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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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

吉林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吉林省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省内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吉林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核算原则是: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与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五条生均培养成本指高等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平均成本。

第六条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

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来华留学生、函授、网络教育生等各类学生。

不包括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

其中:

在校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不作为第二学士学位生,以免重复计算。

未在本条类别中列明的学生,均计入“其他学生”,包括中等专业教育生等。

第七条教职工总数,指高等学校内从事教学、科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

其中:

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外聘专家或教师指与本校签订长期聘用劳动合同或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

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八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费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其中:

(一)人员费用支出,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补贴等。

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及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等基础工资。

2、津贴补贴,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教龄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3、奖金,指按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高校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4、绩效工资,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5、其他社会保障费,指高校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生育、大病统筹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相关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指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及社保缴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高等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

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休费,指高校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2、退休费,指高校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3、抚恤金,指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

4、生活补助,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

5、医疗费,指高校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6、助学金,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其中:

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7、奖励金,指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8、住房公积金,指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

(三)公用支出,即商品和服务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国内债务利息支出、其它资本性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办公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高校发生的与印刷相关的费用。

包括校报、学报、表册、试卷、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支出。

3、咨询费,指高校聘请专家、学者或社会机构产生的咨询费用。

4、手续费,指高校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包括银行手续费等。

5、水电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6、邮电费,指高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7、取暖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高校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8、物业管理费,高校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为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9、差旅费,指高等学校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10、因公出国(境)费,指高校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1、维修(护)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12、租赁费,指高等学校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3、会议费,指高等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

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医药费等。

14、培训费,包括高等学校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15、公务接待费,指高校发生的各类会务接待(含外宾接待)、公餐宴请等费用支出。

16、专用材料费,指高校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7、劳务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用。

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评审费等。

18、工会经费,指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19、福利费,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21、其他交通费用,指高校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22、国内债务利息支出,指用于偿还国内债务利息的支出。

23、其他资本性支出,指当期发生的准计入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2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

包括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四)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设备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其它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

交通工具折旧,指小汽车、客车、货车等各种车辆和交通工具当年应提折旧额。

图书折旧,指学校图书馆以及系(院、所)资料室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科学技术资料和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载体是光盘)等当年应提折旧额。

其它固定资产折旧,除上述分类之外的“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当年应提折旧额均计入其中。

固定资产具体核算指标及方法按《吉林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

第九条学生总人数。

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

(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第十条标准学生数。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

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成人脱产班学生、预科生、进修生为1,博士生为2,硕士生为1.5,来华留学生为3,函授、网络教育生为0.1,夜大等其他学生均为0.3。

第十一条教职工人数。

教职工人数根据行政人员比例、定编人数和生师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不重复进行。

行政人员比例。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校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可按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6—10%掌握),高于15%则按超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

单位定编人数。

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超编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

生师比。

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综合、民族、师范、工科、农、林、语文、财经、政法等院校确定为18:

1,医学院校16:

1,体育及艺术院校11:

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生师比=标准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外聘教师数*0.5)。

第十二条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要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核增。

其中工资总额主要指基本工资和津贴。

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

第十三条维修费。

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缮费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招待费。

招待费审核标准,地方管理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中央(部门)管理的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

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按照三公经费零增长要求,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其它公用支出。

其它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

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十六条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的(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计为0。

第十七条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十八条科研费用。

按科研费用的30%计入成本。

如能分别计入具体成本项目,则在该项目中直接核减;否则,按科研费用占教育总支出比例的70%相应核减各成本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短期培训支出。

能够单独计算的短期培训收入与支出,应从学校教育总收支中剔除;短期培训支出无法计算的,按短期培训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扣减总支出及各项目支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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