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放心午餐工程校外配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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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放心午餐工程校外配餐管理办法

小学“放心午餐”工程校外配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区小学“放心午餐”工程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用餐。

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XX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全省城区小学实施“放心午餐”工程的指导意见》《XX省教育厅关于“放心午餐”工程实施中防范廉政和安全风险的通知》《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城区小学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校外配餐,是指城区小学通过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购的形式,集中向在校学生提供“放心午餐”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在榆次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配餐的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和通过配餐方式开展“放心午餐”服务的城区小学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校外配餐单位的准入

第四条各用餐学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配餐单位。

具备实施“放心午餐”配送设施设备、场地等条件的城区小学,要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将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考察、验收学校的午餐、午休、午间活动场所等设施设备情况,具备相关条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校外配餐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备营业执照,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后有括号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配备封闭式热链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六条采用校外配餐的学校要成立校长为组长的校外配餐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和家长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招标工作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公开、公平、公正选取服务本校的配餐单位。

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资质审查。

严格审核企业的资质、供餐能力及服务质量。

(二)实地考察。

准备开展“放心午餐”的学校安排专人实地考察参加投标配餐单位的生产能力、卫生状况、工艺流程、资质信誉、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运输路程、送餐所需时间以及近两年经营业绩等情况。

(三)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要求公开招投标。

学校领导小组派监督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四)签订供餐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通过招标程序,中标配餐单位的服务期原则上为两学年。

实行校外配餐的学校与配餐企业签订供餐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合同期为一学年,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划分权责,食品的质量、餐量、价格、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内容,明确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情形,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学校职责和管理规范

第七条实施“放心午餐”配送的学校是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在校外配餐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专人负责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校外配餐的监督管理。

学校要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意愿需求,坚持家长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统一要求。

第八条做好校外配餐单位资质、送餐人员健康证复印件、送餐车辆(提供车辆合法上路证明材料及保险凭证)及送餐容器清洗消毒记录档案留存工作。

所有配餐全过程资料都应归类存档。

第九条建立学校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制定陪餐计划,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带班领导、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份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

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人员费用自理)。

对陪餐人员及家长代表在陪餐过程中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联合校外配餐单位进行研究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校外配餐单位配送餐人员出入学校备案登记制度,对每天配送餐人员进行查验核对是否是校外配餐单位的备案在册人员。

第十一条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校外配餐单位配送食品查验、接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每天配送车辆到达学校后,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校外配餐单位配送司机、配送餐人员(佩戴一次性安全帽、口罩、手套及工作服)双方检查车辆密封情况。

开锁后检查车内是否干净无异味、车内是否有餐食的撒漏,清点保温箱数量是否准确,验收合格后办理签收手续,并保存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校外配餐单位配送人员根据供餐信息将分装好的保温箱送至相对应的班级。

配送人员和班主任现场检查保温箱封条完好情况,开封后清点餐盒、餐具或餐辅用品数量是否齐全,是否有餐盒污损等不卫生情况,配送食品的外观感官性状是否异常。

查验无误后做好现场分餐交接签收记录工作,以保证每个班级、每个学生如实、如数领取餐食,同时保存签收记录。

第十三条实施“放心午餐”配送的学校要把校外配餐服务作为学校德育和劳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学生以值日生形式,参与午餐的分配和餐后的回收、清洁、整理以及午休午间活动秩序维护等活动,将其作为学生劳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学生自我管理和协作能力,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十四条学校应合理安排管理教师或学生就餐监督员,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督促组织学生在规定地点和时限内按时就餐,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和营养健康饮食习惯,树立合理膳食观念,做到珍惜粮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校外配餐单位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基本信息,每周公布供餐带量食谱,可安排教师和学生代表作为校外配餐义务监督员或设立家长开放日,让全体师生、家长对学生校外配餐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七条建立供餐满意度测评制度。

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

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组织学生、教职工、家长、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饭菜质量、餐量、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畅通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校外配餐单位的沟通,及时处理和反馈,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四章校外配餐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校外配餐单位是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

配餐单位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配餐单位应依法取得主体业态载明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配餐单位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提供学校存档。

