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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体制的内在矛盾与苏联民族分离主义运动

联盟体制的内在矛盾与苏联民族分离主义运动

范晓军

2012-1-59:

12:

24  来源:

《东欧中亚研究》1992年第1期

一、苏联联盟体制的内在矛盾

  苏联联盟体制诞生在一个民族关系极为复杂、社会政治经济极不平衡的国度中,充满了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

这些矛盾甚至在列宁去世前就已表露出来,1924年宪法在很多方而实际上已大大偏离了列宁对联邦的最初设计。

如果我们简单地把它归咎于继任人的过失,恐怕是失之公允的。

因为认真地观察近70年的联盟国家史,我们或许应该承认,列宁以后的苏联领导人,在很多重大问题上都有过不同程度的失误甚至是错误或者罪孽,唯独在国内民族问题一上表现得最为谨慎。

总的说来,未出现大的全局性的错误。

这是他们都清醒认识到民族问题事关国家大局。

不仅如此,而且在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中还有不少创新。

因而这使我们相信,探讨苏联民族问题的历史渊源,比之于研判政策得失和褒贬个人功过更为重要的,是去分析联盟体制的内部运动,找出它的内在矛盾。

  首先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列宁在处理民族问题(包括他在晚年处理民族问题的最重要的著作“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中反复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

大俄罗斯民族应当向旧俄境内的异民族让步,不仅在处理具体的民族问题上,甚至也包括在国家体制构建上。

列宁关于成立苏联给加米涅夫及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的信中,就各加盟共和国加入苏联的形式所做的根本性的变动时特加说明:

“我希望这一让步精神能够被理解”。

[1]1922年12月31日对民族问题的口授记录提出:

要从遵守形式平等到自觉遵守作为大民族的不平等,用这种态度和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政府在过去带给异民族的不信任。

提出对少数民族多让步一些,多温和一些,比让步不够、温和不够要好些”。

[2]它还散见于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多篇论述中。

这种“让步”,我们可把它视为布尔什维克党在苏联成立前后处理国家民族关系的一项带根本性的政策。

因为不如此便不能与帝俄时代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和民族压迫划清界限,但同时,它又包含着对民族主义、地方主义妥协的因素。

唯此不能够在俄国这样一个复杂的多民族国家中争取千百万异族群众,使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世界上站稳脚跟。

但是联邦制从来不是列宁所希望的苏维埃国家最终的国家体制,他曾对此做过这样一个明确的定位:

“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

[3]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

作为一种让步政策的联邦体制,一方而它换取了异民族的支持和联盟国家的巩固;但同时,它也给民族分离主义的活动留下了空间。

埃莱娜.卡.唐科斯亦认为:

“如果说不公正和暴力肯定会激起民族情绪的话,那么,让步的做法也同样会鼓励这种情绪”[4]。

联邦制只是这种让步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但是这种民族情绪在何时、以什么方式渲泄出来,则取决于整个体制的运转方式和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

80年代末和90年初的苏联恰恰出现了合适的政治气候,它也就为分离主义提供了契机。

这些加盟共和国或通过主权国家宣言,或宣布脱离苏联独立,都是合法地援引了1924、1936、1977年三个联盟宪祛中都具有的关于各加盟共和国是主权国家、各共和国都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即退盟权)的条款,这应该说并不令人诧异。

值得深思的倒是:

为什么在联盟建立近70年之后,它们才有了援引这一条款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性。

  列宁估计到了实行联邦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但他认为:

比之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东方被压迫民族面前应当树立的彻底的反对大国沙文主义的榜样,它们毕竟是一种小的损害。

[5]而且,党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1922年12月31日列宁的口授记录中指出,“应该注意到,人民委员部的分散现象和它们在莫斯科及其它中心城市工作的不协调,是能够由党的威信来很好地克服的”[6]。

这里实际上道出了集中统一的布尔什维克党在维系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中的核心作用。

苏联联盟休制近70年来运转正常,宪法赋子各加盟共和国的退盟权始终未有实施,除了其它因素以外,苏共的集中统一的领导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

