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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概论》教案

《特殊教育概论》——教案

《特殊教育概论》——教学内容:

第一章  特殊教育概述

第一章 特殊教育概述

什么是特殊教育?

哪些人是特殊教育的对象?

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要经历哪些主要的过程?

这些都是本章将要集中讨论的问题。

第一节 特殊教育的概念

一、特殊教育与特殊教育学特殊教育(specialeducation),是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特殊教育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教育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

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特殊儿童的体力、智力和人格。

通过特殊的教育、教学与训练,传授一定的文化和科学知识,培养他们的生活信心、健康的自我意识、生活学习和劳动就业的能力。

由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是一些由于某些生理或心理上的原因造成困难的儿童,这就使得特殊教育在指导,教育、教学和训练方法,教育的设施和手段等方面都与普通教育有一定的区别,需要对特殊教育进行专门的深入的探讨,寻求其内在的规律。

特殊教育学(SpecialPedagogy)则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和内在规律的科学。

特殊教育学应该是特殊教育活动经验和总结和科学规律的探讨,它涉及特殊教育的意义、内容和方法,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身心特征,特殊教育的基本原则,特殊教育的管理体制,教育、教学方法以及教师教育和家长教育等一系列问题。

二、特殊教育的对象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一切由于不同方面的原因而必须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或简称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childrenwithspecialeducationlneeds)或特殊儿童(exceptionalchildren)。

简言之,特殊儿童便是特殊教育的对象。

那么,哪些儿童才是特殊儿童呢?

诚然,特殊和正常都是相对的概念。

学术界一般都是从概念性和操作性标准两个方面着手,根据统计、医学和社会常模等三个不同的维度来区分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

统计原理认为,人的行为特征、智力状况大致上都是呈正态分布的。

如韦氏智力分布表所示,占人口总数正、负两个标准,即95%的人,其智商在70-130之间,所以,将负两个标准差以下,即智商低于70的人称为弱智;将两个标准差以上,即智商高于130的人称为智力超常者。

医学原理认为,没有疾病的人,便是正常的人。

例如,人的体温是摄氏37度,如高于或低于37度,就表示这个人的体温不正常了,

社会常模原理认为,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中,有一种长期形成的、大家认可的、比较稳定的社会行为标准。

例如,正常的三岁儿童一般都能接受上厕所训练,大多数四岁的儿童都能够玩耍简单的玩具。

因此,通过对儿童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行为观察,可以对儿童发展的正常或特殊作出一定的判断。

比较而言,根据统计原理和医学原理的标准来判断儿童发展的正常或特殊,更有一定的客观性,而社会常模的标准有较大的弹性和主观性。

在实际的特殊儿童的评估和鉴定过程中,人们更多是倾向于综合运用上述三条不同的原理或不同的模式来区分正常儿童和特殊儿童。

目前,世界上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和特殊教育的范围有两种理解:

一种是广义的,另一种是狭义的。

广义的特殊教育概念认为,特殊教育的对象包括三类儿童:

第一类是残疾儿童(disabledchildren),其中包括盲、聋等感官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病残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残疾的儿童;第二类是问题儿童(problemchildren),包括学习问题(学习困难、阅读困难、计算困难)、行为问题(打架、吸毒)、情绪问题(悲观厌世、过于冲动)等不同类型问题的儿童;第三类是超常儿童(giftedandtalentedchildren),包括有超常智力、能力和资赋优异的天才儿童。

一般来讲,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教育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用广义的特殊教育概念,把多种特殊儿童列入特殊教育的范围;而一些经济还不够发达、教育程度不太高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用狭义的特殊教育概念,只把残疾儿童,甚至残疾儿童中的一部分如盲、聋、弱智等列入特殊教育的范围。

特殊儿童的分布或出现率是指某一年度特殊儿童在某一年龄层的人口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

从某一地区特殊儿童的分布或出现率中可以推算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数。

然而,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对特殊教育并没有统一的分类,对特殊儿童鉴定和整个人口普查的实施程序也不大一致,因此,有关特殊儿童的分布或出现率,多半是仅供参考的数据。

三、特殊教育的意义

(一)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体现教育平等的权利

(二)发展特殊教育,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三)发展特殊教育,能使残疾儿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四)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对儿童因材施教

