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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以众筹为例

经济研究专题课程论文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以众筹为例

摘要

互联网金融是时下最热议的金融话题,人们在不断地探讨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实体经济的意义。

其中,众筹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之一,更是引起了人们的激烈讨论。

有人对盲目崇拜,有人对其妖魔化。

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之一的众筹,也着实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出了一个难题。

故本文将以辩证的思想来和大家分析并探讨众筹的金融监管问题。

本文将介绍众筹的概念和相关模式,探讨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价值。

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金融监管

一、众筹融资的概念1

二、众筹融资模式1

(一)基于捐赠的众筹1

(二)基于奖励或事前销售的众筹2

(三)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2

三、我国众筹融资现状3

四、众筹融资的价值4

(一)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4

(二)激发“草根”创新5

五、众筹融资面临的问题5

(一)众筹融资的合法性5

(三)投资者诉讼权益难以保障8

六、监管建议8

(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8

(二)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与行业准入9

(三)建立ADR诉讼制度9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10

七、总结10

参考文献11

1、众筹融资的概念

众筹是一种大众通过互联网相互沟通联系,并汇集资金支持由其他组织和个人发起的活动的集体行动。

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介绍自身的筹资需求和描述自己的项目,大众根据情况选择企业或个人项目进行小额的投资,并获得一定的报酬。

2005年,美国开始出现一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众筹服务的网站;2009年众筹网站Kickstarter的出现,使众筹走入大众和媒体的视野;2012年美国颁布的《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使众筹合法化。

近两年,国内众筹模式发展开始起步,“点名时间”、“天使汇”、“大家投”、“京东众筹”等一些网站仿照美国众筹网站相继建立起来。

这将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以及投融资模式的创新发展,产生重要的推进作用。

2、众筹融资模式

众筹包括四种基本类型,即:

基于捐赠的众筹、基于奖励或事前销售的众筹、基于股权的众筹、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

(一)基于捐赠的众筹

基于捐赠的众筹是指众筹的过程中形成了没有任何实质奖励的捐赠合约。

近十年来,很多非政府组织都采用这种模式为特定项目吸引募捐。

与传统的募捐活动不同,基于捐赠的众筹模式通常是为某一特定项目募捐或进行戴帽贷款,因此,捐赠者由于知道募捐的款项的具体用途,从而更愿意捐赠更高数额。

同时,如果对特定项目的运作过程持续进行跟踪并发布相关信息,捐赠者更愿意进行捐赠,且保持更高的忠诚度。

总之,基于捐赠的众筹的捐赠者的主要动机是社会性的,并希望长期保持这种捐赠关系。

通常,基于捐赠的众筹所涉及的项目主要是金额相对较小的募集,包括教育、社团、宗教、健康、环境、社会等方面。

(二)基于奖励或事前销售的众筹

基于奖励的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在筹集款项时,投资人可能获得非金融性奖励作为回报。

这种奖励仅是一种象征,也可能是由某投资人来提供。

如,VIP资格、印有标志的T恤等。

通常这种奖励并不是增值的象征,也不是必须履行的责任,更不是对商品的销售。

基于奖励的众筹通常应用于创新项目的产品融资,尤其是对电影、音乐以及技术产品的融资。

事先销售则是指销售者通过在线发布新产品或服务信息,对该产品或服务有兴趣的投资者可以事先订购或支付,从而完成众筹融资。

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传统的市场调研和进行有效的市场需求分析。

同时,投资者参与事前销售的动机除了希望产品或服务被生产出来外,在产品真实销售时获得折扣也是其中原因之一。

(三)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

与向银行借款不同,基于贷款的众筹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众筹平台向若干出资者借款。

这一过程中,平台的作用是多样的。

一些平台起到中间人的作用;一些平台还担当还款的责任。

同时,企业(或个人)融资可能是为自身发展,也可能是为某社会公益项目进行无利息的借贷融资。

因此,基于贷款的众筹平台可能为出资者提供利息,也可能不提供利息。

(四)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是指众筹平台通过向出资者提供证券来为项目所有人筹集大量资金。

通常,股权众筹融资常用于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开始阶段,尤其在软件、网络公司、计算机和通讯、消费产品、媒体等企业中应用比较广泛。

