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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用电安全管理修改版

第一篇:

小区用电安全管理

小区用电安全管理

一、严禁擅自迁移、改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部门控制管理的用户受电设备。

二、严禁无证操作电力供电设施。

三、严禁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四、未经供电部门许可,严禁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五、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

六、严禁随意乱扯、乱装电源线、电源插座。

严禁使用铜丝或不合规格的保险丝替换开关的保险丝。

七、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八、禁止将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九、严禁带电维修、更换用电电器设备。

十、严禁使用未经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许可的任何电器。

十一、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

电部份绝对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十二、使用日常用电电器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带有

接地的电源插座。

使用电器时,应由专人负责看管,人员离开时注意断电。

第二篇:

安全用电小常识

电气安全常识

1、按触电事故发生频率看,一年当中6~9月份事故最集中

2、安全电压最高是42伏

3、通过人身的安全直流电流规定在50mA以下

4、通过人身的交流安全电流规定在10mA以下

5、工厂防止直击雷的保护装置有避雷针、避雷网、消雷器等。

6、低压验电笔一般适用于交、直流电压为500V以下。

7、消除管线上的静电主要是做好接地

8、施工用电动机械设备,应采用的保护措施为采用保护接零,同时还应重复接地9、脱离低压电源的主要方法有

(1)切断电源;

(2)割断电源线;(3)挑拉电源线;(4)拉开触电者;(5)采取相应救护措施。

(采取以上措施时注意必须使用符合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

10、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不可以带负荷拉开。

11、凡在潮湿工作场所或在金属容器内使用手提式电动用具或照明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12、电动机试机时,不可以一起动马上就按停机按钮,因为起动电流是额定电流的6~7倍,马上停机会烧坏开关。

13、室内照明线路的用电设备,每一回路的总容量不应超过2kW

14、配电盘(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和其他影响操作的物件。

15、一般居民住宅、办公场所,若以防止触电为主要目的时,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的漏电保护开关。

16、移动式电动工具及其开关板(箱)的电源线必须采用铜芯橡皮绝缘护套或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线。

17、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引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3米。

18、日光灯两头发红不亮,不可以连续运行,此时电流大于额定电流,会造成灯丝很快老化、损坏;镇流器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19、在生产过程中,装置临时检修动火不得在电缆沟附近,以防沟内存有可燃气体引起爆燃。

第三篇: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

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气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

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

对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第二十条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打桩。

第二十二条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

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

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如:

电焊机、砂轮切割机、空压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

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

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

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

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20M禁止人员入内。

第三十五条在搬运、安装、运行、维修中,避免电气设备的绝缘结构受机械损伤,避免受油污侵蚀。

第三十六条临时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其线路的总配电箱除了设总隔离开关外,还应装设具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七条搞好环境卫生,经常地清扫电气设备,防止脏污或灰尘的堆积。

第六章电气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八条应合理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等,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

加强对电流及温升的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电器元件及线路绝缘的测试,及时更换陈旧及绝缘老化的电器元件和导线。

第四十条及时调整线路负荷,保持三相负荷平衡,防止过负荷运行,对连续使用时间过长的设备或线路加强监视。

第四十一条防止导线受到机械损伤,其易受重压或碰撞的部位,必须加套金属保护管。

第四十二条白炽灯、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发热灯具使用时,应远离易燃物。

在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

第四十三条配电箱(盘)和临时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其他物品。

第四十四条变配电室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测、更换。

室内外保持清洁,无杂物、无积尘,不准堆放油桶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五条导线压接处,必须保持足够的接触面,压接牢固,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插座的额定电流、电压应与实际电路相符合,不得盲目增加负荷,插座应安装在清洁、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必须有单独的电源开关,不得使用电气插座;器具周围必须有隔热装置;不得装置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场所,使用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中途离开;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八条电气设备及线路在设计、安装过程中必须合理选型,其安装位置必须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四十九条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灭火。

第七章特殊环境的安全用电

第五十条对油漆库(房)、喷漆车间(房)、液化气瓶组站、多粉尘车间等易燃、易爆环境,所有的电气设施均采用防爆型,且电气线路必须穿管密封敷设。

第五十一条对易产生静电的环境,必须采用合适的消除静电的方法,如接地、增湿、中和等方法。

第五十二条对热处理及有酸、碱、盐、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必须采用防腐型或防污型电气设备及元件,电气管路必须有良好的防腐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湿度较大或用水及汽较多的车间(场所),必须采用密封或防水防潮型的电气设施。

