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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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大学学生奖励办法》1

电子科技大学

2016年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

第三条先进集体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

(二)院级先进班集体

第四条先进个人奖

(一)优秀学生奖

1、十佳学习标兵

2、校级优秀三好学生

3、校级三好学生

4、院级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1、省级优秀毕业生

2、校级优秀毕业生

3、院级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单项奖

(一)精神文明奖

(二)公益活动先进奖

(三)自立自强奖

第六条政府、企业和其它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助)学金

(二)国防奖学金

(三)乐山—菲尼克斯奖学金

(四)广州助学金

(五)刘永行奖学金

(六)唐鸿军奖学金

第三章先进班集体的评定

第七条评选条件

(一)积极上进,思想作风好。

集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开展党、团组织生活与班会活动,积极要求上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文明礼貌,班风好。

有较强的班委、团支委,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联系群众,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在各项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能及时、主动地向学校、学院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同学的学习、思想状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集体成员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各种健康的科技、文体活动,集体成员在学年内无处分纪录。

(三)学习勤奋,学风好。

集体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性环节中严肃认真。

集体成员学业成绩优良率达80%以上,三、四年级全班学生国家英语四级通过率在80%、四川省计算机二级通过率在90%以上,并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四)积极锻炼身体,生活习惯好。

能坚持正常的作息制度,不睡懒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集体成员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在98%以上。

努力做好环境、寝室和个人卫生,养成不乱泼污水,不乱扔废弃物的好习惯。

全班寝室卫生优良率达80%以上。

第八条评选办法

校级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

学院各学生班在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经审查后提出推荐名单并提供先进事迹推荐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九条评选比例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按全学院班级总数的5%评定;院级先进班集体按全学院班级总数的5%评定。

(二)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参照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和办法执行。

确定名单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优秀学生评定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发展型学生评价办法

第十条评定条件

按照德育、智育、体育三项分别测评,均达要求后方可参评。

一、德育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德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17分以上。

二、智育条件(分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和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

(一)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生:

1、平均学分绩点:

主要依据该生当学期修读的必修、限选课程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表达式:

平均学分绩点=

说明:

在进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时,只计算必修和限选,选修课、辅修课不纳入计算。

2、附加分:

包括创新学分附加分、选(辅)修课程附加分、学院附加分

(1)创新学分附加分:

对于参加校团委或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创新学分附加分计算公式:

K*(折算学分值/2)*0.1

其中,折算学分值依据《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确定,K为等级系数。

国家级奖项:

K=4,省部级奖项:

K=3,市级奖项:

K=2,其它奖项:

K=1。

创新学分附加分值已计算于附表1,可直接套用。

(2)选(辅)修课程附加分:

对于当学期的选修、辅修课程,可计算选(辅)修课程附加分(上限为0.4分)。

计算公式为:

[(Σ合格的选(辅)修课程学分)/4]*0.1

(3)学院附加分:

结合“校院两级管理”原则,由学院掌握一定的权限,进行加分,学院附加分上限0.3分。

附加分即为以上

(1)、

(2)、(3)三种情况加分之和。

3、在评审奖学金时,以平均学分绩点与附加分之和作为综合测评分,严格按照综合测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评定。

(二)对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则按平均学分绩来评定其学习质量,计算表达式:

平均学分绩=

三、体育条件

认真上好体育课和进行其它课外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好以上(≥75分)。

实行学分制学生

校级优秀三好学生

校级三好学生

院级三好学生

德育

17分以上

17分以上

17分以上

综合测评分

3.5以上

3.2以上

2.8以上

体育

合格

合格

合格

体质健康标准

良好以上

(≥75分)

良好以上

(≥75分)

良好以上

(≥75分)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

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

校级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

院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

德育

17分以上

17分以上

17分以上

智育(平均学分绩)

90分以上

85分以上

80分以上

体育

合格

合格

合格

体质健康标准

良好以上

(≥75分)

良好以上

(≥75分)

良好以上

(≥75分)

四、十佳学习标兵的评选条件

各学院在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人选中推荐候选人。

第十一条评定比例和金额

十佳学习标兵全校每学期评选10名,学校发给奖品;校级优秀三好学生3%,学校发给奖学金600元/生·年;校级三好学生8%,学校发给奖学金400元/生·年;院级三好学生14%,学校发给奖学金300元/生·年。

第十二条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每学期评定一次,以年级为单位。

每学期开学3周内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牵头,召开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会议,根据学生前一学期德、智、体三项分别测评成绩,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和等级,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期为三天,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各学院在开学后第4周内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各学院推荐1名十佳学习标兵候选人,在候选人集中陈述的基础上,学校考评组择优评定。

(二)对获得优秀学生奖的学生,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发给奖金,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查,宁缺毋滥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的评定

(一)该学期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处于留校察看期内;

(二)该学期内,没有按教学计划修读完所有必修(限选)课程;

(三)该学期内,有必修(限选)课程正考不合格;

(四)该学期内,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

附1:

各种获奖情况对应创新学分附加分对照表

姓名:

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学分值

创新学分附加分

是否加分

备注

学科竞赛

1、获得各类学科竞赛奖

2、获各种专项竞赛奖

国家级一等奖

10

2.0

 

国家及省部委权威部门组织的科技类活动或竞赛及校科技文体艺术节中的科技竞赛

国家级二等奖

9

1.8

 

国家级三等奖

8

1.6

 