除了上述基本类型外,众筹融资在运作过程中还衍生出一些其他模式。

如,收益共享、实物融资、混合模式等。

其中,收益共享是指出资者通过对公司未来收入共享或专利融资来作为回报方式;实物融资是指出资者以产品或服务替代现金为融资者进行融资。

3、我国众筹融资现状

中国众筹的发展处在起步的阶段,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众筹一度游离于非法集资的边缘。

国内的IT人士借鉴美国众筹平台,成立了一批类似的网站。

“点名时间”是成立于2011年的中国众筹网站,它仿照Kickstarter的商业模式运作。

网站的规章制度,甚至页面设计都参考Kickstarter的风格。

在完成了几个经典项目的众筹活动后,点名时间获得了国内知名网站和媒体的支持与关注。

“淘梦网”的商业模式与“点名时间”类似,不同的是,该网只针对微电影进行众筹,旨在打造国内最大的微电影筹资平台。

2013年10月,国内借鉴众筹理念的融资平台“天使汇”被“新闻联播”报道,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范。

成立于2011年的“天使汇”自成立至今共有70余个项目完成筹资,总筹资额高达2亿余元人民币。

4、众筹融资的价值

(一)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特殊时期,中央制定了“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金融业方针和政策引导大量民间金融资源转向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新经济的发展。

小微企业是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潜在元素,更是深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

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的先天性缺陷,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以合理价格获得融资。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专门针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互联网权益融资形式,打开了“微天使”的大门,给予普通群众投资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权利、机会和渠道。

股权众筹由于极大地降低了初创企业的准入门槛,必定引发小额民间资金的投资热情,极大提高了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的成功率。

同时,由于股权融资不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小微企业没有负债压力,能将全部募集的资金投入产品创新之中,有利于自身快速发展,提高创业的成功率,进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二)激发“草根”创新

众筹模式不仅是一种投融资活动,还作为一种创新模式,激发“草根”创新。

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商业民主化进程决定了“草根”创新时代的到来,每个人(文艺、科技人才等)都可以发挥自身的创新与研发能力,并借助社会资源把自己的创意变为现实的产品。

众筹模式为每个“草根”创新者(即项目发起人)提供了获取资金、市场和人脉等重要资源的平台,而不同的投资人因为有着不同的专业背景以及不同的价值观,他们可以直接对项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项目发起人会对此认真评估并进一步完善方案。

双方的互动拉近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这种注重用户交流和体验的行为类似于“大规模定制”行为,极大地降低了产品的市场风险。

5、众筹融资面临的问题

(1)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来确认众筹融资的合法性,虽然证监会在2014年3月,主观上承认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并将其纳入监管。

但是这还是没能给众筹融资披上合法的外衣,这给众筹融资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特别是众筹模式中的股权众筹,面临着极大的非法集资风险。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点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股权众筹实质上就是借助网络平台通过买卖股份实现投融资的过程,该行为性质类似发行证券。

由于股权众筹融资是基于互联网中的众筹平台实现的,互联网的公开性、交互性使得股权众筹起初面临的总是不特定的投资者。

为了不触碰法律红线,一些众筹网站对投资者进行了相关的投资者实名认证与投资资格认证。

试图将其转化为特定的投资者,但能否一这种方式进行转化,还有待商榷。

另一方面,人数限制问题。

即便股权众筹面向的是特定对象,其累计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

因此,项目的融资过程中还要严格控制投资者的人数。

如“大家投”网规定项目中的领投人和跟投人的最低投资额度分别为项目融资额度的5%和2.5%,起到严格限制人数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条件进行考量后发现,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

(二)众筹产品退换货与欺诈风险

首先,由于众筹的产品都是一些比较新颖的产品,可能其需要的生产设备分散在诸多生产商之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延长众筹产品的生产周期。

而众筹产品的生产量一般都较小,一般在几万件之间。

这么小的生产量,难免受生产商的不待见。

基于经济动机,生产商就会优先生产生产量大的产品。

此时,众筹产品的生产周期就会被延长。

其次,众筹产品的生产质量难以保障。

一般来说,众筹产品只能在一些小生产商的生产车间进行生产。

这些小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与员工生产能力,也许只是刚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求而已。

