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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法律法规评审表.docx

化工企业法律法规评审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1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

实施日期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情况描述

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5.1

第9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都包括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符合要求

第21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班组每天召开班前安全会,

2、施工前对施工单位进行“双联化工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办法”安全教育,其中就包括该条款内容

符合要求

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严格按要求做

符合要求

第44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把此项内容纳入每日班组安全教育

符合要求

参加评审部门:

合成车间

参加评审人员签字:

评价结果:

(包括不符合总数、采取措施以及责任部门)

评价4条,符合相关条款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2011年2月15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2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

实施日期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情况描述

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1

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公司每位员工依法能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能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符合要求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符合要求

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采用新设备时试车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

符合要求

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按要求进行三同时

符合要求

第29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按国家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并做好维护和检查工作

符合要求

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按要求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严格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条例管理

符合要求

第31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不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和设备

符合要求

参加评审部门:

合成车间

参加评审人员签字:

评价结果:

(包括不符合总数、采取措施以及责任部门)

评价7条,符合相关条款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2011年2月15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3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

实施日期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情况描述

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3.1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达到要求才能上岗

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所有新上岗员工均进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符合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符合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新设备试车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符合要求

参加评审部门:

合成车间

参加评审人员签字:

评价结果:

(包括不符合总数、采取措施以及责任部门)

评价6条,符合相关条款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2011年2月15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4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

实施日期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情况描述

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7.1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取证

符合要求

参加评审部门:

合成车间

参加评审人员签字:

评价结果:

(包括不符合总数、采取措施以及责任部门)

评价2条,符合相关条款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2011年2月15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5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

实施日期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情况描述

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5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10.1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采购特种设备时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并有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有备品备件

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选择符合条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保

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已按要求执行

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完整准确

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按要求严格执行

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从事本工作

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技术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保养

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已按要求执行

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

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已按要求执行

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按要求执行

符合要求

参加评审部门:

合成车间

参加评审人员签字:

评价结果:

(包括不符合总数、采取措施以及责任部门)

评价12条,符合相关条款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2011年2月15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6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

实施日期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情况描述

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6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9.1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岗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

非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

卡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对新进员工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新上岗从业人员都进行安全生产和培训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的部门及审查人员或者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部门及验收人员,应当对审查或者验收的结果负责。

严格按要求去做

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劳保装备齐全

符合要求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法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保障安全投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机制。

具体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及时支付赔偿金。

从业人员有工伤保险

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享有下列

权利: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给予从业人员应享有了解安全生产事项上的权利

符合要求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符合

参加评审部门:

合成车间

参加评审人员签字:

评价结果:

(包括不符合总数、采取措施以及责任部门)

评价8条,符合相关条款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2011年2月15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7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

实施日期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情况描述

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0.10.1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维保和不定期自检

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符合要求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符合要求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符合要求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

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符合要求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符合要求

参加评审部门:

合成车间

参加评审人员签字:

评价结果:

(包括不符合总数、采取措施以及责任部门)

评价12条,符合相关条款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2011年2月15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8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要求

实施日期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情况描述

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2009.1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有专人监火

符合要求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符合要求

5.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符合要求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有防火措施

符合要求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符合要求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符合要求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符合要求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符合要求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符合要求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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