省部级一等奖

7

1.05

 

省部级二等奖

6

0.9

 

省部级三等奖

5

0.75

 

学术论文

1、SCI、SSCI、EI或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

取前5名作者

8

1.6

 

按排名递减

0.2分

2、中文核心期刊

取前4名作者

4

0.6

 

按排名递减

0.1分

3、公开出版刊物

取前4名作者

2

0.2

 

按排名递减0.05分

4、内部出版刊物

第一作者

1

0.05

 

 

科研成果

1、国家级

一等奖1-15名

20

4.0

 

按排名

递减6%

二等奖1-15名

15

3.0

 

三等奖1-15名

12

2.4

 

2、省部级

一等奖1-10名

10

1.5

 

按排名

递减9%

二等奖1-10名

8

1.2

 

三等奖1-10名

6

0.9

 

发明创造

1、申请一项专利得到专利号

主要完成人

10

2.0

 

专利以电子科技大学名义申报,其它需要认定

2、申请一项专利得到专利号

一般成员

6

0.9

 

3、其它发明创造

1-3

0.3-0.1

 

1、国家级

一等奖

7

1.4

 

国家级省级机构组织的相关比赛和学校科技文体艺术节的相关文体艺术活动及比赛

二等奖

6

1.2

 

三等奖

5

1.0

 

2、省部级

一等奖

5

0.75

 

二等奖

4

0.6

 

三等奖

3

0.45

 

其它

各学院在加强学风建设和第二课堂活动中,经学院严格审核认定表现优秀的个人

 

每学期不超过0.3分

 

各学院

自行拟定

加分细则

1、以上各种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后进行加分。

2、“文体艺术类”创新附加分折算办法如上表,每学期优秀学生奖评审细则中具体确定加分办法。

累计加分:

____分班主任审核后签字年月日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十四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进步,组织观念强,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承担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同学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四)坚持原则,敢于支持好人好事、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校级不低于2.8(非学分制学生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不低于2.5(非学分制学生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德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17分以上。

(六)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十五条评选办法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各学院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二)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其荣誉材料《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参照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六条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院总人数的2%评定;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院总人数的4%评定。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第十七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树新风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均无正考不及格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

同时,将获奖情况折算成分数(一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计2.5分,一次校级三好学生计2分,一次院级三好学生计1.2分,分别累加),本科生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8.0分,并获得学位证、毕业证;专科生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6.0分,并获得毕业证。

(三)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曾获得的“省级优秀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对应校级优秀三好学生;校级“十佳团干”、“十佳团员”和“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对应校级三好学生。

(四)在校期间,曾被授予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对应院级三好学生,且最多只计三次。

(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

(六)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服从国家分配,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

(七)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八)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院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

第十九条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在每届毕业生中评选一次,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

各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在听取任课教师和广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入围人选中产生,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经张榜公示通过后,校级优秀毕业生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省级优秀毕业生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评选出的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由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其荣誉材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院级优秀毕业生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章 单项奖

第二十条精神文明奖

对维护国家、集体利益,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道德品质高尚;有突出表现和事迹者,由学院提出推荐名单和写出先进事迹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精神文明奖”证书,其荣誉材料《精神文明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益活动先进奖

每学年评选一次。

对在思想性、教育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的各种社会公益性活动中,思想品德表现好,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其学年学分绩点2.0以上(非学分制学生年平均成绩75分以上),乐于奉献的学生骨干,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公益活动先进个人”证书,其荣誉材料《公益活动先进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自立自强奖

每学年评选一次。

利用业余时间,在勤工助学各项活动中,工作积极,责任心强,保质保量,以诚实的劳动圆满完成定额有偿劳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个人,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证书,其荣誉材料《自立自强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政府、企业及其它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连续两学期均获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3、奖励名额全国每年设立5万名国家奖学金,学校每年获奖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4、奖金发放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5、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年度学习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应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并作出信誉承诺;

(2)学院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

(3)学院认定工作组初审;

(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查,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评审;

(5)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6、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国家助学金中“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进行。

3、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连续两学期均获“院级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4、奖励名额按学生人数的3%确定,具体指标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5、奖金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6、评审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年度学习成绩和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

(3)学院认定工作组初审;

(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查,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复。

7、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根据学生不同的贫困程度分为3档。

一档:

一般困难,每人每年1000元;二档:

困难,每人每年2000元;三档:

特殊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递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学院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的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特殊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150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能得到政府资助者;

单亲家庭且农村居民只以种田为业或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者;

父母中有严重残疾或无任何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者;

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严重疾病者;

子女数量在四人以上且至少三人为纯消费者;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2)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200元以下列情况之一者:

父母中有一人身患重病,只能从事轻微劳动者;

子女数量在三人以上且至少二人为纯消费者;

家处国家贫困县,以农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或家处城镇,父母双双下岗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困难者。

(3)一般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260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家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家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者。

3、基本申请条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4、资助名额按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0%确定,具体指标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5、资助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6、评审办法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

(3)学院认定工作组初审;

(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查,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7、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国防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

经批准成为国防生,并由学校、选培办和学生三方签订了《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学生。

(二)国防奖学金的标准及用途

国防奖学金的标准为10000元/生·年,其中,5000元为学杂费,由军队与学校直接结算,计入学生缴纳学杂费总额,不足部分由学生补齐;5000元为生活补助费(每年按10个月计,每月500元,寒暑假所在月不发放)。

第二十五条乐山—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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