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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群体心理探讨

罪犯群体心理探讨

王小雷

内容提要:

罪犯在服刑改造中,是以群体形式进行学习、劳动和交往的。

因此,罪犯群体对罪犯个体心理的发展变化产生重要影响。

在此,笔者就罪犯群体的心理变化及其作用发表些愚见。

一、罪犯群体概论

罪犯群体包括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

正式群体是监狱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按照改造需要在罪犯中设置的改造集体,而非正式群体是罪犯通过交往活动自发形成的集合体。

罪犯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从不同的侧面,对每个服刑罪犯产生长期而稳定的心理影响。

罪犯如同生活在同一社会的居民具有该社会的社会心理一样,生活在同一监狱这特殊的环境中,也具有该监狱环境下的社会心理——罪犯群体心理。

罪犯群体心理由罪犯个体心理聚合而成,但不是个体心理的简单相加。

虽然每个罪犯有自己的个性心理特征,但只要在群体中生活,就要受群体社会心理的制约。

个体心理和群体心理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融合,二者之间的动态组合,构成了罪犯改造心理的全貌。

在监狱中,罪犯的各种活动都是在群体中进行的。

一方面,监狱机关按照改造的要求对罪犯分组编队,罪犯在严格监督的条件下,听从监狱人民警察的指挥,按照统一的监狱规章和日常生活准则开展活动;另一方面,罪犯在群体中又构成各种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的内容,就其社会评价意义而言,有符合监管改造要求的一面,也有与监管改造要求相悖的一面。

就交往的时间和频率而言,罪犯时刻生活在与他犯的交往之中,罪犯相互之间在思想和信息上的交流是经常的、广泛的。

而管教干警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受客观时空的限制,与罪犯之间的交往是有限的。

因此,能不能把罪犯改造好,除了监狱机关和干警改造工作的力度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罪犯群体的改造气氛,即在罪犯群体中扶正祛邪,创造罪犯心理良性转化的外部环境。

二、罪犯群体的心理的形成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群,这个特殊的人群的成员来自社会的不同角落,有着不同的个性与经历。

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是犯罪人,而且都受到刑罚惩罚,正在监狱被关押服刑。

因此,笔者顺着这一线索,探索罪犯的心理形成。

  所谓罪犯的心理,就是服刑者的特殊心理形象,它是刑罚惩治这一法律措施所产生的心理效应的一部分,即刑罚承受者的一般心理特征。

刑罚惩治心理的另一部分,便是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即刑事判决和刑事执行在社会的人群中产生的心理效应。

因此,要探讨罪犯的心理,首先必须了解罪犯,要了解罪犯,必须剖析罪犯。

由于犯罪类型的不同,犯罪人的个性的不同,罪犯个体心理无疑也千差万别的。

但罪犯作为一个集合体类概念,他们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必须存在某些共同性,由此决定了他们的心理活动也必定反映某些最一般的和基本的特征。

而人的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

罪犯心理的形成,也不能例外,必然遵循这一基本原理。

在押罪犯的心理,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主观和客观的现实环境之中呢?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说,他们是犯罪人,区别于守法的社会公民;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说,他们被关押在监狱环境之中,承受刑罚惩罚,区别于没有被抓获的在逃犯罪人和已经被抓获,但尚未做出刑事判决的犯罪嫌疑人。

所以,罪犯心理是心犯罪人的个性心理作基础,在监狱这种特殊的关押处遇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心理。

  综上所述,罪犯的心理的形成,就是原有的犯罪人心理在特定的服刑改造情境的刺激下所产生的复合的矛盾心理。

其典型模式可定为:

犯罪人心理+服刑期间的外部刺激=罪犯的心理,同时由此也可以看出,罪犯心理的形成,同样遵循着“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它是犯罪主体对客观存在的能动的反映。

而犯罪人心理是由犯罪人过去所面对的客观存在所决定的。

特别是在当今的经济社会,许多父母只顾挣钱,没有精力照顾子女,有的根本就认为如今社会只要有了钱,就等于拥有了一切,他们不明白儿时年代最重要的是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导致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得不到健康的环境。

因此,在其长期的生活经历中,存在教育与环境不良的现象,使其逐渐形成了消极经验和个性特征。

虽然在他们生活的客观环境中既有消极因素,也有积极因素,但其消极经验和个性特征,使他们对过去生活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予以能动地选择和吸收,而对积极的因素视而不见或予以排斥,久而久之,这些消极的因素融入其个性,由量变到质变,演变成足以发动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