但我们同时又注惫到列宁同时对两者间的关系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条件:

“只要十分谨慎地和公正无私地来运用这种威信”。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详地在此加以引证,因为它恰恰是与列宁在这个时期改善俄共(布)领导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一脉相承的。

与上述口授记录相差仅数天,1922年12月23日列宁口授了著名的“给代表大会的信”。

其中提出:

建议加强俄共(布)中央决策过程的民主基础,关子扩大与最高决策机构权力平等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以及在1922年俄共(布)十一大以前提出的明确划分党和苏维埃之间的职权,消除以党代政,提出党要管党的思想,都十分清楚地表明了列宁指出的那个条件的针对性。

在列宁去世之后,他晚期的这些重要思想非但未有实施,他所担心的党和国家的弊端还大大地强化,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悄况愈加突出。

列宁对当时已经掌握了过大的权力的斯大林能否正确地运用这些权力担的心,也已被以后的情况所证实。

在这种情况下,在健康的分散和畸型的集中两者之间,重心只能向后者偏移。

这一格局近70年来无改变。

不仅难以改变,而且愈益牵一发动全身。

如果说列宁提出的党的领导的自身改善、党与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相互关系、党和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合理分工的三个基本之点是社会主义联邦制稳定的要素,那么,高度集中的苏联政治体制就只能是独木支撑。

这种非民族政策范畴的弊端潜在地但却又她探刻地影响着民族关系本身。

这或许是我们应该予以充分注意的。

  国外政治学学者对联邦制提出过这样一个重要的质量指标:

在一个联邦政体内的各成员组织,在人口和财富方面必须相当地均等,否则便应对它们不均等的方而,在地域或人口数量上加以平衡。

例如他们指出,美国每个地理区域都包括大州和小州;在加拿大,两个最大最富的行省因为种族不同,这就使它们不能联合起来对付其它省。

他们认为:

这是对联邦制的主要影响之一,是维护地方分权化的要素[7]。

我们都知道,尽管俄罗斯族在全国总人口中只占微弱多数(革命前甚至还占少数),但它“占据着巨大的招块地区”,构成国家的中心。

我们以为,列宁在苏联成立前后,把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待别提出大俄罗斯民族不仅需要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遵守大民族的不平等,以此来抵偿生活中实际形成的不平等,是考虑到了俄罗斯族在新联邦国家中的这种特殊地位的,这也是一种平衡。

为了不仅使各民族在法律土平等,而且达到事实上的平等,他提出了“必须加紧帮助落后的弱小民族”的政策。

不仅提供人财物力的帮助,而月提出要使工业接近具有丰富资源的加盟共和国的原料产地,改善全国工业布局,加强加盟共和国经济实力,促进民族间真正的接近。

这是极富战略眼光的。

但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如此悬殊,使得这种努力成为一种倍感艰辛的事业。

联共(布)十大“关于党在民族问题方而当前任务的决议”案对当时的情况作过一个估计:

在6500万非俄罗斯人口中,除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历过工业资木主义时期的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的一部份和亚美尼亚以外,剩下的约3000万主要是突厥语系人口(土耳其斯坦和阿塞拜疆大部、吉尔吉斯人),他们还没有来得及经过资本主义的发展,没有或几乎没有自己的工业无产阶级,多半还保留着游牧经济和父权制生活方式(吉尔吉斯等地),或还没有完全脱离半父权、半封建的生活方式(阿塞拜获等)。

就当时的俄罗斯联邦而言,同样饱受战乱之苦、民生凋敝,它所能给予其它共和国的帮助也是极其有限的。

加盟共和国的经济发展是在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的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

据统计,在1946—80年间,除乌兹别克、阿塞拜疆、土库曼三个加盟共和国,其它11个加盟共和国工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速度均高于俄罗斯联邦(51.28%),但由于一些共和国经济起点低,或者受到资源条件的制约,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依然在拉大。

