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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

印花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

 

印花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

一、印花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

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三、印花税管理要求及流程

四、印花税管理关键点

五、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印花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

负责印花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印花税优惠政策及其他涉税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上报;组织开展印花税税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调研工作。

市局对口处室是税收管理一处。

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税”为切入点,大力做好征管软件的深度应用,在深化管理上下功夫,重点抓好印花税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分税种规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提高税收执法规范和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能力。

三、印花税管理要求及流程

印花税管理的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强化对印花税涉税信息的运用、分析和处理功能。

工作体现:

根据“大集中”系统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印花税税种鉴定。

2、日常管理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合同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可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经核准后,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准后,重新确定其征收方式。

四、印花税管理关键点

1、主要是100%核定企业的全部足额征收与企业在国税和地税申报的收入数额的比对入库

2、股权转移未征收纳税人印花税的补征工作

具体要求(过程控制):

季度申报结束后根据“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税种管理—印花税税管理”和“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综合查询”进行监控分析。

对外资企业(自行申报超过销售收入的100%)和无对应核定印花税税目的企业,各单位要督促企业建章立制,进行查账征收,不能实行核定征收。

对企业申请进行查账征收的。

通过财务报表和国税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看企业是否按实现收入足额缴纳了印花税。

2009年共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7652户,核定面达到78%。

2010年已核定7989户,核定面达到81%。

五、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

所有纳入核定征收的企业均应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

对新办核定征收的企业,及时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的登记录入,在大集中系统完成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流程录入,打印《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号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行次

项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健全()

不健全()

2

应税凭证提供情况

据实提供()

不据实提供()

3

汇总缴纳印花税报送情况

据实报送()

不据实报送()

征收方式

纳税人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1、纳税人应在收到《印花税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4、《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存档;核定年度指核定征收的起始时间;纳税人按核定的计征比例缴纳后,其它没有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按规定据实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定通〔〕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单位年月日到年月日期间印花税按如下方法缴纳税款:

核定内容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

工业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00%

0.3‰

商业批发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80%

0.3‰

商业零售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30%

0.3‰

外贸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20%

0.3‰

机动车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80%

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收入

80%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入

100%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100%

0.3‰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收入

100%

1‰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100%

0.5‰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

100%

1‰

借款合同合同

借款金额

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100%

1‰

技术合同

收入

100%

0.3‰

商品房销售合同

销售收入

100%

0.5‰

你单位应在月份(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到申报缴纳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你单位对核定的应纳税额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纳税人收到《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重点关注企业申报收入与国税部门提供企业收入数据的比对,增强企业申报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印花税优惠项目及政策依据

一、法定免税凭证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条例第4条)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二、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条例第3条)

  三、农副产品收购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88)财税字第255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81号)

  六、金融保险证券

  6.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4]173号)

  7.保险合同免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7号)

  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险五大类。

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

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88]国税地字第037号)

 

12.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

  13.借款展期合同免税。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国税发[1991]155号)

 14.拨改贷合同免税。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发[1991]155号)

  15.国库业务账簿免税。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

  七、企业重组改制

  1.企业改制免税。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税[2003]183号)

2.公司重组免税。

对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3]214号)

  3.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

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

4.中外运集团财产划转免税。

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该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执行主体。

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3]7号)

5.股权转让免税。

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国税函[2004]941号)

  6.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5]103号)

  九、捐赠、援助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条例第4条)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88)财税字第255号)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4]39号)

4.经援项目免征印花税。

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税函发[1990]884号)

  十、后勤服务

  与高校学生签订公寓租赁合同免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6]100号)

  十一、土地房屋租售

  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国税地[1988]25号)

2.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25号)

3.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六、缓缴

  1.以表代账缓缴。

对日常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

  2.外商资金账簿缓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3年,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国税发[1994]95号)

  3.银行和铁道企业资金账簿缓缴。

国家政策性银行和铁道部所属企业、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199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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