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本部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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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本部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本部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银行资金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银行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分行办公大楼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消防基础设施##应当纳入单位##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分行本部各部门、培训中心和全体员工。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消防法律、法规及行内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建单位防火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三)负责所属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及其责任制的落实;

(四)负责审批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提供必需的消防经费。

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消防工作。

第七条防火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消防经费预算;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督促消防设施的##及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建和领导单位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小组;

(八)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和组织开展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火灾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安全保卫部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防火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负责制定火灾应急疏散处置预案;

(三)负责消防安全检查;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消防档案;

(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查明火灾原因等工作;

(六)负责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初步审查,参与有关部门对消防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督查工作,监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组建本部门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小组,制定火灾应急疏散处置预案;

(三)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五)组织员工对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义务消防安全员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二)协助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协助负责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本部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做好本岗位日常消防自查工作。

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做到不损坏、不擅自挪用;不占用、不堵塞消防通道;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作区域。

发生火灾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对工程##单位和建筑设计部门设计建筑工程图纸、资料进行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监督建筑设计与施工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定,保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对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消防检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消防监督审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报送省分行安全保卫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

经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方案,未经原审核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并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五条安装、维修火灾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含量较高的消防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具备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应当由省分行安全保卫部审查。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在##过程中,##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单位应当向分行安全保卫部和原审批的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请验收;设有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送排烟系统的,应当有专门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用电设备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用电设备消防安全管理,是指电气装置、电源线路等用电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

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购置、谁负责;谁安装、谁把关”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用电岗位职责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工程部是安全用电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办公楼、营业场所、库房、培训中心大楼等区域安全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对安全用电实施监督检查,各部门义务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每日安全用电的检查,确保安全用电。

第二十一条电器装置、电源线路等用电设备的工程设计、安装和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用电技术规范,并由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第二十二条培训中心工程部应当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测,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用电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规范操作,不准违章或超负荷使用;不准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做到随开随关,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控制和管理电加热器具的使用。

因工作或生活需要而必须使用电加热器具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配置。

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电加热器具的日常管理,建立制度,责任到人。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接装电加热器具。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用电,实行“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用电管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库房(含物品保管库、档案库、汽车库等)的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安装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灯具。

照明灯具必须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其垂直下方与存储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严禁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白炽灯。

第五章动(用)明火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动(用)明火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对烟火、焊割作业、电加热器具、燃气器具和禁火区动火等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易燃物品和废弃物品必须统一管理,集中存放,定期处理。

严禁乱丢烟蒂,严禁焚烧纸张、杂物、木制品及其它废弃物品。

严禁在办公区域、培训中心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要加强内部动火作业管理,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要由动火作业部门如实填报《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如果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到外单位的,必须报请公安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要加强电、气焊(割)作业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证和动火证的审查制度。

电、气焊(割)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环境,方可动火作业:

(一)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操作资质;

(二)按规定报送《动火作业审批表》并经批准同意的;

(三)动火作业人员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或焊割内部情况;

(四)装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已经清除或焊割部位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的;

(五)易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已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六)压力或密封容器、管道已经采取消除危险性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使用燃气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周围环境和易燃物品的管理,严禁用明火烘烤钢瓶;严禁钢瓶坠地或撞击;严禁用铁器敲击开启瓶阀。

第六章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灭火系统、送排风系统和灭火器材等的日常管理。

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各部门、培训中心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管理,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消防设施和器材要专物专用,不准用于与消防无关方面。

周围严禁堆放物品,严禁圈占或设置无关装置。

第三十四条消防供水系统、烟感报警系统、送排风系统等设施的自动联动控制状况应当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适用状态。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任意改装、挪用和停用。

第三十五条安全保卫部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三十六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实行定期清洗维修制度。

烟感监测报警器投入运行满两年的(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并开通之日起算),应进行首次清洗维修,以后每年清洗维修一次。

第三十七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建立严密、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细化职责,沟通信息,责任到人,确保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十八条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规定,并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部位,不得阻碍安全疏散通道。

第三十九条要定期检查灭火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

(一)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变形、损伤,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区的;

(二)灭火器喷嘴变形、开裂、损伤的;

(三)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

(四)筒体严重变形、锈蚀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五)一经使用过的;

(六)未使用但已过使用有效期的(ABC干粉灭火器为距生产日期满两年)。

第七章雷电防护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电力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等系统的主要设施;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四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年度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申请防雷装置检测。

第四十二条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经市气象局、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专业认证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章办公、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办公楼、培训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划分消防安全责区和责任人,各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十四条办公楼消防控制中心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五条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值班工作记录,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岗、脱岗、不准睡岗、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四十七条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系统的性能和操作程序,严格操作规范。

发生火灾时必须及时、有效地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八条值班人员要认真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做好清洁工作,加强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本部内部保安和培训中心保安必须每日对大楼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详细登记巡查楼层及部位。

第五十条办公楼内的计算机房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总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计算机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巡查工作,确保计算机房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办公楼内和培训中心大楼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禁烟区必须设置防火和禁烟标志。

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应急疏散标志和指示灯、消防设施、设备,要保证完整好用。

第九章消防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省分行、培训中心安全保卫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电子档案和大楼消防档案。

第五十三条要落实专人按照消防建档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消防档案的日常建档和存档工作。

要定期查阅消防信息动态,及时提供检查、教育、培训等活动信息,认真做好人员、地址、结构、性质等变化的更改或添补工作,确保消防档案的统一、规范、准确。

第五十四条要认真做好对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和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等的文件、资料的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统一保管。

第五十五条##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期间各类消防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使用前,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供和移交。

第十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列入全年教育培训计划。

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其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应急疏散处置预案;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

第五十七条省分行应每年对义务消防安全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新进行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章火灾应急疏散处置预案的制订和演练

