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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住房补贴申请材料

闽侯住房补贴申请材料

篇一:

闽侯调整购房优惠政策标准今年契税最高减半

  闽侯调整购房优惠政策标准今年契税最高减半

  XX年01月28日08:

44福州日报[微博]我要评论(5)

  字号:

T|T

  记者25日从闽侯县住建局获悉,该县对购房契税作出相应调整,今年1月1日起,市民在该县购房所付的购房契税最高可优惠一半(以购房合同在房管所备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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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侯县住建局介绍,该县此前出台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6200元以下享受契税优惠”的规定已不合时宜。

经过综合调研,该县决定将原来的优惠条件更改为,实际成交总价款低于或等于120万元/套、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可享受房屋交易税费中的契税优惠政策,三者缺一不可。

  “按原来的规定,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6200元以下,家庭首套单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含)收取1%的契税,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收取1.5%的契税,每平方米6200元以上收取3%的契税。

”闽侯地税局税政科负责人说,假设购房者在闽侯买1套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单套房子,售价每平方米8000元,按照原有标准,需缴纳3%的契税,即2.4万元;而根据新标准,交1.2万元即可。

(福州日报)

篇二:

福州市闽侯大学城教师限价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流程

  自XX.12.28将办理流程发群共享后,许多业主发私信要求再具体些,现将原流程增补后如下,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帮助。

  福州市闽侯大学城教师限价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流程(增补版)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

  几点说明:

  1、最佳交通工具:

32路(限价房往返闽侯甘蔗,2元/人、次,车程约25分钟)、602路、38路(闽侯甘蔗城内交通,1元/人、次)。

  2、身份证、户口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登记申请表等需复印备用。

现场有代办复印,贵且挤。

  3、闽侯甘蔗城关道路拥挤,若前往建行或中行缴钱,私家车不便停车

  办证流程:

  第一趟:

  乘32路由限价房至闽侯甘蔗(终点站,不进车场)换乘602路(世纪芳洲站,下车后公路对面10点钟方向)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的下一站,下车后沿公路进隧道即可见标识牌)。

  取二个号:

缴交维修基金、开家庭首套房证明。

  携带材料:

A、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一方无原件,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需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单身者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证明);

  B、购房合同原件;C、购房发票复印件;D、房屋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二个办事窗口相邻,办理无先后顺序要求。

  家庭首套房证明(办税用)需三个工作日后才能取。

  维修基金开单(总价2%,缴交银行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定,方便起见备现金)后即可乘602路前往建行(至建行站下)或中行(至闽侯县委下车,再往前行约200米)缴交。

  乘38路至终点(车场)换32路返回大学城限价房小区。

  第二趟:

  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取家庭首套房证明(需刷银联卡缴费80元)后乘602路往闽侯地税局(昙石站下车,公路对面)办税。

  取号。

  携带材料:

A、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一方无原件,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未成年子女,需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单身者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证明);B、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C、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D、房屋登记申请表原件、复印件;E、家庭首套房证明。

  有家庭首套房证明的,税率1.5‰,无家庭首套房证明的(若属此类,则第一、二趟可合并)税率3‰。

  审核需10个工作日。

  乘38路至终点(车场)换32路返回大学城限价房小区。

  第三趟:

  至购房时贷款银行办理“转抵押申请报告”、“预告登记证明”。

  携带材料:

A、身份证原件;B、购房合同原件;C、银行贷款合同原件;D、抵押申请报告。

  省建行营业部(省住房公积金中心)从金库取“预告登记证明”需1个工作日。

  第四趟:

  至购房时贷款银行取“转抵押申请报告”、“预告登记证明”。

  携带材料:

A、身份证原件;B、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第五趟:

  乘32路由限价房至终点(进车场)换乘38路往闽侯地税局(昙石站下车).

  至闽侯地税局领取审核表并缴税(需刷银联卡缴税)后乘602路往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办房屋所有权证。

  携带材料:

A、购买方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购买方夫妻需全部到场,否则需提交委托书及公证书);B、购房合同原件;C、购房发票原件;D、房屋登记申请表原件;

  E、1:

200及1:

500图纸;F、维修基金缴存凭证;G、税费缴存凭证;H、“转抵押申请报告”、“预告登记证明”;I、银行贷款合同。

  审核需10个工作日。

  第六趟:

  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取房屋所有权证。

篇三:

闽侯县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

  闽侯县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科技计划项目的性质科技计划项目是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重点,由县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项目。

  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

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实地察看、项目审批与下达、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

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县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分批研究的方式。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性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是政府为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带动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实行无偿资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对象凡在闽侯县辖区内注册的缴税关系在县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并符合当年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相关条件的,可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或属地推荐申报,县直部门、乡镇(街道)根据本部门、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组织审核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当年发布的《闽侯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填写《闽侯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送县直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县直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县科技局申报。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方向

(1)《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2)在科技园区、工业园(转载自:

www.xiaocaOfaNW小草范文网:

闽侯住房补贴申请材料)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中试、孵化等科技活动。

(3)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与科技项目招商结合起来,对新落户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及其新产品开发给予支持。

对我县企

  业的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质量管理等申报认证工作给予支持。

  (4)各类行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

(5)推进地方科技进步的软课题研究以及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建设和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经费支出等。

(6)科技奖励支出。

包括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授权专利等。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优先扶持的项目

(1)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经费,按上级科技部门下达经费的50%以内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能提升重点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发展的各类科技项目。

(3)利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与创新的项目。

(4)发明专利成果转化为产业化的项目。

(5)高新技术企业的新产品研发贷款贴息项目。

(6)技术市场专项经费,按占当年科技经费的3%安排。

(7)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

(8)县委、县政府决定需要优先扶持的项目。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

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它支出等。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1)资格审查。

县科技局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2)专家评审。

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以及项目单位的技术力量等指标进行评审。

(3)实地查看。

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到项目实地调研,对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以及项目单位的技术力量等指标进行审核。

(4)项目审批。

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研究,提出科技项目经费安排初步方案,报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领导小组研究方案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呈请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下达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由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批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县科技局签订《闽侯县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县科技局按照80%的比例下拨经费,其余20%待项目结题验收或评审后下拨。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

(1)项目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归口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科技分管领导和县科技局相关人员共同负责对项目从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监督,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填报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表。

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表是验收必备材料之一。

(3)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

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鉴定、评审),并形成验收(鉴定、评审)意见书。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凡列入县科技计划项目的档案材料都要进行归档管理,档案材料包括:

项目申请表、申报资质附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经费下达文件、项目任务书、中期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总结(含工作总结、技术总结)、项目验收(鉴定、评审)意见书等。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1)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合同条款时,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计划和变更条款。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无故自行变更、不按照计划执行或终止合同的,县科技局将依法追缴所拨全部经费。

(2)在项目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虚报、瞒报、拒报项目执行进度或经费使用情况,或对经费进行挪用、截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缓拨、停拨、追还全部经费,并追究法律责任。

(3)在项目申请立项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应全额追回所拨经费,取消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申请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年制定的《闽侯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县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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