也就是通常在犯罪心理学中所称的“犯罪心理结构”。

这种犯罪心理结构,在他们被捕判刑后和真正得到改造之前,不会马上消失,只是因监管改造环境的强烈刺激而有所转变或势头减弱,或潜伏龟缩、或待机而动、或因“交叉感染”而恶性发展。

一方面,因犯罪需求、动机得不到满足与实现而苦闷、焦虑,另一方面,因生活环境的严峻与前途堪忧而惶惑、动摇,虽然不同罪犯的改造态度与动机各异,但现实存在的强烈刺激使绝大多数服刑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心理特征,即罪犯心理。

  三、罪犯心理的实质

  罪犯群体心理是由罪犯个体心理聚合而成,而罪犯心理又是由犯罪心理、常态心理、刑罚承受者心理所构成,这几种心理之间,即是并存的,又是相互矛盾的,因此,罪犯群体心理并还是凝固不变的,它也是由个别心理的转变而转变的,它处在一种过渡形态,实质上是一种复合的、矛盾的心理。

据心理学家们研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还未发现其他类型的人,其心理内容是由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例如罪犯中经常存在的犯罪心理和改造心理)“复合”而成,其心理矛盾冲突广泛、经常而激烈。

  “复合”的心理,其含义是说,在押罪犯的心理是他们的“过去”(犯罪)和“现在”(受刑)心理的复合。

这就表明,在同一主体头脑中,同时存在两种很不相同的心理。

过去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和种种“快乐”,虽然从现实生活中消失了,但在罪犯的记忆中并未消失,心理烙印还很深。

长期以来,形成的消极个性,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种种心理定势和行为动力定型仍然存在。

这些现象自然的带入监狱里,直接影响罪犯群体的改造环境。

  罪犯在服刑期间所产生的各种心理因素,实际就是刑罚惩罚和改造教育的心理效应,它是对原有消极的反社会的心理因素(犯罪心理的否定)。

犯罪心理和改造心理虽然暂时并存,却互不相容,充满了矛盾斗争。

罪犯既要留恋“过去”(犯罪与“快乐”),又要忘掉或否定“现在”(服刑与改造),而这是难以办到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罪犯如果承认并面对现实,接受和顺应改造,就必须批判和否定过去,这样做无疑是十分痛苦的,必须遇到强大的心理阻力。

  总之,服刑期间的罪犯心理,是关押处遇中,严峻的客观现实和犯罪主体各种心理、需求之间种种矛盾的反映,是一种复合的,充满矛盾斗争,错综复杂的心理。

  四、罪犯心理的基本特征。

罪犯心理作为一种特殊人群的类型心理,必定和社会普通人群的心理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押罪犯的心理,首先是和剥夺人身自由联系在一起的,承受刑罚的心理。

自由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剥夺自由对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人来说,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

它不仅给罪犯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会使他们痛切地感到诸多不便,正常的生活需求因此受阻。

笔者将承受刑罚心理归纳为三个典型表现:

  一是焦躁不安的心理。

这是因欲求不满所引起的挫折心理状态,表现为心绪烦乱,不能冷静思考,理智性差,容易引起攻击行为(包括对他人的攻击和自我惩罚行为)例如狱内的自杀、脱逃等。

或者在强者面前屈从,从弱者面前肆意发泄、凌辱他人。

这种焦躁不安的心理因人而异,表现程度不同,有时会出现缓解,但难人。

  二是期望变化的心理。

监狱生活是单调、枯燥、乏味的。

罪犯每天过着周而复始的监狱生活,抑制着过多的需求,既不愿意,又无可奈何,除少数人因此精神异常变得麻木不仁,听天由命地打发时日外,许多罪犯还是不由自主地期望发生某种变化,以打破这种沉寂和压抑。

期望变化的实质是渴求重新获得自由,在渴求自由不可得的情况下,则希望自己的境遇有所改善。

例如,正申诉的罪犯希望获得改判,未申诉的罪犯盼望国家放宽刑事政策,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重新量刑,予以减免刑罚;重刑犯盼望改善狱内生活,放松管理。

总之,他们一切都以摆脱或减轻牢狱之苦,获得某种程度的自由与改善为止目的。

  三是自身心理由于罪犯自身社会地位低下,服刑生活艰难,无望,原有的企业与追求难以实现,从而导致悲观失望情绪和自卑心理。

自卑心理的直接结果是不思改造,混刑度日,有的甚至不顾脸面,破罐破摔,只追求生理需求的满足。

  但在罪犯群体中,因每个罪犯情况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

例如:

