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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察学院

 

院教〔2013〕82号

关于印发《铁道警察学院

课程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铁道警察学院课程考核管理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道警察学院

2013年10月28日

铁道警察学院

课程考核管理细则

课程考核是高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建设和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使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目的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组织与领导

(一)学院成立课程考核工作委员会,领导全院课程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课程考核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整体部署;

2.检查、督促课程考核工作;

3.研究处理课程考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做出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

(二)系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

1.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核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召开任课教师和监考老师会议,布置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等;

3.组织学生开展诚信教育,申明考核的目的、要求、纪律,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三、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需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或其它方式的,由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考查一般采用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实际操作、课堂测试等方式。

四、考核范围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均应当进行考核,任课教师需在学期初告知学生考核方式。

考核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一学期讲授完并进行考核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社会实践、铁路公安工作见习、专业实习与学年论文、专业综合实训、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考核资格

学生按照课程表参加听课,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训、课后作业及各教学实践任务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免修课程的考核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本门课程考核资格:

(一)一学期缺课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课程平时成绩被评定为不及格的;

(三)有实践教学环节的专业类必修课程,技能考核不合格的;

(四)选修课未在网上注册。

任课教师在考核前应认真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开课系部负责人审定,于考核前1周报教务处备案并公布。

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

擅自参加考试的,不计成绩。

六、考务安排

(一)考核时间

考试课程一般在课程结束后2周内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教务处统一编排考试日程表,于考试前4周公布。

考查课程由开课系部安排,在考试周前完成。

闭卷笔试原则上按100分钟安排,开卷笔试按120分钟安排。

考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考试时间的,由监考老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二)考场安排

笔试原则上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生隔位就座。

考场由各系部负责组织,教务处统筹安排。

考查一般在上课教室进行,需使用其它场所的,由任课教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系部将所需借用场所的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三)监考和巡考

考场统一布置。

30人考场安排2人监考;30-60人考场安排3人监考;60人以上考场安排3人以上监考。

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由各系部严格按规定选派监考老师。

每门科目考前15分钟,监考老师到教务处领取本场次考试试卷。

系部组织的考试,由各系部自行组织教师监考。

巡考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分管院领导参加。

教务处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编制巡考安排表,统一安排巡考日程。

巡考人员由系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检查、督促监考老师和考生严肃考场纪律,并做好巡考记录。

七、试题库与试卷库管理

为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实现教考分离,凡本科层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试课,均应建立试题库,专科层次建立试卷库。

(一)试题库、试卷库建立的原则

试题库、试卷库的建立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考查学生能力、素质为目的,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及实效性。

(二)试题库、试卷库建立的要求

1.覆盖面广。

命题范围要覆盖课程的基本章节和基本知识点,引导学生全面掌握课程教学内容。

2.难易适中。

命题的难易程度要体现课程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习水平。

每门课程要根据课程特点确定相应主观与客观题型的比例,试题要能够体现学生学习水平的高低。

3.题型丰富。

试题类型多样化。

可采用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等客观性题型和问答、案例分析、论述、计算、证明等主观性题型。

试题库应根据课程特点,由6种以上题型组成;试卷库每套试卷中由5种以上题型组成。

4.题量充足。

试题库中的试题总量应为15套试卷以上的题量,试题不得重复。

试卷库中至少包括8套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20%。

5.附件齐全。

试题、试卷应有参考答案(主观题列出答案要点)、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三)试题库、试卷库的命题与更新

1.试题库、试卷库的命题由各系部组织任课教师进行。

2.试题库、试卷库每年更新一次,更新内容不低于20%。

(四)试题库、试卷库的使用

1.试题库、试卷库适用于学期期末考试、补考、缓考、重修等各种常规考试。

2.每次考试前,由教务处负责试题库的组题及试卷库的抽卷。

(五)试题库、试卷库的保密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题库、试卷库的保密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试卷,违者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八、阅卷

(一)阅卷工作由各系部组织。

开课各系部在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领取试卷。

开课系部统一设置阅卷室,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召集阅卷教师阅卷。

(二)阅卷要求

1.阅卷必须在指定的阅卷室进行,阅卷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试卷带出阅卷室批阅。

非阅卷教师不得在阅卷室中滞留、旁观。

2.原则上采取集体阅卷、流水作业,阅卷教师在试卷封面上自己批阅的项目后签名,复核、统分的教师在试卷封面相应栏目上签名。

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集体阅卷的,须经系部同意,由教研室主任指定阅卷教师。

3.不得将密封的试卷拆开批阅。

4.批阅过程中要根据标准答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杜绝人情分。

5.卷面用红笔批阅,采取加分制,只写得分。

每小题须有得分点,并统计出该小题得分,标注在该小题题号前;每大题的累计得分标注在大题下的登分框内;卷面成绩标注在卷头登分栏内。

阅卷教师如需更改得分,应在改正处签名。

6.未经教研室主任同意,非阅卷教师不得擅自参与阅卷工作。

7.卷面成绩不及格的试卷,必须由教研室主任复核并在总成绩旁边签字。

8.试卷批阅、复核、统分完毕,经系部检查后方可拆封、誊分。

9.每门课程必须在考核后五天内完成阅卷。

九、阅卷质量抽样审核

(一)阅卷结束后,开课系部要组织对试卷的批阅情况进行抽查,并由抽查人填写《试卷批阅情况抽样审核登记表》。

(二)每门课程每个班级应随机抽查五份试卷,被抽查试卷的学号需登记在《试卷批阅情况抽样审核登记表》上,抽查人要在被抽查的试卷上签名。

(三)抽查要严格对照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对阅卷的规范要求进行,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

