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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法律

WTO与中国法律

1986年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朝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方向昂首阔步的时候,中国政府适时提出了"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的申请。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从1995年11月起中国的"复关"谈判改为"入世"谈判。

经过15年漫长而曲折的谈判,我国于2001年12月10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还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人们就分析和展望"入世"对于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

现在,当我国成为WTO成员的时候,我们更有必要进行这种理性分析和前景展望。

入世加快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

WTO建立于1995年,是随着"关贸总协定"(GATT)的正式签署而组建起来的"经济联合国"。

加入WTO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成员国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①至少在贸易领域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中国加入WTO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客观要求,而加入WTO之后则进一步促使中国经济的市场化。

在WTO面前,很多人只是意识到产品、产业、商品、商业问题方面的影响,只是看到对价格的冲击,其实根本性、长期性的影响是对我国经济体能、经济体制的影响。

加入WTO必将进一步大大推动我国经济沿着市场化的方向改革,而这种改革又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经济市场化首先表现为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待遇的平等化。

这种平等化是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国民待遇原则(亦即非歧视原则)要求WTO的任何成员进口产品时在关税、国内税收、国内销售、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所享受的权利应不低于涉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要求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处于平等状态,不允许对某些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如税收优惠等。

加入WTO之后,一方面要给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消除某些低国民待遇,另一方面要取消现行的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这将有利于中国经济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彻底打破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彻底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制约,最终有利于先进生产力。

WTO的平等原则也有利于消除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方面某些人为的差距。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国家对东部地区、沿海地区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和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入世之后要根据市场规则加快清理和取消在东部和沿海地区实行多年的优惠政策,消除这些优惠政策对地区差别所产生的负面效应。

经济市场化其次表现为经济自由化。

经济自由化首先体现为贸易自由化,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贸易自由化、知识贸易自由化,同时也体现为生产自由化、消费自由化、经济体系自由化。

自由是任何贸易的基础和前提,是市场经济的本质。

贸易和经济自由内在地包含着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

WTO维护贸易自由,突出表现为禁止垄断,反对贸易壁垒,反对以补贴、倾销等方式限制自由而公平的竞争,尤其是反对政府对自由竞争的干预。

经济市场化复次表现为政府行为的市场化。

WTO规则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和无扭曲竞争的贸易体制。

这一宗旨首先是、并且主要是针对政府行为的,其核心功能是规范成员方的政府行为,排除政府对经济生活的非市场性干预,净化市场环境。

中国入世之后,WTO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将促进政治与经济的进一步"分离",促进政府彻底割断计划经济情结,更全面、更彻底地转变其职能,从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退却出来,政府一方面要从"凌驾于社会之上"回归到社会之中,另一方面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经济事务交回社会。

经济与政治是两个不同的领域,通行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

在WTO体制下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互利、自由的交易规则和公开、公正、均衡的办事程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不是高傲的行政权力。

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不得违背WTO规则,并且必须具有透明性、可预测性、可计算性;任何干预经济生活的政府行为如果违反到WTO规则,无论它是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都将受到经济当事人及其所在国政府的控诉,从而受到WTO组织的追究和制裁。

应该看到,经济入世首先要求政府"入世",入世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的挑战,是对政府权力的挑战,政府已不能任意规定关税税率,不能任意控制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更是对政府法治观念和信用的挑战,我国政府在加入WTO谈判过程中承诺遵守世贸组织制定的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在享有世贸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同时承担和履行世贸组织成员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但是对于一个习惯于计划经济制度的政府机构,对于某些把管理权力作为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以至本人谋取私利之资源的官员,对于缺乏法治观念和信用的某些非政府的"官方"行业,能不能遵守WTO的游戏规则,全世界都将拭目以待。

入世加快了中国经济的全球化。

如果说在中国入世之前,有些人还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一种理论假设,一些人还在观望、还在争论中国距离全球化还有多远,那么,中国加入WTO之后,就必须承认全球化对我们来说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拥有138个成员,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而贸易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是20-40%,这就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现象。

