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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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表格.docx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表格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优化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促进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全面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国能煤炭〔2012〕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等各专项验收同步并列进行,互不为前置条件。

取消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紧急避险系统验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瓦斯抽采及防突专项、井下民爆物品库、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等专项验收并入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及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事项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除国家核准项目以外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中,省煤炭厅负责五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和地方属地监管90万吨/年以上(不含90万吨/年)建设煤矿的竣工验收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煤炭局)负责属地监管90万吨/年及以下建设煤矿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有关煤矿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有关煤矿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及其批准文件等;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基本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按规定验收合格,通过专项验收;

(四)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达到预期效果,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第三章竣工验收流程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自查。

自查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按权限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八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四)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五)联合试运转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书、安全设施验收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联合试运转报告等。

改扩建、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煤矿建设项目还应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属地监管90万吨/年以上(不含90万吨/年)建设煤矿必须由市、县煤炭局联合组织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由市煤炭局上报省煤炭厅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必须由集团公司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由集团公司上报省煤炭厅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省煤炭厅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省煤炭厅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联合试运转情况;

(六)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七)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省煤炭厅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专业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得出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在各专业组全部评定为合格的情况下,竣工验收委员会方可同意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意见,对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经市煤炭局或集团公司现场检查合格后上报省煤炭厅,申请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省煤炭厅在收到申请竣工验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出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建设单位按照处理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重新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煤矿投入生产前应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建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第二十三条各市煤炭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煤炭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一、依据及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1

项目核准

具有合法有效的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复文件。

2

初步设计

具有按管理权限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及其批准文件。

3

工程完成情况

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已安装完备,能够满足生产和安全的需要。

4

施工图

有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并经原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施工图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

5

主要设备

有各主要设备的技术说明书。

6

工程质量认证

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7

设备检测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压风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8

瓦斯等级

完成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

9

联合试运转

情况

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达到设计要求,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10

安全设施验收

安全设施按规定和要求验收合格。

11

工程决算情况

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经建设项目主体企业认可。

12

档案管理

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13

未完工程

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安全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二、安全管理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1

领导班子

按规定配备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矿长助理(通风区长,露天煤矿除外)等“六长”。

2

机构设置

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煤炭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人员配备

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相关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符合定员标准,并能满足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4

任职资格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煤矿企业的“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5

基本制度

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以及煤矿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6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7

隐患排查

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8

领导带班下井

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带班下井举报等制度健全有效。

9

安全费用

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按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10

安全质量

标准化

联合试运转期间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达三级及以上。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三、井田开拓及巷道布置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1

开拓方式及

开采水平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落底层位、功能及布置形式,投产水平个数、标高,开拓大巷的数目、层位、方位、掘进长度及功能,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2

井底车场

及硐室

井底车场布置方式、主要硐室数量及位置等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3

井筒底部与

煤仓布置

井筒底部的巷道连接、井底煤仓及其与相关巷道的连接等布置方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不存在无风区域或独头巷道。

4

投产采区

及煤层

投产采(盘)区数量及位置,投产煤层数量及所在采(盘)区,各采(盘)区巷道数目、层位、方位、掘进长度及功能等,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5

采区硐室

各采区相关硐室的数量、位置等是否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6

图纸

矿井提供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是否与实际相符。

7

工程质量认证

井筒及井下开拓、准备、回采巷道、硐室等单位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

达合格以上。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四、回采与掘进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1

三量匹配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

2

回采工作面

首采工作面个数、所在煤层及位置,备用工作面(或瓦斯预抽工作面)个数、所在煤层及位置等,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备用工作面(或瓦斯预抽工作面)不应当布置回采设备。

一个采(盘)区内只应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

承压区域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开采。

3

掘进工作面

开拓、准备、回采的掘进工作面个数、所在煤层及位置,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一个采(盘)区内只应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

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等需要,可布置3个掘进工作面。

4

煤仓布置

采区煤仓、溜煤眼及其与相关巷道的连接布置方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5

断面及支护

井筒及井下开拓、准备、回采巷道断面、支护方式及设备、管路布置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6

安全出口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7

工作面推进

回采工作面顺槽数量、方向、长度及功能,开切眼长度,工作面推进方式等,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8

超前支护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9

采煤方法

各投产煤层首采工作面参数及采煤方法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10

放顶煤开采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首采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

