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一标准一岗清单企业标准1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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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一标准一岗清单企业标准111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第1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资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资质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资质发生变更、升级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建筑法》第13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5条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中,并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8条

第2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机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故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个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选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6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7条

第3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划佩戴、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

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

(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并依据规程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

第4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

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5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理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保障。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8、49条

第5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8、49条

应急救援组织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8、49条

应急救援物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8、49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22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22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清单

第1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0条

委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1条

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第2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6条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

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贷币形工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划佩戴、使用。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2号

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1号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并依据规程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则。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60号

第3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5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置,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第4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应急救援组织

施工单位应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应急救援物资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施工单位采购、租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构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3条

第5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重直运输机械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构,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肢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

起重机构安装和拆卸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或拆卸设置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安装和拆卸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关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

消防安全

消防设备和标志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水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灭水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1条

消防通道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

第6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配线室、配电箱、柜

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析点。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6.1.6和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6.1.8条

配电室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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