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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12号实施细则

京建法【2011】12号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

(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

(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

(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拟派项目负责人缺席开标会的;

8、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集中单独列入工程量清单中;

2、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以暂估价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集中单独列入暂估价表中。

(四)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明确: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1、所谓“合格制”就是通过制,即评标办法中不设置技术部分量化评审标准和分值,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评审因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即为通过。

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至少应当设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五项评审因素,其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三项因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即通过合格制评审。

2、评标专家在技术标评审中应当独立评审,发现上述三项评审因素中任意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即为未通过合格制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未通过合格制评审的原因。

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评审结论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评审结论。

3、除按照《通知》规定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以外,其他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预计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1、由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实施招标;

2、招标过程中的各类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等)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

3、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对等选派,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主动弃权的除外。

相关文件中应设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栏”,未经建设单位审批盖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六)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涉及到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应当针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单独设加分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技术评标项中,将自主创新产品列出作为评审因素,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

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招标人应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监理费。

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其他相关服务人工费用标准计取。

其中: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人工费用按照给定的人工单价和暂定工日数量计取。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响应招标人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监理费报价进行响应性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报价的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

(八)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1、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2)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建造师专业类别及资格等级、安全B本)、业绩等条件不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3)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

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不低于已经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得分。

2、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同意投标人变更通过资格预审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书面意见,以及更新后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料纳入投标文件中。

3、资格预审采用纸质文件进行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招标人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在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4、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向招标人递交加盖投标人CA电子印章的电子申请文件,并保存回执;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平台向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回复加盖招标人CA电子印章的书面意见,并保存回执。

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进行符合性审查时,电子化交易平台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递交的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及递交回执信息、招标人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及回执信息、电子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电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九)实行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作为投标人委托代表且必须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应承诺其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即为该项目投标委托代理人。

使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的“投标函”中增加“我方承诺:

我方拟派该项目负责人:

即为投标工作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等有关工作。

”或类似的描述。

五、开标

(一)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二)材料、设备招标项目,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委托代理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三)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代理人迟到或未持本人CA电子印章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1、采用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2、开标会记录

3、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二)招标人应当将上述1-5项内容作为《中标结果公示登记表》的附件予以公示。

(三)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依法确定中标人。

(四)除经重新评标后,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以外,其它情况不再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七、符合《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招标投标集中备案手续:

(一)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

招标人可以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有关抽取专家手续,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封闭评标区组织评标后,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备案管理事项有关资料一次性提交,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二)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后,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备案管理事项有关资料,及以下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1、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其评标专家库满足《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9号令)第八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招标人从其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书面证明;

2、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证明。

八、施工合同条款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项目在合同文件中以附件形式集中单独列出;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1、承包人为本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2、承包人为外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九、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部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标后评估

(一)评标后评估是指由专门组建的专家小组,对有关施工项目专家评标程序、结论的公正客观性和合法性等进行的评估。

评标后评估结论不影响中标结果,评估的结论将作为评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依据。

(二)评标后评估主要针对资格预审、评标、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投标过程进行评估。

(三)评标后评估项目的确定:

1、采用直接确定方式选取的后评估项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评标开始前通知招标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工程;

(2)由市招标办委托给区(县)招标办代为监管的招标项目;

(3)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估的。

2、采用随机确定方式选取的后评估项目,市招标办在适当时候通知招标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出现过投诉或者举报的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认为进行后评估有助于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

(2)以一定周期内完成施工招标项目总数为单元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的项目。

十、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并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员制度,组织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为施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熟悉招投标及合同订立过程,掌握合同管理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施工现场,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和沟通能力。

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施工合同管理培训考核,施工企业应做好本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各项组织工作。

(三)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时,必须在合同备案阶段提供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纳入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库的施工合同管理人员。

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流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或合同解除的,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员的职责已履行完成。

十一、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2011年10月版)》、《关于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有关注意事项(2011年10月版)》、《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监管服务“一站式”办公办事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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