经济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是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维护。

在这个大市场内各个成员不仅必须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而且要求一切相同的市场行为均应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

统一大市场具体表现为:

(1)"世界工厂"纷纷出现,一种产品(如波音飞机、IBM电脑、AODI汽车等等)的生产往往分散在世界各地;跨国公司、地区经贸集团迅猛发展,建立在新型国际分工之上的全球经济纽带空前紧密。

(2)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关税障碍将大幅度消减,据统计目前世贸组织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为6%左右,最近几年还将大幅度下降,在计算机、电信设备、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领域有可能实现零关税,非关税壁垒(诸如进口配额和许可证)会受到全面限制以至最终取消。

(3)WTO成员将允许外国商人投资电信、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商业零售批发、国内贸易、旅游、投资策划、律师、会计、广告、影视、教育等服务业,而这些服务业通常是不对外国开放的或者是严格限制开放的;(4)国际投资、涉外工程承包、涉外劳务合作不断扩大,商品、资本、技术、劳务、人员更自由地、更快捷地流动。

(5)金融市场国际连接,资金、资本越来越跨越国界和疆界(2000年全球跨国投资总计1万多亿美元)自由流动,以至达到全球一体、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美国911事件后出现的金融波动和经济低迷对日本、欧洲发达国家和全球经济的消极影响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的全球化。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也进入了一个统一化的时代。

如果说在对外开放初期,我们关注的是法律规范的冲突及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那么,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和入世以后,我们所应当关注、应该做到的则是认同和创造共通的、共同的概念、规则和技术,从前提上消除法律规范的冲突,按照一个游戏规则活动。

加入WTO表明中国经济融入了世界经济体系,表明我们搭上了经济全球化的航船。

WTO是一艘以核能为动力的超级巨轮,搭上这艘巨轮就只能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正如观察家们所分析的那样:

"WTO对中国人所意味的已不再是原来的'开放',20年来开放潜力已近乎到头,今后的关键是'走出去',是对世界的融入。

有人认为WTO之路是一条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归路',因为中国的发展时进时退,有些倒退相当明目张胆;而在对世界的物质流、信息流与能量流'三流开放'的'耗散结构'中,良性的机制机能建立才是有进无退。

"②"同开放市场相比,这些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对中国未来发展将产生更为深远和更具革命性的影响。

"③

入世将加快中国经济的"绿色化"进程。

从GATT到WTO,世界贸易总体上向着绿色贸易和绿色经济的方向发展。

绿色贸易和绿色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向的。

可持续发展观是针对工业化造成的人与自然关系的严重失衡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张力而形成的新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系指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削弱子孙后代人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

工业化革命以来人们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造成自然资源的日渐短缺和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有限的自然资源和恶劣的生存环境难以继续支撑过度增长的人口。

只有积极寻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良性循环,重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使人类摆脱困境,健康生存,生生不息。

WTO从建立初期就注意到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作为重要指导原则写入前言。

该序言指出,贸易的目的应当包括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两个方面。

以后世贸组织越来越重视抑制贸易中不利于环境的消极方面,并试图以贸易规则来促进环境保护。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基本文件中都包含有环保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明确规定对有害于环境的"发明"可以拒绝授予专利权,以防止有害于环境的发明、生物学方法的商业应用。

世贸组织还建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

1998年WTO关于海虾-海龟诉讼案的裁决表明WTO咱实践上也介入了环境与贸易争端,死贸组织官员在阐述该案件的意义时认为:

在WTO体制下,各国政府完全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采取措施来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

更为显著的是,环境保护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将被作为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人们称新一轮谈判为"绿色回合"。

调整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成为WTO体系的重要内容。

有关环境保护的目的、内容、措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所占的位置越来越重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世贸组织的新任务和新方向。

所以,人们把WTO之下的国际贸易和经济称之为"绿色贸易"、"绿色经济"。

在世贸组织体制中,绿色贸易和绿色经济政策主要体现为:

