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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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湖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内部控制释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控制原则]本实施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对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

所有部门、岗位、人员,所有业务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范围内。

第四条[内部控制内容]本实施细则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组织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内部控制目标]在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机构设置]组织机构按照全省业务经办规程设置。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和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审核和调整、养老金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设立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

第九条[工作职责]明确各业务部门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各业务部门内经办岗位。

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权限明晰。

第十条[重大事项]涉及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具体经办业务部门提出建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业务部门提出培训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综合部门定期组织并实施对各经办机构、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二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必须按规定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建立参保单位的收缴(或拨付)结算账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对单位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填写的相关表格,由登记经办业务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行办理,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征缴环节,所有原始资料和审核资料归档备存。

社会保险年度验证应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缴费]养老保险费征缴环节办理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按月征收养老保险费。

(一)[基数核定]办理缴费基数核定时,由业务受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长审批签字,重大事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初审、审核、审批后的缴费基数可录入信息系统,原始资料归档备存。

(二)[在职人员异动]参保单位每月上报缴费人数增减变化的资料后,由征缴环节业务受理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将参保人员参保的基本信息首先进入养老保险系统,汇总生成相关信息数据传送至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征缴环节再根据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反馈的个人账户建立(续保)、封存(停保)信息,办理本环节相关业务。

(第二种意见:

参保单位每月上报缴费人数增减变化的资料后,由征缴环节业务受理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事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初审、审核、审批后的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原始资料由征缴环节归档备存。

(三)[征缴计划]按月核定参保单位当期的缴费基数,测算当期养老保险费(含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应征数额。

依据参保单位缴费的应征数额,制定月养老保险征缴计划。

征缴计划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本环节将数据传送至财务部门。

月征缴计划必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执行。

(四)[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单位养老保险欠费时,由本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利息或滞纳金。

稽核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本环节依据稽核部门传送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将补缴额进入养老保险系统,并将补缴到帐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核环节。

(五)[缴费登帐]财务部门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缴费单据和到帐票据进行登帐。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管理]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建立、转移、中断、恢复和终止缴费的帐户处理、对帐。

(一)[变更个人帐户]变更个人账户业务时,由经办人员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进行个人账户的建立(续保)、封存(停保)等处理,然后将处理结果的信息反馈给征缴环节。

参保单位提交的人员增加(减少)异动资料由个人帐户管理环节保存归档。

(第二种意见:

变更个人账户业务时,由本环节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个人帐户的转入、合并、转出。

(二)[个人帐户转移]个人账户转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本环节提供个人账户记录和转移基金单,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复审后办理。

(三)[个人补缴]凡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参保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由本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可办理职工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完成缴费登帐后,将相关数据通过信息系统传送到退休审核环节,方可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算。

职工退休前已停保的,还需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先办理续保手续后,再办理补缴欠费。

(四)[个人帐户记息]个人账户计息由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计息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进行处理。

(四)[个人帐户信息核对和变更]每年度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个人帐户信息,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有异议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申请,本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并与征缴环节核对,重要数据的变更,必须由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进行调整,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

(五)[个人帐户做实]本环节核定本机构按规定和比例做实个人帐户的金额,并将有做实的信息数据传送给财务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待遇审核]待遇审核环节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和一次性待遇审核。

(一)[审核退休条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审核部门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湘劳社工字[2005]15号文件的规定,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表格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认退休条件和待遇核算的信息指标。

(二)[退休前的职工基本信息处理]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其个人基本信息无误的,由参保单位填报《在职人员减少异动表》,按上述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种意见)的规定,由征缴环节(和个人帐户管理环节—第二种意见)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异动和个人帐户封存手续,并将封存的个人帐户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传送至退休待遇核算环节。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办理退休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待遇审核部门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需填写《在职职工基本信息修改表》,由个人帐户管理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执行。

(三)[计算退休待遇]本环节业务部门根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资料和在职环节传送的个人帐户信息(已封存的),计算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的待遇。

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必须由业务部门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完成信息输入、核算待遇和确认退休操作,并由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完成。

经过审核后的养老金待遇信息传送给待遇支付环节。

(四)[待遇调整审核]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退休人员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必须根据调整待遇的政策编制待遇调整程序,预先在练习环境中验算,参保单位应核对上报。

再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分管局长签字审定后,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将调整的信息传送至待遇支付环节。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预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五)[一次性待遇审核]涉及离休人员生活费补助(1-2月)、工残人员护理费、劳动模范津贴等一次性待遇发放时,由待遇审核部门经办人员对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在数据库中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

其中对初次享受一次性待遇的,还应由参保单位按程序上报,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纳入发放。

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进行办理。

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预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六)[停止支付待遇审核]审核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或所在街道、社区等部门报送的材料,对死亡、失踪、被判刑(或劳教)收监的离退休人员办理停止支付待遇手续。

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待遇支付环节处理。

(七)[暂停和恢复支付待遇审核]根据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环节传送的信息,做暂停和恢复待遇处理记录,并将暂停支付和恢复养老金待遇信息传送至待遇发放环节。

第十六条[待遇支付]待遇支付环节办理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一)[支付计划]本环节业务部门每月根据上月的待遇支付记录和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或减少)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待遇、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信息,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由发放养老金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复审;稽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发放数据信息送基金财务管理环节和社会化发放机构执行。

(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本环节业务部门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认证情况,将停止(或暂停)支付待遇、恢复支付待遇的信息传送至待遇审核环节处理。

(三)[与委托发放的机构对帐]委托银行或邮局发放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发放养老金待遇部门按月定期与委托发放的部门对账,对出现的误差及时报财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办事公开]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部门工作职能、岗位人员职责、每项业务的办理时限、内容、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业务档案]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养老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和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的资料,由业务部门每月按时整理装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四章基金财务控制

