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docx
《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机构…………………………………………………5
第三章学校采购预算项目的规模标准…………………………8
第一节工程建设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8
第二节货物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9
第三节服务采购项目规模标准……………………………10
第四节其它项目……………………………………………11
第四章采购程序…………………………………………………12
第一节编制预算和计划……………………………………12
第二节采购方式的审批……………………………………14
第三节采购实施……………………………………………15
一、政府采购项目实施…………………………………15
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实施……………………………16
三、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实施……………………………21
第四节合同与验收…………………………………………26
第五节信息统计与归档……………………………………26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28
第五章附则……………………………………………………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采购预算项目是指所有纳入学校管理的项目。
包括学校预算收入及其他专项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其中装修工程是指:
包括木工装修、砌筑装修、瓷砖装修、玻璃装配、抹灰装修、石制装修、门窗安装、涂料装修、其他装修。
修缮工程是指:
主要指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包括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下水管道改造,防水,木门窗、钢门窗及木修理等。
本规定所称的货物,是指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交通工具、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是指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商务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水利管理服务、房地产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金融服务、环境服务、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农林牧副渔服务等项目。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具体品目名称参见广东省当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学校采购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二)使用各级政府和学校财政性资金、学校及其事业单位(含非独立法人企业)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三)使用校外单位、社会组织、校友援助或捐助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援助或捐助单位或个人有特别指定要求的除外);
(四)使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校内外所筹集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在学校采购范围内,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校内采购是在学校采购范围内、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校内采购划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第六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指导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研究和决定有关采购项目招标工作重大事项和采购项目重大变更等问题。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主管(协管)财务处及主管(协管)招标中心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工会、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和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
采购招标工作组研究和协调日常采购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由主管(协管)招标中心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工会、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审计处、财务处、采购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采购招标中心作为管理学校采购招投标的统管部门,负责管理全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根据政策规定对外组织实施政府集中的招标采购,履行采购计划申报及备案、招标委托;对内监管校内职能部门依法完成校内采购,监管采购行为、审批采购方式、监管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校内招标采购。
采购招标中心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2、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及备案;
3、统一管理和协调学校的采购事项;
4、核准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和采购方式;
5、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
6、监管校内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7、参与组织校内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审批招投标方式,审核招投标文件,参与对投标人资料审查,协同职能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招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
9、检查学校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10、建立学校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11、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
12、完成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后勤处是采购职能部门,货物类项目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承接,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由后勤处承接,其中服务类中涉及房屋、土地等资产租赁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承接。
采购职能部门审核用户单位采购计划和需求,审批校内分散采购方式,组织校内招标,参与校外招标,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项目采购档案的整理。
采购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履行相关类别采购项目的管理职责;
2、组织编制相关类别采购项目的预算、计划和需求;
3、对需论证的采购项目组织相关论证;
4、根据用户采购需求,编制或组织编制校内采购文件;
5、负责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对投标人资料审查、答疑;
6、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校内采购;
7、负责适用简易采购程序的协议供货、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品目的采购;
8、组织签订合同;
9、配合采购招标中心检查学校采购项目的管理,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
第十一条财务处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及各经费项目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收取履约保证金,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资金等,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监察处依法依规对学校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章学校采购预算项目的规模标准
第一节工程建设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属政府采购的各类工程采购项目,由后勤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工程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按规定开展招标活动。
(1)须进入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2)须报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工程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后勤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属校内采购的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和学校要求,后勤处可以直接委托学校水电修建服务中心施工(零余额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结算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或可以采用第十六、十七条办理。
第十六条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节货物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
第十八条属政府采购的各类货物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货物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可根据《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部门协议供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部门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采购预算项目除去通用类品目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仍需由采购招标中心执行政府采购;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且非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货物,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学校各单位在办公、教学、科研等方面常用的低值易耗品(政府协议供货品目除外),资产管理处可以依据的相关采购规定,按项目的性质分别以年度或季度通过招标确定货物的校内协议供货商。
第三节服务采购项目规模标准
第二十二条属政府采购的各类服务项目,由后勤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服务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后勤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服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学校各单位在办公、教学、科研等日常工作中需要的小金额服务项目,后勤处可以根据相关采购规定,按项目的性质以年度或季度分别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校内协议服务商。
第四节其它项目
第二十六条药品、医疗用品采购,由校医院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验用的动、植物及建筑材料,种子、种苗,各专业特用的试剂盒,化肥、农药、饲料,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不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用户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并对采购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学术论文的发表、宣传服务,出版服务,各单位的测试、测序服务,仪器设备的维修服务(不含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应定点采购的相关品目),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不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用户可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并对采购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一节编制预算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部门预算的一部分,采取自下而上的编报方式。
