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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各项制度

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

按照县委《关于盱眙县相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2015〕76号)和《关于盱眙县相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2015〕128号)文件要求,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为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具体规定如下:

一、行政审批

盱眙县行政审批局履行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审批单位不再对已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局委托原审批单位审批的事项除外。

二、单位监管

1.审批过程中需相关单位勘察的,由审批局在电子政务网进行相关信息推送。

各单位收到信息后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并将勘察意见通过电子政务网或书面推送至审批局;

2.审批过程中需各监管单位提供总量控制参数、监测数据,专项或行业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的,各单位在收到行政审批局需求信息后无条件提供;

3.项目审批结束,行政审批局将相关审批信息内容推送至各单位后,各单位履行监管职能。

三、信息推送

1.利用电子政务网建立行政审批局各科室和各监管单位之间的信息双向推送渠道;

2.推送信息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推送人姓名、联系方式及附件;

3.推送时限为审批事项办结当日;

4.审批局各科室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推送责任人。

四、审批业务指导和培训

1.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监管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局;

2.监管单位应及时告知并协助审批人员参加相应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

五、责任追究

审批部门和监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效能101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行政审批局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办事,及时、准确、高效地处置行政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值班,周一到周五每人一天,周六由局主要领导值班。

二、值班地点主要在一楼大厅咨询处,值班的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

三、值班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咨询、处理突发事件、开展纪律督查,以及监督安全防范等工作。

四、值班领导必须提前到岗,检查服务大厅情况,下班必须最后离岗,监督电源关闭及其他安全防范情况。

五、值班领导要对大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随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其他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六、值班领导因开会、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日值班的,必须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并安排替班人员。

七、值班必须填写值班表,记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值班结束后交局纪委书记。

八、值班期间出现不坚守值班岗位、擅离职守,导致问题延误处理等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机关、窗口科室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

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三、各窗口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或服务承诺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四、首问负责制工作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处理群众来访,主动热情的接待每位来访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文明用语规范”的要求,对来信、来电、来访的群众给予热情接待。

并做到使用“欢迎您”、“请”、“请稍等”、“对不起”、“谢谢”、“不用客气”、“再见”等礼貌用语,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生硬语气回绝;提倡推行普通话。

(三)对无法即时办理、答复、引导对接的事项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五、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全部资料。

若经办人不在,应先将办事人的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经办人。

(二)属于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耐心认真地解释引导,告知办事人承办机构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六、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咨询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员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首问首办责任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由局纪委、监察室组织调查核实。

经调查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相对人)向本局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业务事项,本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限,有承诺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以及对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要求限时办结的制度。

二、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审批事务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

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科室公布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局监督管理科跟踪督办领导交办限时办结的事项。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结。

五、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时限从行政审批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六、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受理事项的单位(科室)要认真填写《盱眙县行政审批局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同时还要请示有决定权的领导签字同意。

决定延期的,要将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告知申请人。

七、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八、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

九、对不执行本制度或不按制度办理的可向局纪委、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

80811707,对举报和投诉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处理结果与工作人员考核、晋级、升职等挂钩。

服务承诺制度

一、利用各种载体,加强政务公开。

利用各种信息载体,公开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审批结果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凡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一律按规定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二、强化依法审批,做到依法行政。

严格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职能,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所有行政审批权力实行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努力做到审批材料最少、程序最简、时间最短,努力实现行政审批全国最快。

四、转变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

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六条禁令。

对来访者热情接待、做好服务、有问必答、耐心解释;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对吃、拿、卡、要、拖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五、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办理投诉。

对受理群众来访、来电、来信、领导信箱及阳光纪检网络等咨询投诉,办结率达到100%,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审批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对单位或个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完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四、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须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六、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要按规定处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二)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违反本制度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而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的经办责任人,视其情节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度的适用

否定报备制即在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许可服务过程中,因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事实、依据不全,或与现行政策不符,或是相关单位之间意见不同,不能及时办理或经审查不予办理的,必须将否定情况及时记录并上报备案。

二、否定报备的范围

下列事项应当实行否定报备制:

1、当事人在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时未能提供必须证件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或事实依据经审核有错或不全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2、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提供有关证件、事实依据,或手续不全,或经审查不予批准办理的。

3、科室或工作人员之间对当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或服务意见有分歧而未予办理的。

4、其他否定情况必须报备的。

三、否定报备的内容

1、经办单位、经办人姓名。

2、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原因,证件、资料不全及有关主要事实依据不清楚的,必须说明具体的缺项。

