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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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交通部令)和《关于贯彻执行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新建和改建的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本细则所称重点公路工程是指四川省交通厅管理建设的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及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建设的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点公路工程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重点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主体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交通部负责;其它

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重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重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遵循公正、真实和科学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九条重点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竣工资料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六)质量监督机构按照附件一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申请工程质量检测

重点公路工程各合同段满足第九条

(一)至(五)的内容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建设项目法人认为工程项目(合同段)具备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条件时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并由质量监督机构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质量检测工作有关情况。

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一并递交工程质量检测申请。

(二)工程质量核查与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派员对该工

程项目(合同段)是否具备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的条件进行核实,认为具备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条件时,发出工程质量检测通知,并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表1—1规定的抽检项目及时进行实体质量检测。

其它需中间质量检测的项目,如构造物混凝土强度、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隧道支护、衬砌强度、厚度以及脱空情况,应视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对于交工验收时已隐蔽而无法检测的工程检测项目,质量检测工作可以在交工验收前分阶段进行,检测结果由监理单位审定签认。

交工验收前的检测资料与各中间过程的阶段检测资料应进行汇总。

(三)工程质量检测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后,并按附件

一表1—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四川省交通厅和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川交办[2002]245号)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后,形成检测意见(格式见附件二)。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并按规定报送项目所属交通主管部门。

(四)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拟交工验收的重点公路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项目法

人及时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项目法人可组成有关专业技术专家组,对工程质量、沿线服务设

施、环境保护、竣工图表等进行全面检查和咨询。

1、质量评定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2、参加交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主要指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有任一项不合格的;

(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

容许的裂缝的;

(三)桥梁净空、隧道净空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四)隧道支护、衬砌厚度严重不足或隧道支护、衬砌背后存在严重空洞的;

(五)重要支挡工程存在严重变形或高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或高边坡存在失稳现象的;

(六)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存在安全隐患的;

(七)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

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提供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等原材料及重要成品、半成品构件的合格证明,不能有效证明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

营及正常使用的。

第十三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施工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刀(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x该单位工程投资额)/施工合同段总投资额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刀(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x该合同段投资额)/刀施工合同段投资额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重点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

备案

省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问题,由项目

法人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重点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己处理完毕,并

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资料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己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重点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

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综合进行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一)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竣工验收的工程满足第二^一条的

(一)至(六)全部条件后,

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并由质量

监督机构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质量鉴定工作有关情况。

申请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时,项目法人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二)工程质量鉴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之内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组织工程质量鉴定。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附件一表1-1)规定的内容对重点指标的工程质量衰减情况进行复测,按附件一表1-2内容进行外观检查,按四川省交通厅和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川交办[2002]245号)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对质量监督机构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五)

(三)工程质量审定

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的重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项目所在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省质量监督机构对鉴定结果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条未经工程质量鉴定或者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重

点公路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重点公路工程应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重点公路属于国防公路范畴的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原则上不超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养单位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成立专家工作组,其成员由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接养单位以及交通主管部门特邀的有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7〜9人。

竣工验收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对主体工程质量、沿线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竣工图表等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供工程质量评分的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

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进行

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

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

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

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

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监理、施工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应按照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廉政合同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同时组织廉政合同验收考核。

第二十九条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重点公路工程机电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

鉴定办法,我省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重点公路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养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大修及专项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二: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格式

三: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四: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五: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

六:

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监督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总结

七:

公路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作综合评价表

八: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附表1、2、3)、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定表

九:

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附件一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一、质量鉴定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3、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

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4、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

1、单位工程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二)鉴定方法

1、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

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内业资料审查时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工[抽查项目合格率x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x100

工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工[分部工程得分x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

工权值

工[单位工程得分x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艺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二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内业资料扣分

艺[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X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艺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四)工程质量等级鉴定

1、总体要求

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评定均合格;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均符合设计要求,桥梁主要受力部位无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桥梁通航净空尺度满足设计要求;隧道支护、衬砌厚度无严重不足,隧道支护、衬砌背后无严重空洞;重要支挡工程无严重变形、高填方无严重沉陷变形、高边坡无失稳等现象。

只有上述要求得到满足后,方可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2、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二、工程实体检测

(一)竣工验收检测频率

1、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

路基弯沉逐

车道连续检测。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

3、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20%。

4、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5、支挡工程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处。

6、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逐车道连续检测,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7、特大桥、大桥逐座检查;中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50%

桥梁下部工程,特大桥、大桥少于5个墩台的逐个检查,多于5个墩台的抽查总数的50%中桥抽查墩台总数的50%

&隧道逐座检查。

9、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每公里抽查1处;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二)抽查项目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工程抽查项目表

表1-1

单位

分部工

工程

程类别

抽查项目

权值

备注

路基工程

路面工程

路基土

石方

排水

工程

小桥

涵洞

支挡工

压实度

弯沉

边坡*

断面尺寸

铺砌厚度

砼强度

主要结构尺寸

结构尺寸

流水面高程

砼强度

断面尺寸

表面平整度

沥青路面压实度

双车道每处1点

双车道每公里80点

每处两侧各测两个坡面

每处抽两个断面

每合同段开挖检查5-10个断面

每座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10个测

每座抽10-20个

每道5-10个

每道2-3点

每处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10个测

每处开挖检查1个断面

每处测3尺

每处1点

沥青路面车辙*

1

允许偏差:

10mm;每处每车道各测2个断面

砼路面强度

3

每处1点

砼路面相邻板高差

1

每处测膨胀缝位置相邻板高差

3点

平整度*

2

每车道连续检测

抗滑*

2

每处测摩擦系数、构造深度

厚度

3

每车道连续检测或双车道每公里

2点

沥青路面弯沉*3逐车道检测

宽度、横坡1每处1-2个断面

墩台砼强度

主要结构尺寸

墩台垂直度

砼强度

主要结构尺寸

每墩台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2个测区

每个墩台测2-4点

墩高超过20米时,权值取2;每个墩台测两个方向

抽查主要承重构件,每座桥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10个测区

每座桥测10-20点

 

伸缩缝

与桥面高差*

1逐条缝检测

桥面铺装平整度*

每联>100M时用连续式平整度仪分车道检测,不足100M时每联用三米直尺测3处,每处3尺,最大间隙h:

高速、一级公路允许偏差3mm其他公路允许偏差5mm

衬砌强度

用回弹仪、超声波每座中、短隧道测不少

于10个测区,特长、长隧道测不少于20

个测区

衬砌衬砌厚度3

用高频地质雷达连续检测拱顶拱腰三条线或钻孔检查

 

衬砌平整度实测每座中、短隧道测5-10

处,长隧道测10-20处,特长隧道测20处以上

宽一度1―I每座中、短隧道测5-10点,长隧道测

10-20点,特长隧道测20点以上

总体

净空

2

每座中、短隧道测5-10点,长隧道测-

I1

10-20点,特长隧道测20点以上

隧道路面2参见路面要求

砼护栏强度1每处5〜10测区

注:

1、本表规定的抽检项目均应在交工验收前完成检测。

竣工验收前,应对带“*”的抽

检项目进行复测,其检测结果和其它抽检项目在交工验收时的检测结果,作为竣工验收质量

评定的依据。

2、“支挡工程”指挡土墙、抗滑桩、铺砌式坡面防护、喷锚等防护工程。

3、对弯沉、路面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隧道强度、厚度等抽查项目优先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也可采用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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