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耐压试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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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耐压试验
工业锅炉耐压试验检验工艺
1编制依据
(1)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2适用范围
本检验工艺适用于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一般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的耐压试验检验;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的锅炉,当其用途属于工业锅炉范围时,仍按照本检验工艺。
3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3.1锅炉耐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或有机热载体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耐压试验应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并在消除承压部件的主要缺陷(必要时)后进行。
3.2检验周期:
锅炉的耐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耐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3.3耐压试验时试验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该做的准备工作:
(1)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应当在检验人员的指导下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2)对不参加耐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锅炉范围内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3)锅炉应当装两只在校验合格期内的压力表,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3倍,精度不低于1.6级;
(4)调试试压泵,使之能够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慢上升;
(5)耐压试验时,周围的环境温度如果低于5℃,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6)耐压试验的用水应当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否则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
(7)有机热载体炉耐压试验介质必须采用单一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体。
(8)耐压试验的介质温度应该不低于大气的露点温度,一般选取20-70℃;对合金材料的受压部件,介质温度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或按照锅炉制造厂规定的数据控制;
(9)耐压试验加压前,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都不得有残留气体;
(10)耐压试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到场配合。
3.4检验前安全检查
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按照JSTJ-CX-28《安全管理程序》的要求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确认,检验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用品应装束整齐,同时安全监护人员全程监护。
3.5检验实施
3.5.1检验人员应认真查阅锅炉的技术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耐压试验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符合耐压试验条件;
3.5.2试验压力的确定
锅炉耐压试验压力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蒸汽(热水)锅炉: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p)
试验压力
<0.8MPa
1.5p但不小于0.2MPa
0.8~1.6MPa
p+0.4MPa
>1.6MPa
1.25p
(2)有机热载体炉:
试验压力为锅炉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
3.5.3耐压试验要求:
(1)锅炉承压部件有较大减薄时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保证试验时承压部件薄膜应力不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
(2)当锅炉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额定工作压力时,试验压力也可以按实际经确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计算;当使用单位若提高锅炉使用压力(但不得超过额定工作压力)时,应以提高后的工作压力为基础重新进行水压试验。
3.5.4耐压试验步骤
(1)缓慢升压至工作压力,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5MPa(有机热载体炉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2MPa);
(2)暂停升压,检查是否有泄漏或异常现象;
(3)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2MPa(有机热载体炉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1MPa),并注意防止超压;
(4)在试验压力下至少保持20分钟,保压期间压降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对于有机热载体炉及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在保压期间不允许有压力下降现象;
②对于其它锅炉,在保压期间的压力下降值△p一般应满足下述要求:
锅筒(壳)工作压力p
允许压降△p
p<0.8MPa
△p≤0.05MPa
0.8MPa≤p≤1.6MPa
△p≤0.1MPa
1.6MPa<p<3.8MPa
△p≤0.15MPa
(5)缓慢降压至工作压力;
(6)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所有参加耐压试验的承压部件表面、焊缝、胀口等处是否有渗漏、变形,以及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部位是否有渗漏;
(7)缓慢泄压;
(8)检查所有参加耐压试验的承压部件是否有残余变形。
4结果的处理
4.1耐压试验检查结果符合下列条件时判定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有机热载体炉系统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部位无渗漏;
(4)耐压试验后,没有明显残余变形。
4.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耐压试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4.3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按JSTJ-CX-19附件1《检验工作联络单与意见通知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为严重问题,其他的为一般问题。
5记录和报告
5.1原始记录的填写按照JSTJ-CX-13《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
5.2检验报告的填写按JSTJ-TX-012-03-01《工业锅炉水压试验报告》填写规则表、JSTJ-TX-012-03-02《有机热载体炉液压试验报告》填写规则表。
6资料归档
(1)JSTJ-JL-012-03-01《工业锅炉水压试验原始记录》
(2)JSTJ-BG-012-03-01《工业锅炉水压试验报告》
(3)JSTJ-JL-012-03-02《有机热载体炉液压试验原始记录》
(4)JSTJ-BG-012-03-02《有机热载体炉液压试验报告》
(5)JSTJ-CXBS-19-0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
(6)JSTJ-CXBS-19-02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7引用文件
(1)JSTJ-CX-03文件控制程序;
(2)JSTJ-CX-13记录控制程序;
(3)JSTJ-CX-19检验工作程序;
(4)JSTJ-CX-27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程序;
(5)JSTJ-CX-28安全管理程序;
(6)JSTJ-CX-29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
编制
审核
姓名
单位(部门)
姓名
单位(部门)
陈道琰
常州分院
何君华
省院
王小林
常州分院
批准:
董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