(五)发展特殊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

四、特殊教育学的学科基础

特殊教育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也是由一些相关学科的知识组合起来的交叉学科。

文理渗透、医教结合是特殊教育学的特点。

与特殊教育学密切相关的学科是普通教育学、心理学、医学和社会学。

(一)普通教育学

教育学旨在探讨人类教育与教学活动的规律,而特殊教育作为教育中的一种类型,和普通教育一脉相承。

普通教育学中有关教育的本质、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内容、教育的组织和管理、课堂教学的形式和方法等一系列理论大多数都适用于特殊教育。

(二)心理学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和内在发展规律的科学。

其研究的内容包括人的认知、情感和个性的内在规律。

心理学既是一门基础学科,也是一门应用学科。

在学科分类上,特殊教育学虽然是教育学的二级学科,但与心理学,尤其是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和变态心理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从心理学的角度,采用心理学的方法来探讨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是特殊教育必须贯彻的重要原则。

(三)医学

医学是研究人的生命过程以及医治疾病的一门科学,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

医学旨在探讨人类疾病防治、发生、发展及其消灭的过程以及增强健康、延长寿命和提高劳动能力的有效措施。

按照研究的内容、对象和方法,医学可分为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三大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不同的学科。

由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一部分是脑瘫等病弱儿童,盲、聋、弱智、肢残灯残疾儿童和患有疾病的儿童,因此与医学的关系也很密切。

(四)社会学

社会学以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发展作为研究对象,揭示人类各历史阶段社会形态、社会结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与规律。

由于特殊人群的产生、特殊教育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特殊教育的发展也是衡量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发展和国民基础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因此,社会学的研究也是构成特殊教育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从历史上来看,有三个代表性的社会学理论涉及开展特殊教育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社会公众特殊教育意识水平与对特殊人群,尤其是残疾人的态度等一系列问题。

一是社会达尔文主义,机械地运用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的思想和原理来解释社会现象,认为人类社会也只能按照“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则行事。

这种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曾一度成为种族歧视、法西斯主义的理论基础,当然不可能顾及社会中任何弱势人群,尤其是残疾人的教育和发展。

二是社会心理学派,过于强调心理,尤其强调大众心理是社会活动的基础。

社会学理学派也夸大部分社会贤达的个人作用和瞬时性公共意识的影响。

就特殊教育而言,社会心理学派过分地强调了社会中仁人志士或悲天悯人者在发展特殊教育中所起的作用,似乎人类的特殊教育史也就是这些社会良知拯救弱势人群的历史。

三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强调人们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全部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础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人们在改造社会环境中的主观能动性。

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有力地说明了特殊教育的发展是一个地区或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国民素质和人文精神的综合反映。

正是二战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的增长、人们生活水平和基础文明程度的普遍提高,促进了特殊教育的发展。

第二节 特殊儿童的分类

一、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是特殊教育的主要对象。

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主要是针对残疾儿童而言的。

换言之,狭义的特殊教育也就是指残疾儿童的教育。

根据伤残的部位或造成的缺陷(impairment)不同,残疾儿童又可以分为感官残疾儿童(sensorydisabledchildren)、肢体残疾儿童(orthopedicallyimpairedchildren)、语言残疾儿童(speechimpairedchildren)、病弱与多重残疾儿童(chronicmedicaldisordersandmulti-handicappedchildren)、智力障碍儿童(mentallyretardedchildren)五大类。

其中,感官残疾和智力障碍儿童(弱智)是我国当前特殊教育的主要对象,他们在残疾儿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一)感官残疾儿童

人的感觉器官有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运动觉和触觉器官。

感官残疾儿童主要是指视觉障碍儿童和听觉障碍儿童。

1、视觉障碍儿童(visuallyhandicappedchildren)

视觉障碍儿童是指盲童与弱视儿童。

他们由于丧失视力或视力严重不足,而需要接受特殊的教育与训练。

许多国家对残疾人所作的调查表明,盲童仅占学龄儿童总数的0.06%-0.1%。

2、听觉障碍儿童(hearinghandicappedchildren)

听觉障碍儿童是指聋童与重听儿童。

这类儿童由于听力丧失或听力不足,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与训练。

3、聋-盲双残儿童(deaf-blindchildren)