第五十四条高温环境,必须采用隔热、防溅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高频电磁设备必须采用屏蔽、接地等措施。

第八章电气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电气安全专项检查。

第五十七条检查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对预防触电事故的各项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部门及个人提出批评,问题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新建或技术改进项目中的电气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电气设备及元件本身可靠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消除工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十条对发现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及时报安委会,安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所有电气线路、配电箱、电气设备、施工照明等使用操作必须由具有有效操作证件的合格电工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无本电工操作。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

3、电工作业须由两人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戴绝缘鞋,带好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拔插头等。

4、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并挂上停电禁止合闸标牌。

5、检修设备必须将前一级开关断开,并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或将设备的电源线在开关下端拆除。

6、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断电处理后进行。

对临时用电设施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和解决。

7、维护电工必须按要求填写“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和“电工值班记录”,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到期及时更换操作本。

8、用电设备负责人必须经常学习关于电气方面的知识,电气操作规程,把好设备用电关,保证设备安全用电。

9、用电设备负责人每天巡视检查,保证电器、配电箱、电源线、插头、接地等处于完好状态。

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上报、整改解决。

10、设备运转时使用人应在现场监护,发现问题即时处理。

对于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设备除外),使用人员下班时应即时切断电源。

生活服务中心

第五篇: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

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

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安全用电制度

第八条

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

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

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

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

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气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

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安全用电制度

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

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

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

对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第二十条

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打桩。

第二十二条

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

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

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

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

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

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

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如:

电焊机、砂轮切割机、安全用电制度

空压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

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

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

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

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

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

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

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

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

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

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20M禁止人员入内。

第三十五条

在搬运、安装、运行、维修中,避免电气设备的绝缘结构受机械损伤,避免受油污侵蚀。

第三十六条

临时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其线路的总配电箱除了设总隔离开关外,还应装设具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七条

搞好环境卫生,经常地清扫电气设备,防止脏污或灰尘的堆积。

第六章

电气火灾的预防安全用电制度

第三十八条

应合理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等,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

加强对电流及温升的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电器元件及线路绝缘的测试,及时更换陈旧及绝缘老化的电器元件和导线。

第四十条

及时调整线路负荷,保持三相负荷平衡,防止过负荷运行,对连续使用时间过长的设备或线路加强监视。

第四十一条

防止导线受到机械损伤,其易受重压或碰撞的部位,必须加套金属保护管。

第四十二条

白炽灯、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发热灯具使用时,应远离易燃物。

在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

第四十三条

配电箱(盘)和临时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其他物品。

第四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测、更换。

室内外保持清洁,无杂物、无积尘,不准堆放油桶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五条

导线压接处,必须保持足够的接触面,压接牢固,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插座的额定电流、电压应与实际电路相符合,不得盲目增加负荷,插座应安装在清洁、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必须有单独的电源开关,不得使用电气插座;器具周围必须有隔热装置;不得装置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场所,使用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中途离开;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及线路在设计、安装过程中必须合理选型,其安装位置必须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四十九条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灭火。

安全用电制度

第七章

特殊环境的安全用电

第五十条

对油漆库(房)、喷漆车间(房)、液化气瓶组站、多粉尘车间等易燃、易爆环境,所有的电气设施均采用防爆型,且电气线路必须穿管密封敷设。

第五十一条

对易产生静电的环境,必须采用合适的消除静电的方法,如接地、增湿、中和等方法。

第五十二条

对热处理及有酸、碱、盐、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必须采用防腐型或防污型电气设备及元件,电气管路必须有良好的防腐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湿度较大或用水及汽较多的车间(场所),必须采用密封或防水防潮型的电气设施。

第五十四条

高温环境,必须采用隔热、防溅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高频电磁设备必须采用屏蔽、接地等措施。

第八章

电气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电气安全专项检查。

第五十七条

检查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

对预防触电事故的各项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部门及个人提出批评,问题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新建或技术改进项目中的电气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电气设备及元件本身可靠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消除工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十条

对发现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及时报安委会,安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修订或补充。

安全用电制度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批准:

编制:

宋秀红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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