(1)商品(如食品、纺织品、机电产品等)自身必须符合国际统一的或国际公认的环保标准,那些含有农药或污染物残余物以及重金属含量过高的农产品,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品,含有氟里昂的制冷设备,放射超标的家用电器,某些对人类健康、人类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有潜在影响的转基因高科技产品,将逐步被排除在自由贸易之外。

当然贸易中的环保标准不能是双重标准。

(2)生产制造产品的过程、方法、场地也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如果生产制造过程危及湿地、污染海洋、破坏臭氧层、加剧荒漠化、危害濒危物种、削减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WTO成员可以拒绝进口这类产品,或者征收环境税。

(3)禁止以有害于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方式从事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

由于WTO将实施日益严格而复杂的环境标准、环境检疫和环境管制,由于全球范围内绿色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的普及,各国政府和企业必须首先在外贸领域继而在整个贸易和经济领域限制、禁止对环境有消极影响的产品及其制造生产方式,即使这样做不是出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随着产品的环境质量日益成为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的因素以及产品的环境成本日益加大,环境科学、环境技术转让、环境保护产业迅速发展起来,环保产业开始成为新的经济生长点,环境经济蒸蒸日上。

贸易和经济绿色化就是循着这一逻辑形成和快速发展起来。

与贸易和经济的绿色化相适应,我们一方面要遵守国际社会制定的与贸易、经济交织在一起的环境保护规则,另一方面要根据世界贸易和经济绿色化的趋势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强化环境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以全面适应环保时代国际贸易的新要求。

过去,我们总是强调我们是发展中国家,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产品的环保标准,现在不行了。

现在我们面临着消费者的压力和挑战。

真正对我们企业构成挑战的不是外国企业,不是外国政府,而是普普通通的亿万消费者。

一方面,外国的消费者不接受我们的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我们的产品由此出不去,出去了还得被打回来。

另一方面,我国消费者对符合环保标准的外国产品会倍加青睐。

当消费者出于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因而选择商品的时候,价格将降为次要因素。

我国企业和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更多地从市场、从绿色消费趋势的角度主动提高环保标准。

发展中国家也总是对发达国家出于环境因素而实施的贸易限制给与批评和指责,称之为"环境壁垒"。

其实,如果转换一下视角和思维方法,从环境权作为人类基本权利的角度,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命运的角度,从我们都是一个关注自己健康和安全的消费者的角度,观察和思考"环境壁垒"问题,在世界贸易中增大环境保护因素是理性的,进步的,有情可原的。

入世将加快经济的知识化程度。

20世纪最后20年发达国家陆续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和财富增加方面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

我国经济在世纪之交已初见端倪。

知识经济是继原始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出现的经济形态,即以人类知识精华和最新科学技术为基础,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为主导内容的经济形态。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本、知识资源、知识产权、知识产业、知识创新、知识交易是最基本的概念,是经济运动的表征。

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在价值理念、调整机制、体系结构、运行模式等方面都将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经济形态的新面貌。

加入WTO之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一体化,为了提供产品的竞争力,我们必须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知识含量;为了减少交易费用,为了及时而有效地应对国际经济的风云突变而减少风险或者能够快速地化险为夷,我们必须广泛采用高新技术,使经济运行、经济交往特别是金融活动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WTO把多边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相连,加强和提高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同时限制或取消了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的不公平、反竞争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这些均将加快中国经济知识化的进程。

适应经济知识化的时代趋势,我们将建立和完善知识权利体系。

知识权利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保障性权利,首先是要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上切实保护公民接受教育、获取知识、了解情报、提高智力的权利,确认和保护思想自由、创作自由、创新自由、表达和传播自由,没有思想自由,没有创作自由、创新的自由,没有表达和传播自由,那就不可能有发明创造,尤其是不可能有普遍的发明创造,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都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方面是利导性权利,即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因其智力活动、智力创造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为智慧的火焰加注利益的燃料(林肯语),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利导性权利。

为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加快知识的产权化,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加入WTO之后,我们要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应与TRIPS规定的范围和程度一致,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