特别是全苏经济实行专业化分工,一些加盟共和国的落后现状将可能被固定下来,因而招致了它们的不满。

它们或者埋怨中央政府未能给它们以更大的帮助,或者认为在每个加盟共和国都应该强调生产资料的生产优先增长于消费资料生产的规律,以使自己的共和国能获得更多的生产性投资。

而经济发达的共和国也由于中央政府常常“劫富济贫”多有啧言。

这种“贫富”之间的摩擦,经济利害的冲突,都蕴育了日后分离主义运动的种子。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经济依存度的加深,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是有利于发展民族国家的向心力而不是离心力。

但苏联各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却导向后者,这是颇令人深思的。

苏联长期以来忽视价值规律和商品经济,虽然儿十年来建立起了强大的国民经济体系,但其经济本质上属于产品经济的范畴。

在经济上连接各共和国的主要的不是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联系,而是中央的计划和指令。

这样,经济愈加发展,离心倾向也就同步随之发展,特别是先进区域脱离整体的可能性就愈加增大。

  从联盟体制近70年的发展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一种矛后的情形:

即从联盟宪法的角度观察,联邦制的特征是一直保留的,不少方面还作了有益于加盟共和国方面的让步。

但在实际运转中,则是愈益中央集权化和趋向单一制的。

苏联自1924年以来钟三次制宪和多次修改,形成了1924、1936、1977年三个基本的宪法文件。

因为1922年12月苏联成立条约是1924年宪法的基础,并在这个宪法生效以前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我们也可以把它视为一个准宪法式的文件共同比较分析。

首先,各加盟共和国在苏联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委会、最高苏维埃)的法律地位是日益明确和逐渐提高的。

例如:

与1922年苏联成立条约相比,1924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民族院和联盟院的设置以及两院完全平等的立法创议权;按选区人口比例产生的联盟院和按各共和国民族地域比例产生的民族院也体现了各共和国相互平等的精神,制定了两院意见分歧时的协商制度,这个制度从那时起一直保存下来。

1936年宪法进一步增添了两院主席轮流主持联席会议的制度,对于协商委员会代表则规定两院数量相等,规定了任何一院都具有否决权。

其次,1936年宪法还将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遴选民族院的代表由合并转为分别立项,这就使得加盟共和国在民族院的代表更加均等(因为自治共和国设置最多的是俄罗斯联邦)在人民委员会(以后是部长会议),1924年宪法设置全苏统一的人民委员部和联合人民委员部(相当于以后的联盟部和联盟兼共和国部),将两级权力的管理职能在法律上分别列举,边是联邦制国家典型的宪法特征。

同时明确规定联合人民委员部由加盟共和国中执委任免,从属于加盟共和国。

它和各共和国独立的人民委员部一起,形成全苏行政管理的三个类次。

1936年宪法规定加盟共和国均可发展对外关系和编制本国军队,可以决定所属自治共和国疆域。

内务、外交、国防、内外贸这样一些重要的职能部门由1924年全苏统一的人民委员部的地位,改为联盟兼共和国部。

到了70年代末期,苏联中央集权化已经高度发展,集权制或者说事实上的单一制基本定型,苏联宣布已建成“全苏人民历史共同体”之后,勃列日涅夫在修改宪法涉及到各加盟共和国的权益时,仍然是相当谨慎的。

他否决了关于“要求取消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或者严格限制加盟共和国主权,剥夺它们退出苏联的权利和同外界交往的权利”的动议。

相反,“此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力,例如,在联盟机关解决归苏联处理的问题时,共和国有权参与。

规定加盟共和国有权通过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立法倡留”。

[8]尽管如此,既有的权力配置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不仅没有变化,而且权力重心日益由全苏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苏维埃)向人民委员部(部长会议)集中。

