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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莆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莆人口109号文件内容

莆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 行)

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

  

(一)统筹管理。

  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

  2.协调与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妇联、经贸、司法、驻外党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经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服务均等。

  1.流动人口享有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文化产品等服务资源,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按照便民维权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3.探索建立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机制,实现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覆盖。

  (三)信息共享。

  1.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推进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实时沟通,实现动态服务管理。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

  (四)区域协作。

  1.加强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协作配合,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

  2.流动人口相对聚集的地区,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和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建立协作双方或多方相互协调和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3.协作双方或多方加强信息通报、个案处理、政策告知和层级交流等工作,及时相互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信息;提供发现的涉及“两非”线索,沟通相关信息;协作处理生育服务登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事宜;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或纸质文件等方式告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相应建立县、区级交流制度,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五)双向考核。

  1.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平时督查、半年追踪、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落实“一票否决”。

  2.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从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情况;从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

3.认定和倒查追究办法。

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流动人口政策符合率判定、追究现居住地管理责任依照《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闽人口发[2007]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4.考核指标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115号)和《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闽人口发[2007]112号)、《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09]64号)及省人口计生委各时期、各个阶段印发的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主要依据。

  三、工作职责

  

(一)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

  2.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双向考核评估。

  3.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4.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服务管理专项活动。

  6.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7.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二)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1.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咨询等服务。

  3.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汇总、录入和上报工作,及时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通报和反馈。

  4.及时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工作。

 5.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帮助流动人口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村(居、社区)工作要求。

  1.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社区文化建设,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知识,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2.负责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实和登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全面和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3.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动员和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参加孕情、环情检查,做好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工作。

  4.协助乡(镇、街道)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指导已婚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有关事宜及出具相关证明。

  5.依托自治网络,整合社区资源,为流动人口送政策、送知识和送服务上门,开展“关怀关爱”等便民利民系列活动。

 四、户籍地服务管理

(一)登记建档。

  1.村(居、社区)对流出人口实行全员登记并采集相关信息,上报乡(镇、街道)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定期对辖区内流出人口进行巡查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对信息进行更新。

3.村(居、社区)建立流出人口信息、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登记和其他情况记载资料等档案。

包括:

①流出人口全员登记信息采集表;

②流出人口信息登记簿;

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4.乡(镇、街道)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登记、现居住地反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统计报表等档案。

包括:

①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册;

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登记册、统计表;

③各种统计报表。

(二)婚育证明办理。

婚育证明办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为方便群众,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会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办证服务。

1.乡(镇、街道)应在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及时免费为其办理婚育证明。

为方便管理,在办理婚育证明时,要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一份流出育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其中已结扎的育妇可以不必签订合同,合同书要求一式2份,镇(村)、个人各存1份。

2.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为其代办或上门服务办证。

证件办好后,要及时跟踪和督促育龄妇女的家人将婚育证明寄到流出育龄妇女本人手中。

3.办证所需材料:

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一寸近期照片两张、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一寸近期照片两张、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4.婚育证明主要内容要求包括:

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5.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

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

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三)技术服务。

  1.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2.告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

3.户籍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环情检查点;严禁强迫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环情检查。

每轮技术服务活动时,户籍地应及时督促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环情检查。

4.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自愿回户籍地参加孕环情检查或其他技术服务的,持有婚育证明的,户籍地应在其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盖技术服务部门公章;未持或持过期婚育证明的,户籍地要为其出具有效证明,并及时为育龄妇女补办或换领婚育证明,在证件上注明并加盖公章。

同时,要将育龄妇女的孕环情检查结果和其他技术服务信息在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和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上予以通报,否则现居住地不予承认。

5.户籍地收到由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本人寄的《报告单》,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该报告单及其孕检结果的真实性。

每张报告单至少要有三个责任人把关签名:

(一是包组村干部负责对流出已婚育妇本人身份的确认把关,要求签“确系该育妇本人”及村干部本人姓名;二是村主干(书记或主任)要一并签字把关;三是包村计生专干负责对报告单的真伪及孕检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把关签名,要求签“经核实,该报告单为真单,其孕检结果属实”及计生专干本人姓名)。

(四)奖励优惠。

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

2.为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家庭落实奖励政策;

3.协助相关部门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就业、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惠。

五、现居住地服务管理

(一)登记建档。

  1.村(居、社区)对流入人口实行全员登记并采集相关信息,上报乡(镇、街道)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定期对辖区内流入人口进行巡查和随访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对信息进行更新。

3.村(居、社区)每年要与辖区内的沿街店面、住宅小区、普通民房的出租(借)户签订一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一式2份,村(居、社区)、出租(借)户各存1份。

4.乡(镇、街道)每年要与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及用工单位签订一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书,一式2份,乡(镇、街道)、企业(用工单位)各存1份。

5.村(居、社区)建立流入人口信息、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登记和其他情况记载资料等档案。

包括:

①流入人口全员登记信息采集卡;

②流入人口信息登记簿;

③流入人口出生花名册;

④房屋出租(借)户(含住宅小区、沿街店面等)计划生育合同书;

⑤避孕药具发放花名册及使用随访卡、避孕药具零星发放登记簿。

6.乡(镇、街道)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登记、《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统计报表等档案。

包括:

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验登记册、统计表;

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登记册;

③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登记册;

④《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

⑤流入人口政策外怀孕(生育)交接、处理情况上报表;

⑥《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及所附的相关材料;

⑦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

⑧药具发放花名册、零星发放登记簿;

⑨与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及用工单位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书;

⑩流入人口政策外出生个案报告;

