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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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附件五:

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培训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境内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驾培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培训服务。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六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量化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资格条件指标:

组织机构,人员条件,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二)质量管理指标:

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教学业绩,考试情况、责任倒查。

第八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50分。

在考核总分中,资格条件考核占400分,质量管理考核占600分。

第九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轻微交通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一般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的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县级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或受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3、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不低于850分的。

(二)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一般交通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的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或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3、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不低于700分的。

(三)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的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或受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3、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不低于600分的。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考核期内发生一起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不按照要求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或不配合质量信誉考核导致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4、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超越许可事项、超越注册地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

6、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

第三章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十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4月进行。

第十一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交通、公安、驾培机构和社会监督员等各行业专家组成质量信誉考核专家组,对驾培机构的资格条件、管理水平、培训质量、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采取专家组实地考核、组长负责制的方法,通过听汇报、查记录、问情况、看教学等方式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第十三条驾培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如实填写《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各类材料。

第十四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驾培机构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依据《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2)考核标准进行考评,将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驾培机构,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驾培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驾培机构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最终评定结果填写《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附件3),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同时,将评定结果抄告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章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六条驾培机构及其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责任人、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及处理情况;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从业人员统一标志及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七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其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并加盖质量信誉考核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对新许可驾培机构,经营许可之日在6月30日之前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许可当年质量信誉考核;经营许可之日在6月30日以后的,参加许可次年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九条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条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培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驾培机构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其限期整改,暂停其培训业务,并通报公安部门暂停受理考试;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最终评定结果设立本辖区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排行榜,向社会提供查询方便。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发现考核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驾培机构合法权益或帮助驾培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考核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登记表2、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3、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

附件1:

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登记表

机构名称

类、级别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培训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许

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号

考核成绩

评定等级

质量信誉

考核专家组

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盖章)

年月日

县(区)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州)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培训机构(公章):

考核时间:

年月日

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考评表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有关规章制定。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格条件考核为400分,质量管理考核为600分;加分项目为50分。

三、本考评表中各项分值不计负分,扣完该项目额定分值为止;加分项目以额定分值为上限。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简况

机构名称

类、级别

类级

经营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培训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号

考核时间

年月日

考核专家组成员名单

姓名

专家组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签名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一、资格条件考核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额定分值

实际得分

扣分原因

(一)

资格条件(100分)

1

主体资格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不符合条件不得分。

25

2

组织机构

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5分。

25

3

岗位职责

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5分。

25

4

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诚信承诺制度、责任倒查制度等。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2分。

25

(二)

人员条件(100分)

1

理论

教练员

(1)理论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2)理论教练员数量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并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2

驾驶操作教练员

(3)驾驶操作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4)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10%,并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5)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小型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及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3

管理人员

(1)理论教学负责人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2)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3)教学车辆管理人员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4)结业考核人员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5)计算机管理人员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三)

教学车辆(100分)

1

综合类一级培训机构具备三种以上(含三种)车型,综合类二级培训机构具备两种车型,综合类三级培训机构具备一种车型,一、二、三级培训机构车辆总数分别不少于50、20、10辆,且每种车型不少于5辆;专项类培训机构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一、二、三级培训机构车辆总数分别不少于50、20、5辆。

教练车数量每少1辆扣5分。

25

2

教练车技术状况符合GB7258的要求和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安全防护装置。

道路驾驶教练车还需装有副加速踏板和副离合器踏板。

不符合条件每车次扣5分。

25

3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8m;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m;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m;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6m,轴距不小于3.6m;小型汽车(含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车长不小于3.3m,轴距不小于2.3m,轮距不小于1.3m;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挡位。

不符合条件每车次扣5分。

25

4

教练车应有统一的教练车标识和由公安车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教练车学牌。

不符合条件每车次扣5分。

25

(四)

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00分)

1

教室

理论教室面积不小于50㎡,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2㎡。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5分。

10

2

教练场地

(1)教练场面积、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长度和训练科目,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5分。