例如,斯大林时期全联盟部全部由经济建设的职能部(如煤矿、石油、冶金、机械制造)等组成,将经济建设的全权集中于中央。

而且这种中央主管的经济职能部愈分愈多,愈增愈多。

1936年全联盟部只有12个,1947年达到17个。

1950年苏部长会议直属的国家委员会及主管部局共7个,全联盟工业部共19个。

到七十年代末,部长会议直属的部、委和中央一级管理机构增加到102个,其中主管经济事务的占80%。

虽然,经济建设权的集中有利于在全苏范围内改善工业布局,特别是改善欧洲中部地区以外的加盟共和国经济不发达的状况。

但这种部门管理、“条条专政”的经济管理办法使加盟共和国在经济建设中完全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

前任苏联领导人曾几次试图调整这种关系以使经济改革获得活力,但敏感的民族间题则是这种调整始终不能坚持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济体制的运转方式应该是我们区别社会主义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

至于它们各自的优劣,那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此处不议。

但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苏联经改的强有力的制约因素,则曲折地反映了中央政府和加盟共和国之间的深刻矛盾。

“八一九事件”后各共和国宜布独立的同时,戈尔巴乔夫宣布经济重心迅速转向共和国一级,应该说它正是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矛盾斗争的一个结果,而不只是独立的副产品。

  这就是我们认为的联盟体制的内在矛盾的几个粗略的方面。

苏联民族问题的历史渊源当然可以追溯到俄罗斯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时期。

但是通过加盟共和国与中央之间的矛盾所表现出来的民族问题,则主要地应从苏联历史本身去寻找。

或许应避免“以蒙古统治的事实为例来说明二十世纪在欧洲发生的某些事件”那样一种思维方式(列宁语,《统计学与社会学》)。

苏联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发生无一不与这种体制的内在矛盾息息相关。

但这些矛盾发展到今天这样极端的程度,则是与80年代末期东西方冷战结束的国际环境的变化相联系的。

联盟的粘结剂是外敌的存在。

战前历史自不必多讲,即使是在战后的和平年代中,几位前任苏联领导人的“缓和”外交都从未消除“假想敌”。

国家的全部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围绕这一基点运动,民族国家的向心力也就始终大于离心力。

当“新思维”认定人类的共同利益高于阶级的利益的时侯,全苏人民历史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就率先消失了,这也算作一种“和平”演变。

当然,这还只是一种粗糙的、外部条件的说明。

各共和国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发生,既有共同的特征、缘由,也有相异的情况,这就需要进行类型归纳和“个案”分析。

二、苏联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类型分析

  对分离主义运动进行类型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未来苏联国家的大致走向。

在进行这种分析的时侯,我们将借用苏联民族学家关于苏联“历史—民族区划”的概念,因为它对于分析90年代苏联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有着相当大的参照性。

他们依照历史形成的民族分布地域和经济文化的异同以及不同民族之间历史联系的深浅程度来划分的地区,称之为“历史—民族区”。

[9]我们在这里(除中亚和哈萨克地区外)主要借用的是历史—民族的“亚区”即第二层级的概念。

下面所述的地区类型,都是指的历史一民族区(亚区)。

  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宣告独立有着较为清晰的时间序列,其依次为:

波罗的海沿岸区(立、拉、爱三国)、东欧中心区(乌克兰与白俄罗斯)、西南边睡区(摩尔多瓦)、外高加索区(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中亚区(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

波罗的海沿岸区三国是在全苏最早通过主权国家宣言(分别为1990年3—5月)、也是在“八·一九”事件后最早宣布独立的地区。

外高加索地区三国宣告独立的日期颇有些参差不齐。

其中格鲁吉亚早在“八一九”事件前的1991年4月6日经全民投票后就已宣布独立,而亚美尼亚则迟至1991年9月24日,算是一个唯一的例外。

但它早在此前就已宣布了独立的意向,因此从整体上看仍属第四波。

  尽管宣布独立是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的,但在一次重大的历史事件发生时,时间的先后次序往往体现着它特殊的含义。

可以有坚决和迟疑之分、首倡和跟进之别,因此也就有了程度上的差异。

  从民族分布状况看,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在前(如波罗的海沿岸区),少数民族汇集的地区在后(如中亚地区)。