因刑罚轻重的不同,恶习深浅的不同,认罪态度的不同,自我意识水平的不同,他们的服刑布朗族 改造心理也有较大的差别。

  在押罪犯的心理,因监狱的服刑环境、生活条件、管理等级、教育措施以及本人对劳动生产的适应程度有着直接的联系。

如服刑环境、生活条件较好,改造情绪较稳定。

反之则苦闷沮丧,对劳动生产不感到听力、管理上放宽,或者受到表扬奖励,改造积极性高,反之则改造积极性降低,压抑感加重,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和反改造心理,导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罪犯群体中,也是其原有犯罪心理的延续。

尤其是那些惯犯、累犯、职业犯和恶习很深的罪犯,他们的犯罪经验结构比较稳固,犯罪心理定势已经形成,犯罪体验深。

所有这些,虽然由于被判刑受到打击和遏制,但不可能立刻消失,不可避免地要带到监内来,有些人还经常产生某种犯罪需求和总支。

可是,由于监狱的严格监管,他们的犯罪需求和总支是无法满足的。

对于犯罪烙印很深、改造动机又很弱的罪犯来说,这种压抑和限制,往往使他们感到难以接受,于是有些罪犯产生抗拒改造的心理,以不认罪服法、不服从管教、屡次违反监规纪律,抗拒劳动、破坏生产工具、脱逃等形式表现出来;有些罪犯产生了投机取巧心理,如在劳动中装病或出工不出力,在民警和罪犯中欺上瞒下,挑拨是非等,与此同时,在监狱机关的教育感化和政策感召下,多数罪犯往往权衡利弊,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接受改造的愿望和改造动机,这就使得他们在服刑过程中出现了分化、有积极的案例,也有消极的案例。

  五、罪犯群体的改造效应。

  罪犯正式群体通过营造良好的集体氛围影响每个罪犯,实现个体心理和良性的转化。

综合其改造效应可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效应。

在罪犯群体中,通过建立罪犯之间的相互监督制度,是监狱机关对罪犯实现有效心理控制的重要手段。

监狱对罪犯的日常生活实行军事化管理,每个罪犯的行为必须和集体保持一致,处在集体的监督之下。

良好的集体氛围是对罪犯心理的有力钳制,使一些企图脱逃闹监和纠合为狱内团伙的行为失去滋生的土壤,找不到得逞的机会。

例如在犯群中安插耳目就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使民警及时收集到狱情线索。

  二是促进效应。

监狱机关在对罪犯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罪犯提出不同的改造要求,并组织他们在罪犯任何之中开展生产改造、文体竞赛。

罪犯个人的改造和集体改造紧密地结合起来,成为集体改造效果指标的一部分,其中一些落后的罪犯必然受到来自集体的批评和促进。

在改造任务量化、细化,对协同劳动要求较高的情况下,罪犯集体对罪犯个人改造的促进作用尤为明显。

  三是同化效应。

一个罪犯集体内部一旦形成了良好的改造风气和一致的集体舆论,就对进入集体的每个罪犯产生强大的同化作用,使罪犯在行为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上发生较大的变化。

集体的凝聚力越强,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这种效应就越强烈、越深刻。

  四是调节效应。

人作为社会性动物,有很强的交往需要和集体需要,在交往环境和交往对象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这种需要反而更加强烈。

罪犯集体为罪犯合法与正常交往提供了机会和场所。

在集体活动中,随着注意力的转移,新的兴奋点的形成,罪犯消耗了体力,宣泄了情绪忘却了刑期的苦恼,调节了改造生活,振奋了改造精神,即使身处服刑场所,也能体验到一定的生活乐趣。

  六、非正式罪犯群体对罪犯的心理影响。

  罪犯非正式群体是罪犯之间基于某种需要自发结成的小群体。

有些是合法的,如罪犯自发结成的开展文体活动的兴趣小组;有些则是不合法的,如罪犯自发地聚在一起谈论、渲染犯罪经历,议论、诋毁民警,攻击积极改造罪犯等,消极的非正式群体一经形成易于发展成为罪犯团伙和狱内犯罪集团。

由于罪犯非正式群体活动的内容不同,它对罪犯心理的影响是十分复杂的。

  从总体上看,一些积极的非正式群体对罪犯心理的正面影响,在于它能弥补罪犯正式群体在某些方面的缺憾和不足。

在不违反监规纪律的前提下,罪犯非正式群体的出现,为罪犯扩大交往,适应环境、满足正常需要、发展自我提供了条件,在非正式群体内,罪犯有了自我选择的愉快的交往,实现了更多的心理沟通和情绪宣泄,并能够消除孤独感的自卑心理,有利于保持心理平衡和身心健康。