15

(2)场地驾驶教练场应配置龙门骨架吊杆,满足2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

每减少5%扣3分。

15

2

教练场地

(3)场内训练场设有连续障碍、单边桥、直角转弯、侧方停车、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限宽门、百米加减档、起伏路、曲线行驶等训练科目。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3分。

15

(4)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土地证明或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不符合条件不得分。

10

3

教学

设施

设备

(1)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不符合条件不得分。

5

(2)多媒体教学设备。

不符合条件不得分。

5

(3)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

不符合条件不得分。

5

(4)交通信号挂图及教学磁板。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3分。

5

(5)汽车气压制动系或汽车液压制动系。

不符合条件扣3分。

5

(6)发动机机体解剖模型、转向机构模型和透明或实物解剖全车制动系统模型。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2分。

5

(7)更换车轮工具(千斤顶和轮胎扳手)及车用灭火器。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2分。

5

★加分项目:

(1)无纸化理论考试用计算机;

(2)汽油机工作原理;(3)柴油机工作原理;(4)化油器式汽油机燃料供给系;(5)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燃料供给系;(6)柴油机燃料供给系;(7)发动机点火系;(8)发动机冷却系;(9)离合器;(10)变速器;(11)自动变速器;(12)红外线桩考议;(13)使用汽车驾驶模拟器进行教学。

(1)-(12)项中每具备一项加2分;第(13)项中每具备一台加1分,最高加6分。

30

二、质量管理考核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额定分值

实际得分

扣分原因

(一)

教练员管理(200分)

1

教练员配备交通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并按大纲要求制定理论、操作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5分。

25

2

如实、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5分。

20

3

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调查发现违反一次扣5分。

20

4

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并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5分。

20

5

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5分。

15

6

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5分。

15

7

建立文字和电子版《教练员档案》。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5分。

15

8

与聘用的教练员签定劳动合同。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5分。

15

9

教学过程中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调查发现一次扣5分。

20

10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调查发现一次扣5分。

20

11

发生媒体曝光、学员投诉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调查发现一次扣5分。

15

(二)

经营管理(200分)

1

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调查发现违反一项扣5分。

15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3分。

15

3

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调查发现一次扣5分。

15

4

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并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不符合条件扣5分。

10

5

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不符合条件扣5分。

10

6

培训结束时,向结业人员颁发《结业证书》,并建立《结业证书》发放台账。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7

建立学员档案,主要包括:

《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

10

8

建立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包括:

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一年。

不符合条件每车次扣2分。

10

9

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教学,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不符合条件每车次扣3分。

15

10

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调查发现违反一次扣3分。

15

11

教练车人车配备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大车8人/车,小车6人/车)。

调查发现违反一次扣3分。

15

12

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票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培训收费标准行为。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3分。

15

13

保持教学设施、设备完好;教室、教练场地干净整洁;办公室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不符合条件每项扣3分。

15

14

建立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对学员投诉及时落实并有处理意见。

不符合条件扣5分。

15

15

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签字。

不符合条件扣5分。

15

(三)

教学业绩(100分)

1

给学员配发交通部统一培训教材达100%。

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5分。

20

2

学员能够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培训内容和学时。

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5分。

20

3

完成培训计划的学员《结业证书》发放达100%。

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5分。

20

4

学员对理论教练员的评议分值不低于80分。

每减少5分扣5分。

20

5

学员对操作教练员的评议分值不低于80分。

每减少5分扣5分。

20

(四)

考试情况(50分)

1

结业考试一次性合格率不低于80%。

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5分。

25

2

驾驶证科目考试一次性合格率不低于60%;

以公安车管部门反馈意见为依据,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5分。

25

(五)

责任倒查(50分)

1

培训机构在训练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每发生一起扣20分。

20

2

培训机构在3年内培训的学员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

每发生一起扣20分。

20

3

培训机构对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及时进行贯彻落实的。

调查发现一次扣5分。

10

加分项目:

获得市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

市厅级每一项加5分,省部级每一项加10分。

20

得分合计

存在主要问题

整改具体要求

附件3:

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培训机构名称

级别

经营

性质

经营许可证号

考核成绩

评定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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