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新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培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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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附件: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职能职责1

资源保障2

计划编制3

安全培训计划管理制度31

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4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6

第一节从业人员准入条件6

第二节培训对象与培训方式7

第三节培训管理8

第四节培训内容9

第五节培训学时11

第六节考核发证11

第七节证书管理12

第八节培训效果检验13

第九节管理与考核14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取证管理制度1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和延期换证培训管理制度15

煤矿六类专业班组长资格证书培训取证及复训管理制度16

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16

全员培训管理制度17

转岗培训管理制度18

“三违”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8

专项培训管理制度19

“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管理制度20

“四新”培训制度20

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制度21

培训教学管理制度23

教室管理制度25

教学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制度26

培训教学听课制度27

培训学员考核制度27

培训后勤保障制度29

培训学员登记制度29

培训学员管理制度31

学员考勤管理制度35

培训效果评价制度36

学员培训跟踪调查回馈制度36

安全培训考试管理制度37

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38

培训需求调研及分析管理制度41

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42

应急培训制度44

 

前言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着力点,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抓手,规范安全培训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培训质量,推动安全培训法制化、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和方法现代化,实现煤矿安全培训常态化。

二、煤矿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矿长(总经理)是安全培训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党政同责”落实所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责任。

培训科是负责日常培训管理的部门,工会和安全科是公司开展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培训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主要方法,是提高专业人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培训,归口管理原则。

二、规范有序,针对性与实用性原则。

三、统筹兼顾、统一标准原则。

四、教考分离原则。

五、服务生产原则。

职能职责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负责培训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保障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满足培训教育工作的正常需求,为培训教育工作创造条件。

负责审批员工培训教育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解决培训教育的重大问题,对培训效果评估进行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煤矿培训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培训的方针、政策,审定培训发展规划;对员工培训教育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配置相关培训资源;保障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满足培训教育工作的正常需求,为培训教育工作创造条件;对培训工作的重大决议、决策进行督察、督办;研究解决公司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对培训效果评估进行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依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目标,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搞好培训协调服务工作;监督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资源保障

一、资金资源保障

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财务部门必须保障以下费用的正常支出。

通过培训科同意或由培训科组织的职工外出培训的经费、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兼职教师津贴、外聘教师的考务酬金和食宿费。

二、教师资源保障

培训科的教师采用聘任制的兼职教师讲课,兼职教师从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包括副总工程师、科长),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兼职教师可以在全公司范围内招聘,确保有一定的富余量。

计划编制

1、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是安全培训计划编制的重要环节。

每年年底由培训科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培训需求调研,根据员工培训需求调查与分析的内容(包括员工岗位知识和技能的分析、员工工作状况分类)确定培训对象和专业类别。

识别出不同员工的培训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更有针对性地、分类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要满足生产工作的需要,各单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和人员调动情况进行补齐所缺人数,及时向培训科申报,由培训科根据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进行安排。

3、培训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培训领导组组长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

安全培训计划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以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着力点,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抓手,规范安全培训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培训质量,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由公司培训科编制,经公司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领导审核,最后由机构组长(矿长)批准,以公司行政文件下发执行。

3、安全培训计划必须依据培训需求调查的结果制定培训计划。

4、培训需求调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每年年底对有安全培训需求的单位进行调查分析。

首先结合人力资源计划及下一年度生产工序进行培训需求分析。

5、对施工队组的上报培训情况应进行分析整理,与现有安全培训资料台账进行对照分析,确定年度培训计划。

6、安排培训计划时,应提前征求参培单位及分管领导的意见,合理安排人员,以保证参培人员及时参加培训。

7、计划采用外出委托培训和内部自主培训2种形式。

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培训要求,选择合理的培训形式。

8、培训结束后,及时向学员所在单位进行反馈,以便学员单位掌握参加培训情况,安排下一批次参培人员。

9、每年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确定下一年的安全培训需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并作出说明,以确保培训工作满足生产的需求。

10、总结培训计划完成情况,查找超额较大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同时为下一年度培训需求提出指导意见。

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提取及合理使用安全培训经费,改善安全培训教学条件,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培训经费的专款专用,促进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安全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1、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2、安全培训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投资效益。