(四)系部抽查结束后,教务处视情再次组织抽查。

十、成绩评定与管理

(一)成绩评定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评分中有小数的,统分时四舍五入。

课程及格成绩为60分。

社会实践、铁路公安工作见习、专业实习与学年论文、专业综合实训、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按五级记分,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优秀:

90-100分

良好:

80-89分

中等:

70-79分

及格:

60-69分

不及格:

59分以下

课程考核一般从平时考核、实验实训考核、期末考核等方面综合评定。

期末考核成绩比例不得低于总评的50%。

平时成绩必须在期末考试前评出,并在课程考核之前向学生公布。

免修课程的成绩按规定记载。

(二)成绩登录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1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成绩录入,在线打印纸质成绩单,经任课教师和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存档。

未按时录入成绩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原始成绩档案由开课系部保存,存档期5年。

(三)成绩公布

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成绩管理系统公布,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四)成绩复查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周内填写《学生试卷复查申请表》,经开课系部负责人同意后安排专人对试卷进行复查。

复查试卷时,仅复查是否漏批和统分错误。

确有错误的,由复查教师和任课教师共同签字后报开课系部负责人审定,经教务处审批后统一处理,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所在系部。

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成绩复查。

(五)学业成绩表打印

各系部负责打印学生学业成绩表,加盖系部公章后由教学秘书统一送教务处用印。

学业成绩表应存入学生档案。

十一、试卷分析

考试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填写《试卷分析表》,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本轮次教学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促进课堂教学和课程考核工作的不断提高。

考核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时,教研室应组织课程全体教师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报系部和教务处存查。

十二、试卷的保管

评阅后的试卷连同成绩单、试卷分析、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批阅情况抽样审核登记表等材料由开课系部存档,存档期5年。

批阅、誊分后的试卷以行政班级为单位,按学号顺序由小到大自上而下排列整齐,套上封面后装订,任课教师按要求填写试卷封面内容。

十三、旷考、缓考、补考管理

(一)旷考

凡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者,视为旷考。

旷考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或重修。

旷考学生应在毕业前申请补考,由教务处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二)缓考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允许缓考。

缓考执行如下规定:

1.缓考手续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前办理,事后补办缓考手续无效。

凡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2.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是正在住院、急诊或确实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并需交验县级以上医院(含学院医院)证明;

3.未批准缓考而擅自缺考的学生以旷考论;

4.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评定。

缓考成绩不及格的,重修该课程。

(三)补考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参加正常补考一次。

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在下一学期第3周双休日进行。

毕业学期补考在毕业前进行。

补考成绩及格者,成绩登记为60分或“及格”;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参加课程重修。

十四、监考老师职责

(一)监考老师要认真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除巡考、巡视、监考老师与考生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二)监考老师应于规定时间到教务处领取试卷。

考生进场后,监考老师应安排座位、清点人数、检查考生证件和携带物品、宣读《考场纪律》,有缺考学生的,应记明缺考学生的学号和姓名。

(三)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有无错漏,考试按时开始。

(四)监考老师不读试卷,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提示。

如试题打印有错漏或不清楚之处,可在黑板上书写或当众说明。

(五)监考老师应加强巡查,认真维护考场秩序。

监考过程中,不得阅读书报、闲谈、批改作业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减少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监考老师应及时制止考生违纪或作弊的行为,如发现有违纪或作弊者,应当场取证,没收试卷,将违纪或作弊情况填写在《考场纪要》上。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考场纪要》连同违纪或作弊考生的试卷和有关证据报教务处。

(七)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老师应提醒考生。

考试时间结束,应要求所有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有文字的一面朝里折好放在自己的考桌上,监考老师仔细清点试卷后,考生依次离开考场。

(八)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认真填写《考场纪要》,将原卷、答题卷及空白卷连同《考场纪要》装入试卷密封袋内,填写试卷密封条上的信息,交教务处。

十五、学生考试纪律

(一)考生必须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遵守考场纪律。

(二)考生应该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处理。

开考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及教师指定的考试专用物品。

严禁携带书籍、作业本、笔记、草稿纸、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及其它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和物品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考桌上不准铺垫书本、纸张。

(四)考生必须按监考老师指定的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或相互调换座位。

开考前考生应将自己的学生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放在考桌上备查。

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考生领到考卷后,必须在考卷上的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专业、年级、区队、姓名、学号或者准考证号等。

(六)答卷一律用黑色、蓝色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但同一份答卷上不得使用两种以上颜色的笔答卷。

不得在试卷上做记号。

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

答题应在答卷或答题卡上指定的地方书写或填涂,否则答题无效。

(七)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随意走动。

考生必须独立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答案或者获取答案。

开卷考试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换书籍、笔记或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开考后,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不得互借文具和其他物品。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应经监考老师同意,并且不得脱离监考老师的监督。

同一考场不得同时有两人以上同时离开考场。

考生暂时离开考场期间,不得有任何违背独立答题或公平考试原则的行为。

(九)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情况,考生应举手报告,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回答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十)需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有文字的一面朝里折好放在自己的考桌上,安静离开考场。

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高声喧哗。

(十一)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有文字的一面朝里折好放在自己的考桌上,待监考老师收齐并清点完试卷后依次离开考场。

交卷后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答案或索看、涂改试卷。

十六、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按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十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

院领导。

铁道警察学院办公室2013年10月28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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