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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

 

 

研究生工作手册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部

二○○八年九月

明德

厚学

沉毅

笃行

目录

一、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

二、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7

三、研究生证、校徽管理规定14

四、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及管理的规定15

五、南京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术研讨(Seminar)必修环节的暂行规定18

六、研究生论文版面费资助办法22

七、关于研究生发表高级别期刊文章、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办法23

八、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条例24

九、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暂行)25

十、关于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要求31

十一、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40

十二、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要求44

十三、南京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49

十四、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52

十五、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65

十六、关于选拔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69

十七、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73

十八、“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76

十九、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科研津贴发放管理办法78

二十、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80

二十一、研究生宿舍用水、用电和室内设备设施管理办法82

二十二、关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规定84

二十三、关于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6

二十四、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87

二十五、南京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90

二十六、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试行办法93

二十七、南京工业大学校园网BBS服务管理暂行规定96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工校研〔2007〕27号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研究生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1、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2、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

3、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关,并应于次年六月底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须在开学前缴纳培养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

二、纪律与考勤

  

(一)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或院、系、班级安排的各类活动。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病,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手续。

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部批准,不得抽调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派出国。

  (四)研究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由导师同意,报学院。

  2、请病、事假两周以内,须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

  3、请病、事假两周以上,须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

(五)研究生考试作弊者,除按《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处理和成绩以零分记载外,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给其一次重修机会(开除学籍除外)。

三、 休学与复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证明确需休养治疗,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可申请休学。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复、退学申请书》),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超过一年的,作退学处理。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停发其普通奖学金。

研究生休学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三)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按国家计划生育的要求晚育。

若因特殊原因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生育费用和独生子女等费用,除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外,学校不承担其它费用。

已婚研究生的独生子女,学校不承担其任何费用。

(四)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属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证明材料,经学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报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 退学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3、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4、硕士研究生同一学期中有二门学位课程考试末位淘汰;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末位淘汰,经一次重修后仍末位淘汰者;

5、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末位淘汰,经一次重修后仍末位淘汰者;;

6、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7、经确诊患有精神疾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无法再继续坚持学习者;

8、在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者;

9、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0、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教育劝说无效者;

12、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二)退学研究生的处理

1、经学校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停发普通奖学金。

2、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或其家庭所在地。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或待业人员,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3、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在规定时间内(一个月)找到就业接收单位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研究生退学由研究生部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五、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二年~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予延长学习时间,确因非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经个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在延长学习期间原则上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待遇

  

(二)硕士生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三)博士生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时间最多为一年。

对于少数研究生修满硕士学位全部课程学习,学业优秀者,可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六、奖励和处分

(一)学校按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其方式主要有:

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具体处分见《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三)研究生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七、转学和转专业

  

(一)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1、确因所学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者;

  2、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

(二)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者,需向导师、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八、毕业和就业

  

(一)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二)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若经答辩委员会研究,认为可补行答辩者,经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

研究生通过补行毕业论文答辩,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

如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再补行答辩。

  (四)已完成学位论文因故未能按时答辩者,必须在学制规定的范围内,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补行答辩。

(五)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对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或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六)在校硕士生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审核。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还须出具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其报考的公函方能报考。

  (七)经中期筛选考核确认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发给《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通知书。

如在一年内经考核不合格,研究生部有权终止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改做硕士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发给硕士生毕业证书。

(八)研究生毕业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毕业鉴定由学院负责,对研究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九)研究生的就业按照政府管理、学校推荐与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进行,自主择业、不包分配。

(十)研究生毕业后,应在规定时间的内办理离校手续,到接收单位报到。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十一) 肄业、结业研究生,应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

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九、学籍材料归档

研究生部、各学院应及时做好研究生学习、人事档案归档工作。

研究生的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1、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

3、南京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4、南京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决定;

5、研究生奖惩及相关证明材料;

6、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十、附则

1、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

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2、在职研究生不脱离原单位工作,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和劳保待遇由原单位提供。

 

  3、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中达不到培养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应作退学、结业、肄业等处理,并由原单位接收安排工作。

 

十一、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

2007年9月7日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南工校研〔2007〕28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统称违纪)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条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等非法占有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下同)以下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10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屡次作案或屡教不改者、共同作案为首者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为作案者窝藏或转移赃款赃物者,视情节并参照作案者的处分等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盗用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策划斗殴事件,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4、校园内参与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侮辱、猥亵异性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它责任事故,或损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配电装置及其它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观看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登陆非法网站、危害网络安全者,以及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吸食毒品、介绍他人吸食毒品、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滋事、哄闹肇事、扔物品、泼水、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课堂、校园、食堂、场馆、办公场所等校园公共场所秩序者;

3、因成绩、论文评审、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或诽谤、恐吓、报复者;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恶意骚扰或伤害他人者;

6、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7、转借有效证件给他人或冒用他人有效证件酿成后果者;

8、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

10、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第十七条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一天按四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5、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第十九条凡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除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伪造、篡改试验数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盗用他人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程序及其计算结果)等技术成果居为己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篡改课程成绩,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技术文章)中存在抄袭或剽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7、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并悔改者;

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2、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4、第二次受纪律处分者;

5、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奖,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坚持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理程序为:

1、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研究生违纪事实,对照本条例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3、给予记过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审议,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4、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工作部审议,报主管校长签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5、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工作部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6、凡属违法或违反校园治安的,由保卫处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7、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受处分学生签收(拒签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收的,确定送达本人后记录在案)。

学生的处分要归档,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研究生有申诉权:

1、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3、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工作部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研究生工作部或有关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工作部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5、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6、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善后处理:

1、所在学院应对受处分的研究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督察,热情加以帮助和教育。

2、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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