当年节余的部分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若经费不够使用时可在职工教育经费或安全费用中提取使用。

3、安全培训经费由公司财务科提取,培训科使用,工会和安全科负责监督提取和使用情况。

三、安全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一)上岗和转岗培训;

(二)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三)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需要取证的外出培训;

(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七)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八)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九)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十)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兼课教师津贴、外聘教师的考务酬金、食宿费;

(十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具和教学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维修费,职工教育理论研究费等;

(十二)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培训费报销标准

1、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委外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等,予以报销,但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上述费用自理。

外委培训取得的相应证件须交回培训科原(复)印件一份。

2、凡涉外培训(含技术比武、取证培训、考察学习)工作结束后,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关领导批示,报经公司培训科审批核验后,方可逐级履行报销程序。

五、以下列情况培训经费不予报销

1、职工在公司外培训期间,不遵守纪律,学习不认真,考核不合格,出勤不达要求,无故旷课。

2、职工外出培训,不通过培训部门,培训经费不予报销。

3、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一、煤矿一般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条件:

煤矿企业总经理、煤矿矿长以及董事长,除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科、队)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四、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五、煤矿井下副队长除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二节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及培训方法

一、安全培训教育的对象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地面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入矿新工人、其他从业人员等。

二、培训方式分为外出委托培训和内部自主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地面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参加外出委托培训,入矿新工人、一般从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培训方法分为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地面安全管理人员、入矿新工人、一般从业人员主要以理论培训为主;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以理论和实操培训相结合为主。

第三节安全培训管理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复)训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的报名考核计划统一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考核。

二、参加初次考核的人员,在任职之日的6个月内申报考核取证,复训人员在证件到期前3个月申报考核。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到相应的地点统一领取,培训科保管。

四、地面安全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培(复)训,由公司统一组织参加培(复)训,考试合格发放《上岗证》,上岗证在原工种不变的情况下,长期有效。

五、各队组合理安排班组长申报培训科,培训科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班组长到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班组长资格证》。

参加复训人员在证件到期前3个月向培训科提交复训的相关资料,由培训科向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办理培训申请后,按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按时参加培训。

班组长培训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班组长培训。

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各部门的培训需求提供培训要求的资料,按照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安排合适的人员参加培训取证及复训工作。

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

八、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的需求实际提前3个月向培训科申报,由培训科根据培训计划进行安排,复训资料准备齐全后交培训科统一组织复训。

九、入矿新工人和一般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上岗证》。

《上岗证》由培训科核发。

《上岗证》在原岗位不变的情况下,长期有效。

第四节培训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内容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四、班组长培训内容:

按照主体企业制定的培训内容进行安全培训。

五、新工人培训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2)入井须知

(3)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矿井开拓与生产系统

(5)专业技术知识

(6)煤矿各类事故及防治

(7)自救器及其使用,自救与互救,现场急救

(8)职业病防治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岗前培训内容:

(1)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本部门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专业基础知识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五节培训学时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不得少于120学时,换证复训和再培训不得少于80学时。

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训不得少于90学时,复审和换证复审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三、煤矿班组长资格初训不得少于90学时,换证复训和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四、新入矿工人和重新上岗人员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

五、地面后勤系统安全管理人和一般从业人员换证复训和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六、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包括转岗培训,按实际要求,学时不定,学会为止。

第六节考核发证

一、安全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

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由培训科负责组织,公司安全处进行监督考核。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班组长、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班组长资格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考核严格按国家局或省煤炭工业厅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组织进行。

四、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单位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

对于未能按照要求通过考核的人员,要及时汇报公司安全培训机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工作岗位调整。

第七节证书管理

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复训换证,未参加再培训的,证件自次年起作废。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证件到期前3个月复训。

不参加复训证件到期作废。

三、《上岗证》,岗位不变,证件长期有效。

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证》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或占用持证人的证件。

五、证件不得随意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发证单位申请补办。

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班组长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证件到期未复训,证件作废。

第八节培训效果检验

一、培训办举办的培训班,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要对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各部门完成情况及学员出勤情况,学习期间的表现和考试考核成绩进行通报,使送培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学习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对未完成计划的单位和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表现好的提出表扬。