学校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于年度需要政府采购的经费管理单位须向财务处报送政府采购预算。
学校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复后,年度预算按此执行。
对于未报送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原则上不予采购。
预算外下达的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采购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财务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学校各用户单位根据已批复的经费预算项目,在资金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将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按工程、货物及服务整体上报采购职能部门。
采购职能部门根据采购预算项目情况,提出预算项目采购初步实施方案报采购招标中心审核。
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审核后方可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根据预算项目的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用户填报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
拟购货物经费落实情况,现有同类货物的数量及使用情况;预计货物的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及解决途径。
第三十条学校各用户单位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经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采购计划表、详细的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论证材料及预算佐证材料递交到相关采购职能部门,采购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
用户需求书须明确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用户需求其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申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供应商等;不得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和商务要求或专项授权证明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列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的内容;不得在供应商注册资金、注册和办公地点、同类项目经验等上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货物类采购项目单台件设备超过10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需求论证材料及预算设置的佐证材料。
需求论证的重点是货物配置、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包括货物数量、配置、技术指标、可靠程度、可维护性、安全性和节能性以及对商务要求的合法性进行评价等。
预算设置的佐证材料可包含以往同类货物成交的合同、市场调研及三家(或以上)供应商报价材料、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的近期成交金额等各类资料。
服务类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预算设置的佐证材料,可包含以往同类合同,市场调研及三家(或以上)供应商报价材料,项目论证报告等各类资料。
大额资金的采购须符合“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必须是已经得到学校立项和落实经费。
对于通过“三重一大”决策通过的项目,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其采购计划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采购职能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审批预算项目采购计划,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用户需求进行论证,并上报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属政府采购的由校采购招标中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及备案;属校内集中采购的由采购招标中心批复;属校内分散采购的由采购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十二条采购计划一经核准、备案,将直接实施采购,原则上不作调整。
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学校采购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
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能组织实施采购工作,也不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节采购方式的审批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校采购招标中心审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校内集中采购可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可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校内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招供应商、用户自购等采购方式。
第三十六条各用户单位不得将同一预算项目应当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各用户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各用户单位同一预算项目,采用校内集中及校内分散方式多次采购同类货物、工程及服务,资金总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各用户单位同一预算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七条采购职能部门和用户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节采购实施
一、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第三十八条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办理,由校采购招标中心组织实施,采购职能部门配合完成采购招标工作。
其中协议供货、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的项目由相应的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采购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论证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采购。
申购进口货物的论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采购招标文件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其中超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其招标文件需经过专家论证。
招标文件的论证可由采购招标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用户单位、采购职能部门、校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后发布,其中工程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鉴定评估、检测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需审计处审核。
第四十一条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规定,校采购招标中心应将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的有关公告转发于校园网上。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在校园网公开发布。
第四十二条如遇质疑或投诉事项,由校采购招标中心组织采购职能部门及用户单位按监督部门要求予以答复,用户和采购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结果由校采购招标中心组织用户、采购职能部门确认,用户、采购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评标结果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认中标供应商。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采购项目。
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实施
第四十四条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校内集中采购程序执行:
(1)属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编制并初审,经用户确认后报校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其中工程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设计、监理、审计、造价咨询、鉴定评估、检测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方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需审计处审核,如对招标文件有较大异议的,由采购招标中心组织专家论证;
(2)采购职能部门在校采购招标中心网页(链接学校主页)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3)投标人到采购职能部门购买标书;
(4)校内评标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5)采购招标中心协同职能部门组织开标,通知监察处、审计处参加评标监督,确认评标结果;
(6)采购职能部门组织采购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7)项目完成后,采购职能部门将项目采购资料、合同、验收报告及付款凭证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结果送校采购招标中心存档。
第四十六条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其主要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采用校内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十七条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四十八条符合校内集中采购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校采购招标中心进一步核实后,报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组讨论同意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的;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进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作招标失败处理。
招标失败的,除用户单位取消采购任务外,采购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二)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投标结果的,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条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用户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一条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应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采购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五十二条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由用户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磋商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三条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