3、当事人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四、否定报备的办法和要求

凡涉及否定报备工作事项,均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办事人员直接交送本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由指定科室负责审查、协调、落实及资料归档工作。

 

文明办公制度

一、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1、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忠于职守,勤政廉洁。

2、严禁与服务对象争吵,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4、严禁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结。

5、严禁上班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严禁有诺不践、推诿扯皮、吃拿卡要。

二、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1、严禁工作态度生冷硬、语言不文明、作风粗暴。

公务接待要热情主动,耐心解答,会客和接听电话时要热情礼貌、言语文明,使用文明用语。

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2、工作认真负责。

对待服务对象思想上要有真心、诚心、用心,工作上要热心、耐心、细心。

对所办事宜,坚持马上办、主动办、公开透明办。

3、工作人员要衣着整洁大方、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微笑服务。

4、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不擅自离岗,有事外出要请假,回来要及时销假。

5、不得在班上吃零食,不得将子女带到办公室,不打电脑游戏,不串岗、不聊天,不在办公场所打闹和大声喧哗。

三、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从我做起,人人动手,自觉维护办公区环境卫生,做到办公区整体格局协调、有序、统一。

1、合理布置办公设备,办公桌椅要摆放整齐。

2、讲究卫生,环境整洁。

净化、美化、优化室内外环境,做到室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不乱放、乱摆、乱挂、乱贴,不在禁止的地方吸烟,不乱扔烟头和杂物。

行政复议、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依法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负责人,包括行政审批局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行政审批局提起的所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四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应诉工作,所涉审批科室配合。

第五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所涉业务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分管领导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应当协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庭。

第六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一审应诉机关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纷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重大涉外案件;

(五)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前款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行政审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本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员参加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旁听。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对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按照绩效考核办法会议缺席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行政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盱眙县行政审批局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调解争议,实施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除双面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申请调解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八条申请争议调解,应当向盱眙县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相关事实材料。

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九条盱眙县行政审批局收到调解申请后,由法规科审查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安排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

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本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第十六条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

第十七条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盱眙县行政审批局存档。

第十八条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盱眙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条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调解终结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请求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行政调解专用章。

应当事人要求,调解终结书可以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决策实施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县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加强我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决策的基本准则: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限,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充分调查提供方案、广大职工广泛参与、法规科深入研究、局党委最终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

三、行政决策的主要事项:

重要内部、外部制度和文件的制定、重大资源的规划与配备、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的对外管理事务的决定、事关全体或较多职工利益的事项及其他事关全局的行政决策。

四、行政决策的一般程序。

除应急决策和日常政务决策,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基本程序如下:

1、立项,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研究的重大决策,应提前报告办公室和局分管领导。

2、前期调研,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制定草拟方案。

3、行政决策论证,方案在决策前要提请法规科进行合法性论证,如有不合法的部分应予以修改。

4、决定,论证意见形成后报局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决定过程中要做到会议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充分开展讨论。

五、如果制定的是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六、如果有关决策涉及专业领域,可以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和讨论,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七、要注意民情反馈,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决策方案实施前、实施后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予以高度关注,并认真研究解决办法。

八、责任追究,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的后果实行责任追究,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对于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论证、未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或集体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尤其是未经法规科进行合法性论证的,要追究决策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行政审批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

(一)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本局制定的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三)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四)本局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五)本局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以本局名义制定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审核、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规范、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

  

五、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立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建议,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法规科负责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核,并按照公文行文规则核稿,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局长签发后公布。

  

七、业务单位、科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相应的说明。

八、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经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单位、科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九、相关业务科室在草案起草完后,连同起草说明、法律依据,一并提交法规科论证、审核。

  

十、法规科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本局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协调;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十一、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性问题法规科可以直接进行修改、调整;比较重大的问题,可以要求负责起草的业务科室修改、补充或重新起草;原起草业务科室对局办公室拟作的修改有分歧意见,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二、负责起草的业务科室根据法规科审核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局长办公会审议时,由起草科室对拟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经过、内容及其依据进行说明,必要时法规科应对论证、审核的情况作出意见说明。

有关科室应在局长办公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议决定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局长签发。

  

十三、各业务科室不得以科室名义自行发布规范性文件。

  

十四、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依照规定统一印发。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依照政务公开方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布。

拟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草案等材料由法规科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十五、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材料。

规范性文件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

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

其中规范性文件正本一式2份。

  

十六、各业务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建议草案。

十七、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盱眙行政审批局

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为促进工商干部、职工学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并结合县委、县政府和市工商局的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学习,将法律、法规学习摆上重要日程,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干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采取以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三、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主要采取集中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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