第五十八条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本部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火灾应急处置预案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组织指挥组、灭火应急分队、疏散引导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各行动小组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第五十九条应当按照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综合演练。

通过演练,不断完善火灾应急疏散处置预案。

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周边安全防范。

第十二章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六十条本部办公楼、培训中心大楼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确定检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检查人员应当每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一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值班人员未履行值班职责的;

(六)擅自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造成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整改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部门责任人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经本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名后报送安全保卫部门,存档备案。

第六十四条对涉及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或部门确无能力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并向省分行主管行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十五条对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书面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十三章奖惩

第六十六条省分行本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之中。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培训中心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省分行办公大楼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积极预防省分行办公楼、培训中心可能发生的火警火灾,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火灾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银行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为指导思想,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并在火灾发生后,迅速有效地控制处理,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及银行财产的安全。

二、火警火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火警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在省分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分行本部各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开展火灾救援工作。

(一)应急救援领导组织机构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由省分行领导担任,成员:

办公室、总务部、安全保卫部、工会、营业部、培训中心、恒信物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火警火灾应急救援、每日消防巡查的日常工作。

应急救援办公室应指定保卫科组成应急抢险小组;

3.应急救援抢险小组由省分行本部各部门义务消防安全员、本部内部保安队和培训中心保安队组成。

(二)事故现场组织系统

1.现场指挥部

火警火灾发生后,由分管安全保卫的行领导任总指挥,办公室、总务部、培训中心、安全保卫部的负责人为副总指挥。

2.主要职责

(1)组织省分行本部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有效控制事故,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3)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5)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提出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调整的意见。

3.现场应急处置组的分工

(1)抢险组:

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小组为主力开展抢险救援,一旦形成火灾情况求助当地消防队伍;

(2)后勤保障组:

由总务部负责,搞好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急用物资采集及交通工具的调配;

(3)医疗救护组:

如有人员伤亡,由省分行医生负责处置,向“120”求助,到现场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或护送转院;

(4)善后处理组:

由工会人员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的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5)事故调查组:

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应急救援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总指挥的命令,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2.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3.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4.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1.当发生火警火灾苗头时,发现人应立即将情况报省分行安全保卫部、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燃烧物品的简要情况。

发现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使用灭火器材,将初期火源扑灭;

2.接到报告后,安全保卫部应立即报告省分行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队,报清单位、地址等;

3.用消防广播系统向全楼发出火情通知,尽快疏散人员,减少人员伤亡。

要根据火灾发展的趋势和防火领导小组的指示,按《人员疏散示意图》的要求,及时疏散部门员工。

办公大楼内的人员要迅速撤离着火层和办公楼。

同时,将所有客梯迫降至底层,关闭电梯,切断电源及可燃气体源;

4.各部门义务消防队员,引导和护送本部门员工有序向安全区疏散,在疏散区域内,接待安置疏散下来的人员和稳定人员情绪。

5.根据总指挥的指令,立即召集应急抢险小组在第一时间赶赴发生火情的楼层部位,现场应急处理各小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救援工作。

五、应急抢险小组救火预案

1.组织侦察火情,掌握火势发展情况,确定火场的主要方向,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火情,实施着火层的灭火、疏散、抢救伤员;

2.派出人员关闭着火层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烟门,携带灭火工具,防止火势纵向或水平方向蔓延;

3.启动正压送风排烟系统,对疏散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前室保持正压送风排烟,开启着火层上区层面疏散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排烟;

4.消除路障,指导一切无关车辆离开现场,维持好办公楼外围的秩序,迎接消防队,为消防队灭火工作的展开创造有利条件。

六、遇下列险情时的几种处置方法:

1.一旦发生火灾,员工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正确辨别火灾燃烧的部位、楼层和安全通道的方向,要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及时撒离危险区域。

大楼人员要迅速通过消防楼梯朝大楼外进行撒离。

撒离时,禁止使用电梯。

撒离人员,要听从指挥,不争先恐后,不东窜西跑,到达安全区域后,及时关闭防火门,以防有毒气体侵入。

2.当人员被火围困时,由于烟雾较浓,通道被封住,员工一时难以撤离危险区域时,被困人员不要惊慌,应保持镇静,要因地制宜地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如用现有的毛巾、手帕、布、衣服、棉被等之类的物品,湿水后捂住口鼻,以防有毒气体吸入。

同时,要关闭门窗,堵住缝隙,设法阻止烟雾侵入,以待救援。

3.当消防疏散通道被火势封住时,疏散人员则以被火势封住楼层为界限,被封消防疏散通道以上的则往上疏散,被封消防疏散通道以下的则往下疏散。

如:

第十层消防疏散通道被火势封住,十层以上的人员则听令往上的紧急避难层疏散,以待援救;十层以下的人员则听令通过消防疏散通道往下疏散,并尽快撤离火灾现场。

4.当电器设备、计算机房因电源线路发生短路、过载而引发电器设备、计算机等物品燃烧时,在场人员迅速关闭电源总闸,并及时报警。

同时,组织人员做好对其它物品的隔离、疏散工作。

扑救中,严禁用水扑救带电设备,防止触电事故发生,避免损坏电器设备。

扑救时应当使用配备的气体灭火器材。

设有自动气体灭火系统的部位或房间,当室内人员听到火灾报警器鸣响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避免因自动气体灭火系统灭火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七、现场保护

火灾发生地的楼层或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参加救援抢险的每个人都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省分行办公大楼、培训中心消防安全责任区及责任人

消防安全

责任区

消防安全

责任部门

部门义务消防员

保卫部门责任人

主要职责

地下二层

培训中心

1、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2、制定并完善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和检查督促制度的落实;

3、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4、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消防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5、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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