⑾各种统计报表。

(二)婚育证明查验。

1.查验工作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2.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会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验证服务,村(居、社区)要协助乡(镇、街道)及时查验辖区内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

3.对持有婚育证的流入育龄妇女,经查验合格的,当场应在证件上加盖查验专用章。

4.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或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查验人应在其证件相应栏目处记录,并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同时将持证人新变动的婚育或避孕节育情况及时向户籍地通报。

5.婚育证明首次查验后,每年至少查验一次。

6.对未持或持过期婚育证的流入育龄妇女,给予限期补办。

向其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补办《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3个月。

对逾期仍未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批评教育。

补办方式:

一是可委托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可利用流动人口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进行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

7.对持不合格证件的流入育龄妇女,如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婚育证明》,予以收缴其证件,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进行督办。

(三)技术服务。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应用技术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按时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

2.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享有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避孕药具领取;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

 3.乡(镇、街道)每年三次(与常住人口同步进行)组织当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环情检查,按规定出具统一规范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称《报告单》)。

①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纳入本地管理时,要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等证件定期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有关环情孕情检查。

②定期环情孕情检查的对象包括:

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使用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实施男性绝育术未满一年者和女性绝育术未满半年者。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每次间隔时间3-4个月。

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③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环情检查服务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称技术服务单位)要免费为其出具《报告单》。

④《报告单》必须规范填写,内容要求包括本人近期相片、身份证号、婚育证号、户籍地和现居住详细地址、检查时间、检查结果、检查医生姓名等,并加盖技术服务单位的公章。

⑤技术服务机构在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出具《报告单》时,应要求育龄妇女告知《报告单》邮寄的具体地址,并抄写在《报告单》的背面或填写在查环查孕登记册中。

邮寄地址要详细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

⑥乡镇级技术服务机构每周五要将本周内所出具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报告单》及孕环情检查及其他技术服务名单,送本级计生流管部门集中邮寄及信息系统通报。

市、县(区)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名单,送到本级计生流管站,其中,由区级技术服务机构下乡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单》和名单,直接送该乡(镇、街道)计生流管站(办)邮寄及信息系统通报;市、县(区)级技术服务机构在门诊所开展的服务出具的《报告单》及名单,送到本级计生流管站(办)邮寄及下传。

4.乡(镇、街道)主动与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建立联系,依据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

具体业务由各级计生流管部门负责。

(1)《报告单》及孕环情检查信息的通报

①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每周一次向本级各技术服务部门收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报告单》及孕环情检查名单,负责向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或其配偶户籍地邮寄统一规范的《报告单》。

其中,市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将本级技术服务机构上报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名单及时下传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县(区、管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县(区、管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将市级下传的名单和本级技术服务机构上报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名单汇总,并下传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流管站(办)向户籍地通报。

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流管站(办)负责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环情检查结果(含在市级、县区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及时提交全国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通报。

③邮寄及通报时间:

每周一次,即5个工作日。

④邮寄方式:

采取挂号信件的方法,直接邮寄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或其配偶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上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告知的具体地址)计划生育办公室。

(2)各级技术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要将上个月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名单通报同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其中,市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将本级技术服务机构通报的名单汇总,下传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县(区、管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县(区、管委会)负责将市级下传的名单和本级技术服务机构通报的名单集中汇总后,下传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流管站(办)向户籍地通报。

5.已婚育龄妇女自愿回户籍地参加技术服务的,执行上述户籍地服务管理的相应条款,否则现居住地不予承认。

6.在流入人口数量多或集中居住的区域(如工业园区、物业小区、一站式服务点),设立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有条件的在适当位置设置避孕套自动售套机,方便流动育龄夫妻获取避孕药具。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该区域流动人口的作息特点,开展午间或晚间服务,或利用周末、节假日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环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8.现居住地应督促动员应落实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无法落实到位的对象要及时通报户籍地,同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上环措施,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要给予免费发放药具。

(四)权益保障。

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协助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劳动就业、生活居住、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法律援助、贫困救助、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的优惠,享受市民化待遇,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六、协作服务管理

  

(一)信息管理。

1.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市、县(区、管委会)两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分析。

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级的省信息系统和全国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应用情况通报一次,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季度对各县区的省信息系统和全国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应用情况通报一次。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加强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业务培训,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更新、通报、反馈和报表上传等工作,提高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4.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两级信息管理人员及时登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5.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逐级统计上报制度,做好流动人口统计工作。

6.市、县(区、管委会)在本级人口计生委网站上,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生育服务。

1.流动育龄夫妻(是指:

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现居住地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原则上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1)流动育龄夫妻提出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②女方的《婚育证明》(指外出前户籍地办理的、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需包括男方姓名、婚姻现状、生育情况等内容);

③夫妻双方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④孕检证明;

⑤流动育龄夫妇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承诺书。

(2)信息核实:

  ①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拟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与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取得联系,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②户籍地乡(镇、街道)接到现居住地的核实要求后,认真核查当事人的婚育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方式(如来函或传真)向现居住地反馈有关情况。

  (3)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①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且核实无误的,即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②对证明材料不全或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有误的,暂缓办理,并填写《生育服务证办理告知书》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③对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填写《生育服务证办理告知书》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在办证工作过程中,两地要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办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4)情况通报:

  ①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②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自办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2.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负责审批。

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受理户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将审批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通报其现居住地。

  

(三)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方法等问题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1.现居住地或发现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乡(镇、街道)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先行与政策外生育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协商。

 2.协商时间:

户籍地自收到现居住地或发现地的相关文本和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3.协商内容:

  

(1)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

  (3)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案;

  (5)需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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