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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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

浅议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

 

随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交通系统的贯彻实施及交通依法行政进程的逐步推进,迈年来交通行政执法状况逐步改观。

各级交通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的一些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了交通执法权威,影响到了交通部门的社会形象。

为了更好地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在对实践出现的一些交通行政执法案例和当前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同时提出一些解决的对策建议。

一、交通行政执法不当行为的具体表现

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探讨的交通行政执法,是从狭义的角度出发,主要针对交通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由于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较多,依据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难以一一详细说明。

所以本文试从以下几类交通行政违法,不当行为的表现形式入手,作一些具体分析。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

如果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执法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行政许可为例,如许可的主体应是交通行政机关的,在作出的许可决定的文书、发放的许可证上,加盖的公章如非交通主管部门的,而是代表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执法单位的,就会造成许可主体不合法的情况。

又如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不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也构成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超越法定权限。

“越权无效”是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

因此,行政职权的存在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第一要件。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能擅自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如交通执法部门无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交通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也必须依照相关职责范围,各司其职。

如运政稽查机构执法人员对公路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属于越权执法。

(三)行政执法不作为。

行政执法上所说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交通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如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如执法机构接到群众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后,不去查处或者推诿、拖延查处的,或者对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就构成行政执法不作为。

而目前在一些交通执法领域,存在的对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以及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案件,不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许可决定等,则是不完全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的表现,同样也属于执法不作为的范畴。

(四)行政执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交通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必须严格依据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处罚、强制事项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一般情况下,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如果交通执法部门依照一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就会构成行政执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五)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

行政执法不仅仅要求实现实体规定适用上的公正,而且要求实体公正要求公平的形式表现出来。

程序合法,不仅能很大程度上保障实体公正,而且会给当事人带来信任感、权威感,因此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交通部门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要求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有法定依据,而且必须适用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无效,这一原则,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处罚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比如在实施一般程序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中,少数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就违反了法定程序,从而导致证据保存行为违法。

(六)行政执法行为证据不足。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交通部门必须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才能做到公平执法,公正执法。

交通部门执法时,不仅要调查,收集证据,而且证据必须达到“确凿”的程度,能够使正常人得出和行政机关一样的结论。

此类不当行为主要表现为,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比较简单、取得证据种类单一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及不能及时、较好地固定取得的证据,导致证据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等。

(七)执法自由裁量显失公正。

现行的交通实体法律法规赋予了交通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交通部门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笼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执法单位的执法目的发生偏差,因此常常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如交通行政处罚,大部分法律法规仅对处罚内容、范围、幅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处罚的具体标准等留给执法部门自行选择、决定。

由于裁量权的不规范使用,造成在交通行政处罚中会出现畸轻或畸重的现象,同为无证营运行为,情节类似但有时处罚额度相差甚远,显失公正,给社会、管理相对人造成交通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随意性大的不良影响。

(八)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

目前我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上采用固定模式填空,格式文书虽然简洁明了,制作简便,易于掌握,但对文书制作有严格的要求。

执法人员在制作文书时,必须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文字规范。

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或者随意修改。

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很容易引起执法行为的违法或不当。

如对处罚当事人发放违法通知书时,由于听证程序使用很少,执法人负往习惯于划去“听证”选项,在遇到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时,如果不仔细,就可能导致非法剥夺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执法行为不够个性化。

此类问题虽然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但往往因为执法人员的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和简单执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影响交通形象。

二、行政违法不当行为的成困分析

(一)执法动机目的进一步明确,交通行政执法究其本质,属于经济管理范畴,旨在通过行政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

省交通厅在全省执法队伍范围内开展“执法动机与目的大讨论”的活动,其本意就是为了再次强调交通执法为民的宗旨,达到纯洁执法动机,端正执法目的,明确执法标准,追求执法效果的目的。

正是由于少数执法单位和人员对执法目的和动机认识不清,执法态度不端正,在部门利益及个人利益的诱惑下,导致对执法工作不够敬业、不够认真负责,执法工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因而产生前述的种种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继而影响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最终损害交通部门形象。

(二)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有待进一步深入。

由于国家和省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执法行为规范以及系统的评议考核体系和标准,致使行政执法责任制中要求的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等制度在交通行政管理领域难以得到切实落实,执法职责不明确,执法人员即使有了行政违法不当行为,由于过错责任追究等惩戒制度不健全,很少因此而被追究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从而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自律和外在约束,以致讳法、不当的执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执法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执法队伍素质包括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品德素质,身体素质等综合素质。

当前交通行执法过程中屡屡发生行政违法不当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交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交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交通执法队伍素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执法过程中政治敏感性不强,忽视了行政管理的效果,执法能力不强,基础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社会责任感不强,执法形象不好等。

队伍素质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水平。

(四)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此处所指的执法环境,包括法律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三方面。

首先是执法的法律环境,目前交通执法的法律环境尚存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不够健全,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合理等问题。

例如现有的交通实体法规定有些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相对滞后,与执法实际脱节,以及有些处罚幅度、标准不合理等等。

其次是执法的人文环境,由于交通行业,特别是运输行业起步低,入门易等特点,交通从业人员的文化基础知识、思想素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等总体水平较低,使得交通行执法的人文环境更加复杂。

第三是执法的社会环境,当前交通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也存在行政执法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同执法部门之间利益协调、长远利益与短期效益,社会稳定与严肃执法等分寸难以把握等不利因素。

上述执法环境问题都给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一定困难,给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带来负面影响和较大干预,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执法违法,不当行为。

三、防范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违法不当行为的建议。

(一)是要继续加强队伍的建设。

通过持续、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尤其是围绕执法实际,重点解剖在执法动机和目的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全体执法人员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权力观和荣辱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的思想信念和寓服务于管理的行政理念,不断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增强依法履行交通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完善在岗学习培训制度,以执法证件管理为抓手,推进学习型执法队伍建设,形成长效、规范的学习机制,不断丰富执法人员的理论,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逐步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防范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要切实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在梳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的基础上,通过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完善执法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行政执法绩效奖励、责任追究机制等举措,使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推进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损害要赔偿的权力运行机制。

注意把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执法公示、财务公开结合起来,用改革创新的思路全力推动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科技创新的手段,以电子政务为载体,促进交通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避免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要继续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规范。

围绕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等探索建立新的规范化工程运作方式,制度的机制,改变重实体轻程序倾向,执法过程中做到实体法、程序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改进许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后续监督,明确统一的具体的条件和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人为因素对执法结果的影响,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逐步探索“陈述式”执法文书的推广应用,进一步落实案卷评查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作用,进一步推进基层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增强法治意识,转变工作方式,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本领。

(四)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监督机制。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不当行为,并对执法错案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自觉接受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开展综合、专项的执法检查,执法书卷宗的评查等措施切实加强系统内部执法监督,要以动态监督方式为主,并着重加大对基层一级执法活动的暗防力度。

(五)是要不断转变职能,突出服务宗旨。

各级交通部门、全体执法人员都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通过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本领,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创新型部门,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构建和谐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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