二、凡公司举办的培训班,培训科要及时向基层队组进行反馈培训情况。

三、每一期安全培训班结束后,培训科要将各部门的学习、考核等情况反馈到有关部门或培训学员。

四、实行对学员跟踪调查。

1.调查方式:

通过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参培职工本人或送培单位。

2.调查内容:

受培职工在部门工作表现,并收集各部门或职工对培训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3.调查范围:

从各部门培训职工中随机抽查一部分。

第九节监督检查

一、培训科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做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

负责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二、培训科要通过“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系统信息,确保系统信息真实、准确。

三、工会和安全科负责对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取证管理制度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通风队长(矿长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科、队)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家局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规定执行。

3、培训科要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件有效期的管理工作,未能按照要求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人员,要及时汇报公司安全培训机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工作岗位调整。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培训取证、延期换证申报工作由培训科管理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和延期换证培训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危险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包括十大工种,即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配足特种作业人员,且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有效,持证上岗。

3、各队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申报特种作业资格审查要求,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持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培训科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及时组织开展初训、延期换证工作。

5、非当地培训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在上岗前到培训科进行备案管理,由所在单位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经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上岗。

6、特种作业人员的初训和延期换证由培训科具体组织申报,按照上党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的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7、已经办理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随意调岗。

煤矿六类专业班组长资格证书培训取证及复训管理制度

1、六类专业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通风班组长、地测防治水班组长)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后方可任命上岗。

2、各队组根据公司规定要求,该类人员由培训科组织到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核发《班组长资格证》。

参加复训人员在证件到期前3个月向培训科提交复训的相关资料,由培训科向培训机构办理培训申请后,按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按时参加培训。

3、各队班组长初训取证和复训,必须选派符合要求的班组长参加培训考核工作。

4、培训科要建立好班组长培训档案并存档。

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

1、新入职公司的职工、学生、工人、复转军人统称为新工人,必须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

2、新工人培训按照教学大纲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

3、新工人的教育培训分三级进行:

矿级、队级和班组级。

培训科负责矿级培训,所在队具体负责二、三级培训(二级具体指队级、三级具体指班组级)。

4、三级培训完毕后,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归档整理一级培训资料,建立完善一人一档和一期一档,二、三级培训资料由所在队具体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5、所有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科安排专人办理《上岗证》。

6、新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师带徒制度(必须签订师徒合同)并且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得到部门领导和师傅的认可后,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7、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全员培训管理制度

1、全员安全知识培训主要指复工复产培训。

2、我矿与主体企业培训中心签订了培训协议,按照培训计划拟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参加培训。

4、全员安全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5、培训要严格执行煤矿培训大纲,严细管理。

6、培训考核合格后,及时办理《上岗证》。

7、凡考试不合格者,必须进行补考,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组织培训。

转岗培训管理制度

1、转岗人员培训等同于从事一个新工种的岗前培训,由转岗接受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2、转岗培训学时不定,学会为止。

3、培训科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4、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培训科要收集培训资料,并整理存档。

5、培训科办理新的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

6、上岗严格执行见习制度(煤矿井下见习四个月)并签订师徒合同。

“三违”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的人员要接受再教育培训。

“三违”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况;三种情况的“三违”培训学时根据公司的相关反“三违”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2、轻微和一般“三违”人员实行说服教育,采取班前会强调及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教育。

严重“三违”人员强制脱产培训。

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督,创新帮教模式,促使全员牢固树立“三违”行为是“可耻”行为的意识。

3、严重“三违”人员培训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三违”人员必须持安全部门出具的“三违”人员培训通知单到培训科接受培训。

(3)“三违”培训须严格进行家属帮教活动,“三违”人员家属到矿共同对其进行帮教活动。

4、“三违”人员培训内容要按照违章性质及“三违”人员所在岗位确定。

5、培训结束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延长停工学习时间,直至考试合格。

6、“三违”人员接受培训期间原则不准请假。

确需请假者,销假后继续接受帮教流程。

7、“三违”人员经培训科培训合格后,方可复工。

专项培训管理制度

1、专项培训是指法律法规、应急救援预案、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重大灾害、事故警示、瓦斯防治、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应急救援、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干部工人学历素质提升等方面的培训。

2、专项培训各专业根据培训需求向培训机构领导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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