更进一步讲,一些罪犯非正式群体(如各种兴趣小组、学习小组等)经过监狱机关的正确引导,对罪犯正式群体的活动产生积极的支持、配合作用,对增强集体凝聚力、号召力、提高劳动效率和改造效率具有一定意义。

  但是,由于非正式群体固有的自发性、排他性、独立性、目标的多向性和不易控制等特点,即使是良性的非正式群体,在其自发的发展过程中,有时也和正式群体的目标规范发生冲突,降低改造工作的效应。

例如,非正式群体与正式群体在群体意识上不一致时,非正式群体的价值观念会干扰罪犯集体成员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当非正式群体的利益和目标与正式群体发生冲突时,其成员会为了小群体的利益损害罪犯集体的利益,抵消集体的能量。

  当然,那些非法的、不良的非正式群体的消极影响作用就更加突出。

当这种非正式群体发展成为罪犯团伙之后,对监狱正常的改造生活就形成一种对抗力量。

所谓罪犯团伙,是在监狱服刑的部分罪犯出于逃避、抗拒改造的需要而结成各种团伙,是监狱中常见的现象。

它不仅对其成员的改造心理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还具有一种团伙特有的特殊能量。

在有组织的团伙内,各成员活动的总能量还是个体能量的简单相加,可见是成倍的扩大,即产生相乘效应。

这一效应的形成,一是由于团伙内部有不成文规范的约束力,将各个罪犯的行动统一起来,将分散的力量结合起来,提高了活动能量与效率;二是由于责任扩散效应激发了团伙成员的破坏能量,使其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三是在有反改造经验和能力的团伙头目的策划、指挥下,使整体的活动效率大大提高;四是由于心理默契的作用,使团伙成员在共同活动中彼此心领神会,不谋而合,无形中聚合团伙成员的力量,并使这种力量成倍地发挥上来。

罪犯团伙行为能量的相乘效应,使团伙活动具有特别大的危害性。

  七、监狱文化对罪犯群体的心理影响

  监狱文化是监狱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实践中,通过长期积淀而形成的,为服刑罪犯所熟知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传统习惯、行为规范、物质环境与精神文化环境等的总和。

监狱文化并不是单一的文化形态,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监狱机关倡导的主流文化,二是在罪犯中自发形成的居次要地位的亚文化。

二者之间经常处于抗衡和对立的状态之中。

社会文化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也会渗透到监狱之中,对监狱文化造成一定的影响。

  监狱主流文化由监狱机关依照有关法规推动或认可,并作为标准文化在狱内加以倡导。

它是广大监狱民警在长期的改造罪犯实践中逐步培养起来的精神、物质成果,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促进罪犯心理良性转化的重要因素。

监狱亚文化本身的消极思想观念和心理倾向的延续,是罪犯非正式群体在监狱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偏离了监狱主流文化的价值体系、行为方式的复合体。

如罪犯的腐朽观念、监狱经验、歪曲的审美准则、道德准则、暗语等等。

监狱是一种特殊的社区,监狱亚文化与监狱同步产生和发展,常常是由罪犯之间一代代衍生,记录和扩散而成的,因不同的历史、民族和地域背景而显示出不同的形式和特色。

一个监狱的改造秩序和风气如何,集中反映了监狱主流文化与监狱亚文化的力量对比关系,监狱中的服刑罪犯就是在双重文化背景下生活的,他们不仅受到监狱主流文化的教化,而且受到监狱亚文化的影响。

就大多数罪犯而言,他们一方面表示积极接受、认同监狱主流文化,努力改造思想;另一方面又热衷于在亚文化中寻找依靠,满足各种不良需要,自觉不自觉地接受它的影响。

  八、监狱主流文化对罪犯的心理影响

  监狱文化主流具有主导性,正义性和塑造性的特点,它在较广的层面上发挥着对罪犯心理的矫正作用。

  监狱主流文化具有定向作用,它在潜移默化中使罪犯接受监狱所提倡的价值标准和思维方式,任何罪犯只要来到这里,就会在本监狱所特有的传统和舆论的无形压力中重新审视自我,改变以往的认知结构,逐渐适应和接受这里的改造方式。

例如:

监狱主流文化能促进初入监狱的罪犯迅速形成恰当的自我角色认知。

监狱的物质环境和精神氛围也会给他们以明确的昭示,他们来到这里是何种身份,应该做什么,正确的自我角色认知是罪犯自觉接受改造的前提。

  监狱文化建设中的许多内容和措施,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罪犯的心理需求,产生激励效应,从而对罪犯的情绪、情感产生积极的影响。

例如,监狱主流文化建设中注意形成罪犯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和优美的改造环境,以满足罪犯交往、友谊等心理需要,激发他们高尚的审美情趣,使罪犯保持一种平缓而愉悦的改造情绪;通过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不仅使罪犯有了消耗剩余能量的正当渠道,缓解过度紧张的情绪困扰,而且开阔了罪犯的视野,提高了生活品位淡化了失望情绪;一本好书,一出好戏都能在罪犯心理上引起情感共鸣,激发他们产生高尚的情感体验,启迪良知,促进认罪悔罪;现代监狱文化建设突出贯彻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内容,对罪犯产生巨大的感染作用,。

能消除他们的社会偏见,弱化其对立情绪。

  心理与行为是很难分开的,心理支配行为,行为又能够强化心理。

因此,监狱文化对罪犯的心理影响是与其行为的变化密切相关的。

监狱文化对罪犯具有趋同作用,它能使罪犯群体产生趋于一致的行为方式。

但监狱文化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文化,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文化传播。

对罪犯进行规范化管理是社会主义监狱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罪犯不遵守规章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九、监狱亚文化对罪犯的心理影响。

  不管什么类型的罪犯,只要生活在罪犯群体中,就会自觉地受到其他罪犯言行的影响。

这种影响对那些初次入监、好奇心强、内心空虚的青少年罪犯更为明显。

他们在与老犯人的不断接触中,逐渐学会了罪犯非正式群体的规范、语言、禁忌和习惯等,积累了“囚犯经验”。

例如,有的罪犯模仿他人或在他人教唆下纹身、从事某种违法行为,或学会要两面三刀等等。

罪犯在长期监禁生活中,从老犯人那里感染的这些坏习性,不仅在服刑期间有所表现,而且在其释放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留下痕迹。

  与社会正常人相比,罪犯群体中个人素质较差,各有不同的畸形心态,不仅形成了他们特有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而且构建了独特的“囚犯道德”。

笔者在此把它概括为以下三类:

  一是崇武心态。

那些文化水平、社会地位较低的罪犯,不相信社会还有公平、正义,他们藐视一切社会规范,信奉“弱肉强食”、“用拳头解决问题”的生活信条,为了保护自己,出人头地,经常为争夺“狱内生活空间”和对他的控制权发生殴斗。

那些心狠手辣的亡命之徒,常常成为牢头狱霸,而受到群犯的推崇。

许多罪犯刚入监时遭受强悍罪犯的欺压,后来,悟出了“要想不挨打,就得打别人”的处世逻辑。

对牢头狱霸由愤恨转变为羡慕,由被害者演变为加害者。

呈现一荐犯人欺压另一荐犯人的规律性延续。

二是江湖义气,这是罪犯非正式群体产生凝聚力和吸引精神纽带,他们不相信监狱机关,遇事习惯私了,其内部“团结”,一致对外,形成较大的群体破坏能量。

罪犯之间互相包庇。

向民警封锁消息。

那些靠拢政府、检举揭发他犯劣行的犯人,被群体视为“出卖朋友”,反而遭到群体的舆论攻击、陷于孤立。

  三是流氓意识,一些罪犯群体内部形成了排斥现代文明与正常监管秩序的群体气氛。

那些藐视规范、带头闹事,不畏惩罚的罪犯,往往被视为“侠肝义胆”,“有骨气”,受到他犯的赞扬。

那些能说会道、耍赖放刁之徒不仅未受到舆论谴责,反而被许多罪犯视为“能人”。

而认真忠实改造的罪犯却被视为“无能”而遭到歧视。

在罪犯亚文化群体内普遍存在为人做事不讲信用,美丑不分,缺少廉耻的流氓习气,他们欣赏粗俗下流的事物,互相偷摸,搞同性恋,出现社会行为的退化。

由此可见,了解掌握罪犯群体的心理状态,对监狱机关教育改造罪犯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罪犯改造的好与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群体的改造气氛,即需在罪犯群体中扶正祛邪,创造罪犯心理良性转化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②《个案社会工作》

③《咨询和治疗中的沟通分析技术》

④《罪犯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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