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监管场所消防安全应对策略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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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监管场所消防安全应对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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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监管场所消防安全应对策略分析

试探监管场所消防安全应对策略分析

 摘要:

本文就监管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运用事故树分析法进行定性分析,并强调加强动态火灾隐患整治对监管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文章就如何制定灭火疏散预案,以达到火场自救能力的目标,减少火灾事故中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消防安全;静态火灾隐患;动态火灾隐患;事故树分析法;灭火预案

  一、监管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监管场所是教育、挽救、改造劳教、罪犯等被监管人员的特殊机关,常年羁押成百上千的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连接着成百上千的家庭,触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关系到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关系到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亲属的安居乐业。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大,危及社会安全稳定。

加上监管场所特有防火特征:

铁窗、铁门、铁锁,生活、生产场地局限,每天都是人员高度密集,实行封闭管理。

又因历史原因,各监管场所的基础建设差距较大,存在新建的装修、装饰用材多,用电设备多,功率大。

老建筑消防设施落后,电气线路复杂,结构欠合理等特点。

特别是监狱、劳教生产部分,大多是以手工劳务为主,加工对象多为纸、布、塑料、羽毛、棉纱等易燃材料,且人物密集。

一旦起火,容易引起混乱,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1997年哈尔滨市两个监管场所就曾连续发生两起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由此可见,加强动态火灾隐患整治,是确保监管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保证。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要求我们认清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警钟长鸣,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监管场所存在的典型火灾隐患

  监管场所的火灾隐患总体上可分为静态火灾隐患和动态火灾隐患两个方面。

  1、静态火灾隐患

  监管场所的静态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有监管场所因受原有条件的限制,大部分不符合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规规范的要求。

突出表现在疏散通道设置不合理,防火分隔不到位,内部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完善,双自动系统没有安装或安装位置不合理等。

  

(2)“所外劳动向所内劳动转移”后,大多数监管场所的生产场地狭小,生产和仓储连在一起,教育教学场所与生活宿舍混在一起。

  (3)监狱、劳教用电多,有大量的生产机械设备、照明灯具、教学仪器、医疗设施等,一般采用多种设计方式,线路复杂,如果安装或使用不当,容易因短路等故障起火。

还有电气开关、插座、插头、电线等器件本身质量低劣或用电线路老化等均易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4)安全出口不够或设置不合安全要求(铁门铁窗),防烟排烟设施差,一旦失火,由于烟雾和毒气,易造成重大伤亡。

这是近年来火灾造成群死群伤后果最主要的原因。

烟气毒性研究表明,在火灾三种主要致死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气体毒性,其次是热作用,最后是缺氧窒息作用。

  (5)行政办公区,常采用三合板或麻纸板做夹墙,吊顶采用木质龙骨,其墙布、窗帘、地毯等采用可燃装修材料,且绝大多数未作阻燃处理。

  2、动态火灾隐患

  动态火灾隐患是指场所投入使用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场所内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等原因造成的火灾隐患。

监管场所的动态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教民警只顾教育改造,对生产安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到位,致使消防报警、灭火设施因维护不当,或年久失修、部件老化无法正常使用;

  

(2)没有严格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没有建立完善的防火档案。

疏于对火灾隐患的自查自纠,始终处于被动防火的不利局面;

  (3)在监管场所生活的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低、组织纪律性差、没有经过系统的消防培训,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识,有的甚至不会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常用的灭火设备,加上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的劣根性,甚至不能排除故意制造的火灾;

  (4)没有针对本单位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灭火及人员疏散预案,并组织民警职工、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进行演练;他们对疏散路线不熟悉,不懂得疏散的基本知识;

  (5)用火用电管理不力。

吸烟人多,吸烟时不慎或烟头处理不当;厨房油烟、灶具器具使用不当;随意增加用电设施,增大负荷,临时线路乱搭乱接,电工对线路缺乏维护和检修,致使年久使用的线路绝缘破损后发生漏电、短路等均极易引起火灾;

  (6)以手工劳务为主的监狱、劳教生产,大量使用的木材、塑料、羽毛、纸张、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作原料,生产场地可燃物集中,物品管理、堆放欠规范。

  三、监管场所火灾的先期控制

  监管场所的火灾隐患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和许多新生的不确定因素,开展监管场所防火工作,就必须抓源头,抓落实,实施火灾的先期控制。

  火灾的先期控制是指在火灾发生前运用科学的方法预测火灾发生的关键因素、发展途径和危害程度,进而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实现遏制火灾发生的安全目标。

  