这些小厂商对生产前的员工培训投入又极其有限。

因此,此时众筹商品的质量就难以得到保障了。

众筹商品的生产周期短则2、3月,长则1年。

即使消费者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拿到了众筹的产品。

但是产品的质量却出现了问题,消费者想进行退换。

其退换货物的权力也难以保障。

一方面是很多众筹厂商有明文规定,不接受退换货。

厂商的之所以敢这么做,就是因为国家的退换货商品里没有规定众筹商品享有退换货的权力。

另一方面,即使厂商同意退换货。

因为生产的货物同质性强,有很大的可能换取的商品也是有质量问题的。

如果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厂商就各种刁难,基本上就是拒绝退货的结果。

消费者拿到商品可能还是比较好的结果,有些消费者有可能人货两空。

据零壹财经统计,截止2014年8月底,国内至少已有80家众筹平台,其中有10家倒闭或已无运营迹象,3家发生业务转型。

而消费者在众筹平台倒闭后,无法再通过平台来获取自己应得的商品。

更有甚者,整个众筹平台就是一个欺诈平台。

网站管理者与厂商,进行众筹后就卷款私逃。

只剩下被欺骗的消费者。

(3)投资者诉讼权益难以保障

众筹投资者诉讼权益难以保障,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

首先,在互联网平台上,投资人只能根据众筹网站提供的相关信息去判别众筹项目的投资价值。

但有些众筹项目为了众筹项目获得成功,就会进行一些虚假的描述来欺骗消费者。

比如一款新颖的产品难以产生实用效益,但该产品在众筹时却告知投资者能产生实用效益。

这就对投资人构成了欺诈,但是投资人却难以追究众筹项目的责任。

因为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很可能已不知身在何处,而众筹平台又以“中介”身份避嫌。

此时的投资人,很难找到为众筹项目负责的人。

其次,就算能找到众筹项目负责人或者众筹平台非常乐意接受投资人的诉讼。

但众筹平台上进行投资的投资人,一般都是资金量较小的小投资人。

因此,他们很难有动机去支付和自己投入众筹项目相当或者远远大于其投入的诉讼费用。

故众筹项目投资人面临着有苦难诉,想诉不能诉的困境。

这使投资人的诉讼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6、监管建议

(1)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避免众筹面临法律问题的最根本的解决措施,就是积极推动我国众筹法案的出台。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看到了众筹模式给国家经济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为了推动他们国内众筹平台的发展,早就已经推出众筹法案来确立众筹的合法性。

我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深感众筹模式的强大活力。

因此也需及早确立众筹的相关合法地位。

这样可以使行业的风险降低,发展得到规范,投资者的权益也有了保障。

(2)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与行业准入

众筹行业应该建立一个属于本行业的自律组织,对众筹产品的质量标准作出相应的规范。

国家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也应积极推动网络众筹产品加入退换货保障条例。

此外,众筹平台也应作为第三方,派出自己的质检人员。

对生产的众筹产品进行严格的品控。

这样既保障了投资人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平台的声誉。

国家相应的监管机构要对众筹行业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

使众筹平台的注册和日常运营得以规范,降低众筹平台的欺诈风险,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3)建立ADR诉讼制度

作为众筹平台,对自己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是负有责任的。

在对众筹项目进行审核时,众筹平台因对项目发起人做相关的调查和认证。

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的记录。

为将来投资人进行维权时,提供相关信息。

当投资人面临支付和自己投入众筹项目相当或者远远大于其投入的诉讼费用。

国外的一种诉讼方式能较为有效的解决这种状况,即ADR诉讼。

当被诉讼人不接受庭下和解时,被诉讼人在诉讼结果比和解情况更糟的情况下。

需支付所有的相关诉讼费用。

这样的诉讼方式,是十分有利于微小投资者进行维权的。

有效地捍卫了投资人的相关利益。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的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特别是股权投资与常见的股票投资大不相同,比如投资可能会很长期,很难在短期内赎回,而且初创项目失败的概率更高。

当前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众筹融资知识,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总结

在我国,当前众筹行业由于监管缺位,已经出现野蛮生长的局面。

若不及时加以规范引导,任由市场主体恶性竞争甚至违规越界,一方面可能导致市场无序失控引致区域性风险,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形成负面冲击;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得行业陷入困境,市场停滞甚至萎缩。

因此,有必要加快完善监管机制,积极将众筹纳入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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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勋.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价值与风险监管[J].互联网金融,201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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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吉祥.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证券法律与监管,2013,12:

P60-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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