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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

法律/法规/标准

(名称/发行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1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一、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

2

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

3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二、各缔约国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小引起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的影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2004-3-14)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2009-8-27)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2015-1-1)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产生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09-01)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少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01-01)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用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

(1998-4-29)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香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环境质量标准,防治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八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贮存农药何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治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禁止企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和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实

施细则

(2000-03-20)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六条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当低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灯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1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8-01-01)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单位:

mg/L)

pH值6~9化学需氧量(COD)100悬浮物(SS)70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

GB3838-2002

(2002-06-01)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不同的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类别的标准值。

6.水质的监测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略)

13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

一级标准(单位:

mg/L)

pH值6~9化学需氧量(COD)100

悬浮物(SS)70动植物油10

14

广东省地表水环

境功能区划

(试行方案)

(1999-11-25)

三、功能区的分类

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五类﹕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四、功能区划分成果及其要求

各地表水环境功能按照一控双达标的技术要求衡量是否达标﹐各水体未列出的上游及支流的水体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以保证主流的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为最低要求。

允许各功能区的连接水域和点源排污口附近存在混合区﹐其范围不作具体划分﹐可根据需要﹐在上级政府的批文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文件中予以确认。

15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3.20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在制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入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企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按第六条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放许可证》。

第十五条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第十八条排污口必须编号,设立标志,并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计量装置,所有的排污口都必须具备采样和统计条件。

第十九条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消减排放良的进度情况,经消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针的单位,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

16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1988-05-09)

第四条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2、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3、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4、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运成、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16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1988-05-09)

第五条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和批准:

须暂停运转的;须拆除或者闲置的,须改造,更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五日内,其它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

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7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1993-07-10)

一、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均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及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三、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6-1-1)

第五条企业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合监督。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然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止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配合环境行政主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生,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05-24)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运输,贮存,装卸能够散发有毒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喷淋,覆盖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20

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

(GB3095-1996)

(2016-1-1)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21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修改单的通知

(环发20001号)

(2000-01-06)

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针。

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4mg/m3。

22

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7-01-01)

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执行二级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二氧化硫850色度(烟气黑度)1

氮氧化物650烟尘100

23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表2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执行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二氧化硫850烟尘100氮氧化物650烟色1

24

广东省机动车排

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0-09-01)

第八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九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25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8.15

第二条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激发动机的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再用汽车排气必须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娜如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初次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

(1997.03.01)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利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内形式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2008-10-1

第7条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28

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标准

GB3096-1993

2008-10-1

3.标准值:

类别3,

适用于工业区:

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

(2015-4-24)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和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企业对其生产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及场所。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拉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废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得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8-1

HW04来自杀虫、灭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沾有农药及除草刑的包装物及容器。

HW08废矿物油——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如:

废机油、真空泵油、柴油、润滑油。

3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07-01

HW10被PCBs,PBBs和PCTs污染的土壤及包装物,如:

含多氯联苯(PCBs),多溴联苯(PBBs)、多氯三联苯(PCTs)的废物。

HW12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

HW29含汞及其化合物废物:

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

HW42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和残余物,如:

含丙酮的废物。

31

危险废物贮存污

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2002-07-01)

4.5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5.1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3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场(1995.11.20)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楚、完整。

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检查时间应每年至少一次。

33

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管理办法

(1999-10-01)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危险废物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盘,联单第二联交易出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弃物转移运行。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储存危险废弃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弃物储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34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05-01)

第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者交给有固体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

34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05-01)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料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三)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进入本省;

35

为了加强对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执法监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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