(1)版权与邻接权(相关权利),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公开信息。

同时也要与TRIPS的保护方式一致,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知识产权这种智慧火焰的助燃剂必将激励和利导知识生产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国知识经济发展,进而改变经济运作和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

第三是知识财产权,知识财产是以知识形态或文化形态存在的财富,诸如名胜古迹、文物、传统工艺、祖传秘方、KNOWHOW,它是人类保存、延续、承传知识的机制,知识财产也是极其重要的知识资源。

总之,我们要切实完善法律,使知识的创造、转化、传播、使用、传承在较少交易费用的基础上进行,更好地实现知识的价值。

加入WTO之后,对知识权利的保护将空前加强。

可以预测,在我国有一天对知识权利的保护也会加强到这样一种程度:

如果一个领导人在自己的讲话中引用了别人的名言名篇而未加以说明,他就可能吃官司;一个大学教授在自己的课堂上引用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加以注明和说明,如果有人揭发他,他会羞辱得自动辞职或者被校方撤职。

入世加快了、加强了公共事务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推动了中国融入国际社会主流的进程。

本文所说的"公共事务"是指经济事务之外的其他事务,即非经济领域的事务。

诸如,人权保护、环境保护、惩治经济犯罪、打击制毒贩毒、控制偷渡、打击恐怖行为、维和行动、军控与裁军、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公共事务越来越具有涉外性、跨国性、国际性、全球性。

公共事务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将日益呈现出这样一些特征:

(1)从前属于是一国内部的公共事务现在成为国际公共事务的一部分,或者说国际公共事务日益辐射和渗透到一国内部,国际公共事务与国内公共事务大面积交叉和重叠,因此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许多公共事务不能在这个国家单独得到解决。

(2)在公共事务领域,如果出现严重灭绝种族、破坏生态环境、放纵犯罪、庇护恐怖分子等等国际公认的"人权危机"、"环境危机"、"安全危机"(对世界安全与和平构成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它法律进行检查,可以实施人道主义干预,可以实施法律制裁、政治制裁、经济制裁。

1984年8月19日联合国安理会以决议的方式宣告前南非种族隔离政权所制定的宪法无效,就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干预。

当然,任何检查、干预、制裁应当是有限度的,并需要进行证成,即能够证明它是国际社会的"义务"甚或是国际社会的"权利"。

随着公共事务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为了处理交叉和重叠的公共事务,国家之间越来越需要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国际社会整体合作,并为此制定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以促进且指导这种合作,解决国家之间和国际社会的纠纷和争端,法律在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发挥日益重要、日益广泛的作用。

由此,出现公共性法律的国际互动和接轨,促进公共事务法律的国际化和全球化。

应当看到,在经济入世过程中由于经济入世与某些非经济问题的内在连带关系,促使我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包括两个人权公约)。

如果说法学界过去不承认公共事务领域的法律接触、接轨、接壤,那么,现在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并接受这种事实。

我们的诉讼原则、审判程序,处理歧视、刑讯逼供、酷刑的法律态度和法律规则,我们解决争端的机制,都不能不充分考虑一系列涉及人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如果说经济入世对政府的权力和信用是一种挑战,那么,在公共事务和公共法律领域更是对政府的挑战。

一个国家要立足于国际社会,要保持和创造良好的存在和发展空间和环境,它的政府必须遵守承诺,必须与国际法律规则保持一致。

公共事务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以及处理公共事务的法律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把我们真正带入国际社会主流。

仅仅在经济上入世,而不在公共领域入世,仅仅承认和接受私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而否认或拒绝公法的某些领域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我们难以融入国际主流社会。

中国在经济上入世是中国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重要步骤,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将是全面的、深远的。

人们有理由相信、也期待着入世之后的中国有更深入的改革,更快速的发展,更全面的进步。

入世加快了法律的技术化和信息化。

调整经济关系,特别是调整金融、证券、期货、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法律将越来越呈现出"高技术"特征,WTO规则就是典型的具有高技术特征的规则体系。

