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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软件推进联盟章程

附件二

中国工业软件产业推进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中国工业软件产业推进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IndustrialSoftwarePromotionAssociation(简称,工业软件联盟或CISPA)。

第二条联盟性质

联盟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指导下,由国内部分工业软件企业共同发起,由从事工业软件产品与服务的制造者、使用者、研究者、社会中介组织和管理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一级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联盟宗旨

联合国内致力于工业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以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原则,整合产业发展资源,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协助政府实现行业自律,整体提升工业软件产业的技术研发水平、制造水平和服务水平,满足用户需求,促进工业软件产业的经济增长,促进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相关机构的指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产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

本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住所

联盟秘书处所在地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8层《软件和信息服务》杂志社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针对一些技术成熟领先的工业软件及其相关产品,组织工作组制定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它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二)促进会员之间、本产业与其它产业之间的技术合作,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三)针对产业内技术、经济、企业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共同存在的问题,利用联盟的优势组织调研和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

(四)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领导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的建议;

(五)组织每半年一次的高层论坛,每季度一次的联盟成员沙龙活动,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

(六)建设联盟网站,使之成为联盟对外宣传的窗口,联盟会员交流信息的平台,同时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有关工业软件的信息和资料,编撰发行联盟刊物,以联盟的名义统一开展对外宣传和推广,提升联盟的影响力。

(七)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工业软件领域的技术与产品上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推进中国工业软件产业发展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会员要求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软件产品与服务的制造者、使用者、研究者、社会中介组织和管理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为正式会员,享受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九条会员类别

本联盟会员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工作组单位,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申请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联盟章程;

  

(二)在工业软件产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合法注册的各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

  (五)无犯罪及其它不良记录的个人;

  (六)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

  (七)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第十一条会员加入程序

会员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申请书;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讨论;

(三)理事会通过后,交纳相关费用,联盟秘书处发出加入通知书。

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代表成为联盟个人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代表担任本联盟理事。

凡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发给单位会员证书,理事会会员发给理事会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内部交流和外部推广活动;

(三)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商业,技术及其他有益信息;

(四)有权在联盟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发布信息;

(五)有权向联盟请求帮助协调各类事务及可能产生的商业纠纷;

(六)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七)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会员;

(八)有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支持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接受联盟秘书处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为联盟的发展献计献策,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四)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六)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给联盟内其他会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利用联盟内其他会员的产品或服务;

  (七)积极推荐新成员;

(八)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会员单位的通讯方式、联系人员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秘书处,方便联络。

(九)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的额度和收费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会员的退会及除名

会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会员单位自愿退会,应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如有背离联盟宗旨,严重违反联盟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经过理事会相关流程讨论,做除名处理;会员被联盟除名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三)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单位资格自动取消;

(四)会员单位退出,除名或被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当年的会员费不予退还。

(五)在规定交纳会费截止日期两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关于附属机构

会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工业软件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会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

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全体会员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

与会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

如遇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关系复杂,无法界定其是否能独立成为会员,是否具有独立表决权的情况,则由理事会经过相关流程来最终决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联盟组织机构如下图:

(一)联盟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二)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名额上限暂定为45名,每届任期3年,换届时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三)常务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由13名常务理事会会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换届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四)秘书处负责联盟大会的日常工作;

(五)专家委员会成员若干,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领导,专家和部分会员企业人士组成,负责政策导引,重大事件咨询等事宜;

(六)联盟常设三个工作组:

技术工作组,标准工作组,产业应用推进组;

第十七条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执行主席或秘书长召集。

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联盟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参与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七)换届选举理事会会员;

(八)决定终止、清算等;

(九)其它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员的任期为3年,首届理事会会员由联盟发起会员推选组成(注:

联盟发起会员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公司或组织)。

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执行主席或秘书长召集。

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通过提请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七)提名,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执行主席单位,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

(八)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的任免;

(九)决定各工作组组长单位的任免;

(十)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会员的奖励和惩戒;会员的除名,须有理事会全体会员总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会员书面同意方可。

(十二)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十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13个常务理事会会员组成,由理事会会员推举产生,其中理事长单位5个,副理事长单位8个,每届任期3年。

常务理事会设执行主席单位1个,由理事长单位轮值,任期1年。

(在同一届内未轮值上的理事长单位,如在下届仍是理事长单位,享有优先轮值权)常务理事会应工作需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执行主席或秘书长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年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审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五)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定各工作组、秘书处工作报告;

(七)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分工作组开展工作;

(八)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九)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十)审定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一)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秘书处

常务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会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全体会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年会,常务理事会年会的召开;

(三)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和退出,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会员及受理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工作组

联盟划分若干工作组。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工作组职责

各工作组应贯彻联盟理事会的决议,在联盟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执行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全球意识和广泛的国际组织知识;

(二)在工业软件行业组织中具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工业软件产业发展和联盟建设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6岁;

(五)身体健康;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执行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执行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

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持是否批准各工作组组长人选;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专家委员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选择能够推动联盟工作的人士加入联盟专家委员会;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秘书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拥有对联盟内理事及成员的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各会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联盟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联盟成员交纳的会费以及赞助等。

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六月底前完成。

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第三十条“联盟”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活动经费、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经费、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

 

第三十一条 “联盟”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全体成员公布。

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执行主席进行监督。

会费交纳以及赞助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要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常务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

秘书处每半年向各成员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各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大会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会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章程修改

  由于商业环境等多方因素的变化,如有会员单位认为章程的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向秘书处提议,秘书处将对本章程进行适时的修订,并组织理事会讨论决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联盟终止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经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终止条件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至少70%的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清算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终止认定

联盟经相关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其他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会员内部是公开的。

任何会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

特别地,会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其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

每位联盟会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对于工业软件开发新产品和服务的竞争环境。

会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

因此,每位会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

每个会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会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四十三条知识产权:

任何会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它会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会员拥有或控制的其它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它会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会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它会员的名称,但是任何会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会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会员的会员身份,除非该会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会员身份。

第四十四条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会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

任何会员在没有得到其它会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它会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

会员不应承担由其它会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联盟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

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它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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