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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与破解执行难

司法公信力与破解“执行难”

汉阴法院马远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河南省全省法院执行局长工作会上强调:

“执行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司法公信建设精神,务必按照王胜俊院长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采取措施,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切实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推进‘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这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尤其是王胜俊院长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体现了破解“执行难”问题,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

对普罗大众而言,胜诉仅仅是其诉求得到公权的认可,而权益的最终实现才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于是,权益结果的到来是否及时、权利人是否满意,成为公众衡量司法权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最直观、最明确,也是最关键的标准——只有当民众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有效的救济时,司法权才能获得足够的权威和民众的充分认同。

另一方面,解决好“执行难”问题,与司法公信力的保障性、正义性、效率性、统一性、权威性,无不密切联系,破解“执行难”就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具有强大的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普遍树立司法权威,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破解“执行难”与提升司法公信力,从依法治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角度来看,后者为道,前者为术,二者又相辅相成,互有增益。

笔者拟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宣传、司法队伍等四个方面论述司法公信建设与破解“执行难”的关系,并从实务角度提出破解“执行难”的方法。

1、司法公信力是破解“执行难”之道

道为理念、根本,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破解“执行难”之道。

(一)司法公正与破解“执行难”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是司法公正。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9年的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这一精辟论述,指明公正司法对于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的重大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

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如果根基不牢,后果将不堪设想。

[1]司法裁判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这一司法价值取向,即裁判结果的公正与否,会直接关系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我们很难指望一份辨法不清、析理不明的判决结果,最终能够及时、顺利、有效地执行到位。

实践中,会有倍受“冤屈”的被执行人,运用一切手段,申诉、异议、上访……甚至是采用暴力以对抗执行。

如果执行法官在拿到一份裁判文书时,亦不能斩钉截铁地认为这是“铁案”,并倍感棘手的话,还能指望他们向当事人阐明法理、答疑解惑吗?

这种情形下,对于个案的当事人而言,何来司法公信力呢?

还有一种情形,法官可以拍着胸脯说,自己绝对是毫无偏私、依法裁判的。

但社会效果又极其不好,非议载道,最终执行的时候,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结果法院卷入纷争,搞得个灰头土脸。

最近炒作得正热的“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抢鸡被判三年刑”等事件,还有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你能说法院的判决不对么?

不能。

这些判决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来的,但是何以会发生民怨呢?

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吗?

不是!

我认为,这就是形式上合法的裁判,与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产生落差。

法官为什么不能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案情,作出恰当裁判呢?

以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为例,为什么不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作为居中裁判者,只有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社会才能回报以公信的赏赐,所以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破解“执行难”,溯本逐源首先要解决好司法裁判公正的问题。

(2)司法权威与破解“执行难”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根本是司法权威。

恩格斯曾经指出,所谓的权威“一方面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2]目前司法公信力建设最为令人担忧的地方是,民众对司法的服从意识正在不断降低。

获得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机关能够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我们现状就是这一基础的断裂和失衡。

造成“执行难”,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不够权威,或者说本来权威的司法在现实中受挫。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产物,只有具备司法公信力的司法机关,其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才是足够权威的。

司法权威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是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

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审判独立原则确立于《宪法》之中,但现实的状况却差强人意。

所以民众情愿上访,也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或者在法院打官司,也要上访着闹一闹,才能“确保”裁判的结果于己有利。

既然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胜诉的甜头,那么败诉的一方也会以此种方式抗拒执行。

司法机关丧失超然独立的地位,司法不权威、司法无公信,其结果就是“执行难”的局势日益严峻。

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就是典型的不尊重法律、不尊重司法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执行曝光、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该用的、能用的强制措施,务必要穷尽穷极,要让“老赖”无处遁形、走投无路,要让公众和社会了解到不尊重司法实在是很不划算的事情。

这样才是树立司法权威、才是成就了司法公信。

执行法官要明白,自己在实施强制执行时,丝毫手软、丁点懈怠,都有可能直接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就有可能是司法公信力的破坏者。

胡雪岩在创建杭州胡庆余堂的时候,免费送药三年,货真价实、童叟无欺。

一日,他笑着对伙计说:

“以后就是药包里放的是泥巴,也不会有人怀疑的。

”当然,胡庆余堂从来也没在药里放泥巴,但胡雪岩能如此自信地讲话,是他用诚信换得了公信。

道理是一样的。

通过一代人乃至几代人的努力,司法权威得以巩固,司法公信得以提升,人民对司法产生本能般的遵从,那么,就算是有瑕疵的判决,也不会难以执行。

——这当然是过于理想化的设想,不过在法治比较成熟、司法公信较高的国家,裁判结果的执行确实不比现在的中国这样艰难。

(3)司法宣传与破解“执行难”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手段是司法宣传。

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就是社会和民众司法工作的评价,其中包括信任、期待、认同、服从和维护。

能够对公众产生影响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舆论。

所以,占领舆论阵地、做好司法宣传,是树立司法权威,进而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手段。

宣传工作是我党的一个传统工作,在艰难的革命岁月,我们工作在宣传战线上的同志曾经为我们的革命做出了十分巨大的贡献,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新时期,网络媒体迅速发展,公众话语不断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做好司法宣传,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必然选择。

“执行难”与司法形象、司法公信力密切相关,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这断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是社会问题,需要举全社会之力进行破解,尤其迫切需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大格局。

