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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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3号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行规〔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宣传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两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两金”资助对象为我市各级宣传文化系统的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文化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用于发展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

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力作。

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市性文化活动。

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国内外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

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六)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

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以及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

(八)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投入。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两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三)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两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文艺精品生产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根据项目的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具体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两金”的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

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六)领导小组审批。

(七)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八)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九)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项目。

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项目计划总额的15%。

第十七条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需经专家评审的须提供专家评审报告,并经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市委宣传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批。

(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责任书》。

(七)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

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指定报刊、基金办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基金办负责调查核实。

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由基金办负责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办不予受理。

第五章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两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

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两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计划过程中,由基金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委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市财政委于每年年初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两金”支出总额的10%预拨项目经费,用于保障经常性项目和紧急项目的用款需要。

预拨资金计入当年年度支出计划总额。

经常性项目是指经由“两金”资助3年以上,运行绩效优良,且常年开展的项目;紧急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且必须于短期内完成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两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报和结项报告工作,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结项工作。

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直接缴回财政专户。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两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委宣传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负责对“两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

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委及领导小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两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估工作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两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委宣传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评委会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委会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两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配套资金,按照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两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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