WTO规则是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和协议在内的庞大体系,其中包括1个主文件和4个附件,主文件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它是世贸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附件有4个:

其中附件1包括3个文件,即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其中又包含13个具体协议),1B服务贸易总协定(其中有包括5个具体协议),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2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即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4:

复边协议(其中包括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

主文件和前三个附件对WTO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附件4仅对少数参加国有效。

这些法律文件的技术含量很高,主要表现为:

(1)有相当多的文件是由法律专家和科学家、工程师、以及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共同制定的,包含着许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专业问题;

(2)法言法语十分丰富,其中相当多的法言法语凝结着深刻的法律理念、法律思想、法律技术;(3)各个协定、协议之间互相键连,互为参照,互为补充,甚至互为前提,其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要素及其结合十分严谨;(4)协定、协议的制定、执行、适用程序复杂,与成员国内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交织在一起;(5)有关知识产权、补贴与反补贴、反倾销、税收、产品环境标准、动植物检疫标准、金融等方面的规则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6)国际电子商务将得到蓬勃发展。

由此提升了法律的技术性。

诸如电子合同的要件与效力、电子签名、电子商务认证、电子物权登记、网上交易与支付、网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管辖权、电子数据证据、在线诉讼,这些均使我国相关法律日益呈现出高技术特征。

入世的过程是一个经济信息化的过程,也是法律信息化的过程。

法律的信息化表现为:

(1)法律越来越具有信息特征。

法律规范作为理性、公平、正义、进步的理念,作为指引、评价、矫正人们行为的标准,从来就是一种具有信息特征的符号,WTO准则的符号性质和功能更为明显。

(2)法律的透明度。

法律透明是WTO的基本要求。

法律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必须注意法律信息的公开化,及时公布其涉及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

(3)法律日益成为重要的信息资源。

建立完备的法律信息资源库,开发和利用全球性法律信息资源,以快捷而准确的方式搜索、检索法律规则、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判决、仲裁的案例,对于经济的安全和发展显得空前重要。

(4)以言行事的法律行为将成为主导的法律行为。

从法学认识和法律调整的角度,可以把丰富的行动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自身的物质力量直接作用于外界事物、人和社会关系,从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动,如毁物、伤人、放火、支付货物等。

另一类是通过传达信息而对他人施加影响,从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动,如口头或书面的承诺,通过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做出的认购请求,发表声明,签署文件等。

前者可称为物质行动或"以动行事"的行动,后者可称为信息行动或"以言行事"的行动。

随着以互联网为轴心的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行动的数量和重要性都在增加。

(5)在法律权利体系中信息权利的种类和数量将显著扩大。

信息权利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知情权,公民和法人拥有知情权意味着法律、政务必须透明和公开,特别是那些涉及公民和法人切身利害的行政决定必须即时公开;另一类是不公开信息的权利,诸如保持商业秘密的权利,保持私人信息的权利,任何个人、团体、政府机构未经个人同意不得采集、获取和利用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信息。

入世加快了法律的职业化和法律共同体化。

法律职业化是法律技术化和信息化的必然趋势,因为法律的技术化和信息化使得法律不再是任何人都能顺手捻来、得心应手的工具,法律是需要经过系统训练方能掌握的,法律是需要深厚理论基础才能领悟的,法律的解释、论证、推理是需要具备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的,法律服务只能由法律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程师"、"律师")才能有效提供,至于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则更需要具备很高的法学理论素质和法律实践经验,需要对中国国情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比较深刻的理解。

随着法律职业化,法律共同体终将在中国大陆形成。

法律共同体是由法律人组成的群体,其中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等。

在生产队长、车间主任、转业军人甚至汽车司机、搬运工都可以当法官、当检察官、当律师,在学文学的、学历史的、学哲学的甚至学数理化的人不经法学训练就可以到法院、检察院、律师所从事审判、检察、代理工作的年代,实际上只有"法律工作者",没有法律人;而所谓的"法律工作者"又没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话语,更没有共同的法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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