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创业板发行上市实务操作5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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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创业板发行上市实务操作50问

创业板上市融资实务操作50问

2009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建设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标志着我国多层次结构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

创业板的设立,为我国高成长的中小企业搭建了与直接融资之间的平台,打开了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大门,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同时也为高成长企业提供了高速发展的资本舞台。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上市融资并不是一件陌生的事情,然而如何从总体上把握上市融资的整个操作流程,可能还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这不仅需要熟悉发行上市的操作流程,还需要了解国家有关创业板上市发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本文将从创业板推出背景开始,以一问一答的形式,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一个初步的认识。

第一篇背景篇

1、中小企业为什么要公开发行上市?

答:

从企业的发展角度而言,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为企业搭建起直接融资的平台,完善企业融资渠道,改善资本机构,加快企业的发展,为企业迅速做大做强提供了机会;

(2)有助于企业规范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

(3)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和信誉度;

(4)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5)有利于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收购;

(6)更便于为职工提供了股权激励,将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更有利于留住人才。

从股东的角度来说,发行上市有几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1)提高股权的流动性。

股票上市以后,为股东提供了一个非常便利的股权交易平台,投资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改变其持有的股权。

当然,限售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

(2)有利于股权的增值,提升股东价值。

一个在自由交易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公司的股份将会得到一个市场认可的交易。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一个没有上市的公司通常只能按照其盈利水平的5~8倍卖出,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在20倍以上。

2、什么叫创业板?

答:

创业板市场,各国的称呼不一。

在有些国家叫二板市场,有些叫第二交易系统、创业板市场等等。

它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新兴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进步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NASDAQ(纳斯达克)就是创业板市场的典型,培育了微软、GOOGLE、XX等世界知名企业,素有“高科技企业摇篮”之称。

在NASDAQ巨大的示范作用下,世界各大资本市场也开始设立自己的创业板市场。

1995年6月,伦敦交易所设立了创业板市场AIM;1999年11月,香港创业板正式成立。

从国外的情况看,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主要区别是:

1、不设立最低盈利的规定,以免高成长的公司因盈利低而不能挂牌;

2、提高对公众最低持股量的要求,以保证公司有充裕的资金周转;

3、设定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如两年内不得出售名下的股份等,以使公司管理层在发展业务方面保持对股东的承诺。

从我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来看,我国的创业板相对主板而言,对企业在上市前的盈利要求有所降低,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性,主要服务对象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及成长型创业企业。

3、创业板推出的背景是什么?

答:

从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推出创业板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深度与广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示范效应,发挥拉动民间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创业促就业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功能,强化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微观而言,创业板的推出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及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并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

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

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创业板与中小板之间的区别何在?

答:

创业板与主板之间的不同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功能定位不同。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指出,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成长型的、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重要平台。

中小板上市公司是已经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比较稳定的企业,创业板虽然也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更多的还是处于成长期、创业期。

其次,发行条件不同。

建立中小企业板实际上是分步走建设创业板的第一步,是要借此摸索创业板的经验,这样才建立了中小企业板。

中小企业板都是符合主板上市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这些公司已经进入了相应的成熟期、盈利能力比较稳定。

创业板虽然也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更多的还是处于成长期、创业期,而且是刚刚开始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方面比较有特色。

在中小板之外建立独立的创业板有利于突出对高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支持,实行更加适应创业企业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安排,形成创业板市场的特色。

发行上市条件对比可参见下表:

 

市场

创业板

中小板

财务要求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股本要求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业务经营

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完整的业务体系,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公司管理

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最近3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委员会,各委员会至少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会成员担任委员

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为独立董事

5、第一批创业板会在什么时候推出?

答:

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随着《暂行办法》的实施,证监会和交易所将会出台一系列的配套规则,这可能需要2到3个月的时间;考虑到创业板发审委设立,受理材料,审核等因素所需的时间,我国第一批企业正式登陆创业板,可能会在今年8月以后。

6、我国创业板面临哪些风险?

