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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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
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
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八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
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
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
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
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
2、调查论证。
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
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3、充分协商。
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
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
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
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
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
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
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充分讨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
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
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4)会议决定。
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2、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
并定期向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4、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人选。
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
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3)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会议决定。
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可试行票决制方式,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公示。
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6)任免。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决策要求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查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十八条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
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
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六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检查与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
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二十九条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实施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企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警示谈话、纪律处分、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理。
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责令清退。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发布实施以来,湖北省襄阳市纪委、市国资委高度重视,立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积极探索贯彻落实的有效办法。
近日,襄阳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结合近年来全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成果和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了《襄阳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决策内容、决策形式,细化了决策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用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着力构建国有企业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一、细化决策内容,明确决策形式。
《实施细则》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细分为4大类28项,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资本运营、利益调配、机构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重要岗位的人事任免或推荐等列为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现了企业集体决策内容的具体化。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需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并对会议参加和列席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表决的方式。
二、规范决策程序,严格决策要求。
《实施细则》在总结市属国有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决策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酝酿决策阶段、集体决策阶段、执行决策阶段。
酝酿决策阶段必须完成四个步骤:
一是由企业领导人员或职能部门围绕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一把手严格筛选后确定决策议题;二是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对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三是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要在决策前坦诚交流,确保决策会议顺利召开;四是根据决策内容的不同,决策前要分别征求企业党组织、外派监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职工的意见,充分体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
在集体决策阶段,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交会议有关材料,讨论时先由其他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决策事项的明确态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执行末位表态制,最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
在执行决策阶段,首先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然后由决策落实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企业党组织也要发动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
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监督检查方式:
一是组织监督。
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对企业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行为是否民主、有无重大决策失误等。
二是党内监督。
《实施细则》赋予企业党组织对董事会、经理层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职能。
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企业党组织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是民主监督。
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实施细则》还要求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职责范围,分别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对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各企业经营运作状况,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授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三重一大是指:
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加强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包含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企业党组织)
1.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企业党组织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4.党建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方面的重要事项。
5.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面的重要事项。
6.企业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职责、人员编制和党务工作经费保障。
7.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设立和调整、按期换届方面的重要事项。
8.落实党建责任制,对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考核评价。
9.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0.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保密工作、信访稳定、安全环保质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重大违纪案件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