第十九条[岗位设置]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的原则,设立原始资料审核、出纳、记账、凭证审核、登帐、会计资料归档、会计负责人等财务岗位。

不得越岗代办业务,原始资料审核、出纳、记账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兼任其他财务岗位。

第二十条[岗位职责]服从内控制度要求,本着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

原始资料审核岗位负责从会计角度、养老保险政策和本单位业务经办流程等方面审核会计资料的有效性、明确性、准确性及程序是否完备。

出纳必须重审合格后付款。

记账岗位必须重审合格后记账。

凭证审核员对凭证进行最后一次全面审核。

登账岗位员对审核后的凭证进行登账。

财务负责人负责指导、督办和抽查。

审核合格后,每个岗位均需签字,并留存其他岗位的签字样本。

第二十一条[基金专户使用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不得相互挤占。

在同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套基金专户。

收入户只能用于归集养老保险缴费及银行利息,其存款只能划拨财政专户而不能列支养老金。

支出户只能用于接收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其存款只能支付养老金,且其利息只能划拨财政专户。

财务部门根据个人帐户环节传送的信息数据,按规定将做实个人帐户基金划入做实个人帐户基金财政专户,协助财政部门归集上解做实个人帐户基金。

第二十二条[账务处理]财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计账、登账和编制会计报表。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一级会计科目,按照财务管理需求设置和使用明细科目。

依据审核后的,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更正会计记录,要严格履行经办人盖章、部门负责人审核手续,并附有详细记录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基金支出监控]建立基金支付控制制度。

凡涉及基金支付款项,必须建立业务部门负责人初审、稽核监督部门复审、财务部门复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制度。

对于大额资金的调拨、基金支付业务,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集体决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有明确的文字记录或报告。

第二十四条[调剂金与财政补助管理]制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调剂金上解下拨的具体办法。

严格执行标准并保证调剂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应有具体的处理措施。

完善财政补助资金账务设置,清楚反映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定期与批准的补助指标文件或预算核对,确保财政补助金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到位。

第二十五条[票据和印章管理]建立基金财务票据和印章管理制度。

按照责任分离制度的规定,严禁一人保管所有财务印鉴。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分开保管;使用财务印鉴章时,必须核对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和财务专用票据的金额。

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收款收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对财务专用票据、业务征缴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收回、注销等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账制度]建立财务对账制度。

债券、银行存单等票据与明细账记录核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及财政明细账核对,并编制银行和财政余额调节表;总账与明细账核对。

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完成各种财务对账。

不定期由非经办人核对银行账。

第二十七条[财务检查]财务部门和稽核部门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对下级经办机构的财务基础工作和基金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会计控制系统进行检查。

第五章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八条[系统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来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指定明确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省级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编制《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操作手册》,提供完备的数据指标解释和操作说明(包括有关联的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及政策依据;并在养老保险政策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告知全省各级经办机构。

第二十九条[系统管理员职责]明确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分工与职责,做好计算机系统与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做好系统运行的日志记录。

第三十条[日志功能]信息系统建设应具有日志功能,对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各项数据的录入、修改、删除、使用进行详细记载。

设置便于内部监督检查的功能模块,稽核人员应定期查阅日志,并根据日志对社保业务经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数据备份]制定科学的数据库备份策略并严格执行,建立数据异地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远程实时备份系统。

第三十二条[操作权限]科学、合理地划分业务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和信息部门人员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及使用权限,严格授权管理,因工作需要增减权限时履行业务部门申请、信息部门复审、分管业务工作领导审批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数据修改]业务、信息部门人员严格按照划分的使用权限操作,业务数据修改由业务人员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前台操作;确实需要后台对数据库操作时,严格履行业务部门申请、信息部门确认及业务和信息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操作,审批表由信息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并长期保管。

第三十四条[登录密码管理]业务经办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录密码的管理。

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对越权操作、非法操作及尝试非法进入系统等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造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网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

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公网上传输的必须进行加密处理;业务经办网络必须与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严禁业务经办网络内的计算机以任何方式接入公网。

对违规使用网络的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系统安全维护]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软、硬件,加强网络安全,防止黑客侵入,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护,防止计算机病毒发生蔓延。

第三十七条[机房管理]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

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静电、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内控管理职责]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各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直接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督内容]内部控制依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对经办机构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检查,并进行综合评价,实现对经办机构管理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确保经办机构管理工作的依法合规。

第四十条[检查计划]稽核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内控检查实行自查和检查相结合,自查和检查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四十一条[检查形式]检查的形式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方式。

日常检查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随机按比例抽取,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每一个业务环节进行检查,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手续到位、资料齐全。

专项检查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的委托,对重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年度综合评价是每年对各单位、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价,并将中和评价情况作为对单位、部门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检查权限]稽核部门在内控检查中可以查阅和复制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查看财务报表、资产、账簿、会计票据、凭证、资产等;查看数据库有关信息数据。

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可以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内控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检查程序]稽核部门应严格按照内审程序实施检查工作:

(一)根据检查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前通知被检查部门。

(二)依据法定权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情况,取得证明材料。

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笔录。

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三)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报告要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做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部门。

(四)检查结束后应将全部检查资料整理归档,以备存查。

第四十四条[重大要情报告]建立重大要情报告制度。

凡发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违规违纪情况的,应在发现重大要情的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要情基本情况上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五条[责任追究]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四十六条[内控考评内容]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

内控考评工作由省统一组织,对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考评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

内部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

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

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经办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四十七条[奖惩制度]建立奖惩制度。

对内控管理好的社会保险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报告制度]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将本地区全年内控工作总结报送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总结应全面反映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审计案例。

内控建设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修改。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ΟΟ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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