(一)、火灾事故树分析

  我们可利用事故树分析法(AccidentTreeAnalysis,简称ATA)来研究引起监管场所火灾的关键因素和发展途径。

  由此事故树分析可知:

只要能有效地控制基本事件X的出现,就可以阻止监管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先期控制措施

  根据事故树得出的定性分析结果,监管场所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控制措施:

  1、健全规章,强化意识,明确责任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探索建立加强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形成“横到边、纵到低”的消防安全网络。

  

(2)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知消防、懂消防,要安全”的理念。

  2、基建设计和施工(含室内装修)

  

(1)“新建、扩建、改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申报消防安全审核。

”①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选择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好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之间的矛盾,在满足规范对选材要求的基础上,在考虑美观装饰的前提下,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倡导采用无烟、阻燃的新型装修装饰材料;

  

(2)规范装修设计单位和装修公司招标程序,严格审核其经营资格质,对不懂防火技术和工程技术力量薄弱的设计单位和公司应排除,已聘用的要限期整改,以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

  (3)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管理,严格落实“消防一票否决”制度。

对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要求,不符合建筑装修防火设计要求的,配合好建委、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3、监狱、劳教生产

  

(1)“加强对生产项目的管理。

各监狱、监管场所凡新上项目(包括来料加工项目)均要报请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报部监狱局、劳教局备案),不许擅自立项建设。

”①

  

(2)“各监狱、监管场所要根据生产产品和原材料的行业特点,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的紧急处置办法。

重点工种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对老工艺、老设备要进行改造维修,使其达到国家标准。

作业现场要布局合理,摆放有序,要有醒目的安全标志,配齐灭火器材。

”①

  (3)规范手工劳务加工,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生产原料固定存贮仓库,搞好文明生产,规范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养成,合理堆放生产物资。

  4、用火用电

  

(1)监管场所应配备专人进行用火用电安全检查;防止违规操作电气设备。

  

(2)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吊顶内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

  (3)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热措施;

  (4)劳动习艺场地、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教室、会议室等活动场地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5)加强自古以来便是“小心火烛”的重点部位——食堂厨房火灾隐患清理。

  5、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1)监管场所的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状况应纳入单位的防火档案进行有效的全程跟踪管理;

  

(2)制定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转的法规体系,使劳物业管理部门和消防中介服务组织、消防部门都能有单可循,明确责任,相互制约,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转;

  (3)明确消防产品售后服务要求,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在技术上能发挥最佳性能。

  (4)要把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6、宣传和教育培训

  

(1)监管场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守则和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2)监狱、劳教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管理规程和稳患排除措施;

  (3)对新上岗的干警、职工以及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4)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向广大干警、职工以及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管理者和劳动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四、监管场所火灾现场应急处置

  由于监管场所自身的特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火势的蔓延扩大,酿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那么如何未雨绸缪,从预案着手,一旦遇有险情,快速处置,避免灾情扩大,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扑灭;及如何尽可能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成了监管场所消防安全重要和紧迫任务。

  1、监管场所灭火疏散现场应急处置的特殊性

  由于监管场所的特殊性,在编制灭火疏散现场应急处置预案时,即要确保应急预案的基本结构,还要具备以下特点:

  ⑴、火灾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带班民警要根据“响应等级”,分别按“即时、随时报告”形式向所安全管理部门、所长报告,必要时可首先拨打119报警。

详细报告发生火灾的单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及其它情况。

  ⑵、启用配备的消防器材,组织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开展灭火自救。

随时做好疏散准备。

  ⑶、及时清点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人数,必要时,快速撤离到安全地带。

  ⑷、加强警戒,密切关注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的表现,随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宣布进入“防护期”、“戒备期”或“紧急状态期”,公布若干特别的行政措施,实施特别管制:

戒严、封闭、隔离。

严防由此引起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逃跑、骚乱、暴所。

  ⑸、进行警力等资源配置、部署任务、安排措施和决定应急处置等,以控制局势、减少损害和妥善善后。

  2、灭火疏散预案的演练与提升

  由于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的教期短、文化程度低、接受事务能力差,所以监管场所要经常性按灭火预案开展灭火疏散演练,提高罪犯、劳教等被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火灾的实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合理性,查找差距,及时完善,随时更新。

  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也是司法机关、消防部门工作的难点,特别是在“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的今天,监管场所的结构及功能会日趋复杂,会不断添加新的材料和设施。

因此如何切实做好监管场所的防火工作,还需要我们基层管理者结合监管场所的实际功能和建筑结构布局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探讨,寻求切实有效的防火、灭火措施,保障人员安全;作为司法机关我们更应该站到讲政治的高度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尽量避免监管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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