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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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

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国资委关于对**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的通知》和《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经费单位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适用行为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原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占转让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含20%)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

  (七)资产置换;

(八)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资产涉讼;

(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

(二)集团公司与所属独资企业之间或集团公司所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与其他国有全资企业共同设立的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分立、清算,原股东增资、减资及引进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全资企业合并,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协议转让所持股权,经全体股东同意;

(四)集团公司所属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协议转让行为;

(五)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集团公司增资的;

(七)集团公司所属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八)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以上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第三章资产评估委托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由以下不同主体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单位)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单位)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单位)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接受非国有资产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委托;

(四)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转让所持产权的,由转让方委托;

(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非同比例增资的,由被增资单位委托。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符合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有关规定。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由市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

第八条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资产评估涉及经济事项的集团公司主办部门履行集团公司内部事项审批程序;

(二)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场评估;

(三)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产权持有单位将资产评估核准申请文件及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

(四)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召开资产评估内部审查会;

(五)资产评估经内部审查通过后,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总裁和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六)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拟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总裁签批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下列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一)需市国资委审核的产权变动事项(集团公司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变动事项)涉及的境内资产评估项目;

(二)需市国资委批准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市国资委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资产评估涉及经济事项的集团公司主办部门履行集团公司内部事项审批程序;

(二)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场评估;

(三)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产权持有单位将资产评估备案文件及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

(四)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召开资产评估内部审查会;

(五)资产评估经内部审查通过后,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总裁和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除上述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的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集团公司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资产评估涉及经济事项的集团公司主办部门履行集团公司内部事项审批程序;

(二)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场评估;

(三)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产权持有单位将资产评估备案文件及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

(四)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召开资产评估内部审查会(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邀请专家评审);

(五)资产评估通过内部审查会后(需专家评审的取得专家一致意见后),集团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进行备案,其中:

1、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备案;

2、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备案。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六)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将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以下规定要求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有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三)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市和区县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市国资委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为适应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第十九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五章专家评审制度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项目实行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制。

第二十一条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专家评审并一致通过后,方可予以备案:

(一)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评估减值异常或资产结构特殊以及集团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由集团公司从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等方面人员中选择。

评审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评审专家人数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资产构成的特点决定,凡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主要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重点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审:

(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及与评估范围是否匹配;

(二)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

(三)影响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四)评估依据是否合理、充分;

(五)评估方法、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六)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重大影响事项是否披露。

第六章资产评估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在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前,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涉及市国资委审核后资产评估变动的,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将变动后的评估结果按照首次公示途径再予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在备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公示范围为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公示途径包括集团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公示内容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材料、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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