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培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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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培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本章教学目与基本要求:

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同时,使大学生了解爱情婚姻家庭的本质和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明确正确对待爱情的应有态度。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明确正确对待爱情的应有态度。

本章教学热点

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较大,从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当前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要较好地解决目前的就业问题,固然需要党和政府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但更需要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大学生应如何择业与创业?

大学生恋爱与恋爱道德也是大学生面临的热点问题。

学习方法

1、通过对教材及相关材料的阅读,掌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与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掌握我国目前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2、查阅相关书籍资料,欣赏经典爱情故事来加深对爱情本质的认识;学习、掌握婚姻家庭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寻找合适的人生伴侣、建立幸福家庭打下良好的人生基础。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职业

职业是从业者获得生活来源、建立和扩大社会关系、发挥其在所受教育中取得的专业技能、实现其自身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专门工作活动。

职业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由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社会分工的结果和表现,是一种以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

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

因此,职业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的职责规定。

2、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①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目的是从道德角度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②职业活动中的法律

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其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律规范,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规定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③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互联系,互为补充。

其一,具有鲜明的职业性。

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特定职业的的职责或价值。

其二,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要求与规范都十分具体,特别是职业道德,往往采取诸如制度、章程、守则、公约、誓词、条例等简洁实用生动明快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与行政纪律结合起来,使之具有准强制性和很强的可操作性。

其三,调节的有限性。

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又相互区别。

除了内涵、调控手段不同外,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一定职业活动的体他律要求。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

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促成了职业的大分化,职业从宗法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具有了专门化的特征。

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加并且在内容上逐渐定型,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成为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职业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

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虽然存在职业分工,但职业利益和社会利益根本上具有一致性。

从业者和服务对象不存在根本利益矛盾。

职业和岗位不同,无高低贵贱的差别,只有分工的差别。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优秀成分,体现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全新的内涵。

(一)爱岗敬业——职业态度

爱岗敬业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

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

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这是社会对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

(二)诚实守信——职业准则

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做到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条件下,诚信的缺失会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败坏企业的名声,对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加强职业领域的道德建设,十分必要和及时。

(三)办事公道——职业操守

办事公道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办事公道,就要做事讲原则,无论对人对己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挟私欲,按照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法律要求和行为准则来处事待人。

(四)服务群众——职业目标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

职业活动使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的形式,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每个公民不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和应该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人民服务。

整个社会应该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又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秩序和和谐状态。

(五)奉献社会——本质特征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

奉献社会的道德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目标指向,所有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等都要体现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

(1)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

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

(2)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3)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我们主要讲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一)劳动法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体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

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在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休息休假的权利;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

①完成劳动任务;

②提高职业技能;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务员法

1、公务员法概述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是指调整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务员法有广义和狭义之称,广义的公务员法是指各种有关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系统。

狭义的公务员法仅指称《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

《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

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根据此规定,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

《公务员法》第6条规定: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因此,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该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法》第8条规定了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

3、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

①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

②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③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

④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的,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由有关机关重新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这些人士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

《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通过知识的积累,才能掌握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应该有计划和目的的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同时应当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提高到自觉意思的层面,并体现在职业活动中。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应当积极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见习、实习、勤工助学的机会,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职业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意识、能力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升华和提高。

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就业是民生之本。

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最关注、最操心的一件大事。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但就业再就业形势却依然严峻。

1、经济高增长为何没带来人们预期中的高就业?

①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造成就业难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第三产业是吸纳劳动力最多的部门。

近几年来,我国进入了以重工业化为特征的工业化加速发展期,第二产业的比重还会上升,而吸纳劳动力最多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相对缓慢。

③企业大量富余人员的释放,加剧了就业难的局面

④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减弱,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新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很多企业倾向于利用先进的设备、技术来代替人力劳动,使企业在发展扩大过程中吸纳的劳动力相对少了。

过去,一条半自动洗衣机生产线需要70个劳动力,现在只要7个人。

据测算,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增加240万个就业岗位;90年代以来,每增长1个百分点,只能增加70万一100万个岗位。

⑤劳动力供求关系错位,也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内在原因

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现状看,虽然总量供过于求,但在局部行业却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一边是有人无事干,一边是有事无人干;一边是有事不愿做,一边是有事不会做。

一些地区、行业和工种招不进人,留不住人。

在城市,有30%的岗位找不到人,有20%的人找不到理想的工作。

⑥从劳动者个人来说,既要转变就业观念,更要提高自身素质

2、当前失业的类型

①结构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是指需要就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择业观念与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岗位要求难以适应,导致有工作不能干。

由于涉及体制转轨、产业结构甚至教育模式等问题,解决起来费时费力。

②发展性失业

发展性失业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过程中,常有一部分处于失业状态。

③周期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指经济周期中发展不景气而对劳动力的需求萎缩。

它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大,也是各国宏观经济政策力图降低的指标。

④摩擦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指劳动者工作不如意、或者为了寻求更高的待遇和更大的发展机会而造成的暂时性失业。

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一个常态,通过就业观念引导和信息披露,比较容易化解。

大学生就业问题,还与就业观念和择业方式有密切关系。

许多高校毕业生非大城市、高收入部门不去。

他们宁可在大河里做一条小鱼,也不到小河里做大鱼;宁可待在大城市里处于失业状态,也不到小城市、收入低的单位就业。

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饭碗是老百姓天大的事情。

尽管我国将长期面对就业的巨大压力,但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双重优势,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能够逐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问题。

1、解决就业问题的步骤与方法

①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就业已成为政府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

从政府来说,促进就业的办法主要是:

制定就业政策,开发就业岗位,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对特殊困难对象给予就业援助,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004年全国共组织53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70%;共有721万人先后获得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上海实施的“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三年来让数万名青年赢得岗位、企业赢得人才。

近几年,各级党和政府以及高等学校共同努力,通过改革制度、建立机制、完善政策、改革人才培育模式、疏通就业渠道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稳定在70%左右。

②通过加快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

改革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年均以9%以上的速度增长,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每年新增就业人数均在700万人以上。

经济结构的调整,更是蕴藏着大量的就业机会。

从所有制结构看,2004年劳动力市场中,个体。

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60%左右。

我国的非公经济发展很快,将吸纳更多的劳动力。

从产业结构看,国家已明确提出要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将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从企业结构看,“小企业,大就业”已成为共识,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正在进一步改善,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创办中小企业或在中小企业找到岗位。

而且,现在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者越来越多,目前全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5000万人。

③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再就业机制,是解决就业难问题的根本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要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的新格局。

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个人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全面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加强法制建设,明确责任,规范企业用人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④从劳动者个人来说,既要转变就业观念,更要提高自身素质

当前,一些人找不到工作,一些技术性岗位又找不到人,是因为劳动力素质和岗位需求不相适应。

要想一辈子到哪儿都有饭吃,就要具备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职业要求的能力。

俗话说得好:

艺多不压身。

无论在职职工还是失业者,都要有危机感、有进取心,在学习和工作中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适应竞争上岗的新趋势。

2、树立正确择业观

①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工具和目的的统一

职业对人来讲,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升人生观、价值观的境界。

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性,蕴含着人们的人生理想和信念。

②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个体和社会的统一

从客观现实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按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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