答:

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相对小,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有几方面的风险会更为突出。

一是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上市公司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

二是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市场估值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而且,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股价操纵也更为容易。

从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经验看,创业板市场的股价波动幅度显著高于主板市场。

在NASDAQ市场,我们熟悉的国内三大网站(新浪、网易、搜狐)在1999-2004年间都经历过下跌时股价跌幅超过90%,上涨时股价涨幅超过20倍的情况。

三是创业企业技术风险。

将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受到许多可变因素以及事先难以估测的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是投资者不成熟可能引发的风险。

我国投资者结构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对公司价值的甄别能力有待提高,抗风险能力不强,创业企业本身的价值估计难度更大,容易出现因盲目投资而引致投资损失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监管层在充分借鉴国内主板尤其是中小企业板的监管经验,以及海外市场经验基础上,将会从市场准入、交易监察、上市公司监管、保荐机构监管、投资者教育等多方面入手,强化有效监管、完善风险控制。

第二篇条件篇

7、什么叫公开发行?

答:

公开发行是区别于私募而言的一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8、公开发行证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最低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条件。

比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还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9、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先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最低要求。

此外,还必须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在主体资格、财务指标、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行、募集资金使用等几个方面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0、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应具备什么样的主体资格?

答: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需要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5)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1、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需要满足的财务指标有那些?

答:

创业板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集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因此,相对于主板而言,创业板对企业上市的财务指标要求有所降低,但更为强调成长性。

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盈利性、净资产、发行后股本规模三个方面。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人选择:

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此外《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且不存在为弥补亏损。

12、如何理解《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持续盈利能力”?

答:

相对于主板而言,创业板对企业上市的财务指标要求有所降低,但更为强调成长性。

因此《暂行办法》对一系列可能会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消极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此外,《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13、《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有哪些要求?

答:

《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做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

(1)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5)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4、《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何要求?

答:

《暂行办法》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任职资格和稳定性两个方面。

一是任职资格: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二是稳定性,《暂行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5、什么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16、《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哪些要求?

答:

《暂行办法》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要求如下: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7、企业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在使用上有哪些限制?

答: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主要有两条规定。

(1)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2)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篇程序篇

18、什么叫私募融资?

答:

企业在成功上市之前,可能会进行私募融资。

所谓私募融资,是相对于公开发行(公募)而言的,指通过非公开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者。

私募的对象是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包括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私募融资是除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之外的另一种主要融资方式,在许多情况下,对于暂时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和上市要求的企业,私募融资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选择。

19、私募融资具有哪些特点?

答:

由于私募融资的投资者往往以参股的形式进入,因此,私募融资具有特殊的内涵。

(1)投资者投入资金一般不需要抵押或担保;

(2)投资者往往以股权的方式投入,有投资者承担风险;

(3)投资者不同程度参与企业管理,并可能为企业带来科学的管理模式,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等;

(4)企业股权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稀释,企业让出部分话语权和盈利给投资者。

20、私募融资与上市融资有什么区别?

答:

私募融资与上市融资的区别主要在融资的对象上。

上市融资是指以社会公开方式,向公众投资人出售股权或债权进行的融资,而私募融资是指通过非公开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者,向其出售股权或债权进行的融资。

上市融资,因为涉及到社会公众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会有很多限制并受到法律及监管机构的严格要求和监管,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准入资格、融资程序、信息披露等一系列事项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相对于公募融资,企业进行私募融资的条件就比较宽松,较多地取决于投融资双方当事人的意向。

21、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需要多少时间运作?

答:

虽然,目前我国第一批创业板企业尚未正式登陆,没有历史数据作为依据,但根据我国中小板发行上市一般运作规律,如果企业质地较好,并且市场条件正常,那么从企业计划上市,券商进入进行尽职调查和申请材料准备,到发行上市,大约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

主要可以分为计划、执行、发行上市三个阶段。

计划阶段:

需要时间2~3个月。

在这一阶段,企业具有初步上市意向之后,选定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

对企业的历史沿革、行业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执行阶段:

需要时间3~5个月。

在这一阶段,企业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中介服务。

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保荐机构进入辅导,保荐机构与会计师、律师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进行申报材料制作。

发行上市阶段:

一般需要时间3~6个月。

在申报材料制作完成之后,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证监会对企业上市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针对申请材料进行反馈,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完成后,开发审会进行审核。

待拿到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还需要与交易所进行联系安排股票发行与上市,完成后续的路演、询价、发行等工作。

22、企业改制上市要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

企业改制上市在程序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在改制设立阶段,主要工作为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在尽职调查与辅导阶段,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在申报阶段,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23、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4、设立股份公司有哪些方式?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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