  从历史特点来看,宣布独立最早的是两类并且呈两极表征的国家:

一类是那些加入苏联版图时间不长的共和国,如波罗的海沿岸区三国以及西南边陲区的摩尔多瓦。

这两个地区的四个共和国都是二战中苏联建立东方战线的产物。

另一类是帝俄时代最早进入当今苏联版图的东斯拉夫族的地区,如东欧中心区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工业化比较迅速、城市人口比重较大的共和国在前,反之则靠后。

其中波罗的海沿岸区三国战后工业年平均增长速度和城市化人口比例均居首位(117.95%和67.33%),而中亚地区在所有地区中这两个比值最低(54.5%和40.75%,具体情况见下表:

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相关情况表

独立日期

战后工业发展速度

城市人口比重

民族颁布特征

加入俄苏版图年代

 

立陶宛 21/8

爱沙尼亚20/8

拉脱维亚22/8

(全区平均值)①

集居

本世纪②

40年代

波罗的海沿岸区

117.95%

67.33%

乌克兰 24/8

白俄罗斯25/8

俄罗斯 

73.06%

60.2%

集居

1654年

18世纪末

东 欧

中心区

摩尔多瓦27/8

115.71%

41%

集居

本世纪40年代②

西南边陲区

格鲁吉亚6/4

阿塞拜疆30/8

亚美尼亚24/9

60.33%

57%

集居

1801

1813年③

1828

外高加索区

乌兹别克31/8

吉尔吉斯31/8

塔吉克 9/9

土库曼

哈萨克

54.5%

40.75%

汇集

1865—1876年

1881—1884

19世纪60年代

中亚区

  注:

①东欧中心区未将俄罗斯联邦的数宇统计在内,中亚区也未将土库曼和哈萨克的数字包括在内。

②对于历史上疆土屡有变更的共和国,以1924年苏联成立时的情况为基准。

③加入时间有一个过程的,取靠后的年代。

资料来源:

《苏联基本数字手册》,其数字经过了综合计算。

  以上情况说明:

离心倾向最大的是那些少数民族集居、工业化发展迅速与城市人口比重较大、最早和最迟并入苏联版图的加盟共和国。

它们不一定全部具备上述条件,但必定满足其中几个要素。

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易于集中表达主体民族的利益诉求;而少数民族汇集的地区,主体民族受到其它民族的牵制,且坦心在本区或本共和国内引起于己不利的示范效应,故一般较为慎重。

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少数民族地区,易于分离主义意识的发育——如果它与其它邻近地区的联系不是依赖于发达的商品经济。

进入俄苏版图的时间,与分离主义运动有着密切的关联。

一般来说,其先后与合分有着对应关系。

特例则是几个要素的汇聚。

有这样几个加盟共和国情况比较典型,它们在本区分离主义运动中往往起着带头羊的作用,因而值得挑出来专门加以分析。

  乌克兰它与俄罗斯族、白俄罗斯族同属东斯拉夫民族,历史上有过光辉灿烂的“基辅罗斯”时代,是形成俄罗斯民族国家的三大支系之一。

它位于与东欧接壤的西部和西南边疆。

波兰人、立陶宛人、瑞典人以及奥匈帝国称雄欧洲的时代,它都首当其冲地受到损害,成为强邻姿肆的俎上肉、牺牲品。

它和白俄罗斯一样,共和国的西部历史上都曾几易其手,民族疆域的完整恢复是二战以来的事情。

1654年彼列雅斯拉夫会议通过与俄罗斯重新合并的决议时,同时规定了乌克兰相应的自治权制度(特别是扎波罗热营地自治制度),但这个自治权却被沙皇政府消灭净尽。

在它们作为一个附属民族的时代,统治民族所推行的波兰化、俄罗斯化都没有化掉它。

强烈的民族意识却在这种抗拒同化的过程中保存和发展下来。

革命前,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就在这里拥有广阔的市场。

一次大战时期,乌克兰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上层异常活跃。

维丁组织的“乌克兰解放协会”主张脱离俄国并在德国保护下建立乌克兰王国。

布列斯特和约期间乌克兰“中央拉达”与当时乌克兰苏维埃政权相对抗,要求脱离俄国。

乌克兰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工农业产量在全苏占有重要比重,总的经济实力居全苏第二位。