所以,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必须不断加强司法宣传工作。

司法宣传工作,形式多样、内容纷繁,其中既有对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又有对具体案例的报道;既有对公序良俗的引导,也有对丑恶现象的抨击;既有媒体上的文章影像,也有法官在案件中的阐明论述……林林总总、不可枚举,其效果最终都会有益于“执行难”的破解。

比如,民众知法守法,知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后果,就会提高自觉履行率,缓解执行工作压力;深入宣传打击“老赖”的执行措施,会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司法宣传提升社会道德水准、司法公信力得以加强时,遵从司法的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便是真正破解了“执行难”。

2008年开始的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陕西高院在动员部署阶段,即要求各级法院做好宣传工作,为清理积案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时间,各县区的繁华地段有法院清理积案的公告、电视上有新闻发布会、报刊媒体上有“老赖”的曝光,再加上执行法官到中央法治频道说法和执行现场的新闻纪录,一时间,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为全国妇孺皆知的重大法治事件。

最终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所取得的骄人成就,与强大的司法宣传是分不开的。

这也充分说明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司法宣传工作,对于破解“执行难”的重大意义。

(四)队伍建设与破解“执行难”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键是司法队伍。

革命战争年代,毛主席说:

“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

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

”这一伟大论述同样适用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破解“执行难”,也就是说,前文所述的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宣传,最终还是需要法官这一决定性因素来落实,故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键是司法队伍。

其中,与破解“执行难”息息相关的,就是执行法官队伍的建设。

目前各级法院均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根据诸多调研报告来看,执行机构存在人员少,素质低,多系不适合或不胜任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

在法院内部,也有很多人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打打杀杀,具有简单的工作能力即可胜任,把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放在执行局就是浪费人才。

[4]这正是造成一些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执行难”问题中,有客观上难以执行的情形,也有因执行法官主观因素造成的执行不能,后者确须司法机关进行检讨,也是司法机关通过自身努力能够解决好的。

当然,执行人员的素质问题,也不仅仅是其司法理念、工作热情、职业操守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的,还是执行人员需要具备精湛的法律知识、程序意识以及执法技巧。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5条,确定了执行人员发现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如果执行人员仅仅只是了解熟门熟路的几十条执行方面的规定,便无从对裁判结果有正确认识。

缺乏法律知识的执行人员,又怎样对错误的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有勇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呢?

那些“撩开法人面纱”制度、民工索薪案的刺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等等,确确实实是非具有较高法律素养者不能胜任的。

将缺乏司法理念、工作热情、职业操守、法律知识、程序意识以及执法技巧的人放在执行岗位上,如何能够做好司法公信力建设?

又如何指望这样的人去破解“执行难”呢?

2、破解“执行难”之术

术即手段、方法,破解“执行难”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之术。

为避免本文沦为空谈,在假定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宣传和司法队伍等诸方面问题已经得到完美解决的情形下,就执行谈执行,从实务的角度上谈一下怎样破解“执行难”:

(一)阳光执行

一是公开执行主体,将承办案件的主执法官情况向社会公开,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二是公开开庭执行,对重大执行案件实行开庭执行,在开庭中,要求申请人举证,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人员不得强迫执行和解或要求申请人放弃某项权利。

三是公开执行进度,从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听证)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到执行终结,随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情况,不搞“暗箱操作”;四是公开处理执行标的物。

对扣押物品及时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在以物抵债时,让当事人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物价部门评估价格,杜绝随意性处置,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2)责任追究

目前部分法院采取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分离制度,表面上看,似乎建立了执行的分权制约机制,但实际上并不利于违规、违法人员的责任追究。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执行长负责制和执行法官单独绩效考核制度。

对违法执行、违规执行、超执限执行实行院长督办、易人执行,并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行政、党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将处理结果登记于法官绩效考核档案,并直接对相关人员的职务晋升、津贴待遇产生影响。

(3)异议审查

将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所确立的执行异议审查,交由执行机构以外的审判监督庭行审查、纠错,以防止执行机构内部审查时发生被“和谐”处理的现象,确保当事人的异议权,以及错误执行行为及时得以纠正。

(4)征信系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确立的限制出境、媒体曝光、征信系统记录等执行措施,各地法院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均有应用,但唯独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这一强制措施无法实行。

究其原因,还是尚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协调。

将被执行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从而使其不能与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这一措施之威力,丝毫不亚于拘留、罚款,至今仍未落实,实属遗憾,强烈建议尽快施行。

(5)执行听证

执行听证可以广泛应用于整个执行程序,诸如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评估拍卖机构确定、执行异议等等均应采取执行听证,增强执行行为的正当性。

(6)执行网络

破解被执行人难寻、财产难查这一难题,需要建立执行网络:

一是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让执行在基层镇、乡、村、组广布耳目,及时掌握被执行人信息;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充分利用基层公安派出机构人员分布广、侦查能力强的特点,下好破解“执行难”这盘棋;三是充分利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让其密切注意被执行人行踪、财产动向。

以上六点,是笔者在既有作法之外,关于破解“执行难”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些构想,很不成熟,有的难入学者专家、资深法官之法眼,有的需要继续论证加以商榷。

不佞位卑不敢忘忧国,诚望此间愚见,能够裨益于“执行难”的破解,以及中国司法公信力之建设。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1]关玖《司法公信力研究》

[2]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陈绍斌《司法公信力探讨》

[4]通海法院执行局胡昌波《试论通过提高执行队伍素质与强化执行机制来促进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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