聋-盲双残儿童是指听觉与视觉双重感官残疾的儿童。

这种儿童极少,根据美国1999-2000年统计,全美国仅有1845名聋-盲残疾儿童。

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数据。

(二)肢体残疾儿童

肢体残疾儿童是指那些因肢体残缺、肌肉萎缩、神经麻痹症等原因所造成的明星的肢体运动障碍的儿童。

造成肢体残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是由脑神经和脊髓神经的损伤所致,如脑中枢麻痹性瘫痪、脊椎裂等;也有的因幼年期严重的营养不良所致;还有的是因意外事故,如车祸等外伤所致。

肢体残疾常和病残交织在一起或者互为因果。

(三)语言残疾儿童

语言残疾儿童是指由器官性的损伤而形成语言障碍的儿童。

语言残疾可根据伤残的部位和原因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语言中枢和神经通路障碍,如中枢性失语症;第二类是发音器官的伤残,如舌系带异常,悬雍垂分裂,腭裂,声门、四轮匝肌障碍等;第三类是发音矫正器官的伤残,如先天性耳聋等。

但是,因性格孤僻、语言环境不利等社会性因素引起的语言障碍则不属于语言残疾,因为这种语言障碍不是由语言器官的残疾所致。

社会性语言障碍将归入行为问题、学习问题中讨论。

(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

病弱儿童是指慢性病缠身与身体极为虚弱的儿童。

通常把病弱儿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严重的慢性病,如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肾炎等;第二类是严重的营养不良,如严重贫血、发育不全、神经性体弱等;第三类是癫痫病儿童。

病弱儿童多需要医疗护理与教育训练相结合,在一定的护理条件下接受适当的学业指导和行为训练。

多重障碍儿童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集于一身的儿童。

可根据伤残的程度和偏向而将他们归于某一种特殊教育的环境下接受教育。

但这种安置常根据儿童身心情况的变化而更改。

(五)智力障碍儿童

智力障碍也称弱智或智能不足。

弱智儿童的教育是特殊教育的主要部分之一。

弱智儿童的明显特征是在智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都落后于同龄儿童。

近年来,特殊教育界对仅凭智力测试来鉴定儿童是否弱智的做法已提出异议,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仍把智商的高低作为鉴定是否弱智儿童的主要标准。

二、问题儿童

问题儿童是指一些有严重的行为障碍、情绪极不稳定的儿童。

问题儿童的教育是特殊教育中最新的一个领域。

(一)学习障碍儿童(childrenwithlearningdisabilities)

学习障碍也称学习低能或学习困难。

近几十年来,学习困难儿童的教育成为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特殊教育中的一个新兴的领域。

例如,美国特殊教育法案把不能达到相应学习水平的儿童都称为学习困难儿童。

学习困难涉及多种学习问题,如阅读理解障碍、计算障碍、语言障碍、注意力不集中、留级冲读等都是学习困难儿童教育中经常涉及的问题。

在我国,这类问题还只是在普通教育中解决。

(二)社会行为障碍(socialbehaviorallydisorderedchildren)

社会行为障碍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一般性社会行为不适,如失眠、噩梦、遗尿、懒散、依附、消极、幼稚化等;另一类是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教育问题,如偷窃、吸毒、行凶、自杀等。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教养问题类似国外的反社会性行为障碍。

(三)情绪障碍儿童(emotionallydisorderedchildren)

情绪障碍,也称情绪失调。

情绪障碍儿童的主要特征是情绪极不稳定。

有的是性格孤僻,有的则表现为易悲易怒、烦躁不安。

在一些有关特殊教育的教科书中,表示情绪失调的专业术语较多,如情绪障碍(emotionallyhandicapped)、社会性情绪失调(sociallyemotionallydisordered)、个人-社会调节问题(personal-socialadjustmentproblem)等;有的教科书又把情绪障碍和行为障碍放在一起讨论。

(四)自闭症儿童(autismchildren)

自闭症儿童一般都有着正常的生理外表,但很难与他人发展人际关系,言语获得迟缓或丧失曾发展良好的语言能力,伴有重复和刻板行为,强迫性地坚持同样的机械性操作。

以往,人们多认为自闭症是一种情绪障碍。

直到近二十年,学术界才认为自闭症可能是一种与健康缺损有关的“广泛性发展障碍”(pervasivedevelopmentaldisorders)。

他们普遍地存在两种语言障碍:

语言发展迟缓和回声性语言障碍。

因此,自闭症儿童同样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

(五)孤儿和寄养儿童(orphanandfosteragechildren)

从小失去父母或被双亲遗弃的儿童称为孤儿。

考虑到大部分孤儿因失去亲生父母之爱,在身心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近几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也把孤儿和寄养儿童列为特殊教育的对象。

上海市儿童寄养中心也曾对孤儿和寄养儿童开展过一些国际合作研究。

三、超常儿童

超常儿童,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或在某一方面有特殊才能。

特殊教育能帮助资质优异儿童减轻心理负担,调节情绪,更客观地认识和处理问题,进一步发挥他们的潜能和形成健全的人格。

近年来,特殊教育界对简单的分类,尤其是标签化的分类方法提出了许多批评。

有人认为标签化的分类容易产生教育性定式,妨碍对特殊儿童的发展情况进行更客观的观察与分析。

还有人认为,标签化的分类会妨碍特殊儿童回归主流,妨碍他们在更大的范围内适应社会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分类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是,科学的分类有助于我们评估和鉴别特殊儿童,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机械地对待特殊儿童的分类和对分类报虚无主义的态度都是不妥当的。

如何将分类标签化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针对特殊儿童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教育和训练是十分重要的。

(王文科,《特殊教育导论》,2002。

资料:

有关分类和标签化问题的讨论)

第三节 特殊教育的原则

一、早期教育原则

即应尽早地抓住时机,对特殊儿童进行早期诊断、早期教育和早期干预训练。

二、补偿教育原则

 即在特殊教育过程中,要针对特殊儿童不同的身心特点,尽量用健全器官来代替受损器官的组织功能,充分地发挥儿童内在的潜能,增加特殊儿童的适应能力。

三、个别化教育原则

即要根据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制定个别化的教育与训练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四、系统教育原则

特殊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从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就业培训三个方面,不断地巩固和发展学前教育、学校教育、成人教育的成果,从而取得良好教育训练效果。

第四节 特殊教育的过程

一、教育预防

从现代医学的发展情况来看,残疾儿童的预防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1)普遍地开展婚前教育,使青年男女充分地认识到结婚、生育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有关婚后生活的常识。

(2)广泛开展有关优生优育的知识宣传,禁止近亲结婚,大力提倡婚前检查,对有遗传疾病的夫妇提供咨询和帮助。

(3)加强孕妇产前检查,采取相应的方法来减少残疾儿童的出生率。

(4)加强孕妇产后的医疗保健工作,防止疾病感染,大力宣传儿童保健,加强儿童计划免疫。

如接种卡介苗、口服预防小儿麻痹症糖丸、区域性补碘等,减少幼儿的致残性疾病。

二、教育诊断

教育诊断的三个要点:

1.教育诊断,也就是施教前的教育评估与鉴定。

是特殊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首要环节。

2.特殊教育诊断由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和儿童家长三方面人员组成的评估鉴定小组来执行。

3.教育诊断通过采用仪器检查、量表测定、学绩考评、访问调查等多种途径来探讨儿童的教育需要,确定是否属于特殊儿童,属于哪一类的特殊儿童,并根据诊断的结果为儿童安排适当的教育环境。

教育诊断人员

1.儿童家长

家长在特殊教育的评估与鉴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家长应该本着对孩子负责的精神认真地参与教育诊断的全过程。

在某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家长有权否定学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分对孩子教育诊断的结论,以及决定教育方案是否实施的权利。

2.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也是参加教育诊断的专业人员。

医务人员的诊断结果是鉴定特殊儿童属于何种类型,应该采取何种相应的教育措施的重要依据。

3.专业心理学工作者

专业心理学工作者在教育诊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运用自己的业务专长,采用实验、测试、交谈等方法,结合医学诊断的材料、教师和家长的意见,对儿童的心理状况和教育需要、接受教育的程度等作出全面的评估并写出详细的报告。

4.儿童的保育员、学生的班主任、校长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

上述人员及机构是特殊教育评估与鉴定的中坚力量,在我国更是教育诊断的主力军。

教育诊断的发起人。

教育方案的执行者。

教育诊断的基本程序:

提出教育诊断的申请报告

立案处理,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心理和生理方面的检查与测定

汇集各方意见,签署特殊教育评估鉴定证书

三、教育训练

教育训练是特殊儿童在一定的教育环境下接受指导,逐渐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增加知识,提高适应能力,发展技能技巧的过程。

教育训练过程是特殊教育全过程的核心部分。

四、就业培训

就业培训的目的在于使特殊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能够成为既有生活自理能力又能为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主要措施:

在特殊教育中开设劳动技术课,发展中等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培养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才,切实解决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将来的劳动就业问题。

特殊教育过程中的四个环节之密切关系:

1.作好教育预防可以尽量减少残疾儿童的出现率;

2.科学的诊断对以后的教育训练和劳动就业提供了依据;

3.良好的教育训练为特殊儿童与青少年的劳动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使特殊教育对象能够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成为有理想、有知识、有能力、自食其力、意志坚强的社会成员,则是特殊教育的最终目标和教育诊断、教育训练的归宿。

《特殊教育概论》——教学内容:

第二章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国外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欧特殊教育的兴起

 1.1760年,法国人列斯贝在巴黎创办了第一所聋校,公开招收聋哑学生,为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揭开了序幕。

首先使用手语来传播知识和交流信息。

 2.1784年,法国人霍维在巴黎建立了第一所盲校,该校采用了凸字触摸盲文教学法来进行教学。

  3.1801年,法国人伊塔撰写并出版的一本系统讨论智力障碍问题的专著《关于一个野人的教育》标志着智力障碍儿童的教育的开始。

二、北美特殊教育的发展

(一)美国特殊教育的兴起和发展

1.促进美国特殊教育兴起的主要因素

 19世纪大力推行公立学校,在法律制约下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学校(实施多民族融合教育)。

  19世纪下半叶,为黑人开办了黑人学校。

许多特殊教育专家先后移民或学成归来,为美国带来了欧洲特殊教育的先进经验。

2.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

  1817年,加劳德特(ThomasH.Gallaudet)

等人在哈特沃特(Hartfood)创立了美国第一所聋校。

 1832年,马萨诸塞州建立了盲人教养院(MassachusettsAsylumfortheBlind)。

  1914年,由贝利(CharlesS.Berry)在密执安州创立了第一所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学校。

20世纪60年代,联邦和州为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援助。

1959年颁布《智力障碍儿童教育法》。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出现了正常化思想。

随后出现“回归主流”运动。

1975年颁布《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20世纪90年代,又提出了全纳教育思想。

1991年重新修订《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并改名为《障碍者教育法》。

(二)加拿大特殊教育的发展

1871-1872年,在东南部一个最大的省—安大略省创立了伯拉温里聋哑学校(InstitutefortheDeafandDumbatBelleville)和

 布德夫盲校(InstitutefortheEducationoftheBlindatBrantford)

20世纪60年代以前

  20世纪60年代中叶以后

第二节 我国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代中国特殊教育的起源

(一)中国古代的残疾人教育

(二)中国古代社会的超常儿童教育

(三)古代特殊教育的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特殊教育的兴起

  中国最早建立的现代特殊教育学校是瞽叟通文馆。

这是一所由外国传教士威廉.穆恩(WillianMoon)于1874年在北京创立的。

  中国第一所聋哑学校是山东登州的启喑学馆,是由传教士梅理士.查理(M.Charles)创办的。

后改名为烟台市聋哑学校。

  1915年元月,在汉口训盲学校毕业的盲人刘先骥先生在长沙创办了湖南导盲学校。

这是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特殊学校。

三、新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

  1946年,全国仅有盲聋哑学校42所,学生数不到2000人

  建国初期

  “文化大革命”期间

  1987年,全国共有盲、聋学校289所,其中盲校9所,盲聋合校63所,聋校217所,共收学生29340人

1994年,国务院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它标志着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

重点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和高等教育。

在巩固、提高现有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小学阶段盲、聋哑和弱智教育,兴办初中阶段的特殊教育,逐步发展残疾人的初级和中级职业技术教育。

此外,向下延伸,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创造条件,在医学、艺术等省属高等院校培养高层次的残疾人专业技术人才,以形成门类较全、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

在管理体制方面

从办学途径来看

从特殊教育的对象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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