它和白俄罗斯都是联合国会员国。

这都加强了它的独立地位。

早在70年代,乌克兰民族主义就开始冒头。

1972年苏共玫治局委员和乌克兰党中央第一书记谢列斯特因为“民族主义”被解职,就是一个明显的信号。

埃莱娜曾作过这样一个概括:

“乌克兰是苏联民族中最独特的民族,从其幅员和利害关系上来说,它一作常接近俄罗斯,走上了俄罗斯化的道路,并为苏联制度的全面运转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它恢复本民族的特征犹如它失去民族特征那样迅速。

”[10]乌克兰在脱离苏联的过程中态度相当坚决,时间也非常靠前,应该说并不是偶然的。

它的独立具备了政治和经济的、历史的和民族的多个要素,是本区乃至全苏发育最充分的一个分离类型。

  格鲁吉亚它是苏联联盟国家结构中民族特征保存得最为完整、异质性最大的一个加盟共和国。

高度集居的民族人口、悠久的历史传统、从高到低的完整的民族语言教育体系、基督教的宗教情感——这都使它很早就成为联盟国家中一个“不合群”的角色。

格鲁吉亚共产党在酝酿成立苏联之初,就最坚决主张在加入联盟之后仍“要保持独立的一切特征”,反对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并由此引发了苏联历史上那场著名的关于国家体制的争论,以后又坚决要求以单一的加盟共和国而不是以高加索联邦的形式加入苏联。

格共主要领导人以后为此受到牵连和整肃。

它在90年代的独立完全没有受到“八一九”事件的影响,是全苏最早宣布独立的共和国。

这一始一终不是一种巧合。

但是格鲁吉亚争取独立的最大障碍来自自身。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除了它的葡萄酒和茶叶(分别占70.8%和94.7%)具有全苏意义外,它工农业的自给能力是很差的。

苏联著名经济学家阿甘别吉杨就曾把它列入“毫无道理的”独立于苏联的几个加盟共和国之一。

  立陶宛它曾是14—16世纪东欧强国之一。

极盛时期的立陶宛大公国东部国界曾扩展至乌格拉河和奥卡河,领有立陶宛、白俄罗斯和西乌克兰土地,成为东欧最强大的国家。

它曾多次与莫斯科大公国发生战争,但最近的历史积怨则是本世纪40年代被苏联的兼并。

它们自认是1940年苏德秘密协定的牺牲品。

半个世纪的时间并没有冲刷掉以往的记忆。

它们很少有那种“苏联人民历史共同体”的共同心理特征。

它们的分离意识受到西方国家的鼓励(后者从未承认苏联兼并的效力)。

从特定意义上来说,由它独立所引起的互动关系远远超出了本区,其它共和国的分离运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它的影响。

现在这一区城己经独立并获得了广泛的国际承认。

是己成定局的独立。

但该区的经济结构对苏仍有相当大的依赖性,因此仍有一根割不开的纽带。

  (责任编辑:

李正乐)

  注释:

  [1][2][3]《列宁论民族间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板第859页、867一870页。

  [4]埃莱娜·卡·唐科斯:

《分崩离析的帝国》,新华出版社1982年版第33页、144页。

  [5]《列宁论民族间题》,民族出版社19鱿年版第816页。

  [6]《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867-870页。

  [7]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编译:

《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81页,《列宁全集》第29卷第88页。

  [8]中国社科院苏东所、国家民委政研室编译:

《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78年版第46页、374-375页。

  [9]李明滨等主编:

《苏联概况》,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6年版第387页。

  [10]埃莱娜·卡·唐科斯:

《分崩离析的帝国》,新华出版社1982年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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