名单;

如符合晋升条件人数多于职位空缺数,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

5.确定晋升人员名单后,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新增人员情况表》,将岗位变动人员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区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和区人才租赁机构。

(三)晋升岗位人员自下月起重新确定工资和重新计算新岗位的任职时间。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间人员流动

(一)租赁岗位合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平级流动到有租赁岗位空缺的单位,原则上不能跨岗位类别流动。

(二)人员流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需求用人单位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使用空缺岗位申请;

2.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申请,将审核意见通知需求用人单位和区人才租赁机构;

3.流动单位间协商一致,填写《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流动登记表》,报区人才租赁机构;

4.区人才租赁机构办理人员流动手续;

5.流动手续完成后,需求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新增人员情况表》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区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和区人才租赁机构。

6.纳入本区的租赁岗位合同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机构编制部门、区财政部门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

(一)租赁岗位合同工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

(二)区人才租赁机构负责对新招聘的租赁岗位合同工在上岗前进行集中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三)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租赁岗位合同工的日常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知识等。

(四)培训情况作为租赁岗位合同工考核的内容和工资晋升、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试用期制度

新聘用的租赁岗位合同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受聘岗位工资标准的85%发放,且不得低于本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加班管理

因工作原因确实需要加班(含法定节假日)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薪酬与待遇

第十五条待遇和经费管理

(一)租赁岗位合同工的月工资报酬,按照经区政府同意的本区租赁岗位合同工工资标准执行,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由区人才租赁机构对租赁岗位合同工每月统一发放工资。

(二)区人才租赁机构负责办理租赁岗位合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手续。

租赁岗位合同工的工资、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及租赁服务费用由区财政核拨。

(三)专业性强的租赁岗位合同工,经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租赁时间。

第十六条工资标准和工资晋升

(一)租赁岗位合同工当年在本岗位年度考核称职的,自次年1月1日起在原工资基础上晋升一个工资档差。

(二)晋升岗位人员,其原工资标准低于新岗位起薪工资的,按新岗位起薪工资确定;其原工资标准已高于新岗位起薪工资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资晋升由区人才租赁机构核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起薪工资及工资档差标准

 

(表:

租赁岗位合同工起薪工资及工资档差标准表)

岗位类别

八级

七级

六级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岗位

岗位

岗位

岗位

岗位

岗位

岗位

岗位

起薪工资

7300

6200

5100

4000

3400

2800

2200

1800

档差标准

365

310

255

200

170

140

110

90

第八章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经济补偿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由区人才租赁机构按政策规定统一清算,并在最近一个发薪周期报区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租赁岗位合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三)2006年12月31日前已属用人单位的编外人员,通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机构编制部门同意转为租赁岗位合同工的,其前后两段工作时间予以连续计算。

工作时间确认依据必须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相应原始证明材料,包括:

原劳动合同、工资单和社保参保资料等。

第十八条劳动关系的解除

(一)纳入区人才租赁机构管理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提出辞职的,本人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和区人才租赁机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请30天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报区人才租赁机构,由区人才租赁机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减员情况分别通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

(二)暂未纳入区人才租赁机构管理的租赁岗位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本人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请30天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

第九章其他

第十九条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番人〔201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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