11

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了报批和贯彻程序。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12

煤柱留设

投产时未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五、一通三防

(一)必备条件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备注

1

批准文件

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防灭火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计。

2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按批准的设计建成。

3

瓦斯抽采系统

瓦斯抽采系统按批准的设计建成,且运行正常。

4

防灭火系统

防灭火系统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且能正常运行。

5

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

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进行了鉴定。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五、一通三防

(二)矿井通风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备注

1

通风系统

1.1

通风系统

a、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生产水平和采区实现分区通风。

b、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c、采掘工作面、采区变电所及兼具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d、采区、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

e、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f、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g、回采工作面不得布置不符合规定的专用排瓦斯巷。

h、掘进工作面能够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回采工作面能够实现瓦斯电闭锁。

Abch为否决项

1.2

阻力测定

 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1.3

风量和风速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符合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否决项

1.4

通风设施

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齐全可靠。

否决项

1.5

专项安全措施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启封火区及巷道、巷道贯通、瓦斯排放、串联通风等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

主要通风机

2.1

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2.2

反风

矿井按规定开展了矿井反风演习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五、一通三防(三)瓦斯防治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备注

1

瓦斯管理

1.1

检查制度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符合规定。

通风瓦斯日报每天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1.2

有害气体浓度

矿井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否决项

1.3

管理制度

建立了瓦斯检查、排放瓦斯、防尘、防灭火、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和通风例会等规章制度。

2

瓦斯抽采

2.1

基本要求

1.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年度计划。

2.瓦斯抽采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严禁高低负压抽放系统混合抽放。

否决项

3.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否决项

4.按规定开展了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压力等相关参数的测定。

5.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矿井、工作面的抽采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2.2

泵站

1.泵站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50m:

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否决项

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否决项

3.放空管、水循环系统、消防、采暖、通风、给水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五、一通三防(三)瓦斯防治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备注

2.2

泵站

4.泵站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管道参数,能够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能够实现瓦斯超限断电和缺水断电保护。

5.泄爆、抑爆、阻爆装置、火焰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否决项

2.3

抽采管路

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

2.4

管路敷设

及附属装置

管网系统布置齐全,管路敷设及瓦斯计量、放水器、除渣、测压等附属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5

图纸及

相关资料

建立了瓦斯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表、瓦斯抽采参数测定记录表、抽采泵站值班记录表、瓦斯抽采旬(月、季、年)报表。

绘制了瓦斯抽采系统图、泵站平面及管网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等。

3

煤与瓦斯突出

3.1

基本要求

1.按规定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按规定对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进行测定。

3.主要巷道布置、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及回采方法符合批准的设计。

否决项

3.2

防护措施

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寇》的要求。

3.3

区域防突措施

a、突出危险煤层的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b、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编制有专项防突设计及井巷揭煤的专项技术措施。

c、以上工作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五、一通三防(四)防灭火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备注

1

防灭火设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

2

预测预报

矿井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3

防火构筑物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

4

防灭火系统

防灭火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能正常运转。

否决项

五、一通三防(五)粉尘防治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备注

1

基本要求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2

煤层注水

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设计。

3

粉尘测定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

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4

隔爆设施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及批准的设计。

5

供水施救

井下供水施救系统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成,且能够正常使用。

6

喷雾除尘装置

采煤杌、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

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其它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六、防治水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分管领导

1

基本条件

 

1.1

机构制度

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防治水机构健全职责清晰;防治水管理制度齐全;矿井各类水文地质图纸、台帐齐全;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1.2

防治水“三专化”

2.防治水队伍达到“三专化”(人员专业化、队伍专职化、设备专用化)要求,持证上岗。

防治水技术人员和队员满足省厅最低要求。

根据水文地质情况配备有不同类型探放水专用设备,并至少配备有一台钻距200米以上钻机。

1.3

地质报告

3.建井地质报告(或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与矿井实际相符,并按规定审批。

不能满足矿井生产建设需求的应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4

隐蔽性致灾

4.有古空(窑)、采空积水影响的矿井编制矿井应提交隐蔽性致灾因素(水患)普查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带压开采矿井有专门水文地质劫探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分区。

1.5

基本要求

达到省厅《全面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水平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十个基本条件。

(可作为否决项放置于验收前,不用在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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