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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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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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在贯彻“立足于培养,着眼于提高,有选择引进”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现有师资队伍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必须服从、服务于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学科、学术群体的引进力度。

  第三条 学校引进的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合作精神,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各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各院(系)应成立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小组,由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引进人才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工作和学校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的使用,人才引进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宣传费、招聘费及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相关配套费用等。

  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人事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预算计划,作出年度预算安排,负责人才引进中相应经费的落实,并负责办理追加、结转手续等。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根据人才引进计划作出有关科研启动费的财务预算,并办理引进人员科研启动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手续等。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员的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

  第九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引进人员的过渡用房,并办理有关引进人员的购房补贴手续等。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各院(系)根据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每年度进人计划,报人事处汇总,经校长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引进人员如实填写《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院(系)审核后详细填写考核意见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 人事处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后报校长审批,特殊问题、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校长批准后,人事处签发商调函,拟引进人员根据商调函上的要求向学校提供有关材料并由人事处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报苏州市人事局办理户口准入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引进的境内人员凭对方单位行政介绍信及工资转移单来校报到(对因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原单位行政介绍信或境外引进人员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便可来校报到),报到时签订协议书,并在人事处指导下办理有关待遇的兑现手续。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严格把好引进人员的考核关,对拟引进人员填写的《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要认真核对,确保真实无误。

  第十七条 院(系)考核小组必须通过面试、试讲、答辩等形式,加强对拟引进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并由考核小组在《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院(系)领导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进行研究,如需引进,则在《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上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第十九条 对于拟作为学术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事处可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能否作为学术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引进人员进校后,人事处和用人单位负责对他们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价,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支持,指导、促进他们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各用人单位年终向学校递交工作小结,详细说明本年度引进人员的数量、质量、效益等具体情况,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有关政策倾斜;对引进人才不力或对引进人才不重视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中的高层次人才在过渡房、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方面提供优惠待遇,具体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过渡房

  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房租住,若学校现有房源紧张,引进人员可在校外租房过渡,具体过渡房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

  1、对引进两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等高层次人才,学校将提供优惠待遇,具体情况面议。

  2、作为博士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达到相应要求;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待遇标准见附件。

  3、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引进人员享受的优惠购房补贴中包含学校按照苏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按照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或货币购房补贴的规定,若引进人员在原单位曾享受过该类政策应在购房补贴中扣除(以享受补贴面积为准),不得重复享受;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引进人员除按相应标准享受优惠购房补贴外,另按有关规定逐月缴存购房补贴。

  4、引进人员按引进时学校实际聘任职务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5、引进人员的配偶如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样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和购房补贴,若进校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可参照引进人才优惠待遇标准享受科研启动费。

  6、成果突出的引进人员进校时申请的科研启动费超过标准的,必须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配偶安置

  

(一)全校上下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配偶安置工作。

  

(二)学校原则上接受安置具备担任博士生导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或引进人员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

  (三)各院(系)、部门及直属单位空缺的管理、服务及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应优先考虑安置引进人员的配偶。

  (四)对学校同意安置的引进人员配偶,由人事处根据单位工作需要进行指令性安置。

  (五)对于学校同意接受安置但暂时无法安排合适岗位的引进人员的配偶,实行人事关系挂靠制。

即:

人事关系进校后,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学校按其实际档案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挂靠期间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如进入工作岗位,即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取消生活补贴。

  (六)对于学校不接受安置的引进人员的配偶,学校可协助其将户口迁入苏州。

  第二十四条 其他政策

  

(一)对引进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由用人单位、校工会、教务处等单位协助解决。

  

(二)对已上报省主管部门待批的拟引进人员,如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教学工作确属急需进校工作的,由引进院(系)或单位向学校递交申请,并具体说明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学校可与其签订临时工作协议,并发放临时工资。

  (三)引进国内人才可享受报销单程来校路费和搬家费,直接从国外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报销本人回国单程机票。

  (四)关于引进人员的服务期,按照《苏州大学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引进的人员的有关待遇,仍按引进时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含已签订临时协议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待遇标准

注:

1、其中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在正式报到时享受,购房补贴必须在正式报到后购房时享受;

  2、引进人员从事自然科学中一些基础学科研究的科研启动费参照相应人文社科的科研启动费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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