第十九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配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建立HACCP或ISO22000体系,逐步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校外配餐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等标准,科学设计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减糖,做到营养均衡,提前将下周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提供学校确认和公示,带量食谱定期更换。

第二十一条校外配餐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配餐分餐、食品留样、餐炊具清洗消毒、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一)食材采购来源及溯源。

根据学校的供餐需求,食材食品的产地来源,校外配餐单位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

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对所购食材食品做详细的记录,确保所有食材原料的安全可追溯。

所有供应商食材均需提供相应的检疫报告,如农药检测、兽药检测等,并进行拍照或电脑扫描存档。

(二)食材存储符合要求。

冷藏与冷冻食材分类进行储存,严格执行《XX省学校食堂有害生物防制工作指南》,食品分类且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受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建立仓库管理制度,定期清仓检查,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保持库房干燥整洁卫生。

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三)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餐加工、当餐供应,食品要烧熟煮透。

严格执行XX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的相关要求。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进行午餐制作。

保证餐食出餐时中心温度不低于82℃。

(四)校外配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配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

盒饭装入保温箱后全部贴上密封条,密封条所标注内容:

供餐单位名称、出餐时间(精确到分)、所装餐食名称、所装餐食份数、出餐人员、检测人员、装餐人员等,以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加盖出餐单位鲜章。

(五)坚持绿色环保理念,不得发放和使用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饭盒等非再生利用的餐具。

所采用的餐盒应通过CNAL国际机构认证,ISO14855堆肥检测,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六)配送方式必须选择热链配送。

热链配送的食品应在制作完成后2小时内通过加温保温设备使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1℃以上,食用时限不得超过制作完成后2小时。

(七)实行校外配餐企业和学校双留样管理。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在企业和学校同时留样,学校留样需要进行双锁管理,学校管理留样室的门锁,校外配餐单位管理留样柜门锁。

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校外配餐单位留样人、学校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八)提前设计多条行车路线,保证餐食及时送达。

供餐配送过程应保证专车专送。

配送车应具备明显标识,车内加装摄录及存储设施,保证对配送全程的路线、车内餐食全程监控并保存影像资料不少于15日。

为保证餐食安全、高效、准时送达学校,配送车辆每日进行安全检查,按作业批次进行内外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消除车辆当日车内气味,防止空气污染和餐食串味。

(九)校外配餐单位应负责配餐全程运输和餐后垃圾处理。

第二十二条校外配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

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制定带量食谱。

第二十三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生产经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一次性口罩、手套;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配送及分餐人员需佩戴一次性安全帽、口罩、手套及工作服。

第二十四条校外配餐单位严格落实晨检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XX性肝炎、戊型XX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从事分餐工作。

第二十五条校外配餐单位餐具饮具应采用物理(蒸汽、煮沸、红外线)高温消毒。

第二十六条校外配餐单位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完善社会监督。

校外配餐单位应在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备餐分餐、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供学校、师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以及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校外配餐单位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工作,对于学校、学生、家长、教职工反映的供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

第二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校外配餐单位发现配送学校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停止配送,立即告知学校停止食用,并在第一时间向教育、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相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学校配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第三十条全面加强校外配餐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定期考察。

供餐学校每学期至少应安排专班专人(或家委会代表)到校外配餐单位实地考察一次,并做好考察记录。

(二)强化联合检查。

区教育局联合区市场督管、卫生健康等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校外配餐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受检校外配餐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五章校外配餐单位退出

第三十一条实行校外配餐单位退出机制,校外配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为学校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为学校供餐或为其他单位供餐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

(五)未按供餐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相关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六)在为学校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行为,或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校外配餐单位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报备。

第六章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严格纪律规定,廉洁规范实施。

防范廉政和安全风险,压实工作责任。

实施“放心午餐”工程校外配餐的学校,校长承担具体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对学校、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办事,做好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校长负责制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择具备集中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配餐单位的,未与校外配餐单位签订供餐服务合同的。

(三)未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的。

(四)未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校外配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校外配餐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由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校外配餐单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相关人员在“放心午餐”工程校外配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教育局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试行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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