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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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某某水库工程管理标准
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某年10月25日发布某年10月25日实施
某某公司
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审定:
审查:
校核:
编写:
公司名称:
某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一篇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某某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某某水库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制度。
某某水库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是由某某公司某某水库建设项目部部长张传建任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安全领导小组,作为某某水库工程最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本工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考核奖惩办法由安全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共同制定。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各参建单位负责人根据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负责本单位在某某水库工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展开分解与对策实施细则的制定。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水库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杜绝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避免较大事故,防控一般事故,事故死亡为零。
第三节参建各方的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某某公司的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1)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的安全标准及合同双方保证工程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投标资格。
2)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安全管理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防止无安全生产资质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
3)向中标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4)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规定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6)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其他有关事项。
7)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8)应当将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承包人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9)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10)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特别重大事故0起
2)重大事故0起
3)较大事故0起
4)一般事故造成千人负伤率≤3‰
5)事故死亡0起
建管部的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1)负责工程安全指导与督促工作;
2)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3)参与工程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
4)参与工程合同招投标活动,参与评标,并从安全控制角度提出保证措施。
5)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特别重大事故0起
2)重大事故0起
3)较大事故0起
4)一般事故造成千人负伤率≤3‰
5)事故死亡0起
设计人的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设计人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负责,其主要职责:
1)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某某水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2)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设计人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涉及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时,设计人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设计人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6)设计人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特别重大事故0起
2)重大事故0起
3)较大事故0起
4)一般事故造成千人负伤率≤3‰
5)事故死亡0起
监理人的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1)建设监理人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实施监理,对工程建设期进行全面的安全控制,并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纠正和制止在工程施工、管理、工艺等方面忽视安全生产的冒险性、随意性和盲目性。
按监理细则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3)建设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建设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建管部报告。
5)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特别重大事故0起
2)重大事故0起
3)较大事故0起
4)一般事故造成千人负伤率≤3‰
5)事故死亡0起
承包人的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承包人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项目管理单位、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1)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施工建设。
2)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本工程施工活动。
3)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承包人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7)承包人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工程时,应当根据建管部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建管部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建管部报贵州省水利厅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围堰工程;
⑧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1)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承包人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特别重大事故0起
2)重大事故0起
3)较大事故0起
4)一般事故造成千人负伤率≤3‰
5)事故死亡0起
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材料、设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其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制定保证产品安全的技术措施;
2)按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供应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措施;
3)接受并配合监理人的随机抽检及驻厂监造工作;
4)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
5)特种设备必须经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后方能使用;
6)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7)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根据供货的对象确定责任双方)。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特别重大事故0起
2)重大事故0起
3)较大事故0起
4)一般事故造成千人负伤率≤3‰
5)事故死亡0起
第四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奖励
(一)安全生产作为年终双文明建设评选的依据,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精神物质奖励。
(二)项目法人年终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先进单位奖金1000元;安全先进个人奖金500元。
(三)如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无一般安全事故及以上发生,各参建单位可获得5000元~20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各参建单位参与建设人数规模决定,各参建单位必须要落实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把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落实到个人,调动一切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某某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
处罚
(一)如出现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造成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尚未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者,除取消一切安全奖资格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1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受伤事故者;
2)施工现场未按安全规定、规范、标准等设置,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不改者;
3)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上报和隐瞒真相,妨碍调查,破坏事故现场者;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参建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清,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2)生产、施工无安全保障,防护装置不齐,险情明显的;
3)违章违纪作业,设备带病运转,安全保险装置残缺不齐,危及人身安全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节严重的;
5)生产、施工用电、线路混乱,明显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6)消防设施、器材不齐、失效的,火险隐患严重的;
7)其它违反生产、施工安全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的行为。
奖励的管理和作用。
奖励必须用于本工程中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做到奖罚分明,账务使用要清晰透明。
受罚单位缴纳被处罚的款项,不得计入工程款项,不得列入工程款项的支付;个人罚款由所在单位代缴,在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准报销或变相补贴。
造成人为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0%,并按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影响,对当事给予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事故和故意破坏事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附则
本制度由某某公司负责解释。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二条为加强某某水库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危害,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某某水库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制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某某公司某某水库建设项目部相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某某水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水库工程所有参建方。
第二节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
某某公司为某某水库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对工程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建设工程安全负责。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某某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的安全标准及合同双方保证工程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投标资格。
(二)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安全管理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防止无安全生产资质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向中标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四)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五)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规定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六)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其他有关事项。
(七)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八)应当将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承包人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九)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建管部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工程安全指导与督促工作;
(二)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三)参与工程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
(四)参与工程合同招投标活动,参与评标,并从安全控制角度提出保证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参与制定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参与制定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度汛方案等方案的编制。
(四)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各工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签发限时整改通知书。
(五)抓好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抓好工地、食堂、宿舍、侧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六)参与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督查管理活动。
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参建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隐患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七)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处理。
(八)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
设计人的安全责任
设计人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某某水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二)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设计人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涉及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知道意见。
(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时,设计人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人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六)设计人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人的安全责任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建设监理人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实施监理,对工程建设期进行全面的安全控制,并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纠正和制止在工程施工、管理、工艺等方面忽视安全生产的冒险性、随意性和盲目性。
按监理细则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三)建设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建设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建管部报告。
(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一)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施工建设。
(二)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本工程施工活动。
(三)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承包人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六)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七)承包人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工程时,应当根据建管部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建管部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建管部报贵州省水利厅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八)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十)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