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区块链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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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区块链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区块链分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推进区块链发展,促进区块链研究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提升我国在国际区块链领域竞争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尽职尽责促产业发展,在政府、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区块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

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给区块链研究与应用产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各项举措。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区块链研究与应用产业企业在投资、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区块链研究与应用产业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区块链研究与应用产业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经政府部门委托,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区块链研究与应用产业企业和研究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区块链研究与应用产业行业的统计,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全国性区块链研究与应用产业的发布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会议活动,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调查、市场调查,交流信息,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工作。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区块链研究成果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提高我国区块链领域的科研、教学及人才培养水平,研发将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闭环,促进区块链研究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提升我国在国际区块链领域竞争力。

(十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建设中国区块链发展促进平台、中国区块链产业创新服务平台、中国区块链技术高级人才服务平台、中国区块链研究及应用企业知识产权与法律服务平台和品牌服务平台。

(十三)鼓励相关企业加强区块链创新和技术研发及应用,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的技术交流和市场合作,促进区块链技术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发展。

(十四)根据区块链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五)完成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在中国合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区块链研究与应用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行业内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或者在区块链研究与应用领域从事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本团体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区